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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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评估

司法鉴定评估

按受损程度划分——可修复、不可修复
按损害存续时间划分——暂时性、永久性 按损害来源划分——自然灾害、他人侵权
3、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鉴定评估 5、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评估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特点 1.目的的“公正性”。 2. 行为的“严肃性”。 3.过程的“复杂性”。 4.结果的“精确性”。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2.5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定义 (一)一般定义: 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委托估价 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估算、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1、首先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 2、其次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现状 1. 估价委托不规范。 2.司法机关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知识匮乏。 3.质证程序缺失。
五、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难点 1.相比抵押评估风险更大。 2.范围难以界定。 3.时间紧任务重。 4.当事人、司法机关不能履行配合的义务。 5.履行质证义务出庭答辩。
六、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严肃性。 2.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义。 3.合理作出假设限制条件。 4.清晰界定估价对象范围。 5.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给出的定义:
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 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
关专业意见的活。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类别 1、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析产)鉴定评估 类型:土地、房地产(现房、在建工程)、附属设施 2、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定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受损带来的减损额。 类型:按受损事实划分——实体损害、功能损害、经济损害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业务”是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坚持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始终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估价的传统主要业务之一,但仍然存在着“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的问题。

其他的传统主要估价业务有: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税收估价。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估价(一)什么是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二)什么是司法鉴定估价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估价应称为司法估价,因为“估价"是“鉴定”中的一种,即对诉讼涉及的“价值或价格”等的鉴定。

但鉴于“司法鉴定”已成为一个特定术语,因此将属于司法鉴定性质的估价称为“司法鉴定估价”。

(三)什么是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如果套用上述司法鉴定的概念,并结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中的“房地产估价”定义来给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下定义,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运用房地产估价知识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要搜集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并对其进行归纳、分类。

(一)司法拍卖估价涉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需要估价。

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

(二)分家析产估价分家析产主要是因家庭成员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有离婚、继承导致的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估价中,最典型的是离婚引起的房产估价.具体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得房的一方应给得钱的一方多少钱.(三)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损害发生后,不可回避的是如何解决赔偿问题.房地产损害的种类主要有:1、房屋受损,如造成房屋门窗变形、墙体开裂、倾斜、倒塌等;2、采光、日照受影响;3、景观、视野受影响;4、辐射问题,如在附近架设高压线、建变电站等;5、噪声污染,如在附近建高架桥、修铁路等;6、各种房屋质量缺陷,如在层高(或室内净高)、保温隔热、隔声、防水、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开发商竣工交付的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7、绿地面积减少、建筑密度增加等;8、发生火灾,如世博会后上海发生的火灾;9、因未能履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估协〔2018〕6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司法评估质量,规范我省房地产司法评估行为,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2018年12月18日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司法评估行为,保证房地产司法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评估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司法评估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及案件查处中,涉及房地产的项目,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其价值或者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估价对象是指不动产权属证载的房屋、土地以及估价对象正常使用所必需的配套附属构筑物、设施设备等。

不包含不影响估价对象正常使用的、可移动搬迁的设施、设备等,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评估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相关案件办理单位。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司法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验,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补充、完善资料。

司法房产评估法律规定(3篇)

司法房产评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房产评估工作,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房产评估,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司法房产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司法房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不得有虚假评估、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鉴定人第六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四)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九条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房产价值的案件时,需要评估房产价值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委托人委托司法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二)被评估房产的权属证明;(三)被评估房产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二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工作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事项、评估方法、评估费用、评估期限等内容。

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体要求

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体要求

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体要求
1. 房地产司法评估得公正吧!比如说像给房子做个完全不偏袒任何一方的“体检”,咱得保证评估过程是一丝不苟的呀!这样大家才能都信服嘛。

2. 房地产司法评估一定得专业呀!就好比一个大师级别的医生看病,不能有丝毫马虎,必须得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准确判断房子的价值等方面呀!
3. 房地产司法评估要严谨呐!这可不能开玩笑,就像造一栋高楼大厦,每一个细节都得精雕细琢,不容许有一点差错呀!
4. 房地产司法评估得客观吧!不能被感情左右,就如同裁判判罚比赛,得依据事实和规则,而不是凭个人喜好来呀!
5. 房地产司法评估需全面吧!不能只看表面,得像侦探查案一样,把房子的里里外外都了解透彻才行呀!
6. 房地产司法评估得准确呀!不准确那不是乱套了嘛,好比射箭要射中靶心一样,得有那个精准度才行呐!
7. 房地产司法评估应合理吧!不能乱来的哟,就像是给一道菜定价,得根据食材和烹饪难度等合理确定价格呀!
8. 房地产司法评估要及时呀!不能拖拖拉拉的,就跟救火似的,得迅速行动起来呀!
9. 房地产司法评估要可信呐!要是不可信那还有啥意义,就像朋友之间的信任一样重要呀!我的观点就是,房地产司法评估一定要做到这些总体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让人放心!。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

