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方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渝国资发[2019]002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29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和《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国资财管〔2018〕33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通知》(渝委办〔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基本目标到2020年底,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比2017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
其中:市属国有工业、商贸、投资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分别控制在65%、70%、60%以下。
(二)具体目标1.对需要实施资产负债率管控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明确负债率管控目标。
2.对无息负债占比高、影响大的企业,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3.对承担政府专项任务,或者特定企业安排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推高资产负债率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渝府办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3日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含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省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以“用户通、系统通、数据通、证照通、业务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在川渝地区先行先试基础上,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细化“跨省通办”事项。
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和助力惠企利企,采用“事项拆分”与“办事情形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进行细化分解,梳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口迁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就业创业、婚姻登记、生育登记等事项和各类跨地区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办理情形,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根据不同办事情形进一步简化申请表单和办事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渝府办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号工程”,聚焦推动好企业快速成长、坏企业快速出清,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改革集成,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到2027年,实现我市营商环境竞争力显著提高,政务环境更加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正、市场环境更加有序、创新环境更加活跃、要素保障环境更加完善,形成更多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努力成为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排头兵。
二、重点任务(一)对标先进优化提升专项行动1.市场准入。
持续提升开办企业“E企办”服务能力。
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规范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深化“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推进食品生产和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以及便利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和实名认证。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2•【字号】渝委办[1998]317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1998]317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我市加大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顺利完成了中央规定的建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
截止10月30日,全市有下岗职工的1998户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累计15.63万人。
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已成为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促进再就业的工作载体,正在发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桥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再就业工作。
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完善我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一)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载体,是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桥梁,是国有企业管理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
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渝府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4日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助推“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优质中小企业生成、发展、壮大等环节,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耦合互动,打造优质中小企业孵化生成和成长壮大良好生态,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科技型企业达到8.6万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28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新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增挂牌培育和托管企业800家,独角兽企业达到15家,新增制造业上市企业40家,新建数字化车间400个,新增商标有效注册量15万件。
二、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体系(一)以支撑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为着力点精准选种育种。
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16条标志性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外引内培进行科技成果选种育种。
构建多维度科技成果筛选引入评价体系,精准筛选科技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快研发一批未来产业和当前产业链亟需的科技成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渝办发[2010]261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行业标准化)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1﹒续贷续保。
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
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
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
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3﹒担保增信。
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制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投资或所属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制。
其中,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拟破产和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不列入改制范围。
二、改制目标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和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到2010年,我市国有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近期目标:全市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工厂制企业要全面完成改制任务;《公司法》颁布前设立的公司要进行规范;除影响全市经济的大集团、大公司进行授权经营及少数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一般不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则上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有关改制的程序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2号)执行。
三、改制种类(一)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好、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二)债转股企业1.国家批准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企业。
要以新股东进入为契机,可整体改制设立新公司或分离非主业和非经营性资产后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文件
目录
无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国土绿化提升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号).
【总页数】1页(P34-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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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渝府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30日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立市之本、兴市之器、强市之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立足我市制造业现有基础,着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紧紧抓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战略机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主攻方向,深入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着力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着力发展先进生产方式、着力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着力促进产业园区转型发展,在进一步壮大工业经济总量的同时提升整体发展质量,加快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重镇。
(二)主要目标。
