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刘明律师事务所由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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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渝司发〔2020〕14号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渝司发〔2020〕14号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司法局,市公证处:为切实加大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执业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司法局就办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查处打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增长。

公证法律服务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健全社会信用、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假冒权利人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执业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鉴于此,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对于依法遏制和惩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二、正确适用法律,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一)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1.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2.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3.一年内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行政处罚的;4.二年内3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5.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3件、本、枚、份以上或者不到3件、本、枚、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7.其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8.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8年11月23日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

对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投诉查处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五条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二)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2次以上不予受理决定的同一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给予重复答复。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渝司发〔2020〕7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渝司发〔2020〕7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12月21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在审核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四)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未经委托方确认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通过委托方组织实施。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渝司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局机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率,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政务公开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向社会公开:(一)监狱管理工作1、向社会公开有关监狱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罪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减刑、假释、重新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及其亲属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法律要求;2、向罪犯及其亲属公开罪犯记分考核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罪犯同居、同餐、离监探亲的条件、程序,罪犯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其他与罪犯权益有关的事项;3、向罪犯公开罪犯日常计分考核情况,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罪犯教育改造的有关规定,罪犯同居、同餐、离监探亲的结果,罪犯保外就医的结果。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公处关于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办公室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公处关于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办公室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公处关于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办公室调整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公处关于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办公室调整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协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对部分办公室进行了调整,市公协从1号楼(市司法局办公楼)3楼调整到4楼,市律协业务培训部、会员部(投诉惩戒)和律师档案室从1号楼4楼、6楼调整到4号楼(市司法局大楼右侧)7楼,办公电话均不变,其他部门及人员的办公室不变,调整后的办公室分布如下:一、律公处503(1号楼)陈治元505(1号楼)吕文建407(1号楼)彭建军405(1号楼)廖小燕507(1号楼)黄红506(1号楼)余胜金508(1号楼)陈一凡王思丁二、市律协402(1号楼)唐榜贵崔明强党办507(1号楼)林然玉行政部408(1号楼)邓磊蔡璐韩404(1号楼)王梅袁娇706、708(4号楼)王帅肖蜀豫502(1号楼)李正权504(1号楼)石永华黄涛会员部406(1号楼)吴曦李春晌704(4号楼)邱宇涵任静710(4号楼)投诉接待室4号楼办证大厅谭小红业务培训部701(4号楼)汤琼703(4号楼)鲁李锦蓝贺佳4号楼办证大厅张洁信息宣传部412 (1号楼)程丽李早黄菁菁卢清周虹余赵梦婕三、市公协办公室410(1号楼)廖林411(1号楼)李丽张津张驰周蕾何雨倩姜念一4号楼办证大厅楚平律公处2013年10月18日——结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司办通〔2023〕81号)要求,我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各区县司法局初选推荐,市司法局审查核实,拟推荐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

现特向社会公示推荐对象名单及事迹简介。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

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书面反映要求署上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受理部门:市司法局组织宣传处、人事警务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23—67086279、67086180、60390711来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邮编:401147)重庆市司法局2023年10月30日附件评选推荐对象一、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简要事迹:2019年以来,该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973件,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248.208万元,提供法律咨询10000余人次,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活动200余次。

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共指派律师参与值班1040余人次,办理刑事案件660件,提供法律帮助1512件次。

2021年,被司法部评为“‘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表现突出单位”。

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简要事迹:2019年以来,该所共办理案件数量753件,共提供法律咨询3000人次,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活动30余次。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
过人员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0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19年12月28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对象或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书面向市司法局反映。

受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来信要签署真实姓名以及准确的联系方式,不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部门: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
联系地址: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人:蒲倩
联系电话:67086031(电话、传真)
附件: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2020年1月2日附件。

陶治军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陶治军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陶治军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1)渝04民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冉景红何洪波郑斌【审理法官】冉景红何洪波郑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陶治军;刘明【当事人】陶治军刘明【当事人-个人】陶治军刘明【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金【代理律所】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陶治军【被告】刘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陶治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5:36陶治军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30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治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陶治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陶治军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陶治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冉景红审判员何洪波审判员郑斌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记员喻雷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
过人员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2020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
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0年12月17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0年12月25日至31日)。

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对象或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书面向市司法局反映。

