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林业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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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林业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工作原则
1.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害,确保林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1.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处置,条块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3坚持依法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快速反应,适时妥善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维护稳定。
2.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雨雪、洪水、干旱、地震、雷击、森林灾害等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3.组织机构
林业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按
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组长:武文亮
副组长:武庆丰、杨建波、杨国振、步运林、谷莉冰、3.1应急抢险组
组长:步运林
副组长:王锋、郭鹏飞
负责单位:林政站、资源股
3.2后勤保障组
组长:武庆丰
副组长:罗进
负责股室:财务室
3.3灾情调查组
组长:谷莉冰
副组长:冀利娟
负责股室:造林股
3.4卫生防疫组
组长:杨建波
副组长:潘平武
负责股室:森防站
3.5生产自救组
组长:杨国振
副组长:张勇
负责股室:技术站
4.职责分工
4.1应急抢险组
主要负责应急抢险人员的组织、安排、调度和现场指挥等工作。
4.2后勤保障组
主要负责应急联络、综合协调、后勤物资保障、宣传报道、灾情慰问、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4.3灾情调查组
主要负责灾情、事故调查、汇总、上报及救灾资金争取等工作。
4.4卫生防疫组
主要负责灾后相关区域的防疫清淤、卫生消杀等工作。
4.5生产自救组
主要负责生产自救方案的制定、实施及进展情况上报等工作,确保抗灾自救取得成效。
各直属单位在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突发时间的种类分别参加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
5.类别划分
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5.1自然灾害:
主要有雨雪、洪水、干旱、地质灾害、地震、雷击、森林灾害等。
5.2事故灾害:
主要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房屋倒塌事故以及其他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
5.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林业职工健康的事件。
5.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有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林业正常工作秩序、破坏林业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6.预案实施
6.1发生突发事件,预案立即启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情况报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各方面力量,快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努力把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2发生突发事件,单位各领导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救援、调查和处置工作。
6.3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6.3.1事故灾害:(1)发现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环境污染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报警,组织职工迅速转移和疏散;(2)如有人员受伤,应及时组织现场抢救,拔打“120”向急救中心求救;(3)严禁组织妇女、儿童及学生参与各类抢险活动。(4)积极协同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置。
6.3.2社会安全事故:(1)对群体性骚乱、群体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配合公安、信访部门进行处置。(2)发生人员伤亡时,对受伤人员要及时拔打“120”,组织现场抢救。
6.3.3传染性疾病疫情:(1)对传染性疾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食物中毒等,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保护用品,对病源处及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毒,增加通风时间和强度。(3)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诊断和治疗。
6.3.4自然灾害:(1)发生雨雪、洪水、干旱、地震、雷击、山火等引发的自然灾害,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处置;(2)尽早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及时进行抢救。
7.纪律与奖惩
7.1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必须把处置突发事件放在首位,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7.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7.2.1在紧急情况处置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7.2.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抢救人员有功者;
7.2.3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7.2.4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7.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警告、通报、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延误处置、玩忽职守、隐瞒、缓报、瞒报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续报告进展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7.3.2对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7.3.3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7.3.4领导干部不按时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7.3.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3.6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8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