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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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招函[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为推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作,规范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培育发展总承包队伍,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后,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文字版和电子版返回我司,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ztb@。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
动。
第六条(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招标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可采取的方式及工作内容)工程发包可以采用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全过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根据立项批准的需要和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的需要采用分若干阶段实施总承包招标。一般有如下方式和工作内容:(一)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
(四)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招标发包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招标人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在中型规模以上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投资项目提倡实行总承包招标。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参加前款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其它工程招标方式)招标人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具有第三方担保或者金融业银行机构保证证明;
(三)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等,并与总承包方式和工作内容要求相适应的有关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政府投资、国家融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包括项目代建公司)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各项审批、核准文件;
(二)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专业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等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赔付能力、诚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保障能力;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理功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三)赔付能力证明;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没有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及评审方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资格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