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2023-2025年婴幼儿辅食行业调研与市场分析报告

行业代表企业2
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方广)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集婴幼 儿辅食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企业。经过二十 多年的实践与发展,方广的销售网络覆盖全中国,并在全国各地设立 十多个分公司及办事处,员工及服务团队近千人。方广拥有有机系列、 米粉系列、营养面系列、饼干系列、果泥系列、肉酥系列、小馒头系 列、固体饮料系列等30多个系列、数百个个单品的产品体系,丰富的 产品,多样的口味,力求满足宝宝在各个成长阶段的营养需求。目前, 方广已成为中国婴童行业的知名品牌,深受全国消费者的喜爱。2015 年,方广投入巨资在江苏扬州新建全新的生产基地,总用地约86亩, 首创“三位一体”新型态绿色工厂,配备国际化生产车间,建立世界 级辅食专业科研机构,导入绿色能源环保应用,并引进全透明观光工 厂的概念,让消费者走进生产车间参与生产和监督。
行业发展历程
行业产业链
产业链上游
产业链中游
产业链下游
行业政策环境1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
行业政策环境2
《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来自严格生产许可证通知》01
《关于发布娶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
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
A B
C D
政策助推产业升级
行业驱动因素
婴幼儿辅食消费升级
政策助推产业升级、消费人群庞大、婴幼儿辅食消费升级、全面三台政策放开等是行业 主要驱动因素
A B
C D
全面三台政策放开
行业现状分析
行业现状分析
行业市场规模
行业现状
婴幼儿辅食市场潜力大
中国婴幼儿辅食市场供不应求
行业痛点
2021-2022食品安全国抽细则检测项目36项变化

2021-2022食品安全国抽细则检测项目36项变化食品类别变化食品类别还是33个大类,没有变化;但是酒类中增加了其他发酵酒的类别,调味品里的酱类名称改为了酿造酱。
检验的项目变化一、粮食加工品检验项目1.小麦粉增加了偶氮甲酰胺;2.其他粮食加工品中将玉米粉、片、渣和米粉统称为玉米粉(片、渣);3.发酵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增加沙门氏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4.其他类别的产品检测项不变;二、食用油检验项目1.食用动物油脂检验项目修改了附注;2.食用油脂制品检验项目酸价和过氧化值检验项目删除了除粉末油脂之外的产品检测的附注;三、调味品检验项目1.食醋增加了零添加产品需考虑发酵本底值注;2.将酱类的表述直接改为酿造酱;3.调味料酒增加注;4.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增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沙门氏菌,并增加了注;5.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增加丙溴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多菌灵、沙门氏菌,并增加检验应注意的问题;6.其他固体调味料增加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阿斯巴甜,并增加了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检测方法需根据判定标准选择的检验注意事项;7.半固体符合调味料蛋黄酱、沙拉酱增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二氧化钛;8.其他半固体调味料增加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9.其他液体调味料删除总酸;四、肉制品检验项目1.调理肉制品(非速冻)增加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2.腌腊肉制品删除镉;3.发酵肉制品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4.酱卤肉制品将大肠O157修改为致泻大肠埃希氏菌;5.熟肉干制品增加氯霉素,大肠O157修改为致泻大肠埃希氏;并删除了注;6.熏烧烤肉制品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O157修改为致泻大肠埃希氏;并删除了注;7.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并删除注、修改检验应注意的问题;1.液体乳(发酵乳)增加山梨酸,并增加了注;2.其他乳制品(奶油)增加脂肪,删除金黄色葡萄球菌;3.其他乳制品(奶片、奶条)增加沙门氏菌;六、饮料检验项目1.饮用纯净水增加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其他饮用水增加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三氯甲烷;2.蛋白饮料删除金黄色葡萄球菌,并修改注;3.茶饮料由甜蜜素变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验项不变;4.其他饮料删除安赛蜜、金黄色葡萄球菌,由14项变成12项;七、方便食品检验项目1.调味面制品增加了三氯蔗糖,并修改注;2.冲调类方便食品、主食类方便食品、其他类别方便食品修改注;八、饼干检验项目增加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并修改注;九、罐头检验项目1.畜禽肉罐头删除铅;2.水果类罐头增加脱氢乙酸;3.蔬菜类罐头删除糖精钠;4.食用菌罐头增加苯甲酸;十、冷冻饮品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删除脂肪;增加糖精钠、甜蜜素;十二、速冻食品检验项目1.速冻面米生制品增加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并修改注;2.速冻面米熟制品增加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并修改注;3.速冻调理肉制品增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并增加注;4.速冻调制水产制品删除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并增加注;5.速冻水果制品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并增加注;十三、薯类和膨化食品检验项目1.膨化食品、干制薯类检验项目较21版干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并修改注;2.冷冻薯类删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而薯泥(酱)类却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十四、茶叶及其制品检验项目1. 茶叶删除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胺磷、茚虫威、唑虫酰胺4中农残,增加毒虫畏、氯酞酸甲酯、灭螨醌、甲氧滴滴涕、特乐酚等5中农残,并修改注;2.代用茶删除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增加克百威、炔螨特、毒死蜱,并修改注和检验应注意的问题;十五、酒类检验项目1.黄酒增加氨基酸态氮;2.啤酒删除警示语标注,增加原麦汁浓度要求;3.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去掉糖精钠;十六、蔬菜及其制品检验项目1.酱腌菜删除三氯蔗糖、纽甜,增加亚硝酸盐;2.蔬菜干制品删除糖精钠;3.