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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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协议; 具有独立效力,内容具体、明确。
仲裁条款 其他形式协议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专门条款作为自愿仲裁 的意思表示。
往来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文件中包含将纠纷 提高仲裁意思表示的,可作为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出现纠纷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不得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裁处争议。 且仲裁协议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解除而无效。
基本原则
回避制度 公开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
二、诉讼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侵权、海商合同 由海事法院管辖;铁 路内部经济纠纷等由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
专属管辖
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第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本
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最 高法院确定的 ●高级法院—本辖区内重大 影响案件 ●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 影响、认为应由本院审理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分类

民事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各种 法律关系纠纷。



行政纠纷
国家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建 设工程中因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
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而发生
合同纠纷
的纠纷。




侵权纠纷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行为人违法侵害他人权利 而在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广义: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

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效力
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人(合议制) 1人(独任制)
首席仲裁员
共同指定或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约定仲裁事项 选择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
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不具有效力
当事人缺乏法律资格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以 及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 裁范围的。
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不再受约束、仲裁 委员会仲裁权终止、人民 法院管辖权恢复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当事人解除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定或不执行仲裁裁决。
第七章 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了解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方式及意义; 2、明确仲裁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3、掌握仲裁协议内容,法定证据形式和举证规则; 4、熟悉仲裁与诉讼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 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概述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当事人相互之 间产生的权利义务的争议。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没有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得对当事人的争议作 出裁决。
➢对法院有制约力。 仲裁协议排出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就争议未提请仲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3、仲裁协议内容
订立时间
仲裁协议
协议内容
争议发生前或后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实体纠纷
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涉及当事人权利义 务内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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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纠纷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涉及主体资格或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条件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方式
1、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
和解
●简便、有效、经济 ●无第三方介入 ●和解协议无强制力

➢合法

➢自愿

➢平等

➢互谅互让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是民间性质的民事、经济纠纷化解方式。
表现
仲裁机构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
仲裁行为是民间组织的自治行为而非国 家行政行为。
2、仲裁特点、分类
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
仲裁是民间组织所进行的行为,而诉讼 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行为 。
3、仲裁基本原则和制度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选择原则 依法原则 秘密原则 回避制度 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以当事人书面的仲裁协议为根据。
选择仲裁人员、仲裁方式,不受地域、级别限制。
依据《仲裁法》,保证仲裁程序和裁决的合法性。
审理案件不公开,不允许旁听和媒体采访;对相关当事 人的证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承办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应 退出案件审理。
调解(狭义)
●有第三人介入 ●较经济、较及时 ●调解协议无强制力
➢自愿 ➢公平合理 ➢实事求是
仲裁
诉讼
行政调解 人民(民间)调解
+
仲裁调解
= 法院调解
广义调解
仲裁
仲裁机关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其纠纷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 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基本 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不适用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婚姻、收养等身份纠纷 行政争议
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A 5日
B 7日
C 6日
D 8日
第三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1、诉讼概念
诉讼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当事人的 而行为或纠纷,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定,从而确定 当事人责任或解决其纠纷的司法活动。
2、民事诉讼法概念、效力和职能
民 事
狭义: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主管纠纷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主管的民事、经济争议比法院 主管的范围有较多的限制。


相 比 的 特
取得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 的协议,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则来自于
法律的规定。

使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使用与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 则,较为简便灵活;
诉讼活动适用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诉讼程 序,较为复杂严格。
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
证 据
证人证言 单位证人、自然人证人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的 种
当事人陈述
经审查确定能否 作为证据
只有本人陈述的,不支持 其主张,对方认可的除外

➢可以是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机构的推 荐人、法院许可的其他人
➢人数为一至二人,基于合同与单方授权 产生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分一般授 权与特别授权,全权委托为一般授权
财产保全
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将会造成对利害关 系人权益损害或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根据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因民事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转包纠纷:发包人可以总包人、分 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 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法院 可追加转包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
法人正职 负责人、 董事长等
法人代表
实例
主要负责人
原告 被告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适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委托代理人
48小时内裁定
财产保 全对象
价值与诉讼请求相 当,本案标的物
财产保 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等
先予执行
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 或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
先予执 行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金、抚育金、抚恤金、 医疗费
追索劳动报酬的 紧急情况
适用条件
权利义务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适用
例题: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第三名仲裁员由( C)。 A 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 B 已确定的2名仲裁员共同指定
C 当事人共同选定
D 仲裁委员会主任兼任
2.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工程纠纷的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解决
纠纷的最终方式只能为( A)。
A 诉讼
B 和解
C 调解
D 仲裁
3.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A)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移送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 运输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
告住所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指定管辖
● 有管辖权而不能行使的, 由上级法院指定
三、仲裁程序
应将结果通知当事人,不予受 理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有仲裁协议
属于仲裁委员会 受理范围
有具体的仲裁请 求、事实和理由
有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
必须 符合 条件
仲裁受理
收到申请书5 日内作出是否 受理的决定
仲裁规则 和仲裁员 名册送达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申 请书副本 )
组成仲裁庭
谁主张谁举证 调解—调解书
诉前财 产保全
条件
必须是紧急情况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接受申 请后,48小
时内裁定
保全后15日内 不起诉的,解 除财产保全
诉讼财 产保全
条件
可能因一方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作出 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情况紧急时,法院 接受申请后,必须
程序
责令提
申请
供担保
裁定
范围
诉讼请求范围
三、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合法取得,能够证明权利主张的相关根据。
书证 物证
合同文本、信函、电 报、传真、图纸等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以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能直接证明其主要事实 •真实性强
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视听资料
录像带、录音带、 胶卷、电脑数据等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诉讼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请求,对其纠纷依法审理后作出裁 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基本 特点
公权性
程序性
强制性
2、行政纠纷处理方式
一般处理方式
听证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
一、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
1、仲裁概念、性质
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 生的纠纷,依法进行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
●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的,由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回避制度
本案当事人或当 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近亲属的
当事人 有权申 请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院长 其他
由审判委员会 决定
由院长决定
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日 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 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也应 在3日内作出决定
涉外仲裁机构:专门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不受理我国公民、 法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将已经或可能 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具体有下列形式:
仲裁协议书
仲裁裁决撤销
符合法定予以撤销的情形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其撤销
➢ 申请主体须是仲裁当事人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 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内提出 ➢ 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应撤销的情形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申请,法院 审查核实后裁定,适 用情形有
无仲裁协议 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或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开庭的时间 、地点开庭 前通知当事 人
开庭和裁决
裁决—裁决书 (规定的格式)
当日生 效
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 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裁决
非常设机 构
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仲裁 裁决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 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 予执行
仲裁庭组成
当事人甲选1名 当事人乙选1名
。 对空间的效力 根据国家的主权原则和程序法使用的属地主义原
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 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 四项基本职能
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制裁民事侵权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平等原则 处分原则 调解原则
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一经作出裁决,便具 有终局性法律效应,不得就同一争议向其他仲裁机构再 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也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称为仲裁委员会,各种仲裁委员会均为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内仲裁委员会和涉外仲裁委员会。
国内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设立的受理非涉外因素民事、经济纠纷 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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