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精准扶贫帮扶资金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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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0•【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7]87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日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范围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1、财政预算内切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包括: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民知识化工程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果业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阳光工程配套资金等。

2、财政整合捆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果业发展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移民扶贫配套资金等。

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1、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或追减支农专项资金。

2、专款专用,注重效益。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程序、规定用途办理和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转化为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更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奖金,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益事业的主要环节上,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严格程序,统一标准。

在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类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二五”市级扶持贫困村名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二五”市级扶持贫困村名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二五”市级扶持贫困村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二五”市级扶持贫困村名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77号)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根据《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二五”市级扶持贫困村选定工作方案》(赣市府办字〔2012〕42号)精神,经各有关县(区)政府选报,确定崇义县长龙镇长龙村等300个村为全市“十二五”市级扶持贫困村。

现将名单予以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赣州市“十二五”市级扶持贫困村名单一、崇义县(35个)长龙镇:长龙村、沈埠村;丰州乡:古亭村、小坑村;关田镇:洞上村、镜尾村;过埠镇:过埠村、黄背村、铁木村;横水镇:大密村、新坑村、茶滩村;杰坝乡:石皮村、黄金村;金坑乡:金坑村、红胜村;乐洞乡:乐洞村;麟潭乡:华山村、独石村;龙勾乡:牛轭村、石塘村、良田村;聂都乡:沉井村、莲塘村、河口村;铅厂镇:稳下村;上堡乡:暖水村、均源村;思顺乡:沿佑村、思顺村、新地村;文英乡:茅花村;扬眉镇:小姑村、南石村、扬眉寺村。

二、大余县(36个)池江镇:高林村、杨梅村、板棚村、兰溪村、庄下村、长江村、团结村;浮江乡:浮江村;河洞乡:河洞村、东江村、金坪村、长炉村;黄龙镇:壕塘村;吉村镇:中村村;内良乡:五洞村、白井村、石溪村;南安镇:新余村、新民村、建设村、东山村;青龙镇:九龙村、双联村、同盟村;新城镇:灌湖村、桥西村、周屋村、水西村、茶园村、高龙村、莲塘村、窑孜前村;樟斗镇:樟斗村、双伏村、下垄村;左拔镇:云山村。

三、定南县(34个)鹅公镇:上桂村、早禾村、大寨村、企坝村、木杨村、莲塘村、穆湖村;岿美山镇:三亨村;老城镇:中塅村、河田村、坳头村;历市镇:寨上村、上坑村、汶岭村、修建村、金鸡村、下庄村、油潭村;岭北镇:古隆村、含湖村、含水村、大汶村、新阳村、禾草村、迳脑村;龙塘镇:忠诚村、胜前村、长富村;天九镇:石盆村、东山村、太康村、兴隆村、新联村、九曲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赣市府办字〔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9日赣州市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切实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贫困人口的就医负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根据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当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筹资标准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0元,市、县财政按2:8比例负担。

以后年度,根据上年度该项保险业务实施绩效及当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数,对筹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补偿方案(一)补偿顺序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执行以下顺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

(二)保障水平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为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需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门诊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1.新农合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新农合政策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后,剩余部分中属于目录内部分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90%,个人负担10%。

2.新农合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5〕2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5〕2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16号)精神,现就改进加强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一)整合优化各类涉及科研创新的科技计划。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优化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绩效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实施期限,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建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就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充分与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决策。

(二)分类支持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投入结构与方式。

加大财政科技计划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实用技术推广、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业和人才团队、科技重大专项等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根据《赣州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同时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等创新模式。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保障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保障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保障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5]76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1【实施日期】2015.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保障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保障扶贫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1日赣州市保障扶贫专项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攻坚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五年决战同步小康”的奋斗目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5〕1号)文件精神,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水平,加快脱贫步伐,特制订如下专项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特困对象、托底保障,精准扶贫、同步小康”的工作思路,以1419个贫困村为重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将因病致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贫困户纳入低保、五保等保障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困户,通过政府救助、干部帮扶、社会扶贫等方式,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帮扶贫困户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重点(一)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15年起,将人均月收入低于24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且月人均补差达到165元。

