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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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在当今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和解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运作机制、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和解的概述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行政争议时,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行政和解的运作机制1. 启动机制:行政和解的启动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提出。
在提出和解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
2. 协商机制: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达成协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4. 执行与监督: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如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执行或提起诉讼。
四、行政和解的优势与不足(一)优势:1. 高效性:行政和解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快速达成协议,提高行政效率。
2. 节约成本:相比诉讼、复议等方式,行政和解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和解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足:1. 缺乏规范性:当前行政和解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各地实施情况不尽相同。
2. 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和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受到阻碍。
五、完善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内容。
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之探究——兼谈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调解及信访调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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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 调 解 ; 政 复 议 调 解 ; 裁 调 解 ; 访 调 解 行 行 仲 信
d i1. 99 ji n 10 5 5 . 0 10 .0 o:0 3 6 /.s .0 0— 77 2 1. 107 s
中 图分 类号 :9 2 1 2 )
文 献标 志 码 : A
解 明确 的规定 , 文 所谈 及 行 政 调解 主要 为理 论 上 本
的学 术性 概念 。
收 稿 日期 : 0 0 l -3 2 1 一 10
纠 纷 。综合 分析 来 看 , 政 调 解 的定 义 有 广 义 和 狭 行
作 者 简 介 : 贤 禹( 9 6年 一 ) 男 , 州大 方 人 , 士 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 付 18 , 贵 硕 研 行 李 德 刚 ( 9 4年 一 ) 男 , 龙 江 秦 来人 ,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法 与 行 政 法 。 18 , 黑 硕 研 宪
7
四 川 教育 学 院学 报 I
21 0 1年 1 月
在 萌芽 状 态 ” 。在 我 国 , 法 调 解 和 人 民调 解 经 过 司 长期 的理论 研讨 和实 践 经历 , 已取 得显 著 成绩 , 但对 于行政 调解 的探 究 , 由于 理 论 和 实 践 等 主 客 观 因 素 的制约 … , 直 没 有 更 为 突 出 的进 展 。 与 此 同 时 , 一
一
、
行政 调解 之 内涵 争 鸣
让 , 成协议 , 达 以解 决 民事 争 议 或 特定 行 政 争 议 ( 行 政赔 偿 争议 ) 的活动 。 ”
以上表 述虽 各异 , 都具 有一 致性 , 但 即行 玫 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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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更深入地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为了合理、及时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我国成立了行政调解机构,这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内涵1. 定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利用行政管理手段,通过调解、调和等方式解决纠纷、矛盾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机制和工作方式。
2. 原则:行政调解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便利、快捷为原则。
3. 主体:行政调解主体包含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4. 应用领域: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矛盾和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
5. 功能:行政调解制度的功能是解决当事人因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矛盾和争议,促进双方和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6. 程序:行政调解制度的程序包括投诉、受理、调查、调解、签署协议、执行等环节。
调解协议的实施有监督、强制执行的程序。
7. 监督:行政调解制度需要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调解公正、合法进行,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的信誉。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1. 加强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健全调解队伍,提高调解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2.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记录调解过程、协议内容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3.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领域的调解规则,并为行政调解委员会统一执行。
4. 对初步调解不成功的行政等纠纷、矛盾和争议,可以转入诉讼程序。
5. 强化调解协议的实施监督,对协议履行不力的,可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1. 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调解人员水平不高,甚至存在收取小费等不当行为的问题。
