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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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稳健开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第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开设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并在账户开立前向客户明确告知账户开设流程、规则及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严格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并对客户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客户应提交完整的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情况等证明文件,以及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资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向其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投资产品。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并明确双方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规则与费用。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将客户基金账户的开立信息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并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开立后及时告知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并告知客户基金账户的风险提示。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使用第七条客户在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八条客户申请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其它所需证明文件。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核实客户的申请信息,确保交易流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对客户账户、资金、交易风险等进行适当管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和客户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监管要求,保障销售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做好信息核查和管理。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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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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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xx总发〔xx〕413号附件3,xx年12月2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障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制度的落实,保证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三条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个金部牵头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及代销网点。
各代销网点应当参照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我行代销网点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各代销网点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按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执行。
(三)客观性原则:我行根据相关评级机构标准和调查评价流程,客观准确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对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以总行统一设置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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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制定统一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的法规。
该
法规旨在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完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基金投资的稳定发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销售管理机制。
基金销售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管,责任重大,存在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要
建立完善的基金销售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基金销售活动;
二、加强对基金销售员的管理。
基金销售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其政策,积极推广基金投资的理念,增强其个人信用,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基金销售服务义务。
基金销售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管,基金销售员有责任积极履行对客户的服务义务,
包括提供客户正确的投资建议、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以及按照客户的要
求及时将基金的投资收益等;
四、加强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督。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
监督,落实基金销售的『四督』工作,其中包括对基金销售员的督导、对基金销售活动的跟进、对基金销售资料的审查和对基金销售部门的
定期检查等。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行业投资的稳定发展。
基金销售公司应当把握本法规的实施精神,坚持遵纪守法,严格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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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销售基金业务人员行为,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基金销售技能,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各基金销售网点必须对业务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检查。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法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七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九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标准和内容由银行总行和财富管理中心制定。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的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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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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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营业部、理财中心等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第三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内部管理规定,让投资者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合规体系,提供充足的资讯,制定投资顾问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保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操作。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投资者理性、审慎投资,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章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并进行授权、分级管理,明确销售权限、费用结构、销售奖励机制等,保证销售人员实行合规、公正、有效的销售服务。
第七条银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实物出资、持仓凭证交付的原则,不得以虚拟方式销售。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全面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销售的产品适合投资者。
如果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合某些投资者,银行应当明确告知投资人,并建议其选择其他资产。
第九条银行对已经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实施持续监督,进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适的调整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的交易明细、份额净值、历史业绩、份额赎回等信息,不得隐瞒或不提供、误导或误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合规控制第十一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当围绕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方面展开。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销售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流程,确保合规运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规性,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确保业务的合规运作。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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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制度的落实,保证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第三条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财富管理中心牵头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者的确认信息。
第四条我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是由财富中心按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后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至负责人审核,后交至主管行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与此基金公司进行合作。
代理的每支基金产品也参照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相同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及销售网点。
各销售网点应当参照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我行销售网点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各销售网点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按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执行。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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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行为管理。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销售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因素,向其推荐适当的基金产品。
...
第十八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的有关基金销售管理规定不再适用。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完)。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d43a6b65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36.png)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销售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活动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业务宣传和风险提示等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夸大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基金销售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基金销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基金销售相关信息,进行监督指导,并对违反基金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设立必要的机构设置,明确业务范围和职责;(二)设立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三)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基金销售服务;(四)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报送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销售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保证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确保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考核、薪酬制度、纪律处分等。
第三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产品。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夸大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基金销售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办法
![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1142d16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f6.png)
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办法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成熟,资金需求也愈加旺盛。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但在私募基金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足等问题,很容易引发投资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损失。
