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一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第二节战略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与次区域规划 (2)第三节控制性详细规划 (3)第四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8)第五节专题研究、支撑研究、行动规划、规划评估 (10) 第六节城市设计 (11)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13)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13)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14)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6)第一节建筑间距与日照标准 (16)第二节建筑退线 (19)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 (21)第四节建筑场地 (22)第五节建筑外立面设计 (24)第六节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 (25)第五章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29)第一节公共开放空间 (29)第二节公共艺术工程 (34)第六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38)第二节城市轨道交通 (41)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 (45)第四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47)第五节机动车停车场(库) (49)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50)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53)第一节总体要求 (53)第二节给水工程 (53)第三节排水工程 (56)第四节电力工程 (58)第五节通信工程 (59)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供热工程 (64)第八节环境卫生工程 (65)第九节管线综合与综合管廊工程 (67)第八章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71)第一节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要求 (71)第二节地下空间规划控制 (72)第九章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 (74)第一节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事项 (74)第二节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的市、区两级分工 (74)第三节规划许可审查要点 (75)第十章附则 (92)附录 (93)附录一用词说明 (93)附录二名词解释 (94)附录三计算规则 (101)附录四图示 (102)附录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参考文献 (1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实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并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日照分析章程

青岛日照分析章程

青岛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 总则1.1 日照分析问题不仅涉及到居民的采光权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日照分析问题越来越被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

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并参阅了大量其他城市有关法规及规范,同时征求了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大量意见,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具体包括:1)住宅;2)宿舍;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场地);4)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宿舍、活动场地;5)医院病房、疗养院、老年人休养场所;6)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1.4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日照分析的规定:1) 临时建筑;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3) 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低层建筑;4) 其他不适用日照分析规定的。

2 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2.1法规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4)《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5)《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6)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2.2测量基准:应采用青岛城市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2.3分析软件:应经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 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

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

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业建筑、农用建筑等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确定区域内建筑肌理、高度、体量、密度、色彩、风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广告、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公共艺术景观创作等的控制要求。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以及建筑造型、位置、尺度、高度、体量、形式、色彩、风格、外墙材质、屋顶形式、外构件等。

冬至日日照角度

冬至日日照角度

冬至日日照角度【篇一:冬至日太阳高度角计算方式楼层照射计算】 1、保利10#楼前面9#楼为30层,按每层3米计算,楼高为90m,楼间距假定为50m。

合肥纬度为31.52度,太阳赤纬为-23.26度。

冬至日太阳夹角为90-(31.52+23.26)=35.22度。

遮挡高度为:90-50xtan35.22=54.7m,遮挡楼层为54.7/3=18.23,也就是说冬至日正午时19层及以上不受前楼遮挡。

青岛维度35.35度,太阳赤纬23.26度冬至日太阳夹角 90-(35.35+23.26)=32度前楼高h=12+2=14米, 楼间距l=10+8=18米,层高3米遮挡高度为:h-l*tan32=14-18*0.624=7.32米遮挡楼层为:11.32/3=4潍坊(16-22*0.624)/3=2.272 遮挡楼层2楼4—怎样计算冬季日照时间本来没觉得自己买房子有多曲折,写起来竟然也这么多。

签协议的时候还有一段插曲呢,接着写:因为这些尾房都是楼层低的,在做决定之前,自己狠狠的恶补了一下,采光知识!也希望对以后买房的同学有帮助!下图(日照分析图.jpg)是上海地区的,杭州条件应该差不多:影响底层住宅日照时间的因素主要有太阳高度、住宅朝向和日照间距等。

日照间距一般用h:d来表示(h为前排住宅高度,d为前后排住宅之间的距离)。

这个图大家能看明白么?我在这个帖子里有关于日照的计算那怎样知道自己的楼间距呢?开发商的话是不好相信的,还好我们有谷歌地图,真是好东西啊~~~~!谷歌卫星地图上有一个测距功能,不过大家千万要小心,如果你用搜索方式那个测距的按钮就不见了,不知道为什么,也许是我不会用,反正选了卫星地图的测距,找到自己的那栋楼量一下距离就可以了,大家可以试一下很好用!我算下来的比值大概是1.3:1,而且杭州在上海南面,所以我想冬天的日照应该还算可以接受了!我在这个帖子里有关于日照的计算【篇二: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青人发[1995]2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青人发[1995]2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1995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5年8月16日公布施行青人发〔1995〕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管区范围内的建筑规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明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和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规划局详解高层“挡光问题”

