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指标指导意见7月10日(最终)
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见目录城区篇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1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1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5第三章建筑工程----------------------------------------------------------------------11第一节建筑间距--------------------------------------------------------------------11第二节建筑物退让-----------------------------------------------------------------15第三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19第四节容积率指标计算-----------------------------------------------------------20第五节绿地和停车----------------------------------------------------------------22第六节城市夜景亮化--------------------------------------------------------------24 第四章交通工程--------------------------------------------------------------------27第一节城市道路--------------------------------------------------------------------27第二节道路交叉口-----------------------------------------------------------------30第三节机动车停车场--------------------------------------------------------------32 第四节城市公共交通--------------------------------------------------------------33 第五节其他交通设施--------------------------------------------------------------34 第五章市政工程--------------------------------------------------------------------35第一节供水工程--------------------------------------------------------------------35第二节排水工程-------------------------------------------------------------------36第三节电力电信-------------------------------------------------------------------37第四节供热工程--------------------------------------------------------------------39第五节燃气工程-------------------------------------------------------------------39第六节管线综合-------------------------------------------------------------------40第七节环卫、防洪和消防工程-------------------------------------------------41第六章附则--------------------------------------------------------------------------42中心镇及新型农村社区篇第一章中心镇规划----------------------------------------------------------------47第二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58城区篇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许昌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规定,结合许昌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止私搭乱建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1]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止私搭乱建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止私搭乱建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私搭乱建成本,增强属地责任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树立全社会依法建设观念,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实现全市私搭乱建有效治理。
(二)主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坚持依法拆除,确保稳定;坚持分级督查,责任追究。
二、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私搭乱建,是指个人及单位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制止私搭乱建的重点区域为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许昌县新许社区、尚集镇、将官池镇、河街乡、苏桥镇。
三、明确责任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及许昌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许昌新区、相关局委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建执法监察支队、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三区一县”职责:县(区)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负总责;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私搭乱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制止私搭乱建引起群众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杜绝安全事故。
许昌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办法
许昌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批后管理”),预防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批后管理的范围实施批后管理是指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审批通过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区范围内经市规委会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
批后管理从经市规委会审批通过后开始至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止结束。
二、批后管理的职责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权责明晰,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实行市城乡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节点定验、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日常巡查、局法规科组织抽查、局领导带队督察的多层次全过程动态管理制度。
节点定验是指项目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定位放线、基槽形成、基础出正负零、主体封顶、项目完工五个节点,进行现场检查确定实施情况的工作程序,即“五级定验”(验线、验槽、验基础、验主体、竣工规划核实)。
(一)局编审科负责及时将市规委会研究通过的项目书面通报各规划分局、监察支队。
(二)局工程科负责及时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书面通知规划各分局、监察支队,并提供相关图纸材料。
(三)规划分局负责在接到建设单位节点定验申请后,及时组织并通知局工程科、监察支队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
规划分局具体负责现场定验测量,并对定验测量结果负总责,局工程科人员负责现场技术把关和督导,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数据复核。
经检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检查单位、建设单位双方人员在批后管理跟踪表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经检验不合格的,相关规划分局应于两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监察支队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经过整改检验符合要求后,再在批后管理跟踪表上签字认可,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许政办[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城管局制定的《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市城管局)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面貌明显改善,逐步形成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市容干净整洁、环境卫生优良、人与自然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二、职责分工(一)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的管理,中心区占道经营、乱贴乱画、广告牌匾等市容市貌的管理,中心区公厕、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维护,中心区城管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规违法案件等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道路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监管,中心区绿地、广场、游园等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和监管,中心区城建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建设违规违法案件等工作。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31【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国晖2013年1月31日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许政[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区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许昌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
城市市区包括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尚集组团和邓庄组团四个部分。
第三条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许昌市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县(区)、办事处、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北外环以南,清泥河以东、许由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范围内为严格控制区,该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个人建房,居民个人住房确属危房的,只允许在原址按原规模进行翻建,不得扩建。
该区内的居民个人建房由所在地办事处城管所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建委审批。
(二)严格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市区范围内,应控制个人住房建设。
此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审批。
许昌市城乡规划实施细则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8年10月30日经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 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一九年元月十四日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0月30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其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县(市)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完善本级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各级、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4•【字号】许政办[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加强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毗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许昌市城乡规划局是许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对城市绿地有直接影响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同时提交影响城市绿地的平面布局和景观效果方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编辑】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乡规划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整理)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乡规划局精品文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市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规划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见(优化稿)》
