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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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4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组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职能。

2、制定地方药品标准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4、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和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5、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职能。

6、查处假劣药品和审批药品广告职能。

(二)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

3、审批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医疗器械广告职能。

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管理特种药械职能。

安徽地方标准

安徽地方标准

安徽地方标准安徽地方标准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制定、实施并适用的一类地方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主要用于规范、指导和监管相关领域的工作。

这些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标准1.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农产品质量、食品加工卫生等多个方面的标准,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建筑工程相关标准:包括建筑材料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用于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的品质和安全。

3.道路交通标准:包括道路建设标准、交通设施标准等,用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和流畅性。

二、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规范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减少空气污染程度。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规范各类工业企业、农业和城市排水系统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3.噪声污染标准:用于规范机械设备、建筑工地、交通等产生的噪声,保障人们的听觉健康和生活质量。

三、关于企业管理的地方标准1.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用于规范各类企业的生产活动,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产品质量管理标准:用于规范企业的产品生产、质量检验等环节,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

3.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用于引导企业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环境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公共服务的地方标准1.医疗服务标准:包括诊疗操作标准、医院管理标准等,用于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健康。

2.教育教学标准:包括课程设置标准、教师培训标准等,用于指导和规范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

3.旅游服务标准:用于规范旅游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公共安全。

以上仅为安徽地方标准的一部分内容,根据具体领域的需要,安徽省还会制定更多相关标准,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提高整体的质量水平,并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皖价费〔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鉴于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整理归并我省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能源不断涌现,国家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产品检验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四、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为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强制性监督检验按本收费标准的70%执行,仲裁检验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0%,涉及到产品质量寿命、使用性能的委托检验项目收费,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议收取。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 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单位、煤炭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出售和煤矿企业采购、使用的凭证。

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领取安全标志准用证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第四条国家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安标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对安标中心反馈的我省申办安全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为分局)对辖区内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受省局委托,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参与省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标志申办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相应的注册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符合生产相关产品所需达到的最低限额;(三)有与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四)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检测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常、完整的技术条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有省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条件。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本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做好畜产品检疫等工作。

安徽省企业标准备案

安徽省企业标准备案

安徽省企业标准备案安徽省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拥有众多实力雄厚的企业。

为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安徽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标准,并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本文将对安徽省企业标准备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产品质量、生产工艺、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是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自身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

安徽省政府通过制定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其次,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文件。

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只有经过审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才能取得备案登记证书。

再次,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对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备案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备案管理也可以有效监督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安徽省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企业标准备案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备案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企业和产品。

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备案管理制度,提高备案审核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备案服务。

总之,企业标准备案是安徽省政府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为安徽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政府也将继续加大对企业备案管理的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推动安徽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7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7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7修改)【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1.02【实施日期】1994.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以监督抽查为主。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农用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烟、酒、药品、食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标准的制定与修定

标准的制定与修定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与修定第一节 标准的制(修)定一、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国民政府及以前,安徽省未制定过产品技术标准。

民国20年(1931年)3月实业部拟定《工业标准化委员会简章》经国民政府核准,于同年5月2日部令公布施行,并相继成立了机械、电气、化工、汽车、矿冶、土木、医药器材等7个标准起草委员会。

安徽省工厂企业除用外国标准外,大多自行采用各标准起草委员会与全国度量衡局、中央标准局发布的工业标准和中国国家标准。

省度量衡模范制造厂按标准制造砝码、秤等计量器具,省农业部门仿制棉花、茶、麻、烟叶实物标准。

50年代,安徽省各有关部门和工厂企业主要应用国家各部委制定的部标准,省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仿制棉花、茶叶、烤烟、麻等实物标准;省粮食厅1953年为统购统销制定了粮油收购标准、1955年又制定了粮油调拨标准。

