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案例分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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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误区):招聘到继任者,再向现任 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要想辞退员工而不额外支付工资就要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书》通知劳动者本人,有些公司招聘到了 继任者才向现任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 然增加解除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在通知 劳动者时一定要劳动者签收,最好的办法 是当面将书面通知交给员工,如果找不到 员工,可以通过邮局挂号信或者快递将书 面通知寄给员工。
经验教训:
1、保留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书面证据。
(注意保留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 章制度、严重失职以及经过培训仍然不能 胜任工作等解除条件成立的书面证据。)
2、细化绩效考评标准。
(企业规章制度中要注意内容的细化,特别 需要对“严重违反”、“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重大损失”有详尽、明 细的判断标准,要有完善的考勤制度和绩 效考核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 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 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 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本案例中,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的规定来辞退孙大伟,这条规定不仅要 求用人单位举证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 且要求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要如何与不胜任工作的劳动 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形下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 动合同能不能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 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 况:(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被 追究刑事责任的。
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新增内容:劳动者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 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 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 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 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行为。
案例2:如何与不胜任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呈现:孙大伟与广州A外贸企业订立了为期两 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为2006年9月19日至 2008年9月19日,孙大伟到公司后刚开始的一年业 绩不错,2007年收入在6万元左右。但自从与妻子 离婚后,心情不好,受此影响其业绩开始下滑,孙 大伟的直接主管与他进行绩效改进面谈,并为其提 供了两周的脱产培训。这些措施并未改进孙大伟的 工作业绩。因此,公司决定要辞退孙大伟,并且公 司在2008年2月3号左右招聘了新人来接替他的岗 位。当天孙大伟通过其他的同事知道此事后,提出 了与其直接主管谈话。直接主管告诉他由于其工作 业绩太差公司要将其辞退,并要求孙大伟当天即向 公司招聘的继任者交接工作,孙大伟不想离开公司, 在与公司谈判无效的情况下,于2月6日请假离开 公司,直到2月底才出现。
案例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有哪
些注意事项?
案例呈现:
案例(1):王庭系哈尔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员工, 2005年年初应聘进入该企业从事生产车间操作工 工作。企业与王庭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 期满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2月1日。
案例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呈现:随着H公司业务发展,购买国外设备和原材料 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H公司通过网络招聘 了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专业的硕士毕业生黎小姐担任翻译 工作。黎小姐入职后,公司发现其翻译中几次出现严重错 误。经查,黎小姐提供的北京外国语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学 历证书资料是虚假的,但H公司已与黎小姐订立了三年的 劳动合同。H公司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 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黎小姐欺骗了公司,公司可以辞退黎 小姐。黎小姐认为,虽然学历证书是假的,但我的水平不 假。既然合同已经订立,单位就应该履行劳动合同。如果 公司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她将向劳动仲裁委申诉。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 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由于找不到孙大伟,公司辞退孙大伟的书 面通知也没有送到孙大伟手中,这时孙大 伟要求公司支付其2月份固定工资3000元、 代通知金3000元(上一个月工资标准)和 经济补偿金5000元(2007年月平均工资), 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孙大伟遂将该争议提交劳动争议冲裁机构, 要求公司为其补发工资。公司因不能提交 辞退孙大伟的书面证据而被判支付孙大伟 剩余工资即赔偿金共计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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