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调解行为,对不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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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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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 淮绱 理 21. 01 5
规 定 》 I绵 阳 市行 政调 解 工作 规定 》J 内江 市行 、《 、《 政 调解 工 作 暂行 规 定》 K 《 宁 市行 政 调 解工 作 、 遂
暂行 规 定 》. . 在 规 定 的 内容 方 面 , 同位 阶的 法律 规 范 之 不 间 不 尽 相 同 , 体 表 现 为 : 一 , 律 、 政 法 规 具 第 法 行 对行 政 调 解 的规 定 比较模 糊 , 多采 “ 以调 解 ” 可 的 安案 件 , 是典 型 的民事 关 系 而非 轻微 刑 事纠纷 f 2
作者简介 : 志远 (9 5 , , 章 17 一)男 安徽贵池人 , 州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苏 博 主要研 究行政法学 ; 顾勤芳 (9 8 , , 苏苏州 18 一)女 江
人 ,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行 政 法专 业 硕士 生 , 苏 主要 研 究 行 政 法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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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法 律 文 本 中 的“ 行政 调解 " 究 木 研
章 志远 顾 勤 芳
(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 苏 苏 州 2 50 ) 苏 江 1 0 6
摘要 : 范 围、 从 主体 、 序 及 效 力 等 四个 维 度 检 视 我 国 目前 有关 行 政 调 解 的 立 法 状 况 , 以 梳 理 当 下 程 可 行 政 调 解 范 围狭 窄 、 体 非 独 立 性 、 序 匮 乏 及 效 力 模 糊 等 突 出 问题 。行 政 调 解 具 有 专 业性 、 术 性 、 主 程 技 灵 活 性 等 明 显 的 比较 优 势 , 未 来 中 国 多元 化 纠纷 解 决 体 系 中能 够 发 挥 更 为 积 极 的作 用 。行 政 调 解 的统 一 在 立 法 应 当 坚 持 民 事 纠纷 与行 政 争议 调解 的 二 元 结 构 模 式 ,并 注 意 在 三 调 联 动 中实 现 与 其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无 缝 隙 对接 。 关键词 : 政调解 ; 行 民事 纠 纷 ; 行政 争 议
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研究与分析
![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研究与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b90620a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20.png)
现代中国的调解制度更加注重公正 、公平和效率,建立了以人民调解 为基础的多层次调解体系。
调解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制度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调解制度以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诉讼等方式更加 高效便捷。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制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03
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 转型
调解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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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变化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 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传统调解方式 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促进法治建设
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与法治建设相适应,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 会和谐。
提高调解效率
中国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主要形式
中国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 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法院调 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
中国调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公正性、灵活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自愿性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公正性是指调解过程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性是指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进行调整;保密性是指调解过程一般不对外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调解员专业化
建立调解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调 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保证 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参与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力度,发 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在调解中 的作用,提高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研究
![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e5a765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f9.png)
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研究一、引言协商和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在社会管理、民事诉讼、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规定、实践应用等方面,探讨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研究的相关问题。
