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释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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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号中编号与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
编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功能类别 酸度调节剂 抗结剂 消泡剂 抗氧化剂 漂白剂 膨松剂 胶姆糖基础剂 着色剂 护色剂 乳化剂 酶制剂 编号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00 功能类别 增味剂 面粉处理剂 被膜剂 水分保持剂 营养强化剂 防腐剂 稳定剂和凝固剂 甜味剂 增稠剂 其他
主要内容
标准文本中附录A部分的解释说明
表A.1的主要规定 表A.2的主要规定 表A.3的主要规定 表A.4的主要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使用添 加剂的使用规定
表A.2的主要规定
标准条文:A.2 表A.2以食品分类编号排序规定食品中 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和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与 表1的指标相同。 本条的涵义包括:
主要内容
标准文本中附录A部分的解释说明
表A.1的主要规定 表A.2的主要规定 表A.3的主要规定 表A.4的主要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使用添 加剂的使用规定
表A.4的主要规定
标准条文:A.4 表A.4规定了不得按生产需 要适量使用原则使用表A.3中添加剂的食物 类别和品种,如这些食物类别和品种使用添 加剂应符合表A.1和表A.2的规定。 本条款是对表A.4内容的规定,是表A.3中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例外,原则上该表中 的食品类别不能使用表A.3中的食品添加剂, 如果需要使用则需要在表A.1和表A.2中进 行规定。
分类、分级的食品分类系统 除外:该类别中特定的食品亚类或食品品种不适用本条规定 仅限:仅该类别中的特定食品亚类或食品品种适用本规定 其他:对未列入食品分类系统中的使用范围的补充
柠檬黄(P53)
03.0 冷冻饮品( 03.04 食用冰除外) 07.04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饼干夹心和蛋糕夹心) 乳化硅油 其他(发酵工艺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基本框架
前言 正文 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括2007年及每年新公布的品种) 食品营养强化剂(GB14880) 食品用香料 食品用加工助剂 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等 附录
附录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名单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共分23类(附录E,P239)
食品分类系统
共分16大类(附录F,P240) 大类基础上细分为亚类、次亚类,原则上不 超过4级,个别分到5级,各级之间以“.”号 分隔 编号3位到10位数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 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 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标准文本中附录A部分的解释说明
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表A.1的主要规定 表A.2的主要规定 表A.3的主要规定 表A.4的主要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使用添 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录A部分的概况
该附录的性质为规范性附录,该附录规定的内 容是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规定。 该附录由4个表组成,每个表就食品添加剂使用 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每年均有新增品种 附录A部分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食品营养 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胶基物质 表A.1中食品添加剂 264 种 表A.3中食品添加剂 71种 表A.1和表A.3交叉 13种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
继承原GB2760-1996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功能 参照CAC对添加剂功能类别的规定进行补充 具体生产实践中根据其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其实际功能 D-甘露糖醇 (P18) 甜味剂 抗结剂、乳化剂、稳定剂、增稠 剂
每个添加剂品种规定的主要内容(续)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每个添加剂品种规定的主要内容
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英文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CNS号; 食品添加剂的INS号;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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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添加剂品种规定的主要内容(续) 食品添加剂的CNS号
GB/T12493-1990(《食品添加剂分类与 代码》) 功能类别编号和其在该功能类别中的编号两 部分组成,中间以“.”作为分割符分隔 D-甘露糖醇 19.017
浙江省2008年度食品卫生工作会议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内容讲解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孙亮
主要内容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基本框架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标准文本中附录A部分的解释说明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添加剂的使 用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使用 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时的规定(续)
公式表示: 假设A和B是同一功能有共同使用范围C的两种食品添加剂,A 添加剂在C中的实际使用量为a,标准规定A在C中的最大使用量 为a’,B在C中的实际使用量为b,标准规定B在C中的最大使 用量为b’,该条款用公式表示为,a/a’+b/b’≤1。 示例 GB2760规定果蔬汁饮料中新红和胭脂红的最大使用量均为 0.05g/kg,如果这两种着色剂在果蔬汁饮料中同时使用且其 实际使用量分别为a和 b ,则应符合(a+ b)/0.05≤1 GB2760规定碳酸饮料中防腐剂苯甲酸钠和二甲基二碳酸盐的 最大使用量分别为0.2g/kg和0.25g/kg,如果这两种防腐剂 在碳酸饮料中同时使用且其实际使用量分别为a和 b,则应满 足a/0.2+b/0.25≤1
