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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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5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及居住、游览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建设、林业、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设有管理机构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和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麦积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和《小陇山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甘价服务[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192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进旅游景点是国家确定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整顿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秩序,规范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切实搞好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确保公示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并切实取得成效,现将《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国家和省上领导高度关注,也是省局确定的今年的重要工作任务,要求各地价格部门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努力保证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 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 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审核表3. ×××旅游景点价格收费公示栏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附件1: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一、公示范围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旅游景点内为游客提供导游、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停车、划船、演艺、乘马等服务的价格和收费(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各旅游景点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计费(价)单位、优惠政策、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具体格式见附件3)。

旅游景点内销售商品执行国家和省上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甘肃省旅游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旅游条例(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安全及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旅游活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发展旅游新业态和全域旅游,促进区域合作,放大旅游业综合效应,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治理,合理开创应用和爱护旅行资本,促进旅行业成长,规范旅行市场秩序,爱护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行开创扶植、从事旅行经营、旅行治理及旅行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业,是指应用旅行资本和举措措施,为旅行者供给游玩、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办事的家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把旅行业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加大年夜投入,加快旅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改良旅行情形,鼓舞和搀扶旅行业成长,把旅行业培养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家当。

成长旅行业保持多种经济成分合营成长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依法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国表里的组织和小我多渠道、多情势投资开创旅行资本,扶植旅行举措措施,介入各类旅行经营活动。

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平易近当局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同一负责全省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行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的筹划、扶植、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分应依法实施各自职责,协同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做好旅行业的开创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旅行资本开创与爱护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行资本,是指可认为成长旅行业开创应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景不雅、人文景不雅和平易近俗风情。

旅行资本的开创,保持应用与爱护相结合,实施可连续成长的原则。

积极成长具有处所特点和平易近族特点的旅行项目及旅行商品。

第七条省人平易近当局在对全省旅行资本进行普查的差不多上,研究制订全省旅行业成长总体筹划,省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依照全省旅行业总体成长筹划,在对本辖区旅行资本普查评估的差不多上,制订本辖区的旅行业成长筹划,同级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26;82601;【批准日期】2017.09.28【发布部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2016年11月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自治州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甘发〔2010〕9号),充分发挥甘肃省旅游资源优势,实现“十二五”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旅游业发展现状一、“十一五”旅游业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甘肃省旅游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旅游产品体系渐趋完善,旅游市场得到较大程度拓展,旅游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旅游业的带动功能和民生效应逐渐扩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日益显著,特别是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旅游产业实现“三年翻番与质量提升计划”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9〕40号)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三年努力,2010年全省旅游人数达到4291.4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237.2亿元,旅游业总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7%,圆满完成了“三年翻番”的目标任务。

(一)旅游产品内涵不断丰富,产品体系逐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随着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绿色生态旅游和民俗旅游资源的逐步开发,全省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各地形成了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优势互补的态势,旅游产品开始由单一的观光型向多元化产品体系转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甘政办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甘肃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甘肃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实施方案(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甘发〔2014〕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74号)精神,加快全省规划的19个大景区以及4A和5A级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着力改善旅游投资消费条件,制定本方案。

一、4A级以上景区连接道路现状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5A级旅游景区4个,4A级旅游景区81个,4个5A 级旅游景区中,嘉峪关文物景区、酒泉敦煌鸣沙山月牙泉风景名胜区2个景区已实现高速公路连通,平凉崆峒山风景名胜区、天水麦积山风景名胜区2个景区以一级和二、三级公路连通;81个4A级旅游景区中,有45个景区以二级及以上公路连通,36个景区以二级及以下公路连通。

以上景区中,与全省分步规划建设的19个大景区相关的大景区有18个,分别是:兰州黄河风情线、敦煌、崆峒山、嘉峪关、麦积山、张掖丹霞、黄河三峡、大云寺—王母宫、松鸣岩—古动物化石地质公园、金色大道—马踏飞燕、紫金花城—神秘骊靬、黄河石林、拉卜楞、红色南梁、官鹅沟、渭河源、冶力关、兴隆山。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促进旅行社规范经营,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2013〕70号)有关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核查工作,严格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采取线上排查和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所有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情况开展全面核查。

一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

二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者增设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增存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

三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未在规定期限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认真核查以上情况的旅行社是否按时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旅行社所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额度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分公司数量相符。

四是核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否缴存在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11家银行。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维护旅游安全,保障广大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旅游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旅游活动,包括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交通和旅游住宿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全面提升旅游安全水平。

第四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健全旅游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合格方可从事旅游工作,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旅游者的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旅游安全工作。

第七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本地区的旅游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建立旅游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和风险提示;(四)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五)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景区管理第八条旅游景区应定期评估旅游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警示标示,对潜在危险区域进行有效标识。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设备、安全网和护栏。

外来人员进入景区需进行身份验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设置专业的安全巡逻人员,加强对景区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章旅游线路管理第十二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旅游线路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定期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的安全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十五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详尽的旅游线路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景点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联系方式。