二、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发展历程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源于古代中国。
早在古代,中国各族已经形成了协商和调解纠纷的传统,如尧舜禹时期的“三正三辅”制度,北宋时期的“审判不讼”等。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协商和调解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民事、商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的协商和调解制度。
2001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协商和调解制度正式进入法制化阶段。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的颁布,再次强调了协商和调解在企业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三、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协商和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人民调解法》、《企业破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协商和调解的程序、要求、程序等内容,对协商和调解的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
四、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实践应用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在我国政治、司法、社会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政治方面,协商和调解作为基本的决策机制,进一步推进了政治民主化进程,为人民提供了更多的渠道来表达意见和诉求。
在司法方面,协商和调解可以减轻诉讼程序的压力,使纠纷得以更快、更好的解决。
在社会方面,协商和调解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展望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包括,协商和调解的专业性问题;协商和调解的公正性问题;协商和调解的统一性问题;协商和调解参与者权利保障问题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完善协商和调解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六、结论现代协商和调解制度在我国日益得到广泛应用,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
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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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对行政调解 的原则 、 围 、方式 、程序 、效 力与 法律 范 责 任等作 出统 一规 定 ,以弥补 行政 调解 的 立法 空缺 ,保 障 行政 调解工作有效 运行 。
予以 完善 。
【 关键词】 行政调解: 价值: 完善
( 二) 设立 专 门部 门统一 对 纠纷 案件 进行 受理 。笔者 行 政 调 解 概 述 行政 调解 是 指 ” 行政 主体 主 持 的 以国家 法律 、政策 和 建议 ,在县 、区级 人 民政府 设 立一个 独 立 的部 门 ,独立于 公 序 良俗 为依 据 ,以 自愿 为 原则 ,通 过说服 教 育等 方法 调 政府 的职能 部 门 , 由县 、区人 民政府 统 一领 导 ,对 纠纷案 停 、斡旋 ,促使 当事 人友 好 协商 ,达 成协 议 ,消除 纠纷 的 件进 行集 中受理 ,受 理 后根 据案 件 的不 同种类 ,将 案 件分 种 调解 制度 。【】 l首先 ,行政 调解 的主 体具 有特 定性 。行 给不 同的主 管部 门 ,而 主管 部 门的职 责是 只 负责对 案件 进 政调 解的 主体是 依法 享有 行政 职权 的 国家行 政机 关和 一些 行调解 。这 样 ,既 方便 当事 人 ,又可 以避 免行 政机 关之 间 经法 律法 规授权 的组 织 。其 次 ,行政 调解 的范 围广 泛 。调 相 互 推 诿 。 ( )确 认行 政调 解 的法律 效 力 。对于 行政 调 解 的效 三 解对 象主要 包括 与行 政管 理相 关 的民事 纠纷 以及 部 分行政 纠纷 。再 次 ,行 政调 解在 行 为方式 上无 强制 性 ,完 全依 靠 力 ,一 些学 者认 为 其只能 产 生 民法上 的合 同的约束 力 。如 当事人 的 自愿 。最 后 ,行政 调 解 在执 行 上 不具 有 拘束 力 , 日本 学者小 岛武 司认 为 :” 调解 并不意味 着在降 低成本 的前 提 下尽 量实 现审 判式 的 纠纷解 决 ,而应 该 只是 从侧 面促 进 行政调解 不剥夺 当事人的诉权 。 当事者 自主解决 纠 纷的 制度 装 置 ” 3其 强 调行 政 调解 应 。【】 二 、行 政 调解 的 价 值 当充 分发挥 当事者的 合意性来解 决纠纷 。同时还 指 出 ,” 行 ( )行 政调解 有 利于 纠纷 快捷解 决 ,降 低解 决 纠纷 一 政 委员 会作 出的 调停 不具 有 与确定 判决 相 同的效 力 ,而 只 的成本 。正如 赵旭 东教 授研 究 一起普 通 的农 村相 邻权 纠纷 。【】 的案件 发现 ,从案 件诉 讼 到法院 起 ,当事 人 交给 法院 的正 产 生 民法上 和解 合 同的 约束 力 ” 4根 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的 式诉讼 费为 1 0元 ,交 给律 师事 务所 的 费用 为 4 0元 ,而 规 定 ,行 政调 解 的 民事 纠纷也 不具 有法 律效 力 。 因此 ,笔 5 5 吃喝 、烟 酒及 牛马费 等 为 2 5 5 0元 ,合 计 3 5 1 0元 ,这 里不 者 建议 ,应 当通过 一 定 的程 序 确认 行 政 调解 的法 律效 力 。 对 包括 当事人 的误工 损失 ,而 案件 在作 者调 查 时二 审尚 未结 对于 确认程序 ,有的学者 认为 ,” 于经 纠纷的 ,就 会 省去 以上这 三千 多元 构调 处达 成调解 协 议 的 ,由行政 解决 纠纷 机 构或 当事 人双 方送 交法 院审核 ,经法 院核 准 后调解 书 具有 执行 力 。法 院 钱。 ( )行 政 调解 能 够有 效 分 解人 民法 院 的积 案 压 力 , 审核 认为调 解 违背 自愿 原则 或 国家 强行 法规 定 的 ,裁 定撤 二 充 分发挥 行政 机关 的职 能 。 目前 ,无 论是 大案还 是 小案 都 销 ,当 事人 可直 接 起 诉 或重 新 到行 政 调解 机 构 申请解 决 。 需 涌入 法院 ,法 院对此 感 到压 力巨 大 ,一方 面 ,强烈 要求 通 此外 ,对于 纠纷 的行 政解 决 机构 作 出的裁 决 或调解 ,法院 过 其他救 济 方式 分 流 一部 分 纠纷 案件 以缓 解积 案 的 压 力 , 仍可在 执行 程序 中依 职权 进行 审 查 ,对 方 当事 人也 可 以 申 另一 方面 ,不得 不进 行审 判方 式 的改 革 。行 政调 解 制度 正 请 法 院裁定 不予 执行 ,具 体可 以参照现 行 法律 中有 关法 院 厶 口 5笔 好 可 以承 担 这种 角色 制 度 ,为 人 民法越 分 流一 部 分 案件 , 执 行公证 文 书和仲 裁文 书的 制度规 定 。【】 者认为 ,行 政 院 立 缓解 法院审 判 的压力 ,同时可 以将行 政机 关 的人 力资 源有 调 解达 成的 协议 具有 民法 上和 解 合 同的效 力 ,但 是 该调 解 法 是在 行政 机关 的 主持 下 ,通过 法定 的程 序 ,在查 明 事实 的 效利用起来 。 ( 三)行政 调解具 有开放 性 ,有 利于 纠纷的彻 底解决 。 基础 上 ,自愿 达 成调解 协 议 ,与 民法上 和解 协 议相 比具 有 行政调解 是 当事人 在平 等 、自愿 的基 础上 互谅 互 让解 决 纠 更高 的公 正性 ,因而 具有执 行 力 ,但 是 ,行 政调 解达 成 的 纷 ,行政 机关运 用 这种 手段 ,能 够较 迅速 地解 决有 关 社会 协议 由当事人 申请 执 行时 ,应 当 由法院 依职 权对 调解 协 议 的程序进 行审查 ,如该调解 协议程 序合法 ,应当予 以执 行 。 