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北京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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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北京落户政策

篇一:北京户口接收函人事部

1)人事部户口指标独立于北京的人事局,两者走的不

是一条线路。户口指标走人事部的单位包括:中央在京机关、隶属中央的事业单位、央企等。北京市属的企事业单位招聘,户口指标走人事局。

2)两者有什么区别?通俗来讲,人事部的户口好拿。

一般来说,只要单位给你指标,通畅不会在人事部被卡住。走人事局的户口指标,有很多要求,比如大学期间不能挂科,专业对口等。而走人事部的户口指标,都没有这些限制。为什么?这些限制是北京市制定的,中央单位北京市管不着。

3)怎么判断哪些单位是走人事局的,哪些单位是走人

事部的?走人事部的单位,不需要提交成绩单这些东西,只要三方就可以(具体单位可能会有不同),手续也比较简单。而走人事局的户口指标,要随着成绩单等很多东西一起上交。

4)有人说有户口就有编制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户

口是户口,编制是编制,央企没有事业编制这一说,但是也有户口,两者的联系是:有编制一定有户口,有户口的不一定有编制。有户口是有编制的一个真子集。

银行等总部直属单位貌似也都是走人事部

人事部也只解决应届生户口。

人事部把名额和审批权力交给具体的招聘企业单位,只要单位愿意要你,你就可以录用;人事局要在单位同意接受之后,再审批一次

人事局:是北京市的范畴,因此要符合北京市关于户口指标的规定

人事部:中央的管辖范围,通过人事部的一般都是中央部属的部门,央企等,解决户口不用受到北京人事局的条件限制,也就是相对容易一些,只要得到了这些单位的offer

就能解决户口。

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及人事部户口接收函如下图:篇二:户口接收函

户口接收函

〖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文章〗__________派出所

主管同志:

现有本单位职工____,男,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前往你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单位同意接收该人,

并协助其办理户口在____落户事宜。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手人:

年月日篇三:户口接收函

接收函

派出所主管同志:

现有本单位职工____,男,身份证号:__

前往你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地址为:路号,本单位同意接收该人,并协助其办理户口在___落户事宜。特此证明。

篇二:20XX北京市户口落户条件

20XX北京市户口落户条件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

记手续。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

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

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

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一条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

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XX年8月

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

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

(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

鉴定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婴儿母亲或父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户别应当定为“非农业”;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五)打印《居民户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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