其他蔬菜制品增加糖精钠;十七、水果制品检验项目1.水果干制品增加克百威、炔螨特、毒死蜱、吡虫啉;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增加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十九、蛋制品检验项目1.干蛋类和冰蛋类删除铅;2.其他类别项目与去年一致;二十、食糖检验项目1.绵白糖、赤砂糖、红糖增加干燥失重;2.其他类别不变;二十一、水产制品检验项目1.藻类干制品增加沙门、修改注;2.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删除N二甲基亚硝胺;3.盐渍鱼增加苯甲酸、山梨酸;4.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删除N-二甲基亚硝胺钠,增加沙门氏菌;5.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增加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删除金黄色葡萄球菌,修改注;6.其他水产制品增加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沙门氏菌,修改注;二十二、淀粉及淀粉制品检验项目粉丝粉条和其他淀粉制品删除脱氢乙酸及其钠;二十三、糕点检验项目1.糕点删除富马酸二甲酯;2.粽子删除苯甲酸,增加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修改注;二十四六、豆制品检验项目1.发酵性豆制品增加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删除丙酸及其钠盐、钙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要求;2.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干、豆腐、豆皮等)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修改注;3.非发酵性豆制品(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增加蛋白质、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修改注;4.其他豆制品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修改注;二十五、蜂产品检验项目蜂产品制品删除大肠菌群,其他类别项不变;二十六、特除膳食食品检验项目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品检增加金黄色葡萄球菌;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增加企业标准/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质量指标;二十七、婴幼儿配方食品检验项目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检验项目分开;2.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增加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碳水化合物、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占总脂肪酸的比值、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二十二碳六烯酸(22:6 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 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 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金黄色葡萄球菌;3.幼儿配方食品增加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碳水化合物、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金黄色葡萄球菌;二十八、餐饮食品检验项目1.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删除线虫幼虫、绦虫裂头蚴,增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2.增加糕点(自制)类别,检验项目为:酸价、过氧化值、山梨酸、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二十九、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1.猪肉增加呋喃它酮代谢物含量、删除利巴韦林;2.羊肉删除铅、金霉素,增加氯霉素、呋喃西林代谢物;其他畜肉增加五氯酚酸钠;三十、农产品畜副产品检验项目1.猪肝增加呋喃妥因代谢物;2.鸡肝删除总砷、金刚烷胺、金刚乙胺;其他禽副产品删除金刚烷胺;三十一、农产品禽肉检验项目1.鸡肉增加金霉素,删除金刚烷胺;2.鸭肉删除呋喃它酮代谢物、金刚烷胺,增加磺胺类(总量);其他禽肉删除沙拉沙星;三十二、农产品蔬菜检验项目1.豆芽增加总汞;2.鲜食用菌删除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增加总砷、百菌清;3.韭菜由22项增为23项,增加乐果、六六六、异菌脲,删除灭线磷、肟菌酯;结球甘蓝删除涕灭威,增加克百威、灭线磷;菜薹增加镉,删除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由11项变为10项;菠菜删除敌敌畏、甲基异柳磷、甲氰菊酯、灭幼脲、噻虫嗪、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水胺硫磷、涕灭威,增加六六六,农残由20项减到13项;芹菜增加苯醚甲环唑、腈菌唑、乐果、乙酰甲胺磷,删除甲萘威、烯酰吗啉,农残由21项增到23项;普通白菜删除虫螨腈、甲氰菊酯、噻虫嗪、辛硫磷、溴氰菊酯,农残由21项减到16项;油麦增加毒死蜱、甲胺磷、腈菌唑、克百威,删除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唑磷,农残从13项增到14项;大白菜删除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涕灭威,增加乐果、乙酰甲胺磷;从16项变为14项;茄子删除氟虫腈、氯唑磷,增加噻虫胺,从12项减到11项;辣椒增加铅、倍硫磷、敌敌畏、联苯菊酯、噻虫嗪,删除百菌清、多菌灵、甲基异柳磷、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从20项增到21项;番茄增加镉、腐霉利、甲拌磷、乙酰甲胺磷,删除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辛硫磷;从11项增到13项;甜椒增铅、镉、甲胺磷、噻虫胺,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基异柳磷,项目从7项变为9项;黄瓜删多菌灵、氟虫腈,增倍硫磷、甲拌磷,13项不变;豇豆从19项增到20项,增加三唑磷;菜豆删除氟虫腈、涕灭威、溴氰菊酯,增加噻虫胺;山药4项不变;胡萝卜删除敌敌畏、毒死蜱、联苯菊酯、氧乐果,增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从9项减到6项;姜由甲胺磷换成氯唑磷11项不变;莲藕项目减少从14项到6项,删除总汞、吡虫啉、吡蚜酮、丙环唑、敌百虫、啶虫脒、多菌灵、嘧菌酯;三十三、农产品水产品检验项目1.淡水鱼增加甲硝唑,删除氯氰菊酯、溴氰菊酯;2.淡水虾、淡水蟹、海水鱼、海水虾、海水蟹、贝类及其他水产品检验项目均不变;三十四、农产品水果检验项目1.18个种类不变;2.苹果删除三唑醇;3.梨增加苯醚甲环唑、甲基硫菌灵、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从8项增到11项;4.桃农残项目增加吡虫啉;5.柑、橘删除杀虫脒,增加2,4-滴和2,4-滴钠盐、狄氏剂、毒死蜱、杀扑磷;6.柚删除氟虫腈,增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唑磷、多菌灵;7.柠檬增加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草甘膦;8.橙删除杀虫脒,增加2,4-滴和2,4-滴钠盐、苯醚甲环唑、狄氏剂;9.葡萄增加氯吡脲;草莓删除联苯肼酯;香蕉增加氟环唑、联苯菊酯、烯唑醇、百菌清;芒果增加吡唑醚菌酯、噻虫胺;荔枝增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西瓜删除甲胺磷,增加乙酰甲胺磷、苯醚甲环唑;甜瓜删除甲基异柳磷;18种类的农残项目有不同程度增加和减少。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表8 搭配婴幼儿面条的营养包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n c m M菌落总数 5 2 1000 10000 GB 4789.2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