在各种经济纠纷中,有许多涉及到房地产估价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专门的房地产估计机构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而司法鉴定评估的结论是否公允和是否值得采信,都需要一定的标准和司法解释。

所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那么,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有哪些重要的内容呢?为你解答。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一、引言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地大房小司法鉴定评估

地大房小司法鉴定评估

地大房小司法鉴定评估1、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包括以下主要类别: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为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通常不评估变现价值,不考虑房地产拍卖(变卖)成交后交易的税费以及税费的转移分担。

经估价机构书面提示后,委托方在鉴定评估委托中,仍然特别指明要求评估变现价值的,可以在揭示该房地产市场价值之后,评估其变现价值。

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司法拍卖(变卖)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2、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第一步:委托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步:受理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好吧,今天咱们聊聊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儿严肃,不过别担心,咱们轻松点儿说。

大家知道,房地产可不是随便买卖的,尤其是当你觉得某个房子“价格不合理”时,或者当买家和卖家为价格争个不可开交。

哎,这时候就需要司法鉴定评估出马了,真是“救急”的大好帮手。

你想啊,房子这东西就像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有时候值钱得不得了,有时候又觉得根本不值。

怎么判断?这就要看评估师了。

他们就像是房产界的小侦探,凭着一双火眼金睛,迅速找到房子的真实价值。

这可不是简单的算数,得考虑地段、面积、装修、还有市场的动向,真是头疼。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评估师到底看什么?地段!就像那句老话说的“地段决定一切”。

一块地,前面是马路,后面是公园,旁边还有个购物中心,那绝对是一块风水宝地。

反之,如果在个偏僻小巷里,连个便利店都没有,那就得打个折扣了。

还有房子的面积,越大越好,但你也得看看房子的形状。

长条形的房子跟方方正正的房子,舒适度可差得远呢。

评估师还会注意到房子的装修情况。

想想你家那几乎快要脱落的墙皮和那用十年了的厨房,能卖个好价钱吗?当然不行!所以,评估师就会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意见。

他们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像是“无论如何得保持公正”,让你觉得“哎,这个价格倒是能接受”。

再说说评估流程。

这个过程就像一场大戏,评估师先得实地查看房子,观察每一个角落。

就像在进行一次房子的“体检”,看有没有漏水、发霉,甚至墙壁有没有裂缝。

然后就开始了“数据分析”,这时候,他们会拿出各种材料,像是以往的成交记录,市场的走势等等,真是忙得不可开交。

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评估,出具一份正式的报告。

这就像是给房子开了个“证明”,让所有人都心服口服。

评估不是一锤子买卖,有时候买卖双方还是会觉得不满意。

这时就得看法律了,必要时还得走上法庭。

听上去有点儿可怕,但其实就是一个程序,评估师会在法庭上作证,讲讲自己的评估依据。

说白了,就是把那些看似复杂的东西,给大家简单明了地讲清楚。

房地产转让估价指导意见

房地产转让估价指导意见

房地产转让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第九条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第十五条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房屋司法评估法律规定(3篇)

房屋司法评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司法评估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确定房屋价值、赔偿金额、产权归属等问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的评估活动。

房屋司法评估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房屋司法评估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房屋司法评估机构及资质1. 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从事房屋司法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评估资质。

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

其中,房地产评估机构专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2. 资质要求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从事房屋司法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3)具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评估师;(4)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房屋司法评估程序1. 评估委托当事人根据需要,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委托。

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委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

2. 资料收集评估机构在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后,应当收集以下资料:(1)房屋权属证明;(2)房屋实物状况;(3)房地产市场状况;(4)其他相关资料。

3. 评估实施评估机构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独立;(2)合法、合规;(3)科学、合理。

4. 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当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机构基本信息;(2)评估目的、范围和依据;(3)评估方法、程序和结果;(4)评估结论及建议;(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 报告送达评估机构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报告送达委托人。

房地产司 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

房地产司 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在当今社会,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涉及房地产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价值参考,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要确保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估价规范。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重要性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其价值的确定对于解决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具有决定性意义。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需要进行合理分割,其价值的评估直接影响到双方的财产分配;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房产的估价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分配;在因房地产损害导致的赔偿纠纷中,准确评估受损房产的价值是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

因此,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结果往往直接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个科学、合理、准确的估价结果能够促进纠纷的公平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一个不准确或不公正的估价结果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相关规范的细化程度不够。