矛 盾 ,消除社会 隐患 ,维护社 会安定 和秩序 。 ( 四)行 政 调解有 利 于转 变政 府职 能 ,提 高公 民 的权 四 、 结 论 利 观念 。行政调 解 是当事 人在 政府 的 主持 下对 纠纷 进行 调 当前 社 会主 体及 其利 益价 值观 逐 步多 元化 ,同时社 会 解 ,正体现 了服 务政 府的 理念 。这 能够 体现 出行政机 关 的 纠纷也 朝 多元化 方 向发展 。纠纷 如何 得到 妥善 解决 ,直 接 服 务精神 ,同 时增 强政府 的亲 和 力 ,提 升政 府 的威信 。对 关 系 到我 国社会 的和 谐 与稳 定 ,行政 调解 应 当作 为一种 有 于公 民个人 来说 ,在行 政 调解 过程 中 ,按 照 自己的意 志解 效方 式发挥 其作用 。 注释 : 决 纠纷 ,这是 公 民在政 府 面前 充分 的意 思 自治 的展示 ,无 【 朱 最新 .《 会转 型 中的 行政 调 解制 度》 1 】 社 ,栽 《 政 法 学研 究》 行 疑有助于增 强其权利意 识 ,促使 崇尚法治理 念的培养 。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93314a0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68.png)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45a66647e21af45b307a82c.png)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除行政赔偿的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不得适用调解。
而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原、被告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合意,原告最终撤回起诉的情况。
这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更大范围地引入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对行政诉讼调解概念阐明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又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完善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基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自愿,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其主要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自由处分权。
虽然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法院行使职权而设计的,但这项制度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仍然在于承认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具有自由处分权,法律应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终结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被确定,而制度执行的力度关键在于法院,当事人只是法院调解工作的对象,因而制度的核心是鼓励法官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积极地、主动地进行调解,努力以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结果终结诉讼。
第三,在适用期间方面,这项制度只能在行政审判程序中运用。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调解,那么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失去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文书的效力将大大折扣。
因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现代行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调解制度排除在外,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行政职权不单单是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既不能滥用行政职权,也不能消极履行职权,而是必须依照法规、规章行政。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从而欠缺诉讼调解的两大要素:”自愿”与”合法”。
行政调解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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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在公 法争议 中能否 适用调解 引起 广泛争论 。 传统观念认为行政 法纠纷不应 该用调解 的方法来 解决 。人们 很难想象就合法性 问题进行公 开的讨价还价 ,通 过牺 牲权利 和 自由裁量权行使 的妥协而达 成一纸调解协议 。更有人争辩 说,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所做 的决策要么合法要 么不合法 , 非此 即彼,除此之外 ,没有多余 的回旋或谈判 的空 问。由此 , 在公法争议范 围内人 们是否应 该寻助于调解 ,很多人持有怀 疑的态度。 但从比较法上看 ,强调调解 是现代法律制度 发展的一大 趋势。随着社会纠 纷 日益增 多且复杂多变 ,以调 解为基础 的 A R机制在西方很 多国家得 到广泛 的应用 。西方 国家不仅将 D A R广泛用于 民事争议 、劳动 争议 、消费者争议 、医疗争 议和 D 交通事故争议等领域 ,而且在 西方行政法上广泛 适用 ,其逐 渐成为西方社会解 决行政纠纷 的有效方式 。在 两大法系 中, 采用 A R制度 的方式大致可 分两种 :一种 是以德 国为代 表的 D 把调解架构直接纳 入法院本 身;另一种 是是 日本为代表 的建 立专 门的调解机构 。此两种方 式都对我 国建立 完善行政 调解 制度有重大 的借鉴 意义 ,在此 做系统的分析 比较 , 以期促进 我 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 德国建立有专 门的行政法 院体系用于解 决行 政纠纷 。虽 然 没有特 别 的立法 或法 律 规定 允许 或鼓 励行 政 法院 使用 调 解 ,但法 学家们通过对 《 国行政法典 》第 8 德 7条进 行解 释为 这项新 的发 展找 到了根源 。该法条授予法 官们在当事人 之间 寻求协议 的权利 。这个权利被 解读为包含 了一个全面 的调解 权利 。实践 r 有 很多法学 界人士致力于在 德国行政法 院开 展调解 ,成为这个运动背后的强大司法推手 。 德国的大 多行政 法院主要 采用这样一种 方案:它把 调解 架构直接纳入法 院本身 。也就是说 ,调解 是立足于法 院的, 调解员本身也是 由法 院的普通 法官充 当。行 政调解 的原 则主 要是 自愿 、合法 以及保护 当事人诉权原 则。德国行政法 院在 行政纠纷符合下 列要件 时会 强烈推荐使用 调解。第一 、行政 机关或公共机构 使用 的权利 类型是 自由裁量 权 。因为这 中间 有商量 的余地 。第二 、案件 的事实较 为复杂。因为如果 案件 很复杂 ,那么调解就可 以为厘清和认定事实提供合适 的平 台。 第三 、决策过程 本身 的复 杂性 。如果公共机 构的决策过 程本 身是复杂或 多方参 与的 ,调解 就常常视为一种最 有效的纠纷 解决机制 。第 四、人们期望 的调解结果 的类 型。例如纠纷牵 扯到一定数量 的金钱 ( 比如福利 、补偿等 )需要认 定和支付 。 第五、建议进行调解 时这个决 定的后续影响 。如 果当事人之 问存在 的是持续的法 律关系 ,法 院审判 就可能会危及 它的连 续性 。不 能一次性解决全 部 问题 。在这些情 况下 ,调解 是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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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绝对严禁调解的适用,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也有弊,为了减少它的弊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被提出。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应当将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案件范围有条件的划分,还应当确立合法原则,明确提出调解的主体。