第四十六条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必要时去除粗纤维;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不应使用香辛料。
第四十七条辅食营养补充品的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
第四十八条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包装材料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影响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九条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
第五十条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记录系统,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到出厂销售都应有记录,保障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
第五十一条所有物料应规定适当的贮存期限,遵循“先进先出”或“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制定物料的使用计划,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且不得使用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对贮存期间质量容易发生变化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进行原料合格验证,必要时进行检验,符合原料规定要求的方可使用。
物料的发放和使用应当有可追溯的清晰发放记录,经收发双方核实在相应记录上签字确认。
产品放行前应当有明确的待检标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放行。
第五十二条应制定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必要时及时更换。
婴幼儿奶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据和检测项目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本次抽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包括乳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豆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之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含)之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之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含)之后)、《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比、亚油酸、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钙磷比值、碘、氯、硒、胆碱、肌醇、牛磺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水分、灰分、杂质度、铅(以Pb计)、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左旋肉碱、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三聚氰胺、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叶黄素、核苷酸、脲酶活性定性测定等63个指标。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国家卫健委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等标准的解读

国家卫健委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等标准的解读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植物油、酱油、食醋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标准主要以完善术语和定义、删改部分指标、增加命名和标识、增加卫生要求等内容为主。
其中,关于婴幼儿辅食首次规定镉临时限量值的规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下面就植物油、酱油、婴幼儿辅食等的标准做如下解读。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
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乳粉采样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乳粉采样规范篇一:乳粉中菌落总数测定规则及实例项目二乳粉中菌落总数测定操作要点及训练一、乳粉取样规则(依据gb4789.18-20xx)1、取样前将样品充分混匀,袋装奶粉应用75%酒精棉球涂擦消毒袋口,以无菌操作开封取样,称取检样25g,加入预热到45℃盛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等稀释液或增菌液的锥形瓶内(可使用玻璃珠助溶),振摇使充分溶解和混匀。
2、对于经酸化工艺生产的乳清粉,应使用ph8.4±0.2的磷酸氢二钠缓冲液稀释,对于含较高淀粉的特殊配方乳粉,可使用α-淀粉酶降低溶液年度,或将稀释液加倍以降低溶液粘度。
二、乳粉取样量1、产品包装小于等于500g的,取最小销售包装内即可,取样量不少于5×25g;2、产品包装大于500g,使用无菌取样钻在大包装中取样,取样量不少于5×25g。
(附图:多层取样器或取样钻)三、平板菌落计数实例(依据gb4789.2-20xx):四、菌落总数计算实例五、检测报告的出具(依据gb19644-20xx)(注释:n:取样的个数;c:检样中菌落总数在检测上下限值范围内的样品个数;;m:样品中待测成分的最低限值;m:样品中待测成分的最高限值;在判断结果时,当所有检测样品菌落总数低于n时,产品可接收;当检样中有≤c个样品中菌落总数在n-m范围内,则样品可接收;若果超过c个样品中超过n-m范围,则产品不予接收,若全部检样中菌落总数均超过m,则样品不予接收。
)例如:鸡肉中沙门氏菌标准为n=5、c=0、m=0.其中n=5即取样5个,c=0表示在该批检样中,不得有样品中检测出沙门氏菌,则样品可被接收,反之则不可接收。
六、练习1、已知在生食海产品鱼的副溶血弧菌标准为m=5、c= 0、m=0。
判断该产品可接收与不可接收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篇二:调制乳粉乳粉milkpowder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
