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鄂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或绩效评价考核。
第二章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履行和转变职能、行政决策、制度建设、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组织领导情况:(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设立及适时调整情况;(二)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依法行政协调机制的落实情况;(三)依法行政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情况;(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落实情况;(五)政府法制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和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发挥的情况;(六)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实施情况;(七)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鄂政办函〔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0日“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开展“十大行动”,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一)健康素养提升行动。
1.完善全民健康教育体系。
健全省、市、县三级健康教育体系。
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
加强健康教育师资培养,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职前和职后教育内容。
充分发挥全媒体的重要作用,完善新型公众健康教育平台,传播健康生活方式和保健知识。
到2030年,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基本健康知识掌握率达到90%。
(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
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助配合单位,下同)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
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到203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35%。
(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2.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
制定实施全民营养计划,开展食物(农产品、食品)营养功能评价研究,全面普及科学膳食及营养知识,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
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实施临床营养干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配备营养师。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等机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疾病发生率显著下降,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居民超重、肥胖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鄂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第一届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咨询委)于2007年成立,专家委员三年聘期已满。
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应急咨询委成员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主任:傅德辉省政府秘书长副主任:张猛省政府副秘书长一、自然灾害组组长:陈吉学省民政厅副厅长成员:王万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高级工程师龚平省地震局副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杨世松省地质环境总站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徐绍宇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陈毓安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局长王玉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仁乔省气象局副局长、正研级高级工程师周月华武汉区域气候中心副主任、正研级高级工程师二、事故灾难组组长:司腊元省安监局副巡视员、高级工程师成员:蔡安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颜昌林武汉铁路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熊泽金原民航湖北监管局局长、工程师李厚年省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邹清平省环保厅副厅长毕亚凡武汉工程大学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罗立新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副教授熊觉非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田文彪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范贤华长江海事局处长、高级工程师蒋星华省旅游局副局长程锦华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经济师陈茂松核动力运行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三、公共卫生事件组组长:张瑜省卫生厅副厅长、主任医师成员:刘家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詹发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徐永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教授赵剡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院长助理、急救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张纪林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推广研究员彭友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员四、社会安全事件组组长:赵飞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沈桥梁省粮食局副局长罗玉冰人行武汉分行副行长章笑梅省外侨办副主任刘阳怀湖北警官学院系主任、副教授吕萌武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支队长、副教授周艺平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主任胡祥华省民宗委副主任省应急咨询委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鄂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号)现将《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切实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是我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重大决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为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宽松环境。
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的重大决策,努力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加速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人才战略为核心,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把改革创新作为动力,把高层次、高新技术人才作为重点,抓住加入WTO契机,立足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和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凝聚和造就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进新形势下的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发挥政府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充分认识政府立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努力建设法治湖北,要求“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抓好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力求体现湖北特色,突出实施、实用、实效,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必须始终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谋划与推进政府立法工作,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政府各项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协调利益,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设定价值目标来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二)切实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行政机构,挂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发挥省政府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作用的职责。
(二)加强参与和组织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调研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开展对策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二)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为省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三)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组织联络省内各类智囊机构、专家学者、社会研究力量和实际工作者,围绕全省改革开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论证活动,为省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省政府咨询委员开展建言献策工作,承担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调研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01•【字号】鄂政办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湖北年鉴(2020)》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2020年5月1日《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湖北年鉴》是由省人民政府主管、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系统记述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为做好《湖北年鉴(2020)》编纂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篇目设置及供稿单位《湖北年鉴(2020)》设置44个类目、241个分目(详见附件),体现年度省情的基本特点和新的变化,在保持框架和体例连续性的同时,注重内容与形式的创新。
二、编纂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湖北年鉴(2020)》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做好年鉴撰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湖北年鉴》编辑委员会要统筹安排好年鉴的组稿、撰稿、统稿、编辑、审稿、出版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湖北年鉴》编辑部负责组织实施。
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确保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各供稿单位及撰稿人员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要求,强化质量意识,把好资料收集关、稿件撰写关和上报文稿的审核关,从内容和形式上突出保障稿件质量。
1.全面收集资料。
坚持实事求是、求全求真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度资料收集工作,所收集的资料要站在全省角度并能充分反映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本年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发生的大事、要事,资料翔实可靠,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杜绝常识性差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鄂政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13〕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日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鄂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原《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和加强我省发展研究工作,增强发展研究的号召力和感染力,提高发展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激励社会各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1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设立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发展研究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发展研究成果,是指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发展研究报告等成果。
主要包括: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省域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等问题完成的咨询研究报告、课题调研和决策建议等。
已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决定等,不属此列。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发展研究成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评奖:(一)研究成果已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二)研究成果已被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三)研究成果已被市、州、县人民政府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四)研究成果虽未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但已经专家评议确认,若被采纳应用将可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20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编发〔2000〕3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省人民政府领导。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责。
(二)增加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职责。
(三)增加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及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省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省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三)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指导构建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四)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和培育壮大相关龙头企业;指导全省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从制度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依法决策;(三)科学决策;(四)民主决策;(五)注重效能;(六)接受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二)省政府工作报告;(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变更;(四)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变更;(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六)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七)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八)国企改革、省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菜篮子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一)政府公共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十二)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十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1年度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发展实际,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要总结政府立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政府立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探讨政府立法发展的趋势和步骤,科学规划政府立法工作、严格规范政府立法程序、突出地方特色、有效整合立法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鄂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11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是高等教育大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
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我省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推行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直有关部门通过湖北机构编制网、财政与政务编制公开网等网站,公开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审核调整后,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开现行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及运行流程。
加快推进“湖北省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建设,尽早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主动公开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等。
公开案件的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公开2014年省级财政预算和2013年省级财政决算。
继续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和结果效益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鄂政办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
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应包括项目建设按规定可以列支的各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0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8【实施日期】2009.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湖北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湖北省能源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能源办”)。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鄂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符合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传统,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民的文明素养和农村的文明程度,促进村民团结和农村和谐;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农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大力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长效基础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的实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6
【摘要】鄂政办发[2017]9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修订的
《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2017年
12月31日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
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
的发展理念,坚持
【总页数】5页(P24-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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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湖北省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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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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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审批暂行规定》、《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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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8
【实施日期】2007.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3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提高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奖励在我省决策咨询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咨询研究成果,是指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
主要包括: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省域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等问题完成的咨询研究报告、课题调研和决策建议等。
已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决定等,不属此列。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咨询研究成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评奖:
(一)研究成果已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研究成果已被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