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基金销售公司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模版
xx-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业务运行,促进各项业务流程标准化,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实现合规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xx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开展”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开户、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理顾关系管理、基金推介、预约、签约缴款、投资冷静期、存续管理、清算兑付、增值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各分支网点及驻点机构所有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的员工,公募基金业务除外。
第二章业务开展范围第四条业务范围包括:(一)开户:包括线上开户、柜台开户、客户信息修改、相似客户合并,完成客户账户开立、完善多资产账户合并;(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包括特定对象确定、合格投资者确认;(三)理顾关系管理:包括理顾关系分类、权限、确认和转移原则;(四)基金推介:客户在完成特定对象确定后,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明泽所募集基金的环节;(五)预约:包括客户自助预约、理财顾问协助客户预约;(六)签约缴款:预约成功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合同签署、缴纳认购款、合同提交审核等行为;(七)投资冷静期:“私募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完成基金的认购款项缴纳后即进入投资冷静期,冷静期为24小时,非私募基金不涉及该业务;(八)存续管理:产品成立后发布成立公告、发放产品确认书、完善存续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净值、定期不定期报告、召开投资者会议、基金经理人座谈等行为);(九)清算兑付:包括产品开放期分红派息、份额赎回、合同到期兑付;(十)增值服务:包括身份规划、置业服务、高端教育、生活提醒、积分商城、线下活动等。
第三章业务开展指引履行规则第五条每项业务范围均已经制定标准的业务指引,详情请查阅附件。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模版 (2)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金融机构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行机构、个人投资者的基金销售业务。
第三条组织架构与职责各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支行反洗钱工作,并明文确定本支行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及成员名单、职责分工、以及所辖营业网点的反洗钱职责,并应报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掌握要点第四条基金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一)为个人或机构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二)要求客户提供和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三)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核对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客户姓名、联系电话等。
客户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应与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所载信息一致,并登记有效。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年检有限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四)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核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证件,要求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核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证件,要求必须进入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证信息,并在“二代鉴别仪”进行身份证验证,并对验证的记录进行提取并按月装订备查。
(五)个人投资者需输入正确的资金账户密码。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该业务可能会给我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促进我行代理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xx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行政法规、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销行为是指我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活动。
代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开展营销宣传、推介,办理开户、销户等帐户业务,购买(参与)、赎回(退出)等交易业务,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按实现形式划分,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包括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及其它形式。
从产品起点上是指上述形式中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代销金融产品。
第四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
法律上,我行对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的责任,对因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信用、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营业部、理财中心等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第三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内部管理规定,让投资者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合规体系,提供充足的资讯,制定投资顾问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保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操作。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投资者理性、审慎投资,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章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并进行授权、分级管理,明确销售权限、费用结构、销售奖励机制等,保证销售人员实行合规、公正、有效的销售服务。
第七条银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实物出资、持仓凭证交付的原则,不得以虚拟方式销售。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全面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销售的产品适合投资者。
如果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合某些投资者,银行应当明确告知投资人,并建议其选择其他资产。
第九条银行对已经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实施持续监督,进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适的调整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的交易明细、份额净值、历史业绩、份额赎回等信息,不得隐瞒或不提供、误导或误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合规控制第十一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当围绕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方面展开。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销售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流程,确保合规运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规性,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确保业务的合规运作。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本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行为管理。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销售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因素,向其推荐适当的基金产品。
...
第十八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的有关基金销售管理规定不再适用。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完)。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开办条件 (6)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6)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12)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13)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1. 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银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对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管机构相关行政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并委托我行代理销售其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对合作机构管理,我行遵循“名单制管理、严格准入、动态考核、合理退出”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名单管理根据职能归口,总行/产品管理分行使用准入和退出打分表对合作机构进行评分,私募投资基金审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作为管理合作机构的日常职能单位依照评分结果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进行归口管理。
未达到准入标准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
第五条动态考核根据职能归口,总行/产品管理分行应持续对已签订代销协议的合作机构进行跟踪评价,掌握合作机构的最新动态。
第六条合理退出根据动态考核结果,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我行合作标准的机构,采取动态退出(临时个案评价)方式,经渠道代销委员会审批同意予以退出。
未发生动态退出的合作机构,定期进行年度例行准入重检评价,对于未达重检准入标准的合作机构,经渠道代销委员会审批同意予以退出。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监控及评价管理第七条对合作机构管理,我行采取“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流程管控方式。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节选)
第三章网点设置和分支机构管理
第九条代销网点管理
(一)须经总行个人金融部理财中心授权。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至少配备一名经支行审核聘任的基金销售人员。
第四章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条基金从业人员,包括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及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
第十一条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符合监管要求;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并经支行审核聘任。
第十二条基金业务的宣传推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和后续咨询服务须由基金销售人员办理;基金交易申请的系统录入、凭单打印和客户签署等工作可以由柜面操作人员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引言为保证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并使基金销售业务得以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工作,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发展。
账户开设账户开立基金销售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代销协议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
账户使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应当用于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禁止用于其他用途。
账户注销账户注销原因基金销售公司应在以下情形之一或几种情形同时存在时对账户进行注销:1.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协议要求注销要求;2.投资者已过世或已被宣告失踪;3.投资者已被宣告破产;4.投资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刑。
账户注销程序账户注销程序如下:1.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资者要求或者有关机构要求,执行账户注销申请。
2.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注销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注销,恢复账户的使用权。
3.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注销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对注销账户进行封存,并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账户变更账户变更情形投资者变更账户信息,应当向基金销售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账户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年龄、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以及银行账户、通信地址等联系信息的变更。
变更申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电话、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交账户变更申请。
基金销售公司应当核实投资者提供的变更信息,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账户资料保管与服务账户资料保管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账户资料保管制度,严格保管账户资料,确保投资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服务内容基金销售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产品推介、销售服务等多种服务内容。
同时,基金销售公司还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发布基金产品公告、市场分析、基金收益结构等投资信息,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他们成为理智投资者。
账户管理规定交易时间基金销售业务账户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上午9:00到下午15:00(节假日除外)。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模版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3.基金销售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规范要求。
二、销售资格4.从事基金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包括合格证书、培训证明等,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保持专业素质和能力。
5.机构应核实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其具备进行业务的能力。
三、销售宣传6.销售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全面、公正,不得夸大或误导投资者。
7.宣传材料应清晰标明风险提示,并以明显的方式突出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8.禁止使用虚假或夸大的收益承诺,要求销售人员向投资者进行真实的说明。
四、风险揭示9.销售人员应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投资决策前告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10.销售人员须向投资者对产品特点、费用结构、退出机制等进行详细解释,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产品。
