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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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市外经贸委适用期已过2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市计委适用期已过3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6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地震局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市商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10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市水产局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统计局适用期已过12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13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农委适用期已过1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市经委适用期已过15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市绿化办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市水利局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17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3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04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19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0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1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令第12号市市容委被2003年5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22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15号市绿化办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3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2号市建委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4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政府令第26号市市政局被2003年9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25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市政府令第8号市卫生局被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取代26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4号市教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27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56号市计生委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28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公安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资质许可29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30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取消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2]50号市质监局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取代2批转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津政发[1984]58号市质监局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代3关于颁布《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29号市质监局被2003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取代4转发市邮电局等四部门《关于制止非邮政企业办理寄递信件业务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28号市邮政局被《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7号)取代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津政发[2001]15号市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52号市文化局被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取代7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33号市文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关于修改《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9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9关于修改《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04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0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市卫生局阶段性工作结束11批转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84]203号市外事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2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津政办发[1996]13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3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131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4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1]60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5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8]66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6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津政发[1989]134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7关于加强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51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9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4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20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2]47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1批转市审计局、市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津政发[1990]68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2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50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3转发市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和平路商业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21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4转发市商委、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服装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6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5关于认真搞好马场道商业经营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9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6关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39号市商委被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取代27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6号市农机局被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28关于修改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61号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9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0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82号市科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1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号市科委被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取代3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20号市经协办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限制其他地区来本市从事经贸活动33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4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津政办发[1993]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5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1987]34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6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津政发[1989]138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7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津政发[1992]53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8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2]132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9关于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在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3]17号市经委被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替代40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5]153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1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天津市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9]31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2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40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3关于海河游览区域内通航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1985]100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44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8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45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津政办发[1992]1号市建委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号)取代46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6号市建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7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7号市建委被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取代48转发市计委关于确保完成我市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9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2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1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0批转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津政发[1990]2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1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2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3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2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3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8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4关于修改《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取代55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6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被2002年9月14日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取代57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40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58关于加强对在庆典、商贸等活动中使用航空器管理的通告1998年通告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0转发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津政办发[1991]3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1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5号市公安局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代62批转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取缔关闭违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7号市公安局被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取代6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工作人员因公携带武器弹药入京的管理意见》津政发[1983]9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4]12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5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13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6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卫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6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7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4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8批转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组建经济民警队伍的请示》津政发[1981]166号市公安局经济民警队伍已撤销69关于对《天津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1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0关于修改《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3号市公安局被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71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我市企业集团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66号市工商局阶段性工作结束72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41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3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0]95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4关于修改《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20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5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9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6关于修改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03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取代77批转市房改办、市开发办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44号市房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8关于同意《天津市汉沽区工业污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政发[1985]58号汉沽区政府被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79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8号站区管理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0批转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津政发[1988]103号市总工会阶段性工作结束——结束——。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津药监规〔2020〕4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津药监规〔2020〕4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正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津药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药监局2020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由市药监局执行的3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15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颁XXX实施主体,1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布。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清理结果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18〕9号2018年12月13日继续执行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告注销(取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资质有关规定的通告津药监规〔2019〕2号2019年7月31日继续执行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津药监规〔2019〕3号2019年11月10日继续执行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外省市医疗器械企业产品迁入我市相关审批工作的通知津药监规〔2020〕1号2020年1月23日继续执行5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津药监械管〔2020〕23号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6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津药监规〔2020〕2号继续执行7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实施方案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8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店)实施方案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9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0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1天津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操作指南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操作指南等5个相关操作指南的通知津药监规〔2020〕3号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3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规范(试行)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4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操作指南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5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6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7关于颁布实施《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的公告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8天津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津药监规〔2020〕3号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9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方案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20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21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22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械监〔2015〕9号2015年7月3日废止23关于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24天津市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废止25天津市药品再注册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26医疗器械技术专家管理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27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8〕5号2018年5月10日废止28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8〕6号2018年6月12日废止29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30天津市执业药师管理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废止31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3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药监规〔2019〕1号2019年7月16日废止——结束——。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2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已经我委2017年12月5日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处理第一节投诉管辖第二节投诉的提出第三节受理和调解第三章举报处理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投诉的范围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就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举报的范围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涉嫌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投诉举报平台、电话、上门等方式提出。

第四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五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权限的通告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权限的通告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特种设备
行政审批权限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02.29
•【字号】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2012]第1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特种设备行政审
批权限的通告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2012]第1号)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2年3月1日起,在滨海新区内,依法申请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审批和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由滨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糖、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5大类食品497批次样品(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发现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4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其他化学污染物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东、湖南、贵州、宁夏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家湘味好(经营者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泰灌肚,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众源海鲜冻品店销售的鲈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经2020年9月3日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项强制性地方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项强制性地方标
2016-12-30
2017-04-01
10 DB12/T686-2016 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1 DB12/T687-2016 规模化蛋鸡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2 DB12/T688-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商贸物流服务质量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6
DB12/T702-2016 商贸物流配送管理要求 2016-12-30 2017-01-01
27 DB12/T703-2016
商贸物流仓储管理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8 DB12/T704-2016
商贸物流运输管理要求 2016-12-3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
9 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京津冀跨省市省级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等 46 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告