为完善私募基金市场的管理,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旨在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落实以上法规,并更好地规范公司私募基金的销售募集管理,本文特撰写“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与资质1.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法规,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
2.公司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获得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颁发的销售资格证书,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
三、销售机构的职责1.公司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具备以下职责:(1)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投资时间、风险偏好、投资贡献等方面,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投资方案。
(2)核实客户投资信息和资金来源,防范非法资金流入。
(3)描述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程度、预期收益等方面,并告知客户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4)告知客户除了基金销售机构之外,还有哪些机构有权了解客户的投资信息等重要信息。
(5)防止以虚假信息误导购买,或以未获客户充分同意的方式推销其他金融产品,切实保护客户信息等合法权益。
2.如有证据表明公司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进行公示。
四、募集机构的职责1.公司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具备以下职责:(1)建立私募基金募集账户,并依据相关法规,确保募集资金存入该账户。
(2)依据投资方案和基金合同规定,完善募集文件。
(3)对募集文件进行监管审核,切实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
(4)针对可能出现的市场环境和风险因素,制定应对措施,在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6fa302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f.png)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依据《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基金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定义1.基金:指按照基金合同设立的可以集合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集中投资运作的一种投资工具。
2.基金销售: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渠道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的活动。
3.基金投资者:指购买基金产品并持有相应份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基金管理人: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基金组织与管理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基金销售机构: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具备相应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歧视投资者。
2.诚实信用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投资者。
3.适当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因素,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基金产品。
4.安全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基金资产安全,不得侵占或挪用投资者的基金资产。
第二章基金销售行为第五条基金销售方式1.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通过线上渠道、线下渠道或者多种渠道组合的方式销售基金产品。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基金产品前,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等。
第六条基金销售宣传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诚实、真实、准确的方式宣传基金产品,不得夸大基金产品的收益预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
2.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中不得误导投资者,应当清楚标明基金产品的风险性质,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潜在风险。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行为1.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eefdea4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6f.png)
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前言基金销售行业是一项非常公益的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了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和平台。
然而,基金销售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违规销售等,这些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严重损害了基金销售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因此,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员的行为规范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规范管理办法一、招聘和培训招聘和培训是基金销售业务员行为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正规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强调职业道德、勤奋务实、诚信守法。
二、信息披露业务员在推销基金时,应该向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投资基金的情况和相关风险,不得隐瞒或者误导客户。
客户采购投资基金,需要签署书面协议,确保客户已经了解基金产品的相关情况和风险。
三、杜绝虚假宣传业务员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客户进行投资。
业务员应该通过合法渠道宣传投资基金的优势和特点,并且让客户明确了解基金投资的含义和风险。
四、杜绝内幕交易业务员不得通过从事基金销售行业获取非法利益,也不得向客户泄露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业务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规范经营行为业务员应该依照公司政策和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遵守交易标准和流程,不得从事潜规则、套利等行业非法行为。
六、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业务员不得擅自更改客户签署的投资协议,不得挪用客户拥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侵占客户资金,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业务员应该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或服务。
总结通过实施基金销售业务员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基金销售行业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
同时,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强调职业道德,进一步提高基金销售业务员的素质和职业素养,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07ea1f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40.png)
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详见《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三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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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是银行业务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与客户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基础。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对于加强银行基金销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结合实际情况,本文提供一份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员工。
第三条银行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基金销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银行应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规范培训,提高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投资教育和风险提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应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基金销售管理机构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基金销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和管理银行基金销售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基金销售业务;
(三)审核、监督和指导基金销售人员的业务行为;
(四)监督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处理相关客户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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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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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
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详见《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三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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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节选)
第三章网点设置和分支机构管理
第九条代销网点管理
(一)须经总行个人金融部理财中心授权。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至少配备一名经支行审核聘任的基金销售人员。
第四章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条基金从业人员,包括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及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
第十一条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符合监管要求;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并经支行审核聘任。
第十二条基金业务的宣传推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和后续咨询服务须由基金销售人员办理;基金交易申请的系统录入、凭单打印和客户签署等工作可以由柜面操作人员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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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也受到了广泛关注和青睐,其在稳健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特殊性,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和监管,特制定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来保障证券投资基金的顺利交易。
二、正文1.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证券投资组合,由专业化机构管理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组合。
2.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包括:(a)选择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应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业务;(b)确定发行份额:发行份额应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审批;(c)发行价格:应根据管理人对该证券投资基金的估价确定发行价格;(d)发行期限:应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审批;(e)发行渠道:通过营业部、客户服务站及电子渠道等发行。
(2)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a)销售渠道:仅通过营业部、客户服务站及电子渠道销售;(b)销售价格:应遵守证券公司规定的价格机制,以发行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准;(c)销售条件:销售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资格条件;(d)销售流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确保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过程合法、有序。
3.投资者申购、赎回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1)投资者申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选择合适的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完成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
(2)投资者赎回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的规定,持有证券投资基金期限规定的期限内,向证券公司办理赎回业务,完成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
(3)投资者买卖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的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完成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
4.其他管理规定(1)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定期督促和推进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有效投资;(2)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定期提供真实有效的流动性报告,详细说明和反映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定期向受托机构进行统计,以鉴别和确认价值;(4)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定期披露各项公告,以了解该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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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二)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十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