对于一些复杂的房地产类型或特殊的估价情况,现有的规范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导致估价师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其次,不同地区的估价规范存在差异。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等不同,在估价方法的选择、参数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可能影响到估价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此外,对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

部分估价师可能受到利益驱动,出具不公正的估价报告,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应涵盖的内容(一)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机构和估价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司法鉴定住宅用房房地产估价报告

司法鉴定住宅用房房地产估价报告

司法鉴定住宅用房房地产估价报告一、鉴定目的及依据本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对住宅用房的房地产进行价值估算,以便在诉讼案件中作为参考依据。

本次鉴定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数据以及现场勘查等。

二、被鉴定物基本情况被鉴定物为一处位于XX市XX区的住宅用房,总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建筑年代为XX年,建筑结构为XXXX。

该住宅用房自XX年开始由原所有人居住,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房产的使用寿命应为XX年。

三、鉴定程序及方法1.现场勘查鉴定人员进行了对被鉴定物的实地勘查,包括房屋的结构、材料、装修情况等。

同时对周边环境、交通便利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和记录。

2.资料收集鉴定人员搜集了相关的市场数据,包括房价指数、同类物业的成交价等,对比分析了被鉴定物与周边物业的差异。

3.统计分析鉴定人员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被鉴定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了市场数据、实地勘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市场比较法评估结果根据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出,基于市场数据的分析,考虑到被鉴定物的实际情况以及周边物业的成交价,鉴定人员认为该住宅用房的市场价值为XX万元。

五、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分析在确定市场价值时,鉴定人员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房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市场数据等。

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得到了充分验证。

六、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声明本次司法鉴定由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经验的房地产鉴定师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并未受到任何利益和压力的影响。

七、鉴定结论八、附录1.被鉴定物的照片和相关材料;2.市场数据的统计表和分析报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1]9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各市(州)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处):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评估的管理职责,合力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

二、人民法院在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国家一级或者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四、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时,应当让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使诉讼当事人知晓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明确其应当为鉴定评估人员开展司法鉴定评估履行的配合义务,促进其在司法鉴定评估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五、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应当向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资料,包括:鉴定评估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资料,以及装修情况说明,查封、预查封、抵押权设立、出租等情况说明。

鉴定估价机构如需向登记部门查询取得有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

六、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提供现场查看便利;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应当到场而不到场的,应当联系基层组织派员到场见证。

房地产土地司法鉴定评估 演示文稿

房地产土地司法鉴定评估 演示文稿
• ①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 a、审判过程中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发现双
方当事人的协商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的除外);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案件, 均应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以公开随机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
• b、《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中没有编入的专业项 目,可以在《名册》外选择。《名册》中某类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 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案件的专业机构。
1、接受委托
• 大部分的法院评估业务的来源是哪里? 中级人民法院。 联络的部门:司法技术监督室或审管办。 进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后,就 等待中签了。中签以后就会通知你去法院领取委托书。
• c、双方当事人分别书面申请要求选择省外专业机构的,每方当事人 可提交三家经法院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专业机构名单,在主办人的主 持下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原则上采用随机方式指定。
• ② 对受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承办人应当审查受委托机构专业人民的执 业资格、执业证书是否与委托事项专业相符,不相符的要求换人;专 业机构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另行委托。
• ④拟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不发征求意见稿,当事人对报告提出异议的, 由审判、执行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⑤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评估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为审判、执行 部门认定的价值;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由审判、执行部门确 定。
• 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认定价值的80%,第三次拍卖 的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3年1月1日)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号施行)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1日施行

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司法评估行为,保障司法评估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评估更好地服务于诉讼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江苏省涉案财产鉴证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评估行业国家标准、准则的要求,结合NJ市司法评估实际,经NJ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NJ市从事司法评估的评估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评估机构从事NJ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工作性质)司法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为确定涉诉财产的价值或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此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评估机构和其所属的注册评估师从事司法评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评估行业国家标准、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原则。

第五条(执业条件与范围)从事司法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与项目特征相对应的评估资质,不得从事超出自身资质许可范围、资质等级和资质有效期的业务。

从事司法评估的评估师必须是实际从业的专职注册评估师,未经注册、超出注册期或非实际从业的评估师不得在司法评估报告上盖章、签字。

评估师不得从事超出自身执业范围和执业能力的业务。

第六条(回避制度)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以及评估辅助人员,与司法评估涉及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诉讼活动当事人一方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保密制度)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当保守在司法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在司法评估过程中和档案保管期间内,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司法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但因管理需要提供给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评估行业协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中的风险予以告知。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能得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估价结果。

一旦启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就要面临承担不利鉴定估价结果的法律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房地产鉴定评估费,又不提出减、缓交请求,或者提出减、缓交请求未达成合意仍不交纳鉴定评估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鉴定评估的风险。