9
2

各有关单位:
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3 DB12/T689-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4 DB12/T690-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
2016-12-30 2017-02-01
15 DB12/T691-201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通用条件
48
DB12/T720.2-2016
快速消费品配送质量控制规范第 2 部分:生鲜农产品 2016-12-30 2017-01-0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9项强制性地方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9项强制性地方
2016-12-30 2017-04-01
7 DB12/68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2016-12-30
2017-04-01
8 DB12/68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2016-12-30 2017-04-01
9 DB12/685-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8 部分:文博场馆影DB12/680-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2016-12-30
2017-04-01
5 DB12/681-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4 部分:医院
2016-12-30
2017-04-01
6 DB12/682-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5 部分:超市
2016-12-30 2017-02-01
19 DB12/T695-2016
天津品牌指数及评价方法 2016-12-30 2017-02-01
20 DB12/T696-2016
天津市名牌产品评价准则 2016-12-30 2017-02-01
21 DB12/T697-2016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2016-12-30 2017-01-01
笼车一般要求 2016-12-30
2017-01-01
39 DB12/T715-2016
笼车装卸操作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40 DB12/T716-2016
物流企业诚信评价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41 DB12/T717-2016
物流企业诚信信息征集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9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3.05.20
•【字号】津质技监局标[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津质技监局标〔2013〕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通告(见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附件:2012企业标准备案汇总
天津市质监局
2013年5月20日附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条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条件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特种设备许可规则条件”),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许可规则条件”的要求,结合天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种设备安全的需要,现就“特种设备许可规则条件”中部分项目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办公场所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应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有资料档案室(柜)、仪器设备室、有工具间(柜)和备件仓库的要求。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办公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专业人员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专业人员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气瓶充装站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建立气瓶充装站,其规模、自有气瓶数量、人员及资产和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期满换证的单位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已经受理的上述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按照原评审要求执行。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单位,在证书期满换证时,其有关条件应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企业办公场所应具备的条件2.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和人员应具备条件3.气瓶充装站的规模、自有气瓶数量、人员和资产应具备的条件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办公场所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电梯A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2B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C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起重机械A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B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60m2C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m2游乐设施A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B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80m2C级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附件2: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专业人员应具备条件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厂房、场地、库房、设施1、铆焊车间不少于1000平米,起重机单台不小于10吨(至少1台);有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申请压力容器制造应有独立的不少于500平米压力容器制造车间。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行文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并注意效用。

第四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局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文件安全。

第五条局机关各处(室)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通过会议等途径收到的公文,收文者应当及时交局办公室登记处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发文常用种类(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基本情况2023年,市市场监管委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部署,主动进位、争当主角,全面实施市场监管“五大工程”,以市场监管之为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建设添秤添彩。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委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各项监管执法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权责清单共分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反垄断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宏观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其他等13类职权,职权事项共计549项,其中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440项,行政强制23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28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类别30项。

全系统本年度办结各类行政处罚案件2.4万件,罚没款1.37亿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5件。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一)提质增效,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1.全市新增经营主体30.4万户,经营主体总量达到177.8万户,同比增长7.9%。

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通过“政策技术”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报制度,构建个体工商户政策咨询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2.“一网通办”能力显著提升,政务服务网办率超过80%,电子证照服务种类上升到148类,电子印章发放64.6万枚。

在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新增数据强制订阅和扫码签收功能,归集“证照分离”数据364万余条,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的部门从2022年的20个增加到35个,实现市级机关政务数据汇聚共享。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审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肩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3号)的部署,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对化肥等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市政府部署精神,以本次许可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推进承诺制审批改革,提升服务效率、压缩取证时间,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工作目标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等九类产品生产企业,依法提出的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名称变更等事项,实行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

对申请企业提交申请单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当日办理发证。

三、职责分工(一)市市场监管委相关业务处室职责:负责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告知承诺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市场监管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告2024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通告2024年第28号关于2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600批次样品,检出28批次样品不合格。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一)小红书两千份旗舰店(经营者为恰佰味(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小红书(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恰佰味(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恰佰味(浙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葡萄干,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淘宝网好食期特惠食品(经营者为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合肥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合肥易尔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坚果(K款),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三)抖音松鼠哒哒零食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卓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商丘市柏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商丘市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日坚果,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四)快手宝金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宝金电子商务中心)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北奥多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头菇口味酥性饼干(无蔗糖),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留春茶庄销售的、标称湖南省郴州福永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大禾米糍(蒸煮类糕点),其中菌落总数、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小红书爱杂杂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广州爱杂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小红书(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广州爱杂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新乡良润全谷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蛋白藜麦片,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们:为了加强对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向您通报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具体如下:一、天津市特种设备总体安全状况截止目前,天津市特种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检测。

