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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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电视剧作品是影视作品的一种,是一种随着电视广播事业的发展而诞生的在电视上播放的一种现代艺术形式,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电视剧逐渐开始在网络上播映。近年比较火的太子妃等剧就是借助在线平台乐视TV而生的,逐渐风靡整个网络,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尤其是网络云盘的大量出现,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受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也是本文创作的意旨之所在。笔者以我国电视剧产业的现状与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我国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特性,分析我国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现状、特点、危害以及原因,力图对电视剧产业著作权侵权进行深入的分析,提出一二合理化的建议,促进我国电视剧产品著作权的保护,最终促进整个影视作品领域著作权立法的进步。

标签:影视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电视剧作品著作权概述

(一)电视剧作品的产业现状

1.电视剧作品的供给量较大。近年来我国的电视剧作品呈井喷状态增长,一方面是经由网络小说改编而生的电视剧作品风靡一时,一方面是由于新的制作技术的出现,旧有的经典文学作品得到新的翻拍,一方面由于电视剧制作技术的成熟导致电视剧制作的效率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互联网播映平台为电视剧的播放和盈利提供了新的方式。

2.独播趋势明显。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各卫视逐渐采取独家播放的方式,买断了优质电视剧资源的电视独家转播权,利用优先播放的权利独享收视额,吸引目标人群。

3.网络视频网站的增量需求。我国目前网络视频重度用戶超过5亿人,从总量上来说已经超过了活跃的电视台观众人群,越来越多的网络视频播放平台如同雨后春笋,在少帅,太子妃,太阳的后裔等电视剧的传播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视频网站的增量需求促进了电视剧作品的丰富,但也衍生了一系列的著作权问题。

(二)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属性

影视作品体现的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物权的权利类型——著作权。电视剧作为影视作品的一种,可以归类为类似设置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影视作品。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作者,这是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针对整部电视剧作品,整部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第二种情况是针对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创作的部分,参与创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独属于其自身的部分享有署名权。第三种情况是针对电视剧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这种情况是第二种情况的特殊情况。作者对于其为电视剧作品创作,但属于单独创作,而且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的著作权可以由作者单独行使,这一权利不受到制片人的干涉。

(三)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1.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为实现其著作权的财产性利益,将著作权的一项或者几项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支配的情形,转让人通过受让人的支配活动获利,或者其在转让之初就做了全部利益的交接。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著作权人将著作人身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转移给受让人的全部转让,第二种是对于出版权或者首播权的部分转让。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转让一经发生,原著作权人基于转让部分的权利就告于消灭,而受让人在受让范围内拥有著作权。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相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较为缓和,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授权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行为,对于电视剧作品的许可而言,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仍拥有电视剧作品的所有权,被许可人获得的仅仅是电视剧作品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还受到许可合同中规定的时间以及地点的约束。约定时间届满,被许可人就失去了对作品的使用权,在约定范围以外,被许可人也不用有对电视剧作品的使用权。与转让不同的是,许可并不涉及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二、电视剧作品侵权的特点与原因

(一)电视剧作品侵权的特点

1.电视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涉案的主要权利。在电视剧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案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著作权所有人诉讼的主要内容,而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复制权和发行权等,并不是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主要内容,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前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于网络,在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侵犯案件中,网络传播权是涉案的主要权利。

2.涉案作品多为热播电视剧。在近年来的电视剧作品侵权之诉中,涉及的电视剧有太子妃升职记,芈月传等,这些电视剧作品题材或为爱情,或为后宫,或为警匪,或为穿越,但是其共同的特点就是其都是放映之初就很火爆的电视剧作品。这一类电视剧作品重视前期的宣传,明星阵容也都很强大,如孙俪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号召力,而由于制片公司对于这种火爆情况的预期,将电视剧独家授权给某一频道。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许多人利用其他手段使影片得到传播,严重侵害了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

3.网络经营者为主要侵权行为人。现有的电视剧作品侵权方式多为网络侵权,虽然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相关法律法规中,将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权利严格限制,使电视剧作品侵权主体扩大化,但是在实践中,临时复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并且对于著作权人的权益侵犯相对是较小的。而中介的网站服务人通常具有完备的运转体系,对未经授权的电视剧作品做在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即使未直接获利,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经营者是电视剧作品侵权的主要行为人。

4.著作权人自我救济不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成为电视剧作品侵权的重要方式,由于网络传播,尤其是私人云盘共享的先期稳定性和后期泛滥性,实际上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很难对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复杂情况以一己之力进行遏制,如芈月传的制片者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芈月传剧集泄漏后马上发表公开声明,采取相关措施,但是由于芈月传已经在百度云盘,360云盘等工具传播开,这些措施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自我救济不利。

(三)电视剧作品侵权的原因

1.网络经营者对著作权侵犯不作为。目前我国存在着许多云盘分享网站,就电视剧播放而言,这一类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其利用用户分享的模式,可以攫取巨大的流量,收取高额的广告费用,这也造成了网站服务者为追逐利益,对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毫不作为,任其发展,促成了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泛滥。

2.我国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由《著作权法》统领全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为鸟之两翼,与众多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构成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全局,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其中并没有对电视剧作品保护的专项法律,甚至行政法规,这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当前电视剧产业的火爆现状的,满足不了我国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同时在已有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执法强度不高也是造成侵权泛滥的重要原因。三、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构建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1.完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的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很不完善,而电视剧作品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产业,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其发展,对于電视剧本身的发展和进步来说,最需要的著作权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要完善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就要针对电视剧产业的发展现状,对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立法完善,目前我国电视剧作品被归类为视听作品,应当完善这一方面的规定,对电视剧作品的制作,审查,发行,传播等过程进行有效的保护。当然,同时还要依据相关立法对执法人员增加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2.明确间接侵权免责条件。目前我国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已经明确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免责原则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泛。我国目前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采取的是过错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国电视剧作品侵权的免责适用条件过于宽泛,导致电视剧的版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要更好的保障过错原则在电视剧版权侵犯过程中的适用,就要严格免责适用条款,细化免责情形,将间接侵权的免责条款细化,如在第三方在不知乙方未得到著作者授权的情况征得乙方同意后进行传播可以免责条款中,细化不知情的具体情形,避免免责条款的滥用。

3.细化赔偿方法。我国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方法还不够细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尤其是赔偿数额的界定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侵犯的赔偿方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赔偿数额的限制并不明确。对于侵权赔偿的救济和强制措施要进行完善,同时将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进行对接,明确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数额体系,可以将侵权所得和侵权损害两个维度相结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改良电视剧作品制作与播出的管理方法

1.引入周播体制。我国电视剧作品的制作现在主要的制作模式是先制作后传播,也就是在电视剧作品播出以前,前部的内容就已经制作完毕,由著作权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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