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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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xx总会〔xx〕14号,xx年8月16日
根据《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特制订本会计核算办法,本办法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
目前系统仅支持委托贷款资金一次存入委托存款户,委托贷款发放后委托存款无余额。委托贷款相关资料的审核、留存按照《xx银行人民币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暂行)》、《关于变更信贷资料留存方式的通知》等要求执行。
一、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与委托贷款发放
会计临柜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贷款合同资料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发放委托贷款,借款借据作主凭证,委托存款方签发的转账支票及进账单或根据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填写的特种转账凭证、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委托贷款业务放款通知书等作传票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201、211——XXX委托客户
贷:40601——XXX委托客户
借:40602——XXX借款客户
贷:201、211——XXX借款客户
同时按规定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代扣委托方和借款方印花税。会计分录为:
借:201、211——XXX委托客户
贷:403——代扣印花税
借:201、211——XXX借款客户
贷:403——代扣印花税
(二)委托贷款的收回
委托借款客户按贷款本金签发的转账支票(个人的在打印的通用空白凭证上签章)归还委托贷款本金,提前还贷需委托方出具的提前还款通知书,同时填制特种转账传票,打印通用空白凭证作主凭证,转账支票、特种转账传票、提前还款通知书等作附件。同时将一联特种转账传票作委托方收回贷款的回单,会计分录:
借:201、211——借款客户
贷:40602——XXX借款客户
借:40601——XXX委托客户
贷:201、211——委托客户
(三)贷款利息和代扣营业税、代扣利息税的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在贷款结息日及收回贷款时从借款方扣收利息,扣收利息先转入2620320其他应付款项科目,计算代扣营业税,委托方为个人的还应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将填制的税单回单交委托方(县域支行无法当时填制税单的待缴税后补),将代扣税金后的利息余额划入委托方账户。
1、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从借款方扣收贷款利息,会计分录:
借:201、211——XXX借款客户
贷:2620320——其他应付款项
2、填制特种转账传票将代扣营业税、代扣利息税后的余额划入委托方账户,会计分录:
(1)委托方为单位的余额为:贷款利息-代扣营业税
借:2620320——其他应付款项
贷:201——XXX委托客户
(2)委托方为个人的余额为:贷款利息-代扣营业税(个人的代扣营业税无水利基金)-代扣利息税
借:2620320——其他应付款项
贷:211——XXX委托客户
3、在委托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利率,若委托方和借款方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利率要相应调整的,应根据委托方填制的《xx银行委托贷款调整利率通知书》对委托贷款作利率调整。
(四)手续费处理
1、由委托方支付手续费的
一次性支付的在贷款发放时、每(月/季)支付一次的在约定付费日,根据合同约定填制特种转账传票直接从委托方账户中扣收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201、211——XXX委托客户
贷:51102——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
2、由借款方支付手续费的
一次性支付的在贷款发放时、每(月/季)支付一次的在约定付费日,根据合同约定填制特种转账传票直接从借款方账户中扣收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201、211——XXX借款客户
贷:51102——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
如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的,根据合同约定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从委托方账户中直接扣收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201、211——XXX委托客户
贷:51102——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xx银[2000]69号附件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