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马加爵案模拟法庭剧本
马加爵杀人案模拟法庭山西大学法学院学生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庭前准备程序书记员:(组织各有关人员到庭)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相关人员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马加爵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请示开庭。
(书记员就座)审判长:(敲法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马加爵到庭。
审判长: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你的姓名?马加爵:我叫马加爵。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审判长:出生地点?马加爵: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市。
审判长:什么民族?马加爵:汉族。
审判长:逮捕前在哪里上学?马加爵:在云南大学。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逮捕的?马加爵:2004年3月19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马加爵:杀人。
审判长: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马加爵: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少天了?马加爵:15天了。
审判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加爵涉嫌杀人一案。
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由于被告马加爵拒绝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为其指定昆明市嘉佑律师事务所()()两位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要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刑事法律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主题: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参赛队伍:- 支持方:控方(主张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对方:辩方(主张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30岁,已婚,个体经营者。
因与妻子陈某(女,28岁)感情不和,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2023年5月10日,李某因家庭琐事再次与陈某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对陈某进行连续刺击。
陈某在受到攻击后,大声呼救,李某并未停止攻击。
最终,陈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辩论赛流程:一、开场陈述(控方)控方律师: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控方将论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某在争吵中持刀连续刺击陈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反驳陈述(辩方)辩方律师: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们辩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李某虽然持刀攻击陈某,但根据其供述,其并无杀害陈某的明确意图,而是想吓唬陈某。
其次,李某在陈某呼救后并未停止攻击,这表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危险性,但不足以认定其有杀人故意。
三、质证环节控方律师:根据李某的供述,其在陈某呼救后并未停止攻击,这充分表明其有杀害陈某的故意。
此外,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也说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所认识。
辩方律师:控方律师提到的李某供述不足以证明其有杀人故意。
首先,李某的供述可能受到审讯压力的影响,其次,李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激情杀人,而非故意杀人。
此外,李某投案自首并不能证明其有杀人故意。
四、总结陈词(控方)控方律师:总结以上论点,我们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持刀连续刺击陈某,致其死亡,具有明显的故意。
李某在案发后的行为也表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所认识。
实训案例陈xx公诉机关
实训案例陈xx公诉机关摘要:本案是被告人陈xx故意杀人一死一重伤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又是在公诉机关上诉期间被告人家属慕名而来找到本律师,请求本律师代理二审的案件(本律师接受委托二审辩护成功后,案件被发回重审又作为重审的辩护人)。
接案后依法复制了卷宗并及时会见被告人陈xx,辩护人得知,被告人陈xx在故意杀人后有投案自首行为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在一审中被告人家人对被害人家人也进行了相应的部分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其赔偿,绝不对其予以谅解,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死刑涉及对公民最基本权益的剥夺,死刑案件的证据采信与运用的标准要高于普通案件,应确立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最大限度地解除人们的疑虑,当是确定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所应遵循的思路。
因此对死刑案件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立和严格执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死刑证明标准,否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罪与非罪问题及事实认定上,如果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在是否必须适用死刑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应留有余地作出非死刑判决。
鉴于上述法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的意见为案发前因是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有过错;陈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该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将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开庭时本律师辩护意见为,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构成自首,根据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陈xx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陈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模拟法庭王远方故意杀人案
证据四、证人:赵坚强,即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
辩方无异议。
证据五、证人:洪玉秀,即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鉴定人。
辩方无异议。
证据六、证人:张立功,即犯罪现场勘查警察。
辩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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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蔡辉,即医学专家证人。
公诉方无异议。
证据二、证人:马小红,即赵莉莉生前好友。
公诉方无异议。
证据三、证人:岳文华,即邮政局工作人员。
