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07-01-18宁民政(2007)10号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南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谐南京建设工作的精神,现就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治职能和服务功能为目标,以“五个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整体提高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打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良好形象,为南京和谐社区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2、“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通过3-5年的努力,至“十一五”末,全市90%以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现“五个规范”,即阵地建设规范,做到面积达标、地点合适、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职能事务规范,做到职能定位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角色关系协调;规章制度规范,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楚、公布形式多样;队伍管理规范,做到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产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社区工作经费落实、福利待遇基本统一、管理机制综合完备;保障措施规范,做到政策措施明白、投入主体明确、考核办法明细。
真正通过规范化建设,把我市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建议

化办公条件落后
应 由社 区居 民委 员 会 协 助 的 事 项 ,应 当 为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区 服 务 体 社 区居 民委 员 会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和 工 作 条 <- i I - 系 建 设 规 : 2 1 2 年 ) 》 ( 办 发 件 ;凡 委 托 给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办 理 的 有 关  ̄ 01 — 01 J l 5 国
区专职 工作 人员按国家有关规 定参 加基 本
养 老 、 失 业 、 基 本 医 疗 、 生 育 、 工 伤 保
[0 16 号 )要 求 : “ 二 五 ” 期末 ,每 服 务 事 项 ,应 当 实 行 权 随 责 走 、费 随 事 转 2 1】1 十 百 户 居 民拥 有 的社 区服 务设 施 面积 不 低 于 要求落到实处 。 2 平 方米 ,基 本 建 成 以 社 区 综合 服 务 设 施 O 3 建议 中央 出 台 《 于 社 区 居委 会 和 . 关
好 的。还 有一些证 明 ,如证 件丢失证 明、
车辆 拥 有 证 明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是 不 应 当 向社 区居 委 会要 的 ,因社 区居 委 会 无 法 掌 握 真 实情 况 ,为保 证 居 民满 意 ,出 具此 类 证 明社 区 居委 会是 要 承 担 很 大风 险的 。
愿意干。其次是借调现象严重、年龄结构老
( )社 区 居委 会人 员报 酬低 ,与 化 ,面 临青 黄不接 的局 面。 二 其 职 能 部 门 、街 道 办 事 处 职 责 范 围 内 的事 其付 出不成正 比 ( )社 区服 务设 施规 模 小 ,信息 项 ,不 得 转 嫁 给 社 区居 民 委 员 会 ;凡 依 法 五
的。还有些工作让社 区居委会协助 ,也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篇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文件鲁办发?20XX?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20XX年7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促进城市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三)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实现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全覆盖。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建有“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普遍开展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到8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5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10%以上。
到2020年,努力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社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1.组织体系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鲁发〔199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区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居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
对此,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指示。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就是在和政府的指导下,依靠奢华力量,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城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对于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社区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发展和稳定大局,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江“”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建设。
二、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的十五大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市基层组织,提高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属。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
充分调动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我县社区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建设不断加强,服务功能日趋完善。
新的形势对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为全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建设任务,着力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全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加强社会管理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根基在社区。
特别是在城乡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社区在社会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显著,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
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必须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社区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臵,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强化服务功能,创新管理机制,推动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准确把握加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市委全会以及县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科学发展新跨越、谱写美好响水新篇章”目标,以服务居民、造福群众为根本目的,以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基本目标,以推进社区建设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础保证,以建立健全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管理服务站和综治办为依托的“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管理服务体系为着力点,不断提升社区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构建和谐响水奠定坚实的组织保障和工作基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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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5]10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与居民联系最广、最密切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在城市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是建设和谐社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居委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合理设置社区居委会规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原则上以常住人口1500-2000户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同时,为配合社区建设需要,便于统一管理,对居委会进行统一冠名,名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统一挂牌。
2、正确定位社区居委会职责、职能。
按照《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有:一是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二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丰富社区文化,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四是办理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是调解民间纠纷;六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七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八是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等。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浙社建[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浙社建〔2010〕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60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城市社区正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
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对于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对于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努力开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文如下: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促进城市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三)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实现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全覆盖。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建有“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普遍开展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到8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5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10%以上。
