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9.24
【实施日期】1992.09.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2年9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林权管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林业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全面
规划,加强管理,制止非法侵占林业用地,严禁毁林开荒。
第四条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和火烧迹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国营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林业用地的管理、规划、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六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营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以及依法确定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属于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留山和依法确定给农民个人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地,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林地、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凡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国营单位和集体、个人,应明确其经营管理范围的四至界限。
国营林业单位应具备记载面积和四至界限的文字、图表、数据资料。
并建立林权档案。
第九条对山林权属有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分级负责,协商解决。
乡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由乡人民政府解决;县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由县人民政府解决;跨县、跨州、跨省的权属争议,
由争议双方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