《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见(优化稿)》第二章城乡用地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2一般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标准的情况下宜符合下列的控制指标。
类别老城区新城区魏都风情区其它区域新区核心区其它区域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多层住宅<30 <1.7 <28 <1.7 <28 <1.7 <28 <1.7高层住宅- - <25 <3.0<25 <3.5 <25 <3.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低层公共建筑<50 <1.5 <50 <1.5 <50 <1.5 <50 <1.5 多层公共建筑<50 <2.5 <50 <3.0 <50 <3.0 <50 <3.0 高层公共建筑- - <40 <4.5 <40 <5.0 <35 <4.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多层建筑<50 <2.5 <50 <3.0 <50 <3.0 <50 <3.0 高层建筑- - <40 <4.5 <40 <8.0 <40 <5.0工业用地单层厂房- - - - - - >60 >1.2多高层厂房- - - - - - >60 >1.2物流仓储用地单层- - >60 >1.0 - - >60 >1.0 多高层- - >60 >1.2 - - >60 >1.2原2.2.2一般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标准的情况下宜符合下列的控制指标。
类别老城区新城区魏都风情区其它区域新区核心区其它区域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多层住宅<30 <1.7 <28 <1.7 <28 <1.7 <28 <1.7高层住宅- - <25 <3.0<25 <3.5 <20 <3.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多层公共建筑<50 <2.5 <50 <3.0 <50 <3.0 <50 <3.0 高层公共建筑- - <40 <4.5 <40 <5.0 <35 <4.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多层建筑<50 <2.5 <50 <3.0 <50 <3.0 <50 <3.0 高层建筑- - <40 <4.5 <40 <8.0 <40 <5.0工业用地单层厂房- - - - - - >60 >1.2多高层厂房- - - - - - >60 >1.6物流仓储用地单层- - >60 >1.0 - - >60 >1.0 多高层- - >60 >1.2 - - >60 >1.52.2.4医院、中小学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容量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相关标准。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许政办[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2]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许昌市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行为,强化规划设计人员责任,提高城乡规划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含许昌市区、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鄢陵县、许昌县)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乡规划编制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各类开发区和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与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六条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乡规划编制为主业的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在取得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
许昌城市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许昌城市管理制度条例范文许昌城市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许昌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许昌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及市民群众的行为。
第三条许昌市城市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交通管理、市容市貌管理、企事业单位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四条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公共设施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公共设施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进行管理;(二)对公共设施的用途、使用权限进行管理;(三)对公共设施的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用进行规范,确保市民享受合理服务。
第六条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共设施的用途和使用权限应当符合公益性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共设施的安全、卫生等方面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市民使用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用应当合理、公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十条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破损。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的环境清洁和市民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管理;(二)对城市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对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对污染环境的治理和防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垃圾的及时清理和有效处置。
第十四条城市卫生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处理卫生问题,确保城市的卫生环境良好。
第十五条环境执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方案计划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政 [2018] 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政[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7〕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报批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概算约束,杜绝违规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项目报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并落实财政资金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除重大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外,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需要审批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次征求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书面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经市发改委汇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通知书》(详见附件),项目方可实施。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待市监察委按照案件线索转办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后,按照市委或市政府意见办理有关事宜。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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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乡规划局—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形状、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位置及数量;(7)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副产品经营点、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9)场地各出入口位置、尺寸、占用城市沿街绿地的宽度及交通流线组织;(10)符合消防要求,包括消防间距、消防通道、停车场、疏散用地、消防水池、消防栓等;(11)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12)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
(13)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见第八条);—4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见第八条);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主城区和邓庄组团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新区内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4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和其他超过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须在报建审批环节同步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条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2个,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3个。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最外轮廓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5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具体日照要求:(一)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三)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2h,在魏都风情区(护城河以内),不小于1.0h。
注:h为南侧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下同。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低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1.纵墙面在南侧的,其间距不少于0.6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考虑到四层,8.7米)2.纵墙面在北侧的,其间距不得少于0.7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6 —的间距要求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四)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五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7 —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六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纵墙面在南侧时,不少于18米,纵墙面在北侧时,不少于20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8 —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七条(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若为高层建筑。
其间距应适当加大。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二十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考虑高差因素。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9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南北向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二十四条违规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六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七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