受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来信要签署真实姓名以及准确的联系方式,不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部门: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
联系地址: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人:蒲倩
联系电话:67086031(电话、传真)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4日
2020年重庆市律师专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渝司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精神,市司法局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到9月20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全市各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清理:(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

主要包括:1.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2.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3.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4.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律师。

二、实施步骤(一)自查自纠(7月20日—8月3日)。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上报本所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调查核实(8月4日—8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核实。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正文:---------------------------------------------------------------------------------------------------------------------------------------------------- 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作为第二款。

二、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三、在原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增加的第五章共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二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重庆市司法局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公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司法局对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事项进行了规范清理。

现将重庆市司法局纳入登记管理的67家司法鉴定机构、1146名司法鉴定人名单予以公告,供办案机关和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选择使用。

查询具体信息请登陆重庆司法行政网()或12348重庆法网()。

重庆市司法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录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王成荣、邹明理、易旻、杨进友、邹卫东、李纯实游嘉德、雷显谋、王勇、唐旭、杨群英、朱兰潘自勤、李夏渝、李辉智、唐泽英、杨志红、何晋渝刘大庆、王跃、姚利、孟勤、彭邦万、王旭东李昌博、吴玲、胡淑辉、戴浩霖、张凌燕、喻彦林彭迪、任惠华、吴娟、黄锐、赵麒麟、黄冠季云起、谭元芝、王俊、杨桔、杨化、陈如超孙婷、颜磊、向静、何恬、周娟、万婷马智华、印辉、郑晓均、陈艳、朱泓、刘正宏贾治辉、陈晓铭、马兵、曾德国、涂舜、周述虹胡尔贵、秦建贞、周晓宇、吕宙、李玉运、谭铁君胡爽、袁红照、张翠玲、肖军、匡毅、高月月张高奇(73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洪、蒋电明、支兴刚、魏莲枝、张永芳、蓝长安杨德兰、段成美、况利、蒙华庆、刘佐贤、张素华陈建斌、王立、彭国光、王学锋、李光勤、刘忠徐玲、黄文祥、姚云清、张才全、王子卫、赵渝孙晓川、权正学、吴小候、苟欣、唐伟、贺光照杨天荣、李良彬、吴庆琛、李平华、赵敏、胡国华李晓智、唐明、吕富荣、罗天友、闵苏、杨凯王永红、李启富、吕发金、罗蓉、郑履平、郭述良单葵、胡华、高青、姜政、欧云生、杜晓刚钟清、刘林、任磊、薛斌、周建中、唐均英令狐华、左中、罗素新(63名)重庆法医验伤所卓恺能、邓世雄、万立华、李剑波、刘云志、唐任宽李永国、时德、彭玉兰、李惠芝、邱峰、赵华米粲、丁世家、王莎莉、周维斌、胡兴永、幸宇蒋朴、张敬军、宋方洲、曹友德、赵杨、靳红卫徐晓玉、汤华、任在鸣、朱士胜、张锐、朱应影朱英、袁泰先、汪德强、杨志发、赵敏珠、王琪马志平、彭佑群、彭奇龄(39名)