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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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T)签注

事项内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T)签注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数量及方式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方式:符合条件者直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条件(一)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二)申请人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一起同时申请探亲签注,申请人本人没有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能单独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均需为深圳户籍居民。

(三)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四)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且已申请夫妻团聚类单程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其未成年子女随同一起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也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五)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经核查出入境记录,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审批赴香港探亲;对于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准探亲。

(六)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不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没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七)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其中,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

(3)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和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

(1)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两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探望亲属的身份证明,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在被探望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亲属关系为配偶和姻亲的,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免交上述证明材料,超过一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关系存疑的仍须按上述第1、2点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首次申请探亲签注(首次是指从未面见过探望亲属),须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距上一次面见港澳关系人并申请探亲签注之日起超过一年再次探望同一亲属的须拍摄港澳

亲属的现场人像。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人一起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的,须拍摄现场合影。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已办理逗留签注且仍合法有效的,在逗留签注有效期内可免予面见和询问被探望亲属。已申请单程赴港澳定居并接受过现场面见和询问的,一年内申请探亲签注且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不用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但因关系存疑正接受调查的除外。

(五)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六)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

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七)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八)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九)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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