每个添加剂品种规定的主要内容(续) 食品添加剂的INS号:
参考CAC的《食品添加剂分类名称和编码系统》(CAC/GL 36 Class Nam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 我国所特有的一些食品添加剂则没有INS编号:黑豆红、高梁 红、竹叶抗氧化物
食品用香料
附录B(规范性附录P184) 食品用香料名单 食品用香料指能够调配食品用香精的香料。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 料三种,共1424种。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见表B.1,328 种。 B.4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等同香料名单:见表 B.2,906种。 B.5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人造香料名单:见表B.3, 190种。
表A.2分类的依据是以食品类别作为分类的依据,排列顺 序是按照食品类别编号排列的 表A.2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每个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 品添加剂的名称、功能和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表A.2规定的技术指标内容与表A.1完全相同,只不过是 依据的分类方法和排列顺序不同。表A.1按照食品添加剂 品种分类,按照食品添加剂名称的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表A.2按食品类别分类,按照食品分类号排列。
表A.1的主要规定
标准条文:A.1 表A.1以食品添加剂名称汉语 拼音排序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 允许使用的食品名称(种类)以及最大使用量 (或残留量)。 具体涵义:(1)表A.1分类的依据是以添加剂 的品种分类,排列顺序是按照食品添加剂中文 名称的汉语拼音顺序排列。(2)该表规定三个 部分的内容,即该表规定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食 品添加剂品种、每种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范 围和每种食品添加剂在其规定的使用范围中允 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附录C(规范性附录,P22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表C.1 以加工助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助剂(不含酶制剂)。 表C.2 以酶制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食 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 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 藏。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 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 用量;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 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 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每个添加剂品种规定的主要内容(续) 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标准中主要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只是部分 品种规定了在使用范围中的残留量。如二氧化硫 食品添加剂的最大允许使用量的涵义包括:
在使用具体的食品添加剂时,其使用量不一定达到最大使用量, 而应该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在达到其使用目的的条件下 尽可能减少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具体食品类别中的使用量不能超过最大使用量 最大使用量并不能作为确定产品中最终残留量的依据,而要根据 实际使用情况和带入原则等进行综合判定。
主要内容
标准文本中附录A部分的解释说明
表A.1的主要规定 表A.2的主要规定 表A.3的主要规定 表A.4的主要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规定 如何在标准文本中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使用添 加剂的使用规定
表A.3的主要规定
标准条文:A.3 表A.3规定了可在各种食品中 依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使用的添加剂。 本条的涵义包括:
该表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为除表A.4以外的食品 类别 表A.4中的食品类别原则上不能使用该表中规定的食 品添加剂,如果需要使用则需要在表A.1中进行规定。 该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中的最大使用 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表A.3的主要规定(续)
本表是本次修订过程中根据CAC食品添加剂标准格式体 例新提出的一个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表格。 其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来源是原GB2760-1996中使用范 围为各类食品、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 加剂(如冰乙酸、黄原胶),并增加了CAC《食品添加 剂通用法典标准》中GMP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表格中部 分食品添加剂(如碳酸氢钾等)。 本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按照汉语拼音顺序规定了可在各 种食品中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 称、CNS号、英文名称、INS号、功能等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时的规定
标准条文:表A.1、A.2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着 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 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说明: 该条文是对标准中列出的具有同一功能和共同使用范围的 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其共同的使用范围内混合使 用时如何确定各自使用量的规定。 不具有同一功能或具有同一功能没有相同的使用范围的食 品添加剂不受本条约束; 其中着色剂要求具有同一色泽,如同是红色或蓝色,如果 一种添加剂是红色,一种添加剂是蓝色,即使其具有相同 的使用范围,在使用时也不受本条的约束。 按照该条要求各自的实际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 和不能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