调制乳粉formulatedmilkpowder以生牛(羊)乳或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乳固体含量不低于70%的粉状产品。
辅食营养补充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辅食营养补充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3.1 适用范围适用于辅食营养补充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3.2 产品种类辅食营养补充品是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龄儿童。
3.2.1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
3.2.2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3.2.3 辅食营养素撒剂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
3.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4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GB 541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食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 5413.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食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GB 5413.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食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GB 5413.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食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GB 541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食品中维生素B12的测GB 541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GB 5413.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GB 5413.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GB 5413.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GB 5413.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GB 5413.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GB 5413.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GB 5413.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413.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GB 5413.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2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4 抽样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2023版 VS 2022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丨2021版 VS 2022版
NO.1 粮食加工品 (1)
NO.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2)
NO.3 调味品 (2)
NO.4 肉制品 (4)
NO.5 乳制品 (5)
NO.6 饮料 (6)
NO.7 方便食品 (7)
NO.8 饼干 (7)
NO.9 罐头 (7)
NO.11 速冻食品 (8)
NO.12 薯类和膨化食品 (8)
NO.13 糖果制品 (8)
NO.14 茶叶及相关制品 (9)
NO.15 酒类 (9)
NO.16 蔬菜制品 (10)
NO.17 水果制品 (10)
NO.1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0)
NO.19 蛋制品 (11)
NO.20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1)
NO.21 食糖 (11)
NO.22 水产制品 (11)
NO.23 淀粉及淀粉制品 (12)
NO.24 糕点 (12)
NO.25 豆制品 (12)
NO.26 蜂产品 (13)
NO.27 保健食品 (13)
NO.28 特殊膳食食品 (14)
NO.2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4)
NO.30 婴幼儿配方食品 (15)
NO.31 餐饮食品 (16)
NO.32 食品添加剂 (17)
注:红色字体部分为2023版新增;蓝色字体部分为2022版原有,于2023版删除。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佐食物的出产答应条件检查。
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佐食物,是指供应6—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佐食物和婴幼儿罐装辅佐食物以及6—36月龄婴幼儿及37—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物。
婴幼儿辅佐食物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物,其类别称号为:婴幼儿谷类辅佐食物,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佐食物,类别编号为3002;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
婴幼儿辅佐食物出产答应申证类别、类别称号、种类明细及履行规范等见目录列表。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申证类别等目录列表不应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仅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一)质量管理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1)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形成自查报告。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原辅料进厂查验和成品出厂的放行责任。
2.食品安全风险管理(1)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主动收集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研究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建立风险收集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制定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处理办法,对不合格品的处理应当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保留处理过程记录。