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黄静怡、谢永裳、吴集焱、果磊、李兵、葛力姜德福、林慧铭、严为棣、邵成福、徐益华、柏志荣李明、傅跃先、肖军、何玲、叶明福、赵万蓉王严庆、苟正权、周琦、修崇贤、甘国忠、张荣昭周晓、张孝訚、孙蓉怀、赵一鸣、刘嘉、王殿富钱晓初、刘建、赵典、童文祥、陈希正、陈俊颖杨勇、杨波、杨冬燕、颜明治、冯波、陈卫平丁铃、何菲、刘杰、郑远宏、李冬、钟俊元邓明成(49名)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马明福、杨皓、李川海、陈和平、景秀、李练兵李新生、计垣、吕静、张丹妍、杨智曦、杨玉有曾庆亮、尹光辉、付新云、杨继高、崔蓉、陈昌祺(18名)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陈龙、周由胜、董振兴、黄永洪、张学旺、李帅永樊自甫、宋秀丽、张承畅、李益、刘波(11名)重庆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毛伟、黄霞、王跃华、王芳、王蓉感、程磊廖红文、朱素敏、何涛、谭茜茜、欧阳熊妍、邹晓萍廖红梅(13名)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叶元熙、段辉铭、轩若亮、黄建、殷利、段菊芳李刚、潘中元、李秀均、郑宇夫、戴宁、曾忠毅张晶、毕玉田、袁增琼、朱平、常宇刚、陈文静王凤、梅霞、周南开、杨书云、梁明路(23名)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赵晓晏、梁平、潘峰、曾毅、郑晖、王新华汪平、陈伟、曹婷、李世碧、李德惠、王家明宋强、汪传俊、谭泽荣、夏莉琳、潘莹、王浩林张玉婷(19名)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邱晋、杨卫东、李锐、肖华亮、张沁宏、刘小玲胡兵、彭毅、廖璞、廖雪松、田华、谢武桃张远丽、李维、李宗义、刘宝成、刘可维、夏强张薇薇、张湛、鲁先志、唐继勇、何倩、彭耀巩茜、李丹、向姝、谭奇明、周汛、吕晓冰余静、许芙蓉、孙刚、张鑫、刘军、唐永岗黄祖容、黄义森、刘大维、陈家陵、卢森、卢涌杨鸣(43名)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曾繁荣、杨祖奎、吴景全、王洪林、竺东长、钟晓明李力、吴一、易永芬、张安娣、李廷富、粟永萍刘勇、赵兴吉、曾绪承、陈德祥、郝建文、张忠泽邓奕德、徐吕子、吴虹、陈廷淑(22名)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刘书阔、周述礼、岳伟东、石健、彭天贵、冯铃覃帮能、刘军、姚友林、王文、李书勤、许春华汤呈怀、于海洋、甘丽(15名)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石素华、盛敏华、廖小俐、周长洪、肖呈瑜、何维(6名)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黄素珍、卢元玖、许启相、向光志、王启军、刘传永张乐星、向健、张宜、陈显章、温碧隆、姚冶张清忠、廖占祥、段松、向晓霞、李鑫、胡玲文传志、黄世友、陈文强、余中彬、李强、刘勋黄冬梅、黄太明、金生学、谢凤吉、廖仁志、向以浜(30名)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胡宗学、杨国祥、张光地、贺平、谭家万、张龙发(6名)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张世忠、姚朝文、张化平、谭定勇、吕玲、彭明珉唐仕友、李晖、徐朝发(9名)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冉华、张建、马福荣、刘忠和、刘朝元、王荣耀张敬、童建平、杨碧辉、任佑凡、余灏东、龙正勤吴相阳、彭涛(14名)重庆市涪陵司法鉴定所侯国良、张建华、易继权、肖亚均、冉启光、蔡致新况钊(7名)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仝蜀生、明萍、宋伦贤、秦蓁、张培林、洪明王祖贵、李晓非、范大礼、谢文义、杨弟芳、李向东王毅、陈渝、曹玉堂、龚晋迁、童伟、周维程伟、梁勇、钟小明、何明、刘洪、杨军向明确、赵瑛、朱建华、翁政(28名)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张蔚东、何振平、孔祥英、王一、郭乔楠、卞修武高伯元、陈光兴、王清良、蒋雪峰、胡玉莲、毕胜王胜南、府伟灵、黄君富、张波、黄庆、张晓莉李晓林、徐承平、郭德玉、刘宏亮、武继祥、余洪俊刘青山、吴峰、许森林、朱江、张华蓉、李苏陈国蕾、柴琳琳、唐瑞、廖波(34名)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沈克、谭科、彭杰、李广旭、谢良知、黄鸣张代斌、朱自福、李伟(9名)重庆市巴南司法鉴定所石国杰、饶刚、何晓薇、王跃荣、冉隆强、王忠华刘礼才(7名)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刘洪沛、程学海、田景扬、黄应福(4名)重庆市石柱司法鉴定所马玉田、邓明浩、陈泉、冉隆万、刘代德、秦保平(6名)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蜀津、廖荣宏、杨逊、栾和旭、韩继勇(5名)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杨寓林、王军、刘云华、杜远忠(4名)重庆市合川司法鉴定所舒大云、何锐、康睿、何友俊、刘晓云、唐晓斌徐世田、陈刚(8名)重庆市武隆司法鉴定所刘和平、张志、刘洪生、徐建、刘洪、陈曦(6名)重庆市巫山司法鉴定所张清、李元清、郝勇、刘孝平、刘勇、高学问邱家丞(7名)重庆市梁平司法鉴定所尧名方、游振中、魏太和、杨友金、周传英(5名)重庆市綦江司法鉴定所王江、翁庆云、岳红、李兴森、袁应其、杨宗德(6名)重庆市彭水司法鉴定所杨绍和、李美琪、冉从和、胡云健、周如刚、梁永禄(6名)