关键词:调解;行政诉讼;和谐一、禁止“调解”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利与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由此看来,我国是绝对的避免调解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的。
但凡事必有利弊两面,绝对化的禁止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也因此具有两面性。
(一)益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调解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角度来分析,调解的禁止使用有两个益处。
首先,上文已经提到行政诉讼法长久未修改,那个时候公民的传统思想观念不足以让“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立足。
因此,多鼓励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有助于公民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的作用就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这主要是由于理论界中的“公权力不可处分性”导致的。
有人说过:再不道德的个人,也比不上被滥用的公权力的危害。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若可以随意与行政诉讼原告进行调解,很难避免它们会通过公权力的施压达到息讼的目的,这样一来,公权力将会严重的损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私权利,也使得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公民将会对公权力的行使失去信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
另外,在我国,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因为存在这种依赖性,法院出面进行行政诉讼的调解,也很有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施压。
禁止调解的适用,也有利于维护法院的中立性。
因此,禁止调解在行政诉讼法中的使用是具有其合理性的,这样才可以使得行政执法的目的不至于发生偏颇。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若干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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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目前己成为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学界的共识。
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应不限于单纯地论证其理论基础及可行性,而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具体制度构建的探讨上。
本文从调解的原则取向、适用范围、启动和阶段、运作程序、以及瑕疵救济五个方面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调解制度构建近年来,尤其是和谐社会理念提出后,行政诉讼调解这一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第50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以”协调”、”和解”的做法来变通适用调解。
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公开的秘密,从我国居高不下的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率就可看出。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收案数的1/3,最高时达到57.3%,个别地区一度竟然高达81.7%①。
如此高的行政诉讼调解率,不仅在实质上缺乏法律依据,在形式上也违背了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显然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对此,我们应先行从理论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予以探讨,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并最终为行政审判的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一、调解概述根据我国学理界对其的一般定义,所谓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1]。
就我国实践来看,调解历来均特指民事诉讼调解,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是人民司法的一大传统;刑事诉讼方面,除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调解;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诉讼法》更是明文禁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以下涉及之行政诉讼均不包括行政赔偿诉讼)。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取向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是否可以照搬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抑或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设计的原则取向。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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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有 的法官 还 配 合被 告 作 原 告 撤诉 的动 员 工 作 。 规 避 法 律 又 能 自圆 其 说 , 常 被 称 为 _为 4 其 “ 协商 ” “ 、协调 ” “ 、庭外 做工作 ” 。 等 行 政诉讼 有 如 此 多 的调 解 案 例却 又缺 乏 法
《 政诉 讼 法 》 行 实践 十余 年 来 , 管 实 体 法 尽 上规定 行政 案件不适 用调 解 , 是 在具 体 司法 实 但 践中, 审判 人 员 经 常 进 行 “ 调 ” 作 。法 律 上 协 工
提和基 础 。
