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 第二章医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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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利,实现自己意志以达到对患者应尽责任的目的。这 种医生的特殊权利称之为干涉权。 使用情况: 1、病人拒绝治疗 2、讲真话可能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3、病人要求保密,但可能对他人社会产生危害 4、对病人实行行为控制 医密 医务人员不应泄露工作中的能够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1、向病人保密 2、为病人保密 例外的情况:(1)危害第三人的利益(2)违反法律(3)与社会公益相矛盾 在实施具体的保密计划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无意识的外泄。 应当言行表情一致 医务人员应当仔细了解病人的状况,包括社会关系、职业、特长、爱好等,以免造成保密失败。 医务人员应当养成不在背后议论别人、说闲话的习惯。
医德关系 医德关系包括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医社关系
医患关系
1、医患关系的含义:
狭义:医学活动过程中医生与病人之间所结成的特定的一种人际关系。
广义:以医务人员为中心的群体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建立起来的医疗卫生保健供求关系。
2、医患关系的性质
契约关系(法律):这种契约关系是因医疗消费而形成的。
信托关系(伦理):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病人对医务人员充分信任和依赖基础之上的,是信托关系
3、医患关系的道德特点
(1)目标一致的相互依赖性——医患双方结成良好的关系的内在根据
(2)不平衡性和不对称性——医患双方产生矛盾冲突的客观原因
医患相处,患者处于弱势。通常医者对医患关系的协调应负主要责任
4、医患关系的模式
(1)萨斯/荷伦德模式
模式类型 医者地位
患者地位 临床应用
生活原型
主动-被动型 为患者做什么 被动接受 麻醉、急性创伤、昏迷
父母与婴儿
指导-合作型 告诉患者做什么 合作
急性感染
父母与青少年
Biblioteka Baidu
共同参与型 帮助患者自疗 伙伴关系 大多数慢性疾病
成人之间
(2)布朗斯坦模式:传统模式、人道模式 (3)维奇模式:纯技术模式、权威模式、契约模式 (4)伊曼纽尔模式: 5、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三化”及其道德要求 民主化、法制化、物化 医患关系的民主化趋势 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生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威 病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病人自主决定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道德要求 医生充分尊重病人的自主选择,将医疗措施和方案的选择权以及是否要接受治疗的 决定权交予病人。 医患关系的法制化趋势 传统的医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伦理道德规范维系的。 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和维系逐渐进入法律的视野 道德要求 医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学法、守法,自觉地在实践中维护病人的权利。 医患关系物化趋势 传统的医患关系具有直接性、稳定性、整体性等特点;在现代医疗实践中,随着医学高技术的 大量应用,医患之间越来越多地介入了“仪器”这个第三者 道德要求 这就要求医生充分认识到这种“物化”趋势的弊端,自觉克服医学技术发展对医患 关系的副作用,有意识地增加与病人的情感交流,增加对病人的人文关怀,真正体现医学的人 道主义。 6、医患冲突及其调适 医方:医德、医术(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管理水平、行为作风等) 患者:不良求医行为、不信任就医心理、对健康期望过高、疾病本身 社会:价值观、医疗体制、道德风尚、保障制度等 医方-----医生、护士、医技人员、预防人员、医院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组成的团体和各级
医际关系
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即医际关系,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人员之间形成的关系,也是医疗活
动中一种重要的人际关系。
广义 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后勤及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狭义 医生、护士、医技人员之间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原则
(二)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意义
1、共同维护病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1、有利于医学事业
2、彼此平等,相互尊重
2、有利于医院集体力量的发挥
3、彼此独立、互相支持和帮助
3、有利于医务人员成才
4、彼此信任、互相协作和监督
4、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5、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和发挥优势
医疗卫生单位 患方-----病人、病人家属、监护人员及其他与病人有关的个人和单位共同组成的团体
7、医患双方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 (1)病人的道德权利 《病人权利章程》 (2)病人的道德义务 (3)医生的道德权利—特殊权利(干涉权) (4)医生的道德义务 —(医密) 病人的权利 1、基本医疗权 2、疾病认知权 3、知情同意权(见“临床诊疗道德” ) 4、保护隐私权 5、医疗监督权 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权 7、要求赔偿权 疾病认知权 病人有获得自己所患疾病真实情况、了解自己医疗措施和预后的权利;医务人员在不影响治疗 效果和不过分加重病人心理负担的前提下,应该对病人讲真话,尽可能将有关其疾病的信息告 知病人。疾病认知权还包括病人可以提出医疗意见并得到答复。 要求赔偿权 因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而造成的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医疗事 故的,病人及其家属有权向医疗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的要求。 干涉权(医生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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