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陈光兴、候文毕、肖永海、余长彪、马建军(5名)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张建才、张福全、朱耀辉、李丹、陶维春、徐生明魏治平(7名)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谢兴安、毕守盈、石峻、陈鹏、胡明亮、杜思能(6名)重庆市荣昌司法鉴定所李章白、李犹学、唐孝军、谭响、蒋荣宽、王文兵(6名)重庆市南川司法鉴定所雷后康、徐定国、陈健、田川、陈峰、尹钰(6名)重庆市秀山司法鉴定所杨淑君、杨胜洲、张远捌、熊有志、田勇、袁世好(6名)重庆市大足司法鉴定所李洪林、杨攀禄、岳永能、李显曲、尹军、尹光忍赵俊华(7名)重庆市潼南司法鉴定所唐云书、陈绍良、李琪华、李浩全、张毅、董学富谭超(7名)重庆市城口司法鉴定所叶章成、胥基文、许威、王辉(4名)重庆市铜梁司法鉴定所罗向国、刘志敏、冯霞、马何、周良洪(5名)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朵向东、索晓萍、朱金忠、孟华、冯白翎、王渝佩龙远德、程凯敏、钟晓、向家烘(10名)重庆市开州司法鉴定所孙明、李伶、谭斌、孙健、刘先明、徐爱飞苟华(7名)重庆市璧山司法鉴定所戴克维、刘朝伦、赵光荣、周光富(4名)重庆市长寿司法鉴定所董宁、陈才华、李波、张健、郭闯、王强陶勇、李正平、孟晓蓉、杨清平、罗小红、陈侠文治成、李文书、游海波、沈雄飞、蔡敬、谭娟何玉环、郑兆斌、鲁远君、唐飞(22名)重庆市万盛司法鉴定所蒋章、杨章友、黄秀康、杨薛筠、陈永红、江勇吴杰、杨兵(8名)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陈健、李宁、童伟华、刘学银、周元配、李刚莲张世全、李光荣(8名)重庆市人民医院袁宁、雷一鸣、王晋忠、程泽沛、高明华、吴红席瑞霞、谢代鑫、崔红渝、杨效东、李华、熊焰杨光玉、王红漫、甘丹、刘薇、吴晓春、晏佳刘春、夏堪冀、张劲、易虹、范炜、方红雁朱天亮、林朗、吴琴、任孟军、石滴坚(29名)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李风、朱世培、谭晓燕、姜殿喜、刘先玲、俆立新向江琳、向建华、刘明冬、蒋晓平、任必勇、谭明贤张友、熊小江、赖登祥、王易林、杨晓春(17名)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尹承德、汪波、苏华龙、聂兵、何辉碧、刘智卢殿军、罗捷、夏邦能、贺德碧、周正蓉、王大芬陈荣伟、李晓燕、蒋国庆、魏晓云、李晓菊、谭小林周建初、朱泽亮、邱继红、王捷、聂文燕、余雪芹王大开、夏明、张代江、李德勤、范征莉、汪涛曹国兴、刘家胜、陈建国、谢国建、刘晓东、罗开明黄开齐、吴胜、李远、王小娜、金韬、赵新民陈黎明、程素满、王敏建、李清均、袁刚、陈恳(48名)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沈岳、蒋晓江、张伟国、周华东、陈蓉、姚元章陈继川、张连阳、叶剑、靳风烁、刘鲁川、吴晓华王琳、王景周、陈鸣、张良潮、黄宏、张岫竹邱俊、张良、万瑛、许雪青、陈宇、王正国蒋建新、尹志勇、陈海斌、赵辉、米林、胡远志朱细燕、谢静茹(32名)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欧国雄、张勇、李恕平、杨光瑜、刘盛雄、雷刚陈忠敏、蒋成约、苏森、王富平、宁心、李奎李黔生、郑明、王鑫、钟高堂、闫柏刚、李洪涛张云东、戚跃勇、张雷、曾定、黎葵、胡波万滨、李叙群、孙建明、雷智勇、龚任波、尚学文吴宏林(31名)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弢、金松涛、谭龙、唐京玫、王欣、闵照源杨超、覃延明、姚波、朱红岩、胡洪、郭宽友刘兆贤、陈德兵、张雄(15名)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陈耀华、欧家福、王志伟、李剑平、张开斌、孙浩蒋习军、李伟、王杰彦、颜尧、梅宗信、金庆生罗显政、熊胜平、傅勇、曾鹰、蒋大荣、许伟罗智宁、李雪玲、栗育坤(21名)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江诗成、廖祥铨、董治平、胡安烈、左宏友、冯东升谢清建、刘东滨、牛万平、周露青、董明鑫、伯友华林宁、林楠、丁久辉(15名)重庆市蜀都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但周围、陈代镛、叶明、杨宪福、鲁守卿、陈蔚(6名)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曹晓刚、陈坚、苏昌辉、杨林、斯海林、谭信伟杨亚璪(7名)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王志远、张克建、吴宜强、撖韶峰、杜小梅、李长春(6名)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曾维贵、李朝晖、张勇、屈翔、张君、王伟周文均、蔺朝莉、王梦翔、杨新桦、甘守武、王洪海李硕、王志刚、陈春梅、王东宝、吴弟平、李庆华肖骏、黄飞、刘晓琴、欧阳月明、徐耀先、陈瑜吴昊、李和平、陶忠荣、李萍、李福明、陈灌春唐华、李强、贾洪(33名)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蔡锋、肖入峰、张瑜龙、周贤杰、刘坤、余海汪军、范例、敖亮、封丽、赵丽、张韵宋丹、雷波、付永川、张丹、吴莉萍、曹慧刘宏立、彭瑶、钱炜(21名)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胡远、杨肃博、王欢、祝怡虹、叶小荣、江伟樊昌井、王静、王尧、冯裕钊、韦巧玲、况力王华东、刘智皓、沈彦君、唐安军、刘艳、于昕陆俊杏、何代平、王晓锋、江平、周芸、祁文静张文东、曾春芬、刘永林、刘春红、刘春、胡建明张岩、周健、许晓毅、高俊敏、刘军、胡征席成忱、徐潇潇、谢玲、刘丰、段君华、卢燕凌扬棣、彭文庆、黄健、梅英(46名)