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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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第八条授信用途
(一)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可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装修、建房、购车、购买商业物业(含商铺、写字楼、公寓)、购物消费(含购买家私、电器、高档消费品等)、旅游、本人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合法的个人经营与个人消费用途,购住房用途除外。贷款不得用于投资股市等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
(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创富融通卡必须仅用于消费。
第九条授信额度
(一)额度的确定
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根据申请人家庭正常消费需求和所控制经营实体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的合理资金需求(如有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的)、现金流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能力等各方面综合确定。
(二)额度的组成
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贷款额度+额度项下消费性贷款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额度
(三)“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综合抵押率按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规定的抵押率执行。对于超出我行一般抵押率标准的(即“超抵贷”),经综合分析客户资质、风险实际情况,且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按照按抵押类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
1、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按照创富贷款“超抵贷”标准执行;
2、对于申请人属于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A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9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80%);
3、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B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10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90%)。
(五)对于采用信用方式申请的客户,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按照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授信期限
(一)抵押类
1、所有抵押类业务(含“超抵贷”)授信期限加抵押房产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授信到期日不得晚于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2、抵押类业务(不含“超抵贷”)授信期限最长为8年。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授信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供款额)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40%)、抵押物有强流动性的抵押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可为10年(含)。
3、“超抵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为5年。
(二)保证类。保证类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如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准入条件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信用类。信用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五章额度项下业务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
额度项下的各具体授信业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等要素应结合申请人实际需求以及我行对应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且不得突破总授信的相关要素。对于“超抵贷”业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以及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期限、定价以及还款方式,确保我行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章授信程序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
(一)授信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授信申请,填写《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关的授信资料,授信资料应至少包括第一、二还款来源资料(具体资料清单可参考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如申请人有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的,还应提供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授信调查
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调查阶段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综合授信需求,为其合理设计授信方案,并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披露。授信方案中应明确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具体要求须按照相应业务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授信审查、审批
(一)审查人员应对支行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授信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二)审批人员应根据业务的风险状况,结合支行调查以及审查岗意见,出具审批意见,并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三)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参照我行个人非按揭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