三、当事人对鉴定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估价报告起1 O日内提出异议,超过该期间即丧失对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存在重大缺失,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查看,难以得出明确的估价结果,当事人要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如仍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需进行鉴定评估的,依照《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地产咨询性估价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当事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评估资料,或者不能对评估资料来源作出说明,对因此造成的评估结论偏差,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鉴定评估资料,或者不配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现场查看工作,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须经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移交给估价机构。

八、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评估资料,申请补充鉴定评估或者重新鉴定评估,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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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就其评估工作及鉴定估价报告,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回答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分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房地产咨询性估价报告。

咨询性估价报告与鉴定估价报告,在估价程序、估价依据和估价规范等标准的执行方面可以有所放宽。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估价行业主管部门和估价行业组织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涉及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诉讼活动当事人一方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评估,并对出具的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负责。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实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十二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应由一家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并完成鉴定评估工作,不得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前,明确估价基本事项,通过人民法院交由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从而使当事人全面知悉鉴定评估的基本事项,促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应履行的配合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如果出现估价依据缺失、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如估价对象灭失,或者估价对象的所有人或占有方拒绝或者不配合估价人员的工作,或者隐蔽工程图纸缺失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终止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

第十五条在估价依据缺失或者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将估价风险书面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及有关当事人。

估价机构在上述情形下接受委托并开展估价工作,如果估价程序或者估价依据的不完备,并非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主观过错造成,则当事人不得对鉴定评估工作的固有瑕疵提出质疑,也不得因此对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出鉴定评估不当的指控,当事人应承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结果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

委托人提供《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鉴定评估资料交接表》、《鉴定评估资料质证情况记录》的,估价报告应当附该资料。

本意见所指鉴定评估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记录,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估价对象法律权属状况、估价对象占有维护情况、估价对象不动产登记档案等。

第十七条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通常载明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三)委托日期;(四)简要案情及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五)诉讼当事人及其联系方式;(六)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记录;(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基本事项,包含估价对象及估价范围、估价时点、估价目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包括法律权属、法律瑕疵及租约限制等)。

(见“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推荐文本)第十八条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沟通协商,通常载明如下内容:(一)估价机构选定日期;(二)鉴定评估移送日期;(三)实际估价范围;(四)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五)鉴定估价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六)鉴定估价报告使用者;(七)鉴定评估服务费总额及其支付方式;(八)既往鉴定估价报告书;(九)受托估价机构的其他义务、估价机构受托记录。

(见“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推荐文本)第十九条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机构需要补充资料,或者退回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鉴定评估(补充或退回)资料交接表,载明房地产估价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鉴定评估资料清单、不接受委托的理由,以及人民法院委托部门移送、房地产估价机构接收及退回记录等内容。

对于委托人移交的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区分经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认定的鉴定评估资料,以及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调查核实的资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认为需要法人民院依职权调查取得有关鉴定评估依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鉴定评估资料作为鉴定评估依据。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取得估价对象的物质权益状况和实体状况资料,包括: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政府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查封、预查封、抵押权设立、出租等情况说明,以及装修情况说明等。

如果估价对象是在建工程,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常还应包括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文件、预售批准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开展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估价依据如需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就有关估价依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认可后,采纳为估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估现场查勘工作结束后,当事人又提出新的评估资料,未经人民法院认定并移交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估价机构应当在委托书载明的鉴定评估期限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并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委托书中未载明鉴定评估期限的,应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如果估价机构在鉴定评估期限内不能完成鉴定评估的,应当书面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第二十四条估价机构完成鉴定评估后,应当及时将估价报告送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估价机构转交书面意见。

估价机构收到该书面意见后,应当依据估价规范等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费用,应当由房地产鉴定估价机构收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鉴定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在进行现场查勘前,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预交鉴定评估费用,最终鉴定费用待出具报告时按约定全部结清。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评估费用,估价机构可以退回鉴定评估委托。

第三章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类别第一节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第二十七条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包括以下主要类别: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为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通常不评估变现价值,不考虑房地产拍卖(变卖)成交后交易的税费以及税费的转移分担。

经估价机构书面提示后,委托方在鉴定评估委托中,仍然特别指明要求评估变现价值的,可以在揭示该房地产市场价值之后,评估其变现价值。

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司法拍卖(变卖)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评估。

分割评估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委托书中明确评估房屋的具体部位。

第三十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注意拍卖(变卖)方式,考虑到整体拍卖(变卖)与拆零拍卖(变卖)对于估值的不同影响。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于已经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估价机构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于已经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际金额,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机构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对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遵循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一致原则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取得委托人同意后在委托书中明确仅对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房地产合法权利进行价值评估,不对权属发表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执行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经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进行评估,但应当考虑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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