到2020年,努力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社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1.组织体系建设。
按照便于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居民委员会辖区,可以河流、街、巷、路等明显标志为分界线,一般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
有关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城市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我党执政的重要基础。
随着##开发的纵深推进,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社区正在成为开发区社会治理的重心,居民生活的家园,基层XX政治的舞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工作,科学谋划“十三五”期间##的城市社区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通过今后三到五年的努力再新建一批城市社区,使我区城市社区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自治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社区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社区居住环境更加优美,居民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社区共建氛围更加浓厚,居民参与率、满意度、幸福感进一步提升,把我区社区全面建成符合##实际、具有开发区特色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明确社区建设主要任务1.党建引领,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
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统领,强化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制定落实《社区组织规X化管理实施细则》,努力提升社区组织建设规X化水平。
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制度,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按照“双管双争、两地报到、双岗服务”的要求,推动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领取“微心愿”、开展志愿服务,引导社区党员和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先锋模X作用。
深化区域化党建工作,推行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积极探索辖区内单位、共建单位等党组织参与社区党建共建新途径,统一调配、集约利用区域内党建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发挥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实质作用,加强商圈、楼宇党建工作,在有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中逐步建立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
2.居民自治,扎实推进社区XX自治机制。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设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党发[2000]20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6.12【实施日期】2000.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设的意见(试行)(呼党发[2000]20号)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城区工作的基础和依托,在整个城市的建设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城市中出现的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汇集到基层,现行的街道管理体制和居委会及社区的建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亟待改革和加强。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设,促进社区健康发展,推动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社会全面进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1、指导思想: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下放管理权限,调整管理范围,推动街道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全面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模式;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建设管理新机制的要求,以加强社区管理为重点,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强化社区功能,大力发展社区事业,努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工作、方便生活、清洁优美、安全舒适的居民住区。
2、奋斗目标: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把街道办事处建设成为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能够履行辖区综合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基本形成完整的三级管理框架,把居委会建设成为民主参与、服务充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够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形成“责权一致、条专块统、依法行政、民主参与”的街道管理新体制;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多元化、社会化、产业化、自治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场所固定化、活动经常化、形式多样化、参与群众化的社区文化氛围,基本建成“经济繁荣有序、社会文明健康、环境面貌整洁、生活方便安全”的社会主义新社区.二、加强街道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其主要职责l、将原街道党委改为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为进一步落实社区建设工作,提升社区建设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建设,根据《××省社区建设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政发〔××〕×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小区的实施意见》(×政办字〔××〕×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和谐城乡建设、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小区为契机,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示范带动、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建设长效机制,扩大社区建设覆盖面,提升社区建设服务水平和居民幸福指数,构建具有特色的社区建设机制和运行模式,推动社区建设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社区社区建设工作,按照“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社区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大力推行“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模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一)区政府对全区社区建设工作负总责组织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社区建设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社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三级社区建设工作体系和机构;落实社区建设责任,抓好全区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部署检查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会同区社区主管部门,界定社区建设服务范围,科学划定社区社区建设区域;组织指导本辖区各社区建设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组织并参与社区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组织开展旧住宅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并予以监督;负责建立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调解处理辖区内社区建设方面的纠纷和信访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沪委[1996]5号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沪委[199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aa5f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3e.png)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正文:----------------------------------------------------------------------------------------------------------------------------------------------------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沪委〔1996〕5号1996年3月25日)为了把市委制定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法工作三个三年规划落实到基层,切实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城市的现代化管理,加快社会的全面进步,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在街道、居委会机构编制、财力支配、社区公建配套等方面,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其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随着上海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大规模展开,以及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相关事权的下放,街道、居委会将在市政管理、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任务。
因此,街道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分清事权、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充实街道财力,使街道、居委会更好地行使职能。
--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
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紧密相关,是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
