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评价后事故隐患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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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评价后事故隐患的整改

近年来,安全评价工作在各领域的广泛开展,促进了《安全生产

法》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贯彻实施,同时也推进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贯彻落实。许多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价企业的安全基础状况,制定整改措施,安全管理工作收到明显成效。但是安全评价后,针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一、事故隐患整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些安全隐患存在时间长、整改难度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尽管事故隐患的成因多种多样,但是,其整改进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

随着宣传普及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和安全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认识到事故隐患及安全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逐渐加大、生产规模越来越小、产品滞销、成品积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想整改事故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因此导致大量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2.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

尽管在社会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中,各级安监部门不断加大宣传 教育

的普及力度,努力使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增强,但 是,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人未能从以往生产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把 安全生产牢记心中。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安全生产意识十分淡 薄,对安全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 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生产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象抓 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 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隐患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 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 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 只知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其实不了解安全生产潜在的经济价 因而置安全生产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

资金为借口,推 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事

故隐患的久拖 3. 企业先天不足阻碍隐患顺利整改。

在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后发现,有很多企业存在建(构)筑物、 生产

装置、危险品储存设施等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够,或者与周边 环境的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由于这些现存的重大安全隐患大多 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降低消防设计或安全卫生标准,或 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是现有建 筑结构不符合现行规范等等,这些都使得企业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 而且,这些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4. 现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国家已经多次修改并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及技术规范, 但

是,从执行情况看,这些法规、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 的问值, 脱搪 不改。

题,适用范围受地域、经济发展程度、当地安全现状等条件的制约,不能很好地与各地现有实际紧密结合,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困难,甚至有个别条款规定得过严、过死,可操作性不强。

二、法律对事故隐患整改的规定我们国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等法律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第四款:“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5.《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

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安全职责。

6.《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7.《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实施

1.加强领导。

企业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重点抓,全面落实缺陷隐患的整改工作。领导重视,广泛动员,层层发动,提高广大员工对缺陷隐患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员工克服畏难情绪,积极投入到整改工作中来。企业领导分阶段、有重点地主持召开缺陷隐患整改工作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缺陷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制定计划目标,落实整改责任制。

(1)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实行“专家”会诊,科学论证。整改事故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选择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企业按照专家评价意见,依据缺陷隐患的性质,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逐级落实整改工作,定整改计划,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督办人。

(2)明确缺陷隐患整改的目标

企业要通过整改,确保全企业缺陷隐患整改率达到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把安评提出的缺陷隐患的整改与例行工作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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