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陈玉成、杨志敏、肖广全、黄磊、管宏友、何丙辉刘世尧、周朝伟、曾明、史东梅、姚维志、唐洪玉郑宗林、苏胜齐、段彪、郑永华、姚荣江、刘建虎张春霖、黄先智、沈以红、周昌华、宋代军、于杰王豪举、吴青、郑曙明、陈晓燕、邹晓军(29名)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曹纯武、陈桂芳、邓洪平、耿养会、刘朝奎、吕圣富唐志强、张宏、殷毓中、徐卓、黄世友、何邦亮刘访兵、王正春、晏巧、姚勇、滕明生、孟祥江黄文清、李先源、黄志伟、徐兵、詹前福、许建琦方文、陈本文、陈仲权、田茂元、杨世璋、蒲永兰李继晖、周强、杨晓黎(33名)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评估司法鉴定所袁佩新、张灿、朱林、邓光明、邓海、赵人桐袁代泽、张华明、庞勇、肖晓林、向晓军、王开文李付胜、张高禅、张永钱、张国见、罗远良、吴秀仪唐将、李天亮、卢全敏、刘大翔、杨超、李英文陈启亮、刘娜、李忠仁、朱泽川(28名)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黄华、陈巍、曾勤、李俊霖、聂国新、邹林杨洋、杨嘉渔、田燕、朱容宇(10名)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甘为民、彭健庭、沈雷、王振宇、罗大海、李雪莹(6名)。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
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正文:
----------------------------------------------------------------------------------------------------------------------------------------------------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组织形式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所组织形式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2013年7月10日
——结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司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律师行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经信息公开审查后,在本级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完整录入至信用中国(重庆)平台、司法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12348重庆法网律师业务管理系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3.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李伟、程林、李茜、陈继红律师:
你们申请成立“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们设立“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

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李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半岛国际国际大厦23-G。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013年10月8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3.07.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魏月琴律师:
你申请成立“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设立“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该所为个人律师事务所,魏月琴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地址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9号附58号10-3。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013年7月10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3.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程飞鹏律师:
你申请成立“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设立“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

该所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程飞鹏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南大道123号。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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