目前,街道、居委会承担的社区管理尤其是市政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质量与居民的生活、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日益密切。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将相应的管理服务责任落实到街道、居委会,形成责任清晰、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的社区管理体系,真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的原则。
随着事权的下放和责任的转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审批权与执法权分开的原则,相应调整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同时转换机制,将经营、作业行为与管理职能分离开来,从组织上保证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深府[1998]262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经深圳市政府二届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11月30日深府〔1998〕262号)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
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
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
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
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
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
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
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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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责,明确议事原则、议事程序、议事时间、表决方法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等。
二是制定社区居民公约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明确社区居民(成员)在社区生活中的地位,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道德习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区组织机构的选举产生方式、职责和任务;规划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确立驻社区单位同社区居委会共驻共建原则和方法等等。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是社区工作的决策层。其成员不少于40人,由居民代表、社区内单位代表组成。按每30至50户推选一名代表和每单位推选1至3名代表的要求,由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民代表产生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社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听取和反馈居民、单位意见、建议,责成社区居委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就如何落实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协管职能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赋予社区居委会其他协管权力,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和按比例分成的办法,由相关部门向社区居委会拨付一定工作经费。
同时,理顺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公司的关系。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服务性企业,不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社区居委会在本辖区具有法定的服务、管理和指导职能,物业公司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加大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投入。一是建好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要按照每个社区居委会总的办公面积(不含商业网点)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使每个社区居委会都拥有“四室、两站、一校、一场所”,即党支部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计划生育服务室、阅览室,社区服务站、卫生保健服务站,社区人口学校,群众文体活动场所。“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原则上在原村委会的基础上建设,对达不到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确需新建的,由街道办事处选定地点并把关落实。400户以上的社区居委会,警务室配备1名专职民警和1名社区治安协管员。民警由公安部门派驻。治安协管员由人事部门统一招考聘任,公安部门负责政审和业务指导,组织人事关系统一落在街道。二是配齐社区居委会办公设备。每个社区居委会都要配备办公桌椅、办公电话、档案柜、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是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改善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工资及办公经费,原则上由原经费渠道解决。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企业型”除外)专职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市、街两级负责,市财政每年每人拨款10000元,不足部分由各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街道下派干部如参加所在社区的居委会选举,当选后干部身份不变,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发放渠道不变,落选后另行安置。其他招聘的社区居委会干部由街道统一落实劳动人事关系及各项社会保险,落选或解聘后,安置和一切待遇同时取消。
(六)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能。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建设的主体,主要依法行使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为辖区居民服务。其主要职责是:(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市容市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13)协助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构建社区组织体系。社区居委会建立后,按照议行分设的原则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社区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面,即领导层、决策层、执行层。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工作的领导层,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社区总体工作实施政治领导。社区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党员在100人以上的,建立党的委员会,5至7人组成,由市委审批;50人以上的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50人以下的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3至5人组成,由街道党工委审批。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部署,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社区党员发展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与驻区单位党组织的联系,组织和协调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加强对流动党员、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和促进社区的管理、服务和社会稳定。 关于Leabharlann 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
为认真贯彻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中心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做到“民需我做、民困我帮、民忧我解”。二是坚持“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居民的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营造“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同时,使社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最大限度地共享社区资源,形成归属感和认同感。三是坚持“完善体制,有序管理”的原则。按照责、权、利一致的要求,着力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完善“一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能,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及街道相互间的关系,实现有序管理。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走出一条具有我市特色的社区居委会建设新路子。
(三)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实际,合理设立社区居委会,加强社区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协管、监管职能,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力争通过1至2年时间,初步建立起“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科学、工作有力”的社区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抓住关键环节,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居委会建设
(一)科学组建社区居委会。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要求和我市“村改居”工作安排,根据实际,在“村改居”的同时合理设立新的社区居委会,以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
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模适度、“四至”清楚、尊重习惯、便于管理等原则以及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等要素,在城区四环路以内设立48个社区居委会,可分为“实体型”居委会、“企业型”居委会、“市场型”居委会、“小区型”居委会四种类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发展社区经济为中心,以街居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繁荣社区文化为载体,以强化社区服务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居民的生活需求,规范建设,发挥职能,加强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三)大力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内的党员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流动人口、无业居民、下岗职工中的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党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政治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开展“党员联系居民”、“党员奉献社区”等活动,将社区内的党员组织起来,共同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强化和提高街道党组织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同时,大力加强社区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管理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