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草原畜牧业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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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草原畜牧业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草原畜牧业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底。1953年,政务院通过并公布的中央民委第三次委员(扩大)会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制定了“慎重稳进”,“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方针;在社会改革方面,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用和平的方式进行民主改革;对牧主经济实行赎买政策等。1957年,中央召开了牧区畜牧业生产座谈会议,指出畜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号召全党动手,把畜牧业发展起来。中央还批转了农业部《关于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指示》和中央民委《关于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进一步完善了在牧区社会主义改造和发展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这一时期制定的牧区和草原畜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措施符合当时的实际,草原畜牧业发展较快,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也有了显著改善和提高。1957年,牧区牲畜头数比1949年增长74.4%,年均增长7.2%。
第二阶段,1957年底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受“左”的思想束缚,草原畜牧业指导思想上没有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忽视牧区和草原畜牧业的特点,要求过高,步子过急,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开垦草原种粮,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草原畜牧业陷入停滞状态,甚至一度出现滑坡。从1957年底开始,在所有制上搞“一大二公”;政治上“以阶级斗争为纲”,重新划分阶级成份;经济上“以粮为纲”,大肆滥垦草原等,给草原畜牧业带来很大损害。全国牧区牲畜年增长率由“一五”时期的7%下降到2.7%。为改变这种状况,1963年,党中央批转了中央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的报告》(简称“牧区四十条”)。党中央和国务院还召开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着重纠正“左”的错误,调整生产关系,做出坚持“以牧为主”,严禁开荒等重要决定,有力地促进了畜牧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了“文化大革命”,草原畜牧业发展受到严重破坏,10年中有5年牲畜头数下降。1975年,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工作期间,召开了全国畜牧工作座谈会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牧区畜牧业工作座谈会纪要》 (国发[1975]152号文件),重申了“以牧为主”的方针和“禁止开荒、保护牧场”,发展畜牧业生产等政策规定。
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草原畜牧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过去行之有效的各项方针政策重新得到恢复,颁布实施了《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依法加强草原建设、保护和管理,并逐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1987年,国务院召开牧区工作会议指出:牧区要以牧为主;牧草是畜牧业的基础,必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保护和建设草原,发展草业,逐步做到草畜平衡发展;继续稳定和完善“草
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服务社会化”和“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服务工作;树立商品经济观念,讲求经济效益;疏通渠道,逐步完善购销体制,建立市场体系;加强畜牧科技工作,大力示范。推广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科技成果;加强牧区扶贫工作,解决贫困牧民的温饱问题等等。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草原建设,加快建设畜产品基地,促进畜牧业发展,并把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草原列为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1999年1月通过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把草原区列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