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最大的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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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最大的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力关系

[摘要]本文从历史和逻辑层面出发,认为企业的本质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承担社会责任是获得最大化企业价值的必要条件,形成了“保持――提升”责任竞争力理论,为价值最大化条件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同时,在建议对策中提出了企业的责任战略、构建责任战略的过程和选取提升类责任的SPED-CAR原则,针对政府提出了构建积极健康的责任环境等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保持类;提升类;价值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1)01-0148-05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增添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但是,伴随着企业财富增长的还有能源的大量消耗、环境的严重破坏、债权人利益被忽视、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等等问题。企业的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从而使得企业面临来自政

府、竞争对手和员工日益增长的压力,要求其发挥领导作用,解决自身供应链中存在的多种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Iv)便应运而生,它要求企业不但要承担对股东实现盈利的责任,还要考虑客户、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近年来,在我国汶川地震中王老吉的风光与万科的“受伤”、三鹿乃至我国多数奶制品行业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以及富士康员工频繁自杀事件,都促使企业应履行哪些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履行好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价值最大化目标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目前,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者认为,企业不应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或唯一目标,企业还必须承担提高社会公益的责任,即考虑其客户、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金融机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1953年,Howard R.Bowen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中提出“社会上数百个大规模企业是权力和决策的核心,这些企业的行为牵动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商人该对社会承担起怎样的责任”等问题,并指出“商人有按照社会所期待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

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Davis Keith(1960)是指出社会责任和商业权力之间关系的第一人,他对于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家在进行决策与行动时,也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与技术利益之外的利益”。Joseph w.McGuire在1963年提出了一种新观点:“社会责任的思想认为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具有超出这些义务之上的对社会的义务”,后来他又详细指出超出经济和法律之上的社会义务是:企业考虑政策、社区福利、教育、员工幸福等整个社会的利益。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提出CSR同心圆理论,形成了一个三层同心圆的社会责任定义。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仅仅集中在第一圆――利益的增长,而新观点已产生了外延,履行社会责任关系不意味着利润的减少,相反是在企业的自我利益范围之内。1975年,Davis和Blomstrom在《经济与社会:环境与责任》一书中,给社会责任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他们声称“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1979年,著名学者CarrollArchie B.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定义,发表了“企业责任的三维概念模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社会对企业所具有的经济、法律、道德、慈善责任的期望。Jones Thomas(1980)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除了股东外,企业对社会中的相关团体负有法律和工会合同描述以外

的责任。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并不是很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基本上沿袭了国外社会责任理论的思想。

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不乏反对的声调,围绕企业社会责任,学者们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和探讨。反对者或者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有悖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也有违企业法的传统,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Gunness和Smith;或者将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等同起来,其中最为突出的是Friedman(1962),他指出,在自由社会中,企业负有一项且仅负有一项社会责任,这就是在游戏规则许可的限度内,倾其所能,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或者说无欺诈地参与公开而自由的经济竞争。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以对企业的核心目标或本质认识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的观点。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企业不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或唯一目标,它还必须考虑其客户、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金融机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本质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不应承担除此之外的责任。前一种观点迎合了社会发展对企业期望的变化,认为企业是追求利益多元化的主体,但却有否定或弱化资本逐利本质的倾

向,特别是“企业公民”概念及“企业公民”运动过度人格化了企业。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虽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这种多元化的目标有悖于资本逐利的本质,也会使企业难以形成清晰的目标,影响企业战略的制定。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日益加强,企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和严重,所以一味地追逐利润最大化显然也是有违历史发展趋势的。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企业本质问题避而不谈,仅关注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企业具有社会性,应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企业仍是资本逐利的载体,不能将其完全人格化。企业追求其价值最大化,并且绝大多数企业是追求永续发展下的价值最大化。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特别是长期价值最大化与其提高社会公益不是同等层次上的多元化目标,提高社会公益是企业获得价值增值的必要条件,即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矛盾的,企业为了达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必须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一关系也可以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见表1)。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所处环境的物质丰富程度、环境承载能力、居民人权意识、工商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约束程度以及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

激烈程度等因素都有所不同。总体来看,企业提供的产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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