4.% 、7 8 , 中 原 告 主 动 撤 诉 率 分 别 为 50 3. % 其
6. 2 4% 、 4 % 、 . % 、 6. 5 .8 51 7 5 6% 、 0. 6 7% 、 4. 6 6% 、
6 . % 。在诸 多撤诉 案 件 的案 卷 中 , 们往 往 看 90 我 不 到原 告撤诉 的原 因, 看不 出合 议 庭对 撤诉 申 也 请 的审查 过程 。3有 调 查 证 明 , 了原告 主 动 申 _ 除
诉讼的价值 以及 法院在行政诉讼调解 中的作用与责任 , 则是 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必须进一步探讨 的问题 。
关键 词 : 政 法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制 度 构 建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0 9 2 1 )6一 O O~ 4 17 64 { 00 0 O 9 0
实践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 , 有资料显示瑞士联邦行
收 稿 日期 :0 0— 2—1 21 0 3
作 者 简 介 : 垣 ( 96 ) 女 , 陶 18一 , 安徽 宿州 人 , 京 工业 大学 法 学 院 , 南 研究 方 向为 经 济 行 政 法 。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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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和解 ” 这种变相 的调解成为规 避法律和规避司法监督的工具, 不如 从制度上加 以规范 ,以消弭理论 与实践严重脱节所产生的尴尬 。因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而存在的问题 设立 凋解制度, 将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和内容置于司法审查之下, 显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但 此, 在司法实践中, 变相调解是普遍存在 的, 这很大程度 反映在行政 诉讼 得尤为紧迫和必要。对此 , 法律不应再保持沉默。 法 关 于 撒 诉 制度 的 具体 规 定 与司 法 实 践 相 脱 节这 一 问题 上 。 二 、 政 诉 讼 适 用调 解 制 度 的可 行 性 分 析 行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的规 定 , 政 诉 讼 巾 的 撤 诉 可 以分 为 申请撒 诉 、 行 ( ) 传 统观 点 的反 驳 一 对 原 告 同意 被 告 改 变具 体 行 政 行为 并 中请撤 诉 、 为 中 清撒 诉 以及 按 撤 视 第一 , 行政诉讼不可调解是基于“ 公权力不可处分” 的传统解释 , 诉处理四种情况。对于 中请撤 诉与原告同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但“ 公权不可处分” 的内涵应是“ 公权不可任意处分” 。行政法治并非 种刻扳的法治, 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 既不会危及行政法治 这两利 情况, 人民法 院有审 查的义务, 被告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正
体构想。
关键 词
行政诉 讼
行政 诉讼 调解 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撤诉公权力 文 章编 号 :0 O9 (0 9O- 2 2 10_ 22o )2 3- 95 3 0
3. % 38 ,同比上升 1. %。 我 国行政诉 讼中撇速率高的真正原因在 2 21 3 于当前行政诉讼缺乏 良好的制度环境 , 行政权缺乏制约 , 原告缺乏基
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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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一些无 原则 调解及 行 政诉 讼调解 目前 尚处于 理论探 讨阶段 , 未作为 一项正 式法 过于 随意, 时甚至 异化成 某些法 官 的权力 , 而并
律 制度 在现 行行政 诉讼 法上得 到确 认 。 ( ) 行法律 对行 政诉讼 调解 的规 定 一 现
如 和解协 早在 18 年 1 月 6日最高人 民法 院发布 的《 95 1 关于人 民法院 在 多种弊端 , 当事人私 下和解 的过程不 受法律 监督控 制,
的客 观 需要 , 适用原 则 、 从 适用 范围和程序 设计 等 方面提 出 了构建 我 国行 政诉讼 调解机 制 的若干具体 建议 。
关键 词 行政诉 讼调 解 审判组 织 调 解机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O 9 (o 9 l - 1—3 10 一5 22 o )10 40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关于 审理行 政赔 偿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3 第 O条规定 :人 民法 用 不十分 明确 , 以判 决方式 结案, 论做 出怎样 的判决, “ 如果 无 都不
院审理 行政 赔偿 案件在 坚持 合法 、 自愿的前 提下 , 以就赔 偿范 能 从根本上 解决案件 实体 问题, 可 而且易 引发新 的不安 定因素 , 以 应
18 9 9年 4月颁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5 条 第 O
二 、 建我 国行政 诉讼调 解机 制的 必要性 分析 构 ( ) 一 确保立 法与 司法相 协调 的需要
明确规 定: 民法 院审理行 政案件 , “ 人 不适用 调解 。同时第 6 条第 ” 7
《 民法 院报 》 人 曾报道 过 山东省潍 坊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在行 政
3 款作 了例外规 定: 偿诉讼可 以适用 调解 。从 而确立 了行政诉 诉 讼 中引入调解 机制 , 调解一 起行政 诉讼 案件 的实例 。潍 坊 “ 赔 ” 成功
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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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摘要:本文从行政调解制度的理论认识分析入手,对世界一些国家的调解制度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调解制度,行政调解,adr制度,行政诉讼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太多,使法院不堪重负,同时昂贵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促使美国选择性纠纷解决机(adr)的产生。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也在急剧上升,中国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
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人民越来越普遍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调解制度的概述(一)调解的概述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我国调解制度现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在构造上仍是”调解型”的。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3)行政调解,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4)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
