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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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11805

【发布部门】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

考核。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共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而从事的各项保护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市(州)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科学规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开展评价考核工作。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期限相对应,在国土、环保、农牧、林业、水利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推动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五条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一致,自然地域环境相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原则,将全省两市六州划分为三个类别,实行差别化分类评价考核。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为第一类,海北州、海南州为第二类,玉树州、果洛州和黄南州为第三类。

第二章评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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