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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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业务规则 (9)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

第五章风险管理 (11)

第六章账户管理 (12)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

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

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

第十四章附则 (19)

附件: (19)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

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

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

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

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

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

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

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

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

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

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代理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由银行、券商为销售人进行代理销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直接销售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渠道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收取基金销售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交易类业务与非交易类业务。

(一)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者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方式变更、转换、转托管等;

(二)非交易类业务:指只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导致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登记、撤销、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等。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

(一)统一组织:总行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二)授权经营:申请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网点需经总行审批;

(三)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行、营业网点(支行)两级管理;

(四)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销售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机构和销售网点。本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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