4.产品追溯与召回(1)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到出厂销售都应有记录,保障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序号 1 2 3
基本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
生产设备
原料清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粉 碎设备、磨浆设备、酶解设备 (若有此工艺)等
配料混合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
成型
滚筒干燥设备、挤压膨化设备、 喷雾干燥设备、烘烤设备、粉碎 或压延设备等
4
混合(若有此工 艺)
预混设备、混合设备
全自动包装设备(面条类为计量
5
包装
• 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 、口罩和工作鞋,要保持工作服使用前后相互分离。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 和工作鞋。
•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应具备空气处理系统。清洁作业区的空 气处理系统应独立设置,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 气过滤器)三级过滤,同时应保持干燥,减少供水设施及系统,如 无法避免,则应有防护措施。
包装设备应带有自动质量 计量和校正系统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 ≥2mm金属
•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 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 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经验证,调整配方、产品工艺流 程及关键设备时,应进行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验证,保 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 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 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 点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成型、杀菌等,对其形成 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
颗粒状罐装食
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
品是指含有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
儿鱼泥、其他)
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 《食品安全国家标 5mm 以下的碎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 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 准婴幼儿罐装辅助 块 , 颗 粒 大 小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指供婴幼儿适用的糊状或颗粒状食品,主要由谷类作物为原料制成。
这类食品在婴幼儿的日常饮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婴幼儿成长过程中对其营养的供给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一、监督机构与责任: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安全监督抽检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监督抽检方案,组织实施,对抽检结果进行监督和处理。
二、监督抽检范围:监督抽检范围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市场上的零售产品。
抽检的对象应涵盖各个地区和不同生产企业的谷类辅助食品样品。
三、监督抽检标准:监督抽检标准应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抽检的项目主要涵盖食品安全、卫生、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要求。
需及时修订和更新监督抽检标准,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高的要求。
四、监督抽样方法:监督抽样方法应采用随机抽样的原则,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抽样时应注意从不同企业和地区选取样品,以能够全面了解市场上谷类辅助食品的质量情况。
五、监督抽检频次:监督抽检频次应根据市场上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销售情况和生产企业的数量来确定。
抽检频次不应低于每年一次,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抽检频次。
六、监督抽检程序:监督抽检程序应包括样品信息登记、现场抽样、样品保存、送检及检测、结果处理等环节。
其中,样品的收集和送检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监督结果处理:监督抽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样品,应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并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婴幼儿健康。
八、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抽检结果。
同时,可以建立监督抽检结果查询的网上平台,让消费者随时了解市场上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安全状况。
总结起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应包括监督机构与责任、监督抽检范围、监督抽检标准、监督抽样方法、监督抽检频次、监督抽检程序、监督结果处理以及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8.19•【文号】国卫食品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2024年8月19日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赣市监局食生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局),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促进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防范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事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媒体高度敏感,中央高度关切。