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
刘凤科刑法2012-365页讲义版本活学活用答案
刘凤科365刑法--活学活用答案[1]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本题正确答案为D。
[3]本题正确答案为CD。
[4]本题正确答案为BD。
[5]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6]本题正确答案为D。
[7]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8]本题正确答案为D。
[9]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本题要点说明:对于B选项中的案件我国没有管辖权。
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而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不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的范围,只能按照其他原则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
该案不属于我国其他原则管辖的范围,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
[10]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1]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12]本题正确答案为A。
[13]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的犯罪发生于中国领空,我国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BD选项的案件发生于公海或者外国,属于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形,我国适用属人原则管辖。
C选项的案件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按照旗国主义原则,我国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14]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共犯行为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B选项中,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适用属任原则管辖。
C选项中,对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绑架行为,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D选项中,只要是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15]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本题要点说明:D选项中的规定,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从宽处罚情节。
[16]本题正确答案为D。
本题要点说明:本案中尽管发生了死亡结果,但甲只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死亡的原因是甲的过失行为。
所以,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必须存在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7]本题正确单位为BC。
本题要点说明:甲不成立犯罪。
乙成立不作为犯罪。
丙对年幼的女儿负有扶养义务而不扶养,将孩子弃置于火车站长椅,成立遗弃罪。
(完整word版)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分论概说罪状一、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二、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四、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罪名一、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二、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三、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注意规定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三、常考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间谍罪一、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二、区分: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2、行为限于资助。
刘凤科刑法分则(个人整理版)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9)侵犯财产罪罪 (99)贪污贿赂犯罪 (124)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四、强奸罪★★★★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六、非法拘禁罪★★★★★七、绑架罪★★★★★八、拐卖妇女、儿童罪★★★★★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十、诬告陷害罪★★十一、侮辱罪★十二、诽谤罪★十三、刑讯逼供罪★★★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十五、重婚罪★★十七、遗弃罪★★。
十八、拐骗儿童罪★★★【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二、抢夺罪★★★三、盗窃罪★★★★★四、诈骗罪★★★★★五、敲诈勒索罪★★★★六、侵占罪★★★★★七、职务侵占罪★★★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行贿罪★★★第十七章渎职罪第十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重点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一)
【例1】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B)A.甲与⼄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开枪,其中⼀发⼦弹导致被害⼈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弹。
甲⼄都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B.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同时向被害⼈开枪,其中⼀发⼦弹导致被害⼈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弹。
丙丁都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C.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导致被害⼈轻伤。
事后证明只有⼀⼈的⾏为导致其轻伤,但查不清楚谁的⾏为导致其轻伤。
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甲单独⼊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腹部猛踢⼀脚,被害⼈极⼒抓捕甲,经过现场的⼄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的腹部猛踢⼀脚,被害⼈因脾脏破裂流⾎过多⽽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甲⼄两⼈构成抢劫罪共犯,按照抢劫致⼈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
【例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缩⼩解释⽅法本⾝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解释⽅法得出的解释结论⼀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所以,刑法第238条组织他⼈卖*罪中的“他⼈”可以缩⼩解释为⼥性。
B.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补充法,因此刑法的适⽤具有谦抑性,即应当遵循有利于⾏为⼈的原则。
换⾔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为⼈的⾓度解释,从⽽得出有⼒于⾏为⼈的解释结论。
罪刑法定原允许有利于⾏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为⼈的溯及既往等就是这⼀思路的体现。
C.刑法分则的部分条⽂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
D.刑事⽴法与刑事司法不允许在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从⽽增加犯罪可能性,也不允许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从⽽事后能够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例3】对下列案件,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A.美国⼈甲乘坐中国国际列车前往俄罗斯,列车进⼊俄罗斯国境后,该美国⼈在车上杀死了⼀个⽇本⼈。
B.⼀架开往⽇本的法国航空器飞经中国领空时,机上乘客菲律宾⼈⼄劫持该航空器飞往中东某国。
刘凤科刑法考前聚焦有答案解析版
