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
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厂长,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加强让步率的控制: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
第五条
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50~1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50元。
3、凡本组产品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50元
4、凡发现质量问题,不开出缺陷品通知单,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5、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缺陷品通知单、工艺路线单、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六条
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分管质量的领导、过程检、终检员应严格把关。
第七条
供应、外协、采购必须在工厂确定的分承包方运作,遇有困难,需另寻分承包方(含物价)必须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50元。
凡产品(包括玻璃、配件),工具等在库房或生产现场因运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遗失、碰伤破损的责任部门(班组)扣每次50元。
第九条
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50元。
第十条
售后服务人员(含部门委派返工人员)必须书面详细反映服务情况(出厂日期、具体服务内容等)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分清双方责任,逐级审批处理。
第十一条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
凡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5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者,一经发现给予下岗处理。
第十三条
凡受过各种质量处罚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在处罚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刁难或有报复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第十四条
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1、报废损失=材料费+全部工时×20元/小时
2、让步损失=让步工时×20元/小时
4、出厂产品损失=差旅费+天数×70元+“三包费”
第十五条
其它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条款和工厂有关规定等执行。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宣布作废,以本文件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5/10执行。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订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厂的经济效益。特制定
以下办法: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第十九条
根据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1、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
1-2、对用户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1-3、因质量事故造成工厂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
质量指标的。
2、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2-1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2-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20小时以上的。
3、一般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3-1、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三包费用1000元以上的。
3-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0小时以上的。
第二十条
质量责任:
1、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产品成批磕碰,变形的,由当事人负责。
3)、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可做为合理化建议申请计奖。
2、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1)、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70%责任,操作者负30%责任。
2)、产品完工,检验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检验员和操作员负一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