规划局详解高层“挡光问题”

规划局详解高层“挡光问题”
近几年,随着高层建筑在我市越来越多,居民关于“挡光”的投诉、上访多了起来。

那么,居民究竟享有怎样的“阳光权”?昨日,记者专访了市规划局有关人士。

据介绍,对于建筑的日照时间,国家规范有明确规定。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写到,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

我市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青岛市人大1995年审议通过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旧区日照间距不小于1:1.3,新区不小于1:1.5。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旧区不小于1小时,新区不小于2小时。

从今年7月1日起,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标准在新区、旧区都为2小时,目前市规划局在审批项目时已参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也正在修改中,待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实行2小时的标准。

市规划局有关人士特别指出,在日照时间的计算上要注意四点。

首先是在有效时间带,即大寒日这天上午8时至下午4时之间;第二是建筑获得日照计算起点的位置是从底层窗台面算起;第三必须是满窗获得的日照时间;第四是在有效时间带内累计日照时间,而不是连续日照时间。

据悉,市民若对规划审批的高层建筑有异议或反对意见,可按法定程序解决。

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也可通过信访反映,但不得用过激方式,更不得随意阻挠建设单位的合法施工,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是在建筑设计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建筑间距不仅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布局合理,还要考虑到建筑物所在位置的日照情况。

正确的建筑间距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提高居住者的舒适度。

在进行建筑间距和日照计算时,首先要对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测量和分析。

这包括建筑物的高度、朝向、建筑物周围的地形、树木和其它遮挡物的分布情况等因素。

采集这些数据可以通过工程测量仪器或者在现场进行实地测量来获得。

建筑间距的计算可以借助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进行。

在进行计算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太阳在不同季节和不同时间的高度角、日照时间等参数进行模拟计算。

通过模拟计算,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筑物之间的放样距离是否满足日照的要求。

日照计算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可以帮助设计师预测建筑物在不同时间段内的日照情况,从而合理布置建筑物的朝向、窗户和遮阳设施等。

日照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太阳高度角计算:太阳高度角是指太阳方位角与地平线之间的夹角,决定了太阳光的入射角度。

计算太阳高度角可以根据经度、纬度和日期等参数来进行模拟计算。

2. 日照时间计算:日照时间是指太阳从升起到落下的时间段,也是建筑物可以获得充足自然光照的时间段。

日照时间的计算也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模拟计算,或者通过实地测量来获取。

3. 阴影分析:阴影分析可以帮助设计师了解建筑物周围的阴影情况。

通过计算太阳的轨迹和建筑物的位置,可以模拟出阴影的范围和变化。

4. 日照分布图:日照分布图是以地图为背景,将不同地点的日照情况用不同颜色或密度表示出来的图表。

这可以帮助设计师直观地了解建筑物不同部位的日照情况,从而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设计。

通过建筑间距和日照计算,设计师可以更好地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朝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照和风力,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和能源效益。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精心整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标准日照间距

标准日照间距

标准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或大寒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之间的距离。

即前后两幢房屋之间,为保证后幢房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所需日照量而保持的一定间距。

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建筑间距的控制是为了保障人们工作、生活的质量与安全,满足必须的日照(楼盘)时长、采光、通风、隔音等要求。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致,按本规定执⾏。

第⼆篇城市⽤地规划管理第⼀章城市⽤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采⽤《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地的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地适建范围》(见附表⼀)的规定;未列⼊《城市建设⽤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和使⽤性质应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地的相容性⼀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地性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地性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地按不同性质⽤地⽐例折算。

(重要)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教材

(重要)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教材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范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和中小学的操场,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但采用任何计算方式,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九;高度在十二米以上不超过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高度在十八米以上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20110811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2011081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字〔2011〕10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二○一一年八月五日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2—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xx: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第四节建筑间距2.4.1 定义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
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九;高度在十二米以上不超过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高度在十八米以上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遮挡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

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

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十四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恢复性建设;
(二)临时建筑;
(三)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四)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底层建筑;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型、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型的行为;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十四米的一侧边;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十四米的一侧边;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

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

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十二米的,不计高度。

第十二条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