公诉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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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只见赵莉莉躺在血泊之中左颈部锁骨上方被不锈钢单刃刀刺中致其大量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坚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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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4日23:30时许,被告人王远方与其女友赵 莉莉离开东江市金色时光歌厅,回到位于东江市为民小 区16号楼三单元201室的赵莉莉家中。5月15日9时,被 告人王远方离开赵莉莉家。10:40许,赵莉莉父亲赵坚 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只见赵莉莉躺在血泊之中, 左颈部锁骨上方被不锈钢单刃刀刺中,致其大量失血性 休克死亡,赵坚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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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目录
证据一、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说明赵莉莉死亡现场情况,和死亡时间。
辩方无异议。
证据二、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赵莉莉死亡时间为凌晨1到2点。
辩方无异议。
证据三、南海公安厅物证鉴定书。 辅以证明被告王远方的杀人动机。
Hale Waihona Puke 辩方对其相关性提出异议,法官裁定其具有相关性,予以采信。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刑诉模拟法庭剧本
李波涛故意杀人案第一幕开庭准备和开庭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
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已到庭。
被告人李波涛已提审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
审判长: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向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波涛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讲一下你的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以及住址。
被告人:我叫李波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沾利县人,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2006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逮捕的/被告人: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向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被告人:收到了,2006年12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
本庭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晨晔和审判员刘杨、石雪梅组成合议庭,由黄晨晔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琪负责法庭记录,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谢晓凤,检查员文翔、向往出庭支持公诉。
湖南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安、李冰清接受本院的指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
辩护,本院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三天前依法通知了诉讼参与人,并依法公告,本院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宣布的人员名单你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法律讲堂杀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杀人案。
受害者是一位年轻女性,死者名叫李某,年仅25岁。
据警方调查,嫌疑人名叫赵某,是李某的前男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经过。
李某和赵某曾经是一对恋人,但由于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等原因,两人最终分手。
分手后,赵某一直对李某怀恨在心,认为李某背叛了自己。
在分手后的一段时间里,赵某曾多次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但均遭到李某的拒绝。
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的复仇心理越发强烈。
他开始暗中调查李某的行踪,寻找机会报复。
终于,在一个夜晚,赵某趁李某独自一人在家中休息之际,潜入李某的住处,将其杀害。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赵某故意杀害了受害者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原因赵某杀害李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分手后的复仇心理:赵某在与李某分手后,对李某怀恨在心,认为李某背叛了自己,这导致了他对李某的报复心理。
(2)性格缺陷:赵某性格扭曲,无法正确面对失恋,将分手后的痛苦转化为对李某的仇恨。
(3)法律意识淡薄:赵某在杀害李某之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3. 案件影响本案的发生,给受害者李某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方面,本案提醒人们要正确对待感情问题,避免因感情纠葛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本案也警示人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生命权益。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赵某。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赵某有多次试图挽回与李某的感情的行为,但均遭到拒绝。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对赵某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尊敬的陈红刚法官: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就被告人陈红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向法庭提出如下公诉意见。
一、案件事实被告人陈红刚在2019年12月1日晚上10点左右,与被害人李明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陈红刚情绪激动,手持木块猛烈地击打李明的头部。
李明当场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明死亡原因系头部重击导致颅脑损伤致死。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故意实施杀人行为,是行为人进行本身杀人行为的心理动机。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指具体实施杀人行为的方式、过程和手段。
(三)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杀人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陈红刚具有直接故意,他持有木块猛烈地击打李明的头部,导致李明丧失生命。
陈红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明的人身权益,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量刑建议对于陈红刚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提出以下量刑建议:1.从犯罪事实来看,陈红刚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明确的情节严重的犯罪;2.从犯罪手段和后果上来看,陈红刚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丧失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3.从犯罪动机和情节来看,陈红刚因争执而情绪激动,蓄意将暴力发泄在李明身上;基于以上分析,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生命权益,公诉机关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刚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红刚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刚有罪,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致公诉机关代表盖章日期。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争执,张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同年6月某日,张某某趁王某某独自在家之机,持刀闯入王某某家中,将其杀害。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关部门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租赁、邻里纠纷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 2019年6月某日,张某某得知王某某独自在家,遂产生报复念头。
