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竞业竞争限制及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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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竞业竞争限制及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公司
雇员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雇员”)雇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受雇于公司。公司和雇员为明确雇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可能会创作和职务成果(定义如下)的所有权并规定其他与知识产权及保密有关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定义
在本协议中:
“公司业务”指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资源对接、与光相关技术研发、产品集成、产品交易、物流配送和信息发布等以及除公司外的其它集团公司从事的其他业务(无论是与上述业务有关还是无关,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站的运营及广告业务、咨询业务,集采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进行的或明显预期进行的一切研究与开发。
“公司拥有的成果”指职务成果以及根据本协议第3.2条转让给公司或集团的其他所有成果。“著作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含义。“成果”指所有可取得或不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发现、设计、工序、公式、革新、开发、改进,可取得或不可取的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文章、报告、制图、图纸、蓝图、广告、营销材料、标识等),技术诀窍以及商业秘密。
“职务成果”指雇员在受雇于本公司期间(包括本协议日期前的任何受雇期间)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设想、创作、开发、实施或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并至少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所有成果;
涉及公司业务任何方面的;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为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
“集团”指的是公司以及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公司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指的是任何前述的实体之,
披露
雇员同意在职务成果产生后立即(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职务成果产生后的三十(30)天)用公司规定的表格全部向公司披露。
对成果的权力
3.1 所有职务成果均为公司单独拥有的财产,而且职务成果的全部著作权、就职务成果的全部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全部专利权以及职务成果的其他所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均归属于公司。
3.2 对于雇员目前或在受雇期间拥有任何权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成果,雇员在此将该等权益转让给公司。雇员声明并保证,雇员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的所有成果均适用本协议的规定,雇员特此免除公司及其继任者、受让人、关联公司、被许可人、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以下统称“关联人”)因公司或其任何关联人使用或披露该等成果而对雇员承担的任何责任。
3.3 尽管有第3.2条的规定,若雇员可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满足下列条件,公司不得要求雇员向公司转让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任何成果:
雇员没有使用公司的任何设备、物品、设施或商业秘密并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所创造的;在任何方面均与公司业务无关的;
不是因雇员为公司完成任何工作所产生的。
在公司予以保密的情况下,雇员应当向公司披露其认为是他/她的财产并不适用本协议规定
的所有成果以及公司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而无论该等成果是雇员单独还是与其他人共同创造的,也无论该等成果是在受雇前还是受雇期间创造的。
3.4 雇员进一步同意,除本协议另行规定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以外,雇员无权利并不得直接或间接:
复制、改变、修改、翻译、生产、营销、出版(发布)、发行、销售、许可或分许可、转让、租赁、传送、传播、展示或使用公司拥有的成果,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将公司拥有的成果、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用于创作派生作品、提供电子方式的访问或阅读或存入计算机储存器;
在中国货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或申请注册)公司拥有的成果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其他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引起其他人的任何上述行为。
3.5 如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拥有的成果的若干权力(下称“该等权力”)必须归属于雇员且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就归属问题另行约定,则本协议双方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权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转让,则雇员应在最大的程度上向公司转让该等权力;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雇员不能将该等权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公司,或该转让须由政府部门批准而未能获得批准,则雇员在此自动将该等权力中不能转让部分许可给公司,以便公司及其继任者拥有公司拥有的成果(及其修改作品和派生作品)的全部使用权和实施权。本第(2)项所规定的全力许可应为不收费、不可撤销、独占性(排除雇员本人及所有第三方)、全球性和可转让的,公司亦有分许可权;
雇员同意,不行使不能按照以上第(1)或(2)项规定转让或许可给公司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拥有的成果的署名权及其他“人身权”),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3.6 雇员同意,雇员在雇佣关系终止后一(1)年内向第三方披露的或在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表所提出的专利或著作权申请中所述的任何成果,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被视为公司拥有的成果,但雇员证明该成果是在雇佣关系终止后设想、创作或开发,并首次实施或以有形形式表现的除外。
保密
4.1 对公司提供给雇员或雇员在受雇期间以其他方式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方法、技术诀窍、公式、构成、工序、发现、机器、模型、装置、规格、发明、计算机程序、研究项目或类似项目),业务信息(诸如有关成本、利润、采购、市场、销售或客户清单等方面的信息),有关未来开发的信息(例如研究与开发或未来的营销或推销计划)以及其他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雇员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并在公司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公司。雇员进一步同意,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
4.2 所有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记录、计算机程序、计算储存信息、计算机软盘及其他媒介物、文档、图纸、草图、蓝图、手册、信函、笔记、笔记本、报告、备忘录、客户清单、其他文件、设备,专有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资料、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统计资料、货源资料、企业财务数据,销售策略,销售计划,销售对象,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政策、招标投标中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产品关键件、主要件的生产工艺、技术诀窍及相关数据等,无论是否由雇员草拟,均属于公司单独拥有的财产,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移出公司场所,雇员不得擅自自制该等信息或资料,雇用关系终止后,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雇员应立即将所有有形形式的该等信息或资料及其所有复制品和节录返还公司,雇员同意不制作或保留该等信息和资料的任何复制品,并同意在雇用关系终止后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向公司提供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