五、合规要求11.销售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
12.禁止销售人员自觉或被动地为投资者违法违规操作提供帮助或便利。
13.销售人员应定期参加合规培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了解并践行合规要求。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14.销售人员应注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剥削投资者。
15.销售人员应切实履行知情、尽职、保密等义务,对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守秘密。
16.投资者对销售人员存在投诉或举报行为时,机构应设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有效予以处理。
七、业务记录和报告17.销售人员应记录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的书面资料、电子记录等。
18.销售人员须定期向机构报告销售业绩、投资者反馈等情况,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业绩评估机制和监督制度。
八、处罚措施19.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销售人员,机构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20.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纪律监督机制,加强自身组织的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维护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律管理责任,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服务投资者的原则进行销售活动。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活动的合规性。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内部职责和管理层级。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和业务规范。
第十条基金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提供合适的产品推荐。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解释基金的风险特征、收益预期和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方式误导或诱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投资教育和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附件8: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行为,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保证我行基金代销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代销网点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第三条我行的基金代销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负责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基金代销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各机构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销售渠道。
各代销网点应当参照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适用性问题导致的风险。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设置基金代销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系统参数,确保电子销售渠道同样符合销售适用性原则。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适用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我行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和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一)各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按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执行。
(二)我行根据相关评级机构标准和调查评价流程,客观准确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对基金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以总行统一设置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主办行。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交易账户是指记录投资者在我行办理的全部基金业务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来办理基金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借记卡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基本规定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必须以实名在银行销售网点开立一个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八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指定其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在我行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资金收付工作的交易账户。
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有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第九条基金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一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本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进行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销售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稳健开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第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开设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并在账户开立前向客户明确告知账户开设流程、规则及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严格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并对客户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客户应提交完整的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情况等证明文件,以及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资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向其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投资产品。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并明确双方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规则与费用。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将客户基金账户的开立信息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并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开立后及时告知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并告知客户基金账户的风险提示。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使用第七条客户在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八条客户申请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其它所需证明文件。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核实客户的申请信息,确保交易流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对客户账户、资金、交易风险等进行适当管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和客户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监管要求,保障销售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做好信息核查和管理。
银行基金销售方案模板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财富的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基金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提高银行基金销售业绩,特制定以下销售方案。
二、销售目标1. 提高银行基金销售规模,实现年度销售目标。
2. 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客户忠诚度。
3. 培养一支专业、高效的基金销售团队。
三、销售策略1. 市场调研与分析(1)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趋势。
(2)挖掘潜在客户,制定针对性营销策略。
2. 产品策略(1)优化基金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2)推出特色基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3. 价格策略(1)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基金销售价格。
(2)推出优惠政策,吸引客户购买。
4. 推广策略(1)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多渠道宣传。
(2)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扩大品牌影响力。
5. 团队建设(1)加强销售团队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2)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团队活力。
四、销售实施1. 制定销售计划(1)明确销售目标、策略和措施。
(2)分配销售任务,明确责任。
2. 客户开发与维护(1)开展客户调查,了解客户需求。
(2)建立客户档案,实现精准营销。
3. 产品推广与销售(1)开展产品说明会、客户讲座等活动。
(2)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推广基金产品。
4. 销售数据监测与分析(1)定期收集销售数据,分析销售情况。
(2)针对销售数据,调整销售策略。
五、销售考核与激励1. 制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
2. 设立销售奖励机制,激励优秀员工。
3. 定期开展销售竞赛,激发团队斗志。
六、风险控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规销售。
2. 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降低销售风险。
3.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客户权益。
七、总结与改进1. 定期总结销售工作,查找不足。
2. 针对问题,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 不断提高销售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旨在为银行基金销售提供指导,以实现销售目标,提高客户满意度,培养专业销售团队。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是银行业务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与客户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基础。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对于加强银行基金销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结合实际情况,本文提供一份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员工。
第三条银行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基金销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银行应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规范培训,提高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投资教育和风险提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应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基金销售管理机构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基金销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和管理银行基金销售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基金销售业务;
(三)审核、监督和指导基金销售人员的业务行为;
(四)监督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处理相关客户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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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业务规则 (9)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
第五章风险管理 (11)
第六章账户管理 (12)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
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
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
第十四章附则 (19)
附件: (19)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
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
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
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
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
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
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
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
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
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
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代理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由银行、券商为销售人进行代理销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直接销售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渠道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收取基金销售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交易类业务与非交易类业务。
(一)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者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
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方式变更、转换、转托管等;
(二)非交易类业务:指只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导致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登记、撤销、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等。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
(一)统一组织:总行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二)授权经营:申请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网点需经总行审批;
(三)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行、营业网点(支行)两级管理;
(四)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销售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机构和销售网点。
本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