刘凤科刑法考前聚焦有答案解析版考前聚焦 40 题[考点1:罪刑法定原则]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罪刑法定不仅直接限制国家刑法权,还会限制到所有国家刑法权上,包括制刑权、量刑权、求刑权等,司法人员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办案B.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但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C.事前的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D.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方法被允许并不意味着结论被允许[考点2:刑法的解释]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BCD)A.刑事被告人不能作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而成立犯罪,那么,当其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证据时更不成立犯罪,这属于当然解释只能是帮助其他人毁灭、伪造证据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那么,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允许的类推解释一个严重的行为都不认定为行贿,那么一个更轻微的行为也不会被认定为行贿,是一种当然解释,同时是比较类似的条文进行解释的,属于允许的类推解释或有利益行为人的类推解释D.将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解释为包含“信息网络”、将“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属于扩大解释这是司法解释的结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规定的公共场所都包括信息网络,比如强制威胁一个妇女直播给大家看,就不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D.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仅限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限制解释任何以暴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绑架,但此处的绑架仅仅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当然还包括绑架以后被他人收买的妇女儿童[考点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3.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BD)A.《刑法》第201 条第四款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这个要素就构成犯罪,没有这个就不构成犯罪比如:389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里是处罚的阻却事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这是正确的B.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受贿罪在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中的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且只需要承诺就可以了;行贿罪中的通说认为是主观目的,但也有一种认为是客观的C.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完全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完全违背他人意志D.诬告陷害罪中“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是指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检举失去实,本身就不是犯罪,在这里只是一个注意规定[考点4: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条件]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B)不作为义务的来源:(1)凡事行为人对危险的来源处于支配、控制地位,则对这个危险有防止的义务;(2)或者行为人对脆弱的法律主体有照顾照看的关系;(3)或者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行为人要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义务导致的法益侵犯与作为导致的法益侵犯具有等价性A.甲深夜驾车经过山区偏僻路段,将路边的受伤者乙转移到高速公路服务站门口后离去,但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甲事实上使被害人更容易得到救助,没有侵害法益,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B.甲出门前发现其点燃的蜡烛可能倾倒,容易引发火灾,但未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后来蜡烛倾倒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在火势蔓延之际,路人乙发现后未报警的,甲、乙都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放火罪甲造成了这个危险,故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但乙报警的义务不等于救火的义务,所以乙的行为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C.甲追赶小偷乙,乙无路可逃而坠入湖中,遂向甲求救,甲置之不理,眼睁睁看着乙被淹死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本身乙坠入湖中的行为甲不负责,但乙可能淹死,甲就有救助的义务了,能救不救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D.甲男假装熟睡,任由邻居幼女乙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猥亵儿童罪甲有义务阻止幼女的这个行为,因为这其实是猥亵儿童的表现,所以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考点5: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有的犯罪可以对其他人发生加重结果,有些犯罪规定只能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定是过失,有的犯罪故意的会成立其他的犯罪5.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正确?(BD)A.甲绑架乙后又故意杀乙,致使乙在逃跑中摔死的,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把死亡归于杀人行为,不能归于绑架行为,这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成立绑架罪一罪,法定刑处死刑并没收财产B.甲为拐卖儿童丙,将丙的母亲乙打成重伤的,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只要是拐卖行为致使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人、亲属死亡、重伤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不仅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还包括他们的亲属C.甲强奸妇女丙,将前来阻止自己的乙打成重伤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必须是导致被害妇女重伤、死亡,针对其他人的应当数罪并罚D.甲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乙的财物,由于乙的躲闪,将路人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是致人被害死亡,不仅包括被抢劫人,还包括其他人[考点6: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会影响到一罪/数罪,既遂/未遂,过失/故意,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对因果关系的进程有特殊要求如果行为人行为导致了一个危险,危险现实化了,就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其他因素介入,如果是异常介入因素大到独立导致危害结果,那么原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断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BCD)A.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到商场刷卡消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后仍将商品处分给甲的,甲、乙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被乙的异常因素介入了,中断了因果关系,相当于是乙送给甲的B.甲与素不相识的乙争吵,甲推了乙一掌,乙倒地后因诱发脑血栓而死,甲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甲能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的责任心理特殊疾病、体质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到故意犯罪的判断,故意、过失取决于罪过心理C.甲故意杀害乙,致其昏迷,甲误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水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事前故意,没有杀人行为就不会有后者的死亡,只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想的不一样而已,该情形不影响犯罪成立D.甲杀害儿童后逃离,儿童的父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儿童失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作为行为与乙的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甲制造了儿童可能死亡的危险,乙没有阻止结果的发生,两者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如果父亲履行了义务,仍没救活,就没因果关系;如果乙把儿童送往医院的途中爆胎了,乙没有其他的作为导致儿童死亡,因为乙接管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全部归于乙[考点7:单位犯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CD)A.某国有公司领导甲等五人经研究决定,私分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对该国有公司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甲等五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只有单位才能成立的犯罪,如果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则可以认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只有五个人,可以认定为贪污罪B.甲所经营公司一直亏损,后来甲主要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获取利益的,甲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了犯罪设立的公司、盗用公司名义为个人、公司成立后以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应评价为自然人犯罪;C.监狱长甲要求在押罪犯乙“赞助”了本监狱100 万元办公费,之后将乙予以释放的,监狱成立单位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想象竞合犯监狱本身成立单位受贿罪,受贿以后私放在押人员的,只能追求其中负责的自然人的责任,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能构成单位罪D.某工厂为了骗保,厂长甲决定放火焚烧厂房,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50 万元保险金的,该工厂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放火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实施放火的,只能处罚自然人;但是单位可以成立保险诈骗罪[考点8:正当防卫]8.