佛子岭水电站于1954年4月发布《佛子岭水电站运行规程》企业标准,1957年5月淮南煤矿机械厂制定G I-57《禁固件》企业标准。

1961年省计量局设标准化组,指导、协助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产品技术标准,配合省农业、商业部门对烤烟进行分类定级和仿制棉花、麻、茶叶等实物标准、制定种子、种畜、种苗标准。

1964年4月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布《安徽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几项规定》,对省各主管厅、局的名称、代号及省直各厅局和各专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代号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及《安徽省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省管产品企业标准由生产单位提出草案,主管厅(局)审批、发布,报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备案,专区、市、县管产品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标准计量部门负责,同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结束了在此之前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标准的无序状态。

4月27日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转发1964年省轻工、纺织、化工、农业、林业省企业标准制定计划共40项。

1980年10月省标准局印发《安徽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几项规定》时,明确省及各行署、市主管部门制定、修定和审批的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一律报送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编号发布,并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在内部制定的原材··426料、半成品、协作件、工艺工装等技术标准由企业自行审批、发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现将《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三五”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皖经信规划〔2017〕82号),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示范平台)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省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省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

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第四条新产品认定按照常年受理、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

符合新产品认定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新产品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

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七条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二)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进的产品;(三)将一个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将一个成系统的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将一个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四)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五)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营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算公式:营业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对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抽查评估结果的思考—_—以安徽省为例

对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抽查评估结果的思考—_—以安徽省为例

对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抽查评估结果的思考——以安徽省为例■张文秋 闵 芳(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本文依据对安徽省2018年自我声明公开的200项企业标准抽查评价结果,分析自我声明企业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和提升自我声明企业标准质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问题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0.10.021Reflection on Spot Check Evaluation Results of Self Disclosed Enterprise Standards--Taking Anhui Province as an ExampleZHANG Wen-Qiu MIN Fang(Anhui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Abstract: Based on the evaluation results of 200 enterprise standards disclosed by Anhui province in 2018,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elf-declaration and disclosure of enterprise standards, and proposes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se standards.Keywords: enterprise standard, self-declaration and disclosure, problem标准实践1 引 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在总结局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1988年《标准化法》确认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体现了政府主导标准化资源的配置,不利于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标准备案制度日益显示出其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一面,需要加以改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皖政[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

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是推动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产品、技术、服务和管理与国际接轨,提升区域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认识不足、机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服务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水平。

2.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现代服务业、公共管理等领域为重点,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为突破口,以促进标准的研制、国际国内标准的采用、标准的实施为着力点,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构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标准化工作达到“中部地区领先,全国中等偏上”的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7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1、由原省环保局承担的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局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7、省经贸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以及原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财企[2010]1239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239号)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各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1、省商务厅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2、省财政厅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质发〔2009〕57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第九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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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质发〔2009〕57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

第九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行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一)标准文本(送审稿);(二)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件1);(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五)试验验证报告;(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四条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附件3)。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企业的隶属关系备案:(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下列产品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一)消防用设备、器械、材料;(二)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三)饲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4);(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附件5);(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4份)和电子文本;(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式样见附件6);(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附件7);(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附件8)。

(二)准予备案应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附件9);标准纸质文本一式4份,A3纸双面打印,备案专用章(附件10)加盖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三份发送企业。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

申请修改时请填写《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附件11)。

企业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等技术性内容修改时,应由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同意。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产品标准号加修改单号构成(附件12)。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附件13)。

企业产品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延长3年。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附件14)。

(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重新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相同。

(二)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前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变更后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前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注销备案。

第二十九条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

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附件15)。

第三十四条按照谁备案谁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级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标准清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编制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7、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注:打“*”号部分是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必须包括的内容,其它内容企业根据标准的实际情况说明。

附件2: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注: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附件5:关于批准发布《×××××》等企业产品标准的通知安徽省××××有限公司文件××字〔200×〕××号关于批准发布《×××××》等企业产品标准的通知×××××:Q/××××-××××《×××××》、Q/××××-××××《×××××》…业经审查,于××××年××月××日批准发布,××××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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