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时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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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时限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 单一来源采购 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 / 方式公示期限 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 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 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 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邀请招标方式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采购的资格预 / 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审公告期限的 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 要求 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货物和服务项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 目实行招标方 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 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 式采购时,招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标文件公告期 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采购人对已售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 采购文件澄清 /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 修改或者补充 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的时限 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供应商提出询 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 问的时限 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结果Leabharlann Baidu知 书发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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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投标保证 金时间的要求 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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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 应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的时限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 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 备案的时限 质疑供应商向 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 投诉的法定时 限 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 投诉的法定时 限 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在处 理投诉事项期 间,暂停采购 活动的法定时 采购文件的保 存期限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 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 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 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 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 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 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30日。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 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 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 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 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 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 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 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供应商向采购 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人提出书面质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疑的法定时限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答复供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 应商的书面质 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 疑的法定时限 内作出答复。
评标报告的送 达和确定中标 结果时间的要 求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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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 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 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 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 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 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 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 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 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 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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