争取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支持,不断增加我市农村低保对象指导数,不断扩大我市农村低保覆盖面,确保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严格执行五保户“集中供养3660元/人·年、分散供养3120元/人·年”的标准,力争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确保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0•【字号】赣市府办字〔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0日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7号)要求,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细化公开任务,加大公开力度,拓展公开范围,强化解读回应,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二、工作任务(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1.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全面公开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中央、省驻市单位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市、县分厅和市、县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XXX更新,实行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2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2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已经2014年9月23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9日赣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对小微企业信息服务,着力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系统搭建为基础,以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测为载体,以小微企业信用培育和融资对接为抓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和数据库建设,建立“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政策激励、多方利用”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形成“政府引导、银行推动、部门协作、各方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得实惠、银行得市场、地方得发展”的目标,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用社会”建设,促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各方参与。

政府制定出台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

(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所有小微企业均要按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5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5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其中: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南康区的保障标准提高到5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20元。

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195元。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15元。

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落实相关政策。

涉及须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应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由同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57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按照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27.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并对所辖区给予补助。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3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赣市府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市府发[2006]16号)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资金的范围:指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包括:预算安排的部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追加经费、超收财力等安排的支出。

二、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1、财政资金安排原则。

⑴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⑵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⑷集体决策,充分论证,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市委、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2、财政资金预算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顺序编制。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市级预算内外、政府性基金可用财力,在足额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及农业、教育、科技三项法定支出等必需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的切块总规模。

3、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推行项目库建设,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没有纳入项目库的,不安排资金。

对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分散在不同部门、性质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实行分类切块管理,在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内,分类确定预算限额。

4、各类专项资金在确定的预算限额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和各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编制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建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连同项目安排依据报送市财政局。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文化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6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文化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6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文化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文化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文化扶贫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5月8日赣州市文化扶贫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5〕1号)精神,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让贫困地区的群众切实享受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带来的文化成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推进我市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抓手,按照“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要求,坚持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统筹推进,从2015年起,通过对全市贫困地区全面开展文化扶贫,到2020年,实现我市贫困地区与全国同步基本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措施(一)支持贫困地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1.加强贫困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没有场地的要重点建好文化广场和文化室,指导已基本建成文化室、文化广场的贫困村按国家标准完善提升,有条件的贫困村要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督促在建的贫困村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限期按国家标准竣工。

到2020年,完成1419个贫困村文化室、文化广场标准化建设,实现群众在哪里活动,文化广场就建到哪里。

2.重视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纳入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合理选址,标准建设,确保每个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都建有符合标准的文化室(活动中心)、文化广场。

赣市府办发〔2009〕31号

赣市府办发〔2009〕31号

赣市府办发…2009‟3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09-2013年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2009-2013年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赣州市2009—2013年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农业优势产业的发展,做强做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带动农民增收。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做大做强农业优势产业为目标,充分利用农产品资源优势,坚持新型工业化理念,强力推进规模基地建设,着力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加工能力,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面向市场,讲求效益。

立足市场需求,重点发展市场占有率高、前景好、竞争力强的农产品。

——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把市场需求和资源、经济、技术等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统一规划,重点扶持,推动人力、财力、物力向优势产品和产区集中,把比较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产业化经营,订单化开发。

以引进和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基地建设、科技创新、标准化生产、加工增值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推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化经营,促进订单农业发展,使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打造品牌优势。

——依靠科技,提质降耗。

以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为重点,不断提高优势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重点开发和推广优质高产高效品种和技术、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降耗增效技术,完善检验检测和监督体系,切实提高优势农产品品质,打造质量优势。

——政府主导,企业推动。

政府在资金投入、引导调整、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赣市府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适应当前国际尤其是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市内外各商会(行业协会)、各中介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渠道,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和引进项目(资金)。

引资是指中介组织或个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市外资金引入赣州市境内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和捐赠)。