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列为重中之重产品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省局严格按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做好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适时开展好体系检查,市县局积极配合;设区市级局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飞行检查,确保每家生产企业全年至少接受一次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时要严格对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人员和检验能力等情况,发现企业有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各类检查、虚假篡改生产检验记录和人员信息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县级局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好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2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蛋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调味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5大类食品563批次样品,检出其中9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
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6批次,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超标和质量指标不达标各1批次。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金利健康工厂店(经营者为江西省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营养米粉(钙铁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抽检监测计划说明

婴幼儿配方食品抽检监测计划说明一、食品分类情况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2个品种,分为乳基婴儿配方食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豆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4个细类。
二、获证企业及任务分配情况婴幼儿配方食品获证企业共有92家,计划转移地方抽检1200批次。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均属于高风险食品,其中婴儿配方食品(92家),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92家),共抽检1200批次。
三、标准及检验项目婴幼儿配方食品共涉及7个标准及部门公告,其中4个食品安全标准,0个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0个推荐性产品质量标准,3个公告。
抽检计划中涉及GB 2762、GB 2761、GB 10765、GB 10767共4个食品安全标准,涉及公告3个。
食品安全标准覆盖率100%,没有涉及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和推荐性产品质量标准。
计划中抽检项目60项,全部为食品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为0。
其中非食用物质1项,金属污染物2项,其他污染物2项,禁用农药0项,农药残留0项,品质指标48项,致病微生物3项,其他微生物2项,生物毒素2项。
抽检的食品安全指标覆盖率100%。
监测项目20项,全部为食品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为0。
其中非食用物质0项,兽药残留9项,金属污染4项,其他污染物4项,禁用农药0项,农药残留0项,品质指1项,致病微生物1项,其他微生物0项,生物毒素0项,食品添加剂1项。
特殊膳食食品监测项目主要有三部分组成,一是国际标准中有限量,国内有检验方法但没有限量规定的列为了监测项目,如蜡样芽胞杆菌(定量)、镉等;二是曾经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项目,如苯甲酸、总汞、β-内酰胺酶、双酚A、壬基酚、苯甲酸等;三是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如邻苯二甲酸酯(DBP、DEHP)、激素类(黄体酮、雌二醇、雌三醇、氟氢可的松、氢化可的松)、喹诺酮类(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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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及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1.1.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1.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1.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1.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2-4。
表22-4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1.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07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23372-2009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液相色谱电感
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4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4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4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GB 541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 5413.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
生素B2的测定
GB 5413.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GB 541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GB 5413.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GB 541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
GB 5413.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
GB 5413.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
GB 5413.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
GB 5413.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