重庆市物流相关政策文件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委重庆市智慧商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渝府办发〔2020〕78号 渝府办发〔2020〕37号 渝府办发〔2020〕25号 渝府办发〔2020〕16号 渝府办发〔2020〕4号 渝府办发〔2020〕2号 渝府办发〔2019〕98号 渝府办发〔2019〕81号 渝府办发〔2019〕80号 渝府办〔2019〕12号 渝府办发〔2019〕56号 渝府办发〔2019〕52号 渝府办发〔2019〕33号 渝府办发〔2019〕1号 渝府办发〔2018〕192号 渝府办发〔2018〕179号 渝府办〔2018〕23号 渝府办发〔2018〕175号 渝府办发〔2018〕167号 渝府办发〔2018〕155号 渝府办发〔2018〕123号 渝府办发〔2018〕73号 渝府办发〔2018〕75号 渝府办〔2018〕6号 渝府办发〔2018〕54号 渝府办发〔2018〕38号 渝府办发〔2018〕32号 渝府办发〔2018〕25号 渝府办发〔2018〕18号 渝府办发〔2018〕20号 渝府办〔2017〕33号 渝府办发〔2017〕142号 渝府办发〔2017〕113号 渝府办发〔2017〕102号 渝府办发〔2017〕91号 渝府办发〔2017〕93号 渝府办发〔2017〕83号 渝府办发〔2017〕69号 渝府办发〔2016〕247号 渝府办发〔2016〕240号 渝府办发〔2016〕228号 渝府办发〔2016〕205号 渝府办〔2016〕23号 渝府办发〔2016〕180号 渝府办发〔2016〕177号 渝府办发〔2016〕174号 渝府办发〔2016〕155号 渝府办发〔2016〕143号 渝府办发〔2016〕137号 渝府办发〔2016〕128号 渝府办发〔2016〕117号 渝府办发〔2016〕109号 渝府办发〔2016〕107号 渝府办发〔2016〕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在全面分析我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底前,提出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的审定结论,对不再适用的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需强制的向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全面完成整合精简工作,逐步解决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问题,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本次整合精简的工作范围包括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渝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重庆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抢抓交通强国示范区建设机遇,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为主攻方向,调整减少公路部分长途运输量,有效增加铁路运输量和铁水联运量,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更好服务我市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全市货物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铁路大宗货物运输量、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和集装箱多式联运量明显增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渝办发[2003]17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月八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2003〕19号),设立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加强管理。
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扭亏脱困工作。
3.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4.起草、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法规、规章,组织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原市委企业工委的职责(三)市财政局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责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渝府办发〔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有关精神,推动全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投入,优化全市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
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1.6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0家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4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3.2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4000家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8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1.2万家以上,其中重点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孵化载体5个以上。
二、空间布局主城都市区,强化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双核驱动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56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4.3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64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强化其他区域多点支撑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43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3.4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52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渝府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5号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已经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31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合力打造区域协作高水平样板,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立破并举、系统协同、畅通循环、提质增效原则,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市场一体化建设,努力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到2025年,区域内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商品要素资源流动更加顺畅,市场制度规则基本统一,市场监管协作更加有力,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明显提升,区域市场一体化基本实现,为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渝发改规范〔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7日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3〕1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一)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介机制。
聚焦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全市“十四五”规划532项重大项目清单,每年滚动选择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公开推介,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清单,并积极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4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1【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我市将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并建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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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化企业资产负
债结构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8]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动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重庆市推动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全市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实施结构性去杠杆为基础,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不断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引导企业综合运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手段,充分对接金融要素资源,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资金来源渠道、融资期限和综合运用的匹配度,实现市属国有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逐步下降,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有效防控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二、引导和支持企业优化资产结构
(一)做大有效净资产,提高企业信用评级。
1.积极引导企业提高信用评级。
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要引导企业通过资产注入、资产整合、股权划转等方式,整合内部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清理低效无效资产,做大有效净资产。
市经济信息委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定期开展的“供应商+龙头企业+经销商”产业链合作机制,培育一批高信用值企业。
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升自身信用评级,培育一批国内评级为AAA级企业和国际评级投资级以上企业。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会同有关金融机构针对重点培育企业信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信用提升方案,督促企业持续做好与信用评级机构的对接沟通及信息披露,维护良好的信用等级。
(二)推动兼并重组,优化资产要素配置。
2.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兼并重组。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要支持和引导企业充分用好、用活产业发展政策,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以并购贷款、银团贷款、发行并购债券、股票融资、引入战略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推进资源整合,促进要素合理流动,通过“强强联合”“以强扶弱”推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3.加大对资产重组政策的支持力度。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转让行为,按规定落实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给予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支持。
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要会同重庆银监局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通过内部资金融通降低财务费用。
4.完善产融合作机制。
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要建立银企对接清单名录库,梳理有兼并重组、融资需求的国有企业信息。
对企业融资需求实行网上申请、即时汇总、分类推荐,支持金融机构参与产融合作,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业务培训+银企对接”活动。
(三)拓宽股权融资渠道,补充企业资本。
5.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要大力推动企业到境内外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等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到新加坡等上市周期短、融资效率高的境外交易所上市,通过上市募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引入基金投资等方式吸收外部资金,增强资本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