经过统计,特种设备的整体安全状况良好,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强化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主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1. 锅炉安全状况天津市的各大锅炉均按照规定进行了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了锅炉的安全运行。

相关管理部门也对锅炉施工、安装、维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加强了锅炉的安全管理。

2.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压力容器作为一种重要的特种设备,在天津市得到了有效监管和管理。

相关执法部门督促压力容器用户单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养护,有效降低了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率。

3. 圧力管道安全状况天津市的管道运输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建立了完善的管道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了液化石油气管道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工作,有效提升了管道运输的安全水平。

4. 电梯安全状况天津市的电梯安全工作一直是执法部门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了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了重点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并对老旧电梯进行了及时更新和维护。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尽管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具体工作包括:1. 继续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3. 加强对特种设备建设、改造、维护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 继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市民安全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129号文件年第三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129号文件年第三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2012年第三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来源:本网站作者:办公室时间:2012-11-27 津建质安总〔2012〕12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2012年第三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支队、各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全面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及《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市质安监管总队工作部署,近期,将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建设工程。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一)重大危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在工程作业前,危险源辨识情况;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论证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工序、机械设备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措施登记备案时,提交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专项方案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前,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方案情况;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情况;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方案的审批、审核、确认情况;专项方案中是否明确条件验收标准及参建各方带班领导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条件验收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施工条件验收情况;条件验收相关记录情况;验收报告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领导带班情况重大危险源部位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领导现场带班情况;重大危险源部位实施视频监控情况;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召开例会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施工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对重点部位交接检、自检、巡检情况及相关记录;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施旁站监理情况;监测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部位实施监测的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派驻现场代表的情况;重大危险源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验收情况。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等项性地方标准的通告第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等项性地方标准的通告第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等13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告第110号津市场监管标准〔2018〕30号各有关单位: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等13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13项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25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12/T627-2018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2018-07-252018-09-012DB12/T811-2018日光温室智能电加温系统技术规范2018-07-252018-10-013DB12/T812-2018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8-07-252018-09-014DB12/T813-2018飞机人工增雨作业技术规程2018-07-252018-09-015DB12/T814-201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气象参数与算法2018-07-252018-09-016DB12/T815-2018翻斗式雨量计现场核查技术规范2018-07-252018-09-017DB12/T816-2018中低温地热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8-07-252018-09-018DB12/T817-2018贵金属及珠宝首饰设计加工服务规范2018-07-252018-09-019DB12/T818-2018足金(银、铂、钯)首饰标识2018-07-252018-09-0110DB12/T819.1-2018城市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核心元数据2018-07-252018-09-0111DB12/T819.2-2018城市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2部分:信息资源分类2018-07-252018-09-0112DB12/T819.3-2018城市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标识符编码规则2018-07-252018-09-0113DB12/T820-2018汽车维修钣喷中心通用条件2018-07-25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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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放心奶”工程建设乳制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2013年11月)
序号
生产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批号
检验结果
1
美可高特(中国)羊奶有限公司
大婴配方羊奶粉
600克/听
2013-09-03
合格
2
美可高特(中国)羊奶有限公司
中老年配方羊奶粉
600克/听
20பைடு நூலகம்3-09-05
合格
3
多加多乳业(天津)有限公司
合格
7
黑龙江红星集团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红星佳娃幼儿配方奶粉
400g/袋
2013-10-8
合格
8
蒙牛乳业(天津)有限公司
红枣酸牛奶
160g/袋
2013-10-31
合格
9
天津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SABL益消原味风味发酵乳
100g/杯
2013-10-31
合格
10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原味发酵乳
950g/袋
2013-10-30
合格
11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纯鲜牛奶
243mL/袋
2013-11-01
合格
12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可可牛奶
220mL/袋
2013-10-31
合格
13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纯牛奶
240mL/袋
2013-10-30
合格
14
天津光明梦得乳品有限公司
莫斯利安原产益生菌种发酵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牛奶
190克/包
2013-10-07
合格
15
天津三元乳业有限公司
纯牛奶
227mL/袋
2013-11-01
合格
16
天津三元乳业有限公司
核桃花生奶
227mL/袋
2013-11-02
合格
17
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
大婴配方羊奶粉
600克/听
2013-10-01
合格
18
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
女士配方羊奶粉
600克/听
2013-09-27
合格
19
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幼儿配方奶粉
400g/袋
2013-10-28
合格
可淇金钻婴儿配方奶粉
400g/盒
2013-09-12
合格
4
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领冠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奶粉
400克/盒
2013-08-03
合格
5
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儿童成长高钙奶粉
400克/袋
2013-08-18
合格
6
黑龙江红星集团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红星佳娃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400g/袋
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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