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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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行法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体系,规范和统一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加强小企业信用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能力,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以及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评级的小、微企业对象适用于根据国家四部委2011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文件)认定的小、微型企业客户。
房地产开发、政府融资平台、房屋建筑施工企业、事业法人、在本行进行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下属子公司均不适用本评级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级以结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并结合信用等级调整与限定相关规定得出最终结果。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用评级,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小微企业特点设置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不单纯依赖企业的财务报表,注重现场调查收集借款企业非财务信息。
第五条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授权管理、小微企业客户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信审批、贷款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小微企业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第六条小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类别分为二类九级,即:a、b类下设aa+、aa、aa-、a+、a、a-、bbb、bb、b等9个基础等级。
各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如下:
aa+:现金流量很充足,资信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价值。
aa:现金流量较充足,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
aa-:有一定的现金流量,行业和企业管理尚可,没有明显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发展前景一般,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a+:现金流量一般,行业或企业不景气,存在经营和财务的风险因素较明显,违约风险中低,发展前景一般。
经营运作状况与财务实力处于边际状态。
a:现金流量偏紧,存在潜在或正在暴露的脆弱点,并可能产生较大的业务风险,偿债能力明显削弱,发展前景较差,违约风险加大;
a-:现金流量衰减;经营或财务风险明显,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不具备发展前景;违约损失风险几率很高。
bbb:经营管理存在严重缺陷,信用记录差,现有债务的偿还已不能保证,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大。
bb:经营和财务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经营和财务风险极其严重,几乎无清偿债务的能力;违约损失很难挽回。
b:客户已经处于实际违约状态。
第七条本行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一)重点支持类信用等级
aa+级:综合得分90(含)分以上
(二)适度支持类信用等级
aa级:综合得分80(含)-90分
aa-级:综合得分75(含)-80分
a+级:综合得分70(含)-75分
(三)审慎支持类信用等级
a级:综合得分65(含)-70分
a-级:综合得分60(含)-65分
bbb级:综合得分40(含)-60分
(四)限制支持类信用等级
bb级:综合得分40分以下
b级:为处于违约状态
第三章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第八条根据企业的经营期限、客户规模、能否提供财务报表以及小、微企业行业分类等因素,小、微企业评级指标分为3个类型14个模块。
各类适用对象为:
类型1:经营期未超过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小、微企业;
类型2:小型企业(下含10个行业模块);
类型3:微型企业(下含3个行业模块)。
第九条类型1适用于自正式成立起经营期不足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小、微企业客户。
由于重组改制导致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经营期不足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客户应按照新成立客户进行评级。
第十条类型2下含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综合企业等10个行业小企业模块。
行业模块与行业化型标准对应关系如下:
第十一条类型3下含工业、商业、综合等3个微型企业行业模块。
行业模块与行业化型标准对应关系如下:
第十二条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部分构成,定量和定性指标汇总得分得出评级结果;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得分标准值采用区间得分,档次划分为强、优、良、中、弱,各档对应得分由总行每年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定量评价指标是基于客户提供的并经调查人员核实的财务信息或调查人员所收集的客户财务信息,运用财务指标进行违约风险分析和判断,主要包括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四个方面。
小、微企业评级的资料提供应结合授信额度,参照《XX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按要求提供能用于编制近2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包括最新的资产负债表,以往的收益情况(包括季节性的影响) 。
第十四条定性评价是评价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企业经营环境、经营状况等主要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和判断,主要包括实际控制人评价、企业评价、合作行为、行业特征评价等五个方面。
调查人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小微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与银行合作情况等。
第四章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与限定第十五条当分行对初评信用等级持有异议,且客户在经营区域有特殊竞争优势,或拥有实力雄厚股东背景,可申请向上调整,须客观、详细陈述调整理由,上调级别审批人权限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六条当客户发生以下情形时,其初评信用等级须进行调整与限定:
(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小微企业,不得超过a-级;审计意见类型为拒绝发表意见,不得超过bbb级。
(二)客户在本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存在呆滞、呆账或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得超过bb级;被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公布为不良信用的客户,不得超过bb级。
(三)客户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得超过bb级;资产与负债的计算范围包括小微企业主家庭资产及负债。
(四)客户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不得超过bb级。
(五)发生涉及客户的重大诉讼事件,若诉讼标的物价值超过客户净资产的30%(含)以上,直接认定为b级。
(六)当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视情况调整。
(七)具有赌博、吸毒、不良民间借贷等不良行为,直接认定为b级。
第十七条总行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各级行信用评级运行情况进行验证,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信用评级流程与职责
第十八条支行或直营团队为评级工作的调查、初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客户的基础资料,负责小微企业电费、存货等基础生产、经营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编制微型企业简易财务报表,将评级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提出初步的评级建议。
第十九条分行小微企业管理部门或小微业务专营机构为客户初评结果复核单位,负责复核初评结果,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总、分行授信业务主审查人为评级工作的审查审批人,负责评级资料的审查、审批,审查评级建议的合理性,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化评级建议供审批人决策。
aa级(含)以下客户由分支机构授信业务主审查人审批;aa+级(含)客户由总行授信业务主审查人审批。
第六章客户风险限额
第二十一条客户风险限额是指根据客户评级结果确定的未来一段时期内(一般为1年)对其表内外授信业务的最高额度。
客户风险限额是客户能够承载的最高债务风险总量,对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限额。
第二十二条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是本行客户风险限额计算的主要依据,以其资产总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即客户风险限额等于其资产总额乘以相应的限额乘数。
限额乘数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确定;资产总额可将小微企业主家庭成员名下资产纳入计算范围。
具体计算公式为:CL=A*V1
其中,CL为客户风险限额; A为客户平均资产总额,即A=(本期资产总额+基期资产总额)/2;V1为总资产限额乘数,取值如下: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