投资是指市外企业或自然人投入赣州市境内兴办工业、商业、农业产业化以及市政府认定应鼓励发展的企业而形成经济实体的资金。

包括市外资金独资兴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股权收购、债券转让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金。

捐资是指市外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资金。

第三条鼓励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和引进资金。

提供信息并成功落户的,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给信息提供人;直接参与引进客商投资我市,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给引进人。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1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1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级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助推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加快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外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

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外贸工作的扶持方向,申报和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引导带动。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外贸事业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

外贸发展扶持资金主要扶持我市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调整结构、开拓国际市场以及维护产业安全等方面。

(四)科学管理。

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增强资金使用绩效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二)支持组织本地产品出口;(三)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四)支持企业维护产业安全。

第五条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另在《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中明确。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5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5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7日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府字〔2017〕95号)精神,依托全市丰富的森林资源,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脱贫攻坚,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重点发展油茶、竹、森林药材(含药用野生动物养殖)与香精香料、森林食品、苗木花卉、森林景观利用六大林下经济产业。

到2020年,全市新增林下经济面积300万亩、林下经济总面积累计达到1300万亩以上;新增林下经济产值达到280亿元,年总产值达到560亿元以上,力争实现三年翻番;参与林下经济林农达到80万户以上,努力实现山区林农“不砍树,能致富”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发展油茶产业1.目标任务。

到2020年,新造高产油茶林30万亩,改造低产油茶林15万亩,使全市新造高产油茶林面积达到135万亩,实现年产茶油10万吨,茶油精深加工率达到80%,茶粕、茶壳等利用率达到80%,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油茶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打响“赣南茶油”品牌,油茶产业综合产值达到120亿元以上,把油茶产业培育成赣南林业支柱产业和精准扶贫特色产业,辐射带动林农15万户以上。

2.发展路径(1)新造高产油茶林。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4•【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7]27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四日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的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贷款结算经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承诺还本付息、由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用于赣州中心城区“三江六岸”周边农田防护等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一)统一管理原则。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由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纳入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得领导小组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二)经济效益原则。

贷款项目的立项与开发原则上必须以有经济效益并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为前提,确保财政无风险。

(三)专款专用原则。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实行封闭运行,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严格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筹措还贷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赣市府办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业用地成本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

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包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园区工业奖励资金、总部经济奖励资金、高新技术奖励资金等)由市本级和县(市、区)自行安排、分级管理。

(二)专款专用。

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必须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为发展园区产业所进行的成本补贴及奖励,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跟踪问效。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到位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检查)和跟踪问效。

二、资金来源(一)年初财政预算安排。

具体额度视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二)土地出让收益。

1.县(市、区)每年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少于20%的部分;2.新增企业缴纳的土地价款纯收益;3.外来企业总部在县城、赣州中心城区总部经济区购地所缴纳的土地价款纯收益。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纯收益全部用于园区建设。

上述土地出让(价款)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价款统一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门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提留后的余额。

(三)其他资金来源。

三、资金补贴对象及使用范围(一)资金补贴对象。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56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03【实施日期】200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日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按照招商工作需要,分次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年终指标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第四条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节俭原则。

在确保招商引资效果的前提下,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招商活动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相互攀比,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二)保重点原则。

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主要保障市委、市政府开展重点招商活动所需经费支出。

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小分队除外),经费自行解决。

(三)分级负担原则。

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统一到外地开展(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带队市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和应由市本级负担的公共费用从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中解决;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邀请市领导参加自行组织的推介会或招商展,各项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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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精准扶贫帮扶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5]106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7
【实施日期】2015.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精准扶贫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5〕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精准扶贫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赣州市精准扶贫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精准扶贫帮扶专项资金(下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赣州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为市、县两级根据赣市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筹措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管理资金只能用于通过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年度为节点,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帮扶资金按照“市县分级筹措、统一专户管理、严格使用对象、帮扶方式灵活”的原则筹集使用。

第五条帮扶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市属及驻市单位,县(市、区)所属有关单位及驻县单位负责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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