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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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房屋征收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大小七孔景区扩容提质步伐,推动荔波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荔波旅游景区提质扩容(驾欧片)规划红线范围内。

二、征收单位及被征收单位

荔波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征收主体,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被征收单位为房屋产权所有人。

三、征收时间

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7年3月15日。

四、征收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法制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和小七孔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招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需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进行确认、丈量、登记、测算和汇总,负责做好相关征收补偿工作。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六)遵循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的原则。

(七)新街片遵循按房屋面积相近,先交房先选房原则,同一天内交房的优先选择区位进行抽签选房;拉圭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遵循被征用房屋邻街远近及区位进行分类安置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由征收主体单位或具体实施征收单位公开招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需征收建筑物进行确认、丈量、登记、测算和汇总,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对中介机构测绘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测量,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负责,并且以最后一次测绘数据为准。

(二)被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单位牵头,被征收人(户)参与,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测量。如被征收人拒绝参与,可由征收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申请荔波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依法征收。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后对房屋进行拆除,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后再进行补偿。

(四)2016年11月3日小七孔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通告》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

七、房屋征收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征房还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其中一种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以1363元/m²标准进行补偿;砖木、木瓦房屋按建筑面积以650元/m²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房还房方式。实行征收搬迁统建还房安置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房还房、拆一还一、过渡安置”,按单元安置方式进行过渡安置补偿。被征收两处(含两处)以上房屋的搬迁户,房屋面积累计后合并进行安置,安置房户型占地面积为80m²至160m²不等,单元楼层数为4层以下。

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符合搬迁条件的被搬迁户,确保一户一宅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安置。

(1)框架、砖混结构房屋:①搬迁户若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一个最小可选单元面积,差额面积按1363元/m²购买。②若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一个最大可选单元面积,超出面积100 m²以内按1363元/m²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房屋安置。若超出安置

面积100 m²(含100 m²)以上的,可选另一个面积相近单元房补偿安置,仍超出原住房面积的部分由搬迁户按1363元/m²购买。

(2)砖木、木瓦房屋:①以供人居住和生活部分为计算基数计算补偿安置面积。②若房屋内有二层以上楼板的,按楼板的实际面积计算补偿安置面积。③楼下附属设施(含圈舍、厕所、柴房等简易结构)按《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计算补偿。

(3)非本村组户籍的外来户房屋征收补偿。对于与房屋所在地村组农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外来户所建房屋,参照本村组村民的安置补偿方案执行;对于与房屋所在地村组农户无直系亲属关系的外来户所建房屋按下列所述执行:①已入住并实际在房屋内生活且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可按征房还房的原则予以安置;②对于房屋已建好但未入住的,按1363元/m²标准进行补偿,需安置的报经征收单位批准后,按2000元/m²进行购买;③对于所建房屋属商住两用性质的,按居者有其所的原则,可参照本条①②款进行住房安置,商业部分按1363元/m²标准进行补偿。

(4)被征收房与安置房实行多退少补,差价部分在交付安置房时及时结清。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由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八、地上构筑物补偿

非住房的建筑物(简易房)及附属物、构筑物不进行还房安置,按《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据实采取货币补偿。

九、房屋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的补偿

(一)普通民房的相关附属设施按《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和《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据实采取货币补偿。

(二)宾馆、酒店等经营性用房按《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指导标准》(附件4)执行。

(三)搬迁户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原貌,不得对征收房屋进行破坏性拆除。

十、搬迁过渡费

(一)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元/m²·月;

(二)计发时间:以被征收户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单位将安置房交给被征收户之日后3个月止;

(三)支付方式:由征收单位一次性先行支付6个月,剩余部分待征收单位将安置房交给被征收户后一次性付清。

十一、搬迁费的计发标准

被征收人因征收而搬迁的,由征收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0元/㎡·次标准进行补助,过渡安置的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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