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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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XX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实施方案
株洲市天元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机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29号)文件精神,参照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印发《株洲市城市五区20X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株农机字[20XX]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操作方案,具体实施分以下六个步骤。
一、农户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
1、有购机意向者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农机局申请购机。
2、市农机局登录补贴操作系统录入购机者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和头像照片,确定所购机具的种类、型号、数量和补贴金额。
3、市农机局打印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加盖农机购置补贴业务专用章后交购机者。
4、当补贴机具为牌证管理机具时,市农机局在指标确认书上标明:此机具为牌证管理机具,请按规定到市农机监理总所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
5、市农机局给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下发牌证管理机具的上户、培训和考证通知书。
二、农户购机
1、购机者持《补贴指标确认书》在15天内到经销商处全价购机。
经销商开具发票并录入供货信息。
2、经销商上传人机合影、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扫描发票。
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盖经销企业单位章,留购机者签字和手模后,连同发票一起交给购机者。
三、申请补贴
1、购买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到市农机监理总所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
2、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存折姓名与购机者不一致时还需带户口本原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指标确认书》、惠农一卡通存折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农机监理总所出具的驾驶证办理受理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3、乡镇农机站审核购机者所提供的信息。
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对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原因。
4、对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乡镇留存身份证、一卡通存折、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驾驶证或市农机监理总所出具的《驾驶证办理受理证明》复印件和《补贴指标确认书》、《经销企业供货表》,录入有关信息,打印二联《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通知单》,并由农机人员、财政人员、分管领导签字和盖章。
一联留存,一联交购机者。
四、补贴公示
1、乡镇农机站打印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示表》,并报乡镇政府,表头加盖公章。
2、乡镇政府把购机者及所购机具的相关信息公示在购机者所在村,公示期7天。
3、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五、机具核实
1、乡镇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15天内,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查所购机具,要求见机、见人、见票。
2、将核查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上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跨村的农机服务组织不需村委会签字确认)。
六、补贴发放
1、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乡镇农机站5日内汇总核查表,编制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经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购机者补贴资料上报区农村工作局。
2、区农村工作局接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信息、所购机具按要求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编制明细表和汇总表出具补贴结算文件报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季(分别在3、6、9、11
月下旬)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机服务组织。
篇二:20X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注重突出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20XX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3小类79个品目机具。
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区所有农民水稻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机具购置补贴需求,满足全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同等对待。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机局统一确定,严格按照《湖南省20XX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对水稻插秧机和
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补贴维持50%。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
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
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农用工
程机械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总资金规模的10%。
三、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所有乡镇及长春经开区。
补贴资金根据实施结算进度分批次下达,首先保障在我区的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中1000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
程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购置农机补贴机具资金需求。
四、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本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重点补贴对象是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0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社会服务中在我区的现代农机合作社。
单个农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牌证管理机具不超过1台。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
对超过限制数,确有必要的由区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局审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严格按照同一种牌证管理,机具实行一人、一机、一证的原则,确保农机操作安全。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报废老旧农机后申请购买同类型机具的农民,出示拆解回收证明,可优先补贴。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
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
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
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区农机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XX〕19号)、《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农机科发〔20XX〕1号)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在我区所有经营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须到我
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接受监督。
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申领指标购机。
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区的)到区农机局、区农机局授权的乡镇农机站受理点(以下统称补贴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
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区农机局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网
络审核,审核通过后,补贴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书》)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告知书》。
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自主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在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补贴。
补贴受理点受理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上签字,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
(三)补贴公示。
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周至少一次)登录补贴系统打印《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后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和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内乡镇、长春经开区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机具核实和统计汇总上报补贴信息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四)机具核实。
补贴受理点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核查人员对机具购买的真实性负责。
核查人员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