旅游执法依据

旅游执法依据

旅游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6项)1、国内旅行社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导游证核发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临时导游证核发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4、领队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5、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甘文旅厅办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文化正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现将《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4月28日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发〔2021〕71号)要求,进一步检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专项治理成效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运行情况,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统一安排,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4月—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排查对象全省所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文化设施运行情况。

二、排查内容(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1.基本功能空间设置方面:是否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要求,设置了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2.设施设备管理方面:一是文化站是否有统一标识;二是多功能室是否配备了相应文化活动器材;书刊阅览室图书是否按照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要求对图书进行统一编目;三是培训教室是否配备了相应培训设备;四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配备的设施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是否良好;五是近年来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备的文化器材和电子设备是否完整,运行是否良好;六是文化站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7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推动全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景区建设工程,着力扩大旅游投资消费规模(一)加快大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积极推进景区资源整合管理,尽快组建20个大景区管委会,对大景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强化综合执法和经营管理职能。

依托大景区管委会依法组建旅游开发公司,对大景区实施市场化建设运营,搭建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景区建设。

加快20个大景区、30个精品景区、50个特色景区建设进度,到2020年,构建形成“235”布局的100个重点旅游景区体系。

(各市州政府,省旅游局、省编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大景区项目投资开发力度。

围绕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分级建立旅游项目库,积极谋划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体验内容丰富、文化内涵深厚、带动能力强劲的旅游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知名旅游品牌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大景区建设,加快推进大景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游步道、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配套设施建设。

将具备条件的大景区项目列入甘肃省“十三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储备项目,并争取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和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三期规划;将亿元以上大景区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建设。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2.03.27
【实施日期】1992.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3月27日甘肃省旅游局制定)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方针政策,大力开展散客旅游业务,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国际散客委托代办业务的旅行社是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二类旅行社。

第二条从事散客旅游业务的基本原则是:
(一)鼓励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独自或联合开辟自己的散客市场,拓宽招徕渠道,开展国际联运、国际会议、商务或专项散客业务。

(二)建立固定的客户,与海外客户进行业务来往时,应遵循平等互利、信守协议的。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甘文旅厅办字〔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旅游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旅游经营单位诚信经营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省文旅厅对此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工作,营造我省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的浓厚氛围,大力提升广大旅游者对我省旅游业的综合满意度,为实施旅游强省战略奠定良好基础。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2月25日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经营环境和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许可、注册的旅游经营者和取得合法资质的旅游从业人员。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是指为促使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开展诚信教育,推行诚信规范,建立诚信经营约束机制,加强诚信监管,构建诚信体系,形成诚信经营的过程。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甘价服务[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0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物局: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

景区内园中园售票,相关服务项目收费与门票捆绑销售,餐饮、娱乐项目经营者等不实行明码标价,服务不规范,欺诈宰客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各类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历史文化遗产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中,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其余景点授权市州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具体价格管理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甘国土资建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国土资建发〔2018〕13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为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推进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强省转变,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甘发〔2018〕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计划支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对旅游发展用地的统筹和引导作用,科学布局合理确定各类项目的用地规模、结构、时序。

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省上确定的旅游业重点项目,从每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为旅游业重点项目预留一部分指标。

对有条件开展城乡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允许利用周转指标保障旅游业重点项目和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二、多渠道保障用地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通过旧房收购、土地复垦等办法,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源,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发展乡村旅游。

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延长至2020年11月25日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创造优良的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治州旅游业的管理工作;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计划、建设、工商、土地环保、林业、草原、公安、交通、民族宗教、文化、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民族地区资源优势的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纳入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鼓励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支持民族旅游商品的研制与开发。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参与各类经营活动。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发展规划,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三)推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旅游业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旅游行业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制定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全省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指导省内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全省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工作。

(三)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全省旅游产品开发。

(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依法申报出境旅游业务、审批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甘文旅厅办字〔2019〕261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甘肃矿区文广新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为促进全省娱乐场所繁荣有序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效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调整的范畴,明确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娱乐场所的审批流程,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细化了文化旅游部门的监管职责。

全省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

二、依法开展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一)认真开展行政指导服务工作。

凡娱乐场所筹建人需要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提供行政指导服务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根据其拟设立地点、周围环境,为筹建人提供行政咨询和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书,避免娱乐场所的盲目投资。

各地对申请设立娱乐场所需提交的文件,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其它文件与其冲突者,按《办法》规定执行。

严禁违反《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设置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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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发展旅游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
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游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游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
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得所在市、州(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违反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开发旅游资源。

禁止在旅游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开办旅行社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省内经济组织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或兴办旅游企
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合资旅行社,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执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或遵守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可根据需要在旅游区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对具有一定危险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发布各类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旅游业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行业务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对旅游经营者及导游人员提交的办证申请及其他申办事项,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或答复;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办理或答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培养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文明经营。

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经理、导游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对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星级饭店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标志。

第二十条饭店、车(船)公司的经营者申请接待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审批,取得定点资格证书和标志后,方可从事旅游涉外业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对参观范围根据规定做出明确标志。

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不能拍照、摄影的景点应在显著位置做出明确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旅游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应征得旅游区管理机构同意,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物,妨碍旅游者游览活动。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外国旅游者在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按对等原则享有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三)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环境、资源和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的,依照《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聘用无证人员从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无证上岗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或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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