(二)行政调解制度1.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
行政调解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参与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通过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机制。
我国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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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 导 , 是指行政 主体在 其权 限范 围 内, 依据 国家 的法律或者原 则 , 针对特 定的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采用 非强制性 的方 法或措施 , 获得行政 相对人 的同意 , 有效地
实现一定行政 目的之主动管理行 为。 该观点是基于行 政指 导是 一种非 强制性 行政行为 , 而行政指导亦属 于一种 非强
3方式方 面的特征 。 、 行政调解行为 , 具有非强制性 , 需 遵从双方当事人的 自愿 , 一点 , 同于一般行政行 为, 这 不 一 般的行政行 为 , 具有单方性 与强制性。行政调解之所 以不 具有强制性 , 源于其所要处理 的事项本身就属私权所 涉范
有 关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的规 定 , 我 国 , 见 于 法 律 、 规 在 散 法
我 国行 政 调 解 制 度
李 清
山 3 0 6) 摘 要 :在 我 国 目前 法 治 观 念 极 端 化 和形 式 化 的 背 景 下 , 笔
强 的准 司法 性 。
5 效力方面 的特征 。 、 与一般行政行为在效 力上具有强
者认 为 ,有必要将 行政调解制度加 以更加 深入的研究 , 以 便 同我国建设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 国策相符 合 , 与西方 并
国家 A R运动进行 良性的接轨。 D 关键 词 : 调解 ; 行政调解 ; 宪法与行政法
中 图分 类 号 : 9 21 D 2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一
、
行 政调 解 的 涵 义 与特 征
有的学 者把行政调解归属为与行政 确认 、行政许可 、
( ) 政 调 解 的 涵 义 一 行
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相并列 的具体行政行 为。 种观点认 该 为, 行政 调解 , 虽然不 具有传 统行政行 为所具备 的强制性
简论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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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调解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经过改革之后虽然长足发展,但是仍然很不完善。
法院审判来解决社会纠纷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纠纷都能通过审判来解决。
法院追求的更多是程序正义,况且,法院自身还有许多尚待完善的部分,让法院去解决社会上的所有问题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上访频繁、民家私立救济组织的出现以及“立案难”便是这种“力不从心”的表现。
因此,中国若想走法治之路,就需要综合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进行。
受“和为贵”古代文化思想的影响,中华民族擅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保障社会的稳定,促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亟需完善源远流长的调解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行政调解的内涵及其应然价值(一)行政调解的内涵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常见形式。
长期以来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对行政调解的概念进行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双方平等协商、相互了解,达成协议,从而解除民事纠纷的调解活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行政组织主持,遵循国家法律,通过说服教育,最终纠纷双方互相理解,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活动。
然而,随着当代行政的发展,公共权力已经走向了公共服务,随着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活动的范围不断增大,这使得过去的单一化国家行政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成为了必然趋势。
在中国,被法律与法规授权后,新兴的社会组织渐渐趋向行政主体,这些社会组织利用这种授权去调解各种行政主体。
因此,行政调解主体已经扩展到行政主体,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是侵入到人的意志的逻辑系统。
但是,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可能包含所有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不能够涵盖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生活中,公序良俗在生活中调整着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人与人的关系。
所以,除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之外,行政调解还应依据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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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在有关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调解作为调解的一种,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可以选择这种方案也可以选择另一种方案进行调解,有选择遵守或者不遵守调解协议的自由。行政调解主体的非单方性、效果的非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调解由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具有非单方性,而行政指导属于单方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愿,因此,行政调解不能视为行政指导行为。
[关键词]行政调解 行政争议 民事纠纷
