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8
【实施日期】2007.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3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提高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奖励在我省决策咨询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咨询研究成果,是指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
主要包括: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省域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等问题完成的咨询研究报告、课题调研和决策建议等。已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决定等,不属此列。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咨询研究成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评奖:
(一)研究成果已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研究成果已被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