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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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富乾蒋珂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富乾蒋珂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富乾蒋珂律师事务所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3.05.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富乾蒋珂律师事务所的决定蒋珂律师:
你申请成立“重庆富乾蒋珂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设立“重庆富乾蒋珂律师事务所”,该所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蒋珂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地址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贸大厦28-9。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013年5月30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8年11月23日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

对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投诉查处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五条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二)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2次以上不予受理决定的同一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给予重复答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市司法局二00三年八月)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

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市属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树立律师“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见附件,以下简称“六条禁令”)。

现就贯彻落实“六条禁令”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制定“六条禁令”是我市强化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市律师工作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重大举措,对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六条禁令”的具体贯彻意见,迅速及时地将“六条禁令”传达到每一位律师。

全市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六条禁令”精神,在执业中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严格纪律,强化查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是律师行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基,“六条禁令”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必须以铁的纪律来保证执行。

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执行“六条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六条禁令”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吊销执业证书的,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律师违反“六条禁令”的,还应依照党纪条规予以纪律处分。

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本所律师执行“六条禁令”的教育引导,对违反“六条禁令”的律师,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施行,切实把“六条禁令”落到实处。

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3.06.01
•【文号】司复[2012]6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1日司复〔2012〕6号)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的请示》(渝司文〔2012〕3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并在綦江县和大足县执业的律师可以在调整后的綦江区和大足区继续执业。

符合担任合伙人条件的,可以继续担任合伙人或申请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此复。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关于组建两江新区律师专家服务团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关于组建两江新区律师专家服务团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关于组建两江新区律师专家服务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关于组建两江新区律师专家服务团的通知(2012年8月28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2010年,两江新区正式挂牌成立。

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先行区、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两江新区是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国家推进新十年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突破口和发展新引擎,是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转型的新载体。

为保障和提高两江新区建设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共同促进两江新区经济健康发展,经市司法局、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研究决定,拟组建两江新区律师专家服务团。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律师专家服务团的主要工作职责1、为有关部门制定促进两江新区发展的政策法规提供法律支持,参与法律论证,就政策法规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为两江新区招商引资、建设资金筹集、土地储备整治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协助处理相关领域涉法事件和涉诉案件,就相关领域作出的行政决策所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

3、每年开展2-3次针对两江新区入驻企业的免费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活动。

4、建立完善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协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两江新区、外来投资者和律师事务所联谊制度。

5、促进两江新区与先进地区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协助建立新区与国际、国内优秀法律服务机构联系机制。

6、根据市司法局、两江新区管委会的要求,适时调整服务方向和服务重点。

二、申报律师专家服务团的基本条件律师专家团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司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律师行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经信息公开审查后,在本级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完整录入至信用中国(重庆)平台、司法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12348重庆法网律师业务管理系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3.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段英律师:
你申请成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设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

该所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段英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251号2栋27-6。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013年10月8日。

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口碑

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口碑

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口碑
摘要:
1.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概述
2.律所的业务范围
3.律所的口碑评价
4.律所的社会责任
5.结语
正文:
一、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概述
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重庆市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 年,至今已有14 年的历史。

该律所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优秀的律师团队而广受好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律所的业务范围
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投资股权、工程建筑、债务、遗产继承、知识产权等领域。

无论客户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问题,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都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律所的口碑评价
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在业内和客户中享有很高的口碑。

许多客户都对律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同时,律所的律师团队也获得了多项荣誉和表彰,证明了其在法
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

四、律所的社会责任
作为一家优秀的律师事务所,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深知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投身于各种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工作中。

律所的律师们经常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五、结语
总的来说,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水平高、服务质量好、口碑评价优、社会责任强的律师事务所,是客户可以信赖的法律伙伴。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3.07.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
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组织形式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所组织形式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2013年7月10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正文:
----------------------------------------------------------------------------------------------------------------------------------------------------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申请在沙坪坝区设立分所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同意你所在沙坪坝区设立分所,分所名称为“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秦杨律师为分所负责人。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结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
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正文:
----------------------------------------------------------------------------------------------------------------------------------------------------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组织形式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所组织形式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2013年7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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