引言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的攻坚阶段,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要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一起组成大调解体系,是ADR的一种,由于其灵敏便捷的特性逐渐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青睐。一些人民政府结合行政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始探索进行行政立法,使行政调解归入我国法制化轨道。同时,法学家们也开始进行行政调解的理论研究,而且形成了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但由于长久以来我国对于行政调解制度价值意识的缺失,使得行政调解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明显不完善和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因此发展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至关重要。
2、 调解主体不同
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法院。
3、 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调解的调解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争议案件以及民事纠纷案件。人民调解主要是调解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司法调解的对象是所有符合法院受理案件条件的民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综上,行政调解是指具备调解职权的行政主体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为根据,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当事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进行调停与疏导从而达成一致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
2、行政调解的性质
目前,关于行政调解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第二,行政指导行为说 ;第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说 。
[摘要]作为一种灵敏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高效、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模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行政调解制度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青睐。行政调解制度的适用有利于保障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和谐。但行政调解制度的许多问题在学术界以及实践中并未完全获得共识,所以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进行剖析,并通过对域外的行政调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健全行政调解程序,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以及明确行政调解效力等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本文认为行政调解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非强制性行为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主要是通过协商,基于意思自治而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依靠行政相对方自觉自愿而产生作用,遭到拒绝时,行政主体不能对相对方强制执行。从其分类来看,行政调解属于双方之非强制行政行为,为达成一定目的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行政行为。
通过上述学者们对于行政调解概念的界定,我们发现学者们关于行政调解的概念认定大致相同,如行政调解的主体中都包含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过程中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等。而分歧主要集中在行政调解的主体、依据以及适用范围三方面。
第一,关于行政调解的主体,分歧点在于是否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改革与发展,行政职能和行政事务日益增多,传统的单一的国家行政开始向现代化公共管理、服务行政以及公共行政转化,进而形成了国家行政、社会行政和公共行政的“三位一体”模式。行政调解主体多元化的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践中,行政调解的主体不仅仅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调解各种管理范围内的争议和纠纷,且人们往往会选择一些社会组织,如商标评审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
(二)行政调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比,主要差别在于:
1、 调解依据不同
关于行政调解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其依据也比较分散,主要存在于行政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村规村约等。人民调解有专门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调解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法院内部的规定进行。
一、 行政调解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1、行政调解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什么是行政调解,仍然是一个行政法学界加以探讨的问题,
学者们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立足于不同出发点,不同的认识以及不同的侧重点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有的观点认为所谓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争议双方能够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纠纷,从而解决矛盾的一种诉讼外活动。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政策及公序良俗为依据,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进行调停,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行政行为。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调解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发生行政管理问题后的调解。
第三,关于行政调解的范围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包含行政争议。本文认为行政调解范围应当包括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在2010 年 10 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的提出了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因此行政调解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也可以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