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BCD)A.乙明知甲运输毒品,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警,于是使用暴力抢劫甲的毒品,甲在反抗中将乙打成重伤的,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对方的行为能评价为不法侵害,就能构成正当防卫B.甲知道乙在飞机上安装了一小时后爆炸的定时炸弹,为了逼迫乙拆除炸弹而将乙打伤的,属于针对乙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也可以是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甲被乙追杀,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身后的乙,把乙砸成重伤,并把正好经过的丙砸成重伤的,甲砸伤乙成立正当防卫、砸伤丙成立假想防卫甲一直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丙没有不法侵害,甲属于实事认识错误,构成假想防卫,有过失的属于过失,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D.乙用迷药麻醉他人劫取了财物,经过现场的甲追赶乙,将乙打伤后为他人夺回财物的,甲虽然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但成立一般正当防卫财产犯罪人在财产犯罪行为结束后,现场被人发现,随后追赶的整个过程中强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考点9:罪过]故意要求到行为人认识到所有违法事实,并且希望、放任结果的发生9.甲路经某村废弃厂房,听到院内有狗叫,遂翻墙入院,用院子里的砖头将狗(价值300元)砸死后出卖。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五)
【60】下列案件,构成诈骗罪的是(ACD)A.甲陪同⼄到某商店购物,⼄购买了⼤量商品,但不知凭发票可以参加摸奖。
甲便哄⼄说:“发票没⽤,扔掉吧”。
⼄扔掉发票后,甲持该发票摸奖,获得价值3万元的奖品。
B.刘某,以招⼯为诱饵,将被害⼈董某骗⾄某美发厅,让董理发后⼜以⼿机没电为由,向董借打⼿机,并以信号不好不由⾛出美发厅,然后逃⾛C.甲在某银⾏实习。
某⽇,甲在柜⾯办理客户储蓄业务时,从客户⼄填好的取款单上记录下⼄的借记卡卡号及余额,再从该银⾏电脑中查得该卡的客户号,并于次⽇上午⾄该银⾏在本市的另⼀分理处,冒⽤⼄的⾝份在该银⾏存款单上填写客户号,办理了活期存折,考试⼤收集然后通过电话银⾏将⼄借记卡内的⼈民币1.9万元划⼊活期存折内,再到银⾏柜台提款占为⼰有。
D.保险公司职员甲在银⾏偷看了⼄的存折名、账号与密码,然后向保险公司声称⼄投保,从银⾏将⼄的存折上划拨40万元⾄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银⾏有此协议),并从保险公司提存12万元。
案发⽣,保险公司退还⼄40万元。
【61】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A.甲明知被害⼈当时⾝⽆分⽂,但使⽤严重暴⼒,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次⽇交付财物。
次⽇,被害⼈按时交付甲3000元。
甲的暴⼒⾏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B.⼄为了抢劫⽽实施的暴⼒⾏为虽然⾜以抑制被害⼈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的反抗,对⽅基于怜悯⼼⽽交付财物。
⼄的⾏为只成⽴抢劫未遂。
C.丙携带管制⼑具尾随他⼈,乘他⼈不注意时,使⽤管制⼑具将他⼈背着的背包带划断,进⽽取得了他⼈背包及其中财物的。
丙的⾏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D.丁在抢劫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将其杀害的,属于抢劫致⼈死亡,适⽤加重法定刑。
【6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A.甲以强*故意使⽤暴⼒,在被害妇⼥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罪与盗窃罪。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15)
第三节违法性(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对于起因条件的理解,要点有三:(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任。
第一,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
第二,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第三,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不法侵害,还包括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不法侵害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侵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
第三,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特别提示如果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的正当防卫。
如果法益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而进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
第一,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刘凤科刑法专题公开课讲义
专题五 财产犯罪的结构和认定标准一、财产犯罪概述(一)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1.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
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第一,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
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第二,代为保管物:即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刘凤科讲义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知识要点】(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案例: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案例: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甲与乙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54-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经典考题54-2】(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经典考题54-3】(1999年试卷二第69题)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
2015年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刘凤科(全)
2015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讲义刑法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1)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2)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
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
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抢劫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刘凤科刑法总则讲义(个人整理)精品名师资料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6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笔记
刑法笔记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础思想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刘凤科——刑法分则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如果没有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纯的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行为,如果又参加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如,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常见情形: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夺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夺罪。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抢夺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奸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对象: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指与身体部位接触的财物)。
2.行为方式:不要求乘人不备,不要求公然夺取。
(1)对人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2)对物暴力:即突然夺取,包括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或者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而夺取,或者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
3.行为本质: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认定为抢夺罪。
换言之,并非任何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均能构成抢夺。
4.飞车抢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法律敎育网(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5.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12)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①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②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③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3)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4)重叠的因果关系。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抢劫罪:(一)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手段: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只能针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暴力可以针对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
