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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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的法理基础

来源:法影观察

合同为什么有效?法律为什么保护有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罗马法没有区别,在现代法具有区别,如我国《合同法》已经明确区别这两点,从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及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可以清晰得出概念的区别。由此,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区分后亦可以很好地区分协调合同自由与国家意志之间的关系。这是英美法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理论热点问题。但从根本而言,合同是什么,以及合同有效的基础是什么,为何有效?是西方法哲学经久不衰的问题。合同不是自然的,不是至始就被承认的,更不是至始就是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取得效力的。合同的前提是对独立、自由个体的承认。从西方政治哲学史可以得知,前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的商业比较发达,但其合同制度并不发达。亚里士多德时代之后,随着希腊城邦的解体,公民逐渐从城邦中解放出来,因而有了独立、自由之个体,这为发达的罗马法的制定奠定了政治、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近代霍布斯、洛克接过希腊化时代的哲学家的思想,从独立、自由之个体出发来构想各自的理想国家,即个人在国家之先,从而为复兴罗马法包括合同制度做出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在康德等诸多思想家的努力之下,终于迎来了所有权兴起的19世纪。这一时期的财产立法包括合同立法蔚然可观: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19世纪末德国统一后筹备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等等。如果说所有权、合同制度是伴随着自由主义思潮而兴起的,那么它的衰弱则在于自由主义的式微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

平均主义思想的崛起。故此,现代商法与民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法比民法更强调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和干预,现代商法的立法实质不过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和平衡。从根本上而言,合同之有效性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任意的合意,即自由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这种效力基础在于合意本身,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国家立法的承认和赋予。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合同内容当然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其不得违反实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合同法理论认为,有效合同除了要求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标的合法之外,还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从实在法的角度讲,合同的效力基础在于法律的不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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