3. 当日中午,张某某携带一把菜刀,闯入王某某家中。
4. 张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后,持刀向王某某颈部猛刺,致其死亡。
5. 杀害王某某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6.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于案发当日将张某某抓获。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情节恶劣,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等。
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采用持刀杀害的手段,手段残忍;犯罪动机为报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导致王某某死亡。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案例分析故意杀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李某的前同事。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曾在同一公司工作,两人关系较为密切。
然而,在李某升职后,张某因未能晋升而心生怨恨。
2019年11月某日,张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因未能晋升,对李某心生怨恨,认为李某的晋升是靠关系和运气,自己付出更多努力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2. 犯罪过程:2019年11月某日,张某在酒后决定报复李某。
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家中。
到达李某家后,张某以李某欠钱为由,要求李某还钱。
在遭到李某拒绝后,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挣扎中,张某继续行凶,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3. 犯罪结果:李某被张某杀害,张某被捕。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张某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过错: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的矛盾并非李某单方面引起的。
李某在升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足以减轻张某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辩护律师:女士们,先生们!我们今天在这里讨论的是被告诸恩先生
的案子。
诸恩先生涉嫌故意杀害他的朋友,坎伯先生。
我们将充分讨论这
一特定案件以及要求判决。
这场审判的目的是公正地审理这起可怕的案件,并对被告进行客观审核。
首先,我们将讨论事件发生时坎伯先生的活动。
从他朋友提供的证据,我们可以确定,坎伯先生当天晚上在一家酒吧里,类似于去年他的朋友凯特,他们俩一起玩游戏,并且坎伯先生在酒吧里和别的朋友玩耍似乎很开心。
此外,我们也会探讨被告诸恩先生的行为。
虽然他被指控与此案有关,但他实际上没有看到坎伯先生当时正在做什么。
他声称自己在他家附近的
街道上走着,当时正下着雨。
他之所以在那里,是因为路上有另一个朋友,他只是去探望他。
最后,我们也将对这起可怕的凶杀案进行深入讨论。
首先,从坎伯先
生的身上没有任何可疑的尸体痕迹,只有受伤的地方,这表明被害人是在
安全的情况下被杀害的。
此外,从被害人周围发现的尸体痕迹,可以推断
凶手是一个精准的杀手,因为受害者的死亡是一次精确的刺杀。
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一起可怕的案件,但我强调要确保公平,我们
将以客观的态度对此案进行审判。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材料------姬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姬文,男,30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原系山海关亿啤酒有限公司工人,住山海关西关被大寺16号。
2004年10月28日被捕。
2004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姬文去姬明家堂屋(两家共用)取蜂窝煤时,因将其弟媳吴荣清放在煤上的一张法制报扔在地上而与吴发生口角和撕打,吴荣清把姬文的脸、脖子等处挠破。
此时,在屋内的姬明又跑出来帮助其妻与姬文撕打。
吴说:“要打出去打,别在我家打。
”随后三人来到院内。
吴荣清捡起一个塑料鸡食槽朝姬文砸去没有砸着,姬文也顺手操起一把铁板镐向吴荣清砸去,但没有砸着吴,却砸在冲上来的姬明的头顶。
姬明当场倒地,不醒人事,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姬文用排子车拉着姬明到医疗抢救。
姬明因伤势过重于第二天上午11时死亡。
姬明死后,姬文当即到山海关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1)审判长:王巍,负责组织庭审的全过程,参与评议、决定案件的定性、结论。
审判员:姚佳音、蒋延皓,负责监督和参与庭审的全过程,参与评议案件的定性、结论。
书记员:宋妍,负责记录庭审的全过程,用以备案查阅。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A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2004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姬文去姬明家堂屋(两家共用)取蜂窝煤时,因将其弟媳吴荣清放在煤上的一张法制报扔在地上而与吴发生口角和撕打,吴荣清把姬文的脸、脖子等处挠破。
此时,在屋内的姬明又跑出来帮助其妻与姬文撕打。
吴说:“要打出去打,别在我家打。
”随后三人来到院内。
吴荣清捡起一个塑料鸡食槽朝姬文砸去没有砸着,姬文也顺手操起一把铁板镐向吴荣清砸去,但没有砸着吴,却砸在冲上来的姬明的头顶。
姬明当场倒地,不醒人事,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姬文用排子车拉着姬明到医疗抢救。
姬明因伤势过重于第二天上午11时死亡。
姬明死后,姬文当即到山海关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B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姬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材料案由:沈飞故意杀人基本案情:沈飞(男,1970年出生)系黑龙江省XX市XX区远望乡红星村农民。
2009年7月25日,沈飞为躲避债务,与妻子汪海霞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生活在一起。
2013年1月1日18时许,沈飞从工地干完活回到家中,见汪海霞在玩电脑,没有为其做饭,便与汪发生争吵。
在争吵中,汪海霞称知道沈飞与司某(沈飞的情人)之间男女关系的事,并要把此事告诉沈飞的父母。
沈飞恼羞成怒一气之下产生杀人之念,遂用铁棍击打汪海霞头面部,致其右眼睑脱落,又用手从后面捂住汪海霞的口鼻,致汪窒息倒地;沈飞恐其不死,用绳子在汪的脖子上缠了四圈,并用力勒。
在确认汪死亡后,将汪的尸体藏匿在自家西屋北侧的立柜内。
随后,沈飞对外散布汪海霞与网友私奔的虚假信息,并到派出所报案。
由于一直未想好如何处理汪的尸体,所以尸体始终放在衣柜里,直到得知其儿子即将回家,害怕杀害汪海霞的事情败露,于2013年1月10日谎称在家中翻找户口本,在衣柜里发现汪的尸体,而后报案。
起初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拒不认罪,后承认了杀害汪海霞的犯罪事实。
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及辩护人入庭)[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沈飞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书记员就座)二、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 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 没有意见[审判长](敲击法槌)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飞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提被告人沈飞到庭!(法警带被告人沈飞到被告入席)。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1. 案件名称:盗窃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明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小张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李持刀将小张刺伤。
小张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李被警方抓获。
3. 案件名称: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家中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家中发现大量毒品和相关工具。