胁迫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只能是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其他手段:药物麻醉、灌醉酒等。
(09年)19.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
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
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
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B)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二)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
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当场的理解不应太机械:即使犯罪涉及两个以上的地点,但如果这两个以上的地点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仍然应当视为是当场。
2.抢劫借条(欠条)也构成抢劫罪。
(10年)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
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三)取财的对象:向被害人本人取财。
这是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财,并且犯罪人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对被害人生命安危的担忧取得钱财。
通常情况下,向被害人本人取财,定抢劫罪;向第三人取财,定绑架罪。
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1.如果犯罪人主观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实际取财的方式不同的话,以主观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定罪。
(1)如果犯罪人主观意图要求被害人交付钱财,但被害人隐瞒实情,以其他理由让第三人自愿交付钱财,定抢劫罪,因为犯罪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第三人对被害人生命安危的担忧获取钱财的意图。
刘凤科刑法归纳
刘凤科刑法归纳第一讲刑法概说〖考点归纳〗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限制;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具体解释方法与目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具体内容: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要求(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与理论的合力);(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刑法的管辖权。
(1)国内犯:属地原则(旗国主义为补充)。
犯罪地的确定;属地原则的例外。
(2)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第二讲犯罪概说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考点归纳〗1.犯罪的特征。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差别。
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构成要素功能、分类2.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言论与发表言论)、有意性(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有害性(法益侵犯性)三个特征。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3.不作为犯罪。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与结合。
(2)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职务要求;先行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引起;法律行为引起。
作为可能性。
结果回避可能性。
(3)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持有是作为的一种方式)4.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犯罪孳生之物、犯罪报酬、犯罪工具。
5.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法益侵犯。
侵害犯与危险犯。
(2)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6.因果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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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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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暴力程度: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2)胁迫方法。
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胁迫内容:一般要求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第一,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成立抢劫罪。
第二,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的财物拿走的,成立抢劫罪。
特别提示: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
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二)责任要件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三)法律拟制抢劫的情形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律敎育网第289条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抢劫罪的认定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3.既遂与未遂。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
既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4.罪数问题。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达到抢劫罪手段行为的程度),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数罪并罚。
(2)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之前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抢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在验证密码之后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对象是信用卡本身)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如果事后利用信用卡在ATM机或者在银行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五)抢劫罪的加重情节1.“入户抢劫” 。
(1)“户”:是家庭住所。
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非法,即进入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事后抢劫)。
(3)“入户抢劫”: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但在户内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
(6)共犯情形:在户外为入户抢劫者望风的,或教唆他人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与运营性。
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第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
(2)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运钞车里面装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抢劫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否则,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2)数额巨大: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责任形式: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2)因果关系: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的任何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致人重伤、死亡。
(3)行为对象: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4)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没有军人或警察身份而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的,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
7.“持枪抢劫”。
(1)“枪”: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2)“持枪”: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
(3)“持枪抢劫”:要求行为人必须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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