4. 案件名称: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刘在夜间在公园内强奸了一名女性,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刘抓获。
5. 案件名称: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与被害人小李发生了争执,小张持刀将小李杀害。
小张被警方抓获。
6. 案件名称:走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海关处走私了一批珠宝,被海关人员发现并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涉嫌多次走私。
7. 案件名称:抢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路上抢劫了一名女性的钱包,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李抓获。
8. 案件名称: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多名受害人的钱财,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王涉嫌多次诈骗。
9. 案件名称: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在家中,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张抓获。
10. 案件名称: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警方执行公务时妨碍了警方的工作,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李涉嫌多次妨害公务。
模拟法庭案例展示
案件
理由
• 本案被告人谢立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还是过 失致人重伤罪,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 人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持铁杈打 击被害人头部时,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后果是明知 且积极追求的,且此时被害人已经推车欲离开现 场,被告人臆想中的不法侵害不仅不是正在进行 ,而且根本就不存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 害罪的特征,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应在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意见 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由于存在过失 ,应当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幅度内量刑。
方丈遗产继承案
• 案情:2010年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 遇害,僧侣及亲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 ,其个人留下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元 债权单据。释永修女儿认为自己有继 承父亲遗产的权力,要求寺院返还, 但被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本案亮点
• 本案我组认为还是很有看点的,最起码仅 从“方丈留下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元债权 单据”就足以吸引人的眼球。 • 庭辩中对僧人的财产的来源,归属所做的 辩论也将会看点十足。
查找思路
• 为期两周实习,时间不短,应认真 对待。根据二位指导老师的指示精 神,本想根据争议案件自我改编自 我判决案件,但一方面素材不太好 找,另一方面,需撰写剧本,单一 我组完成一怕不严谨,二也是工作 量太大。所以,我小组从未决案例、 争议案例、看点较多案例、以及有 演艺空间案例等角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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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篇案例中贯穿了大量的控辩双方的辩论, 这使案件庭辩很有看点。
•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无罪释放!因而,在案 件中,我们可以学到如何在大量不利证据 指向被告人时进行有效辩护。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发生在我国某市,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有经济纠纷,怀恨在心,遂于某日凌晨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张某怀恨在心。
2. 某日凌晨,张某携带凶器潜入李某家中。
3. 张某进入李某卧室,用凶器将李某杀害。
4. 张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5. 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为实施犯罪而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张某因与李某有经济纠纷,怀恨在心,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
3. 张某携带凶器潜入李某家中,杀害李某,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
4.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为了实施犯罪而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启示1.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在遇到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
3. 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故意杀人罪辩论赛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论赛案例
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在同一工厂工作的男女同事,王某曾多次对张某进行口头性骚扰的行为,张某不堪忍受,遂向工厂领导反应。
工厂领导得知该情况后,开除了王某。
王某在清理自己物品离开工厂前对张某狠狠的说:“你个死婆娘,敢使我的小动作,老子非奸了你不可!”张某心有余悸,在工厂找到一把切纸用的砍刀带回宿舍。
当日深夜,王某来到位于工厂外张某宿舍的门前,敲门将熟睡中的张某敲醒,张某不敢开门。
后王某不断撞击宿舍的门,企图破门而入,嘴里还喊叫着:“你这个死女人,看我对你不客气!”张某遂提刀守在门前,待王某刚一破门,便向其颈部砍去。
后砍中王某劲部主动脉,王某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控方: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名:张三故意杀人案背景:本案涉及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方对张三的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存在争议。
辩论双方:正方:主张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反方:主张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辩论过程:一、开场陈述正方代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1. 张三与李四存在土地纠纷,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2. 张三的行为导致李四死亡,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结果。
3.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反方代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们反方团队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张三与李四的纠纷是土地纠纷,并非人身攻击。
2. 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但并未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
3. 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质辩环节正方代表对反方代表的质辩:尊敬的反方代表,您提到张三与李四的纠纷是土地纠纷,但这并不能否定张三具有杀人故意。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明显具有杀人故意。
反方代表对正方代表的质辩:尊敬的正方代表,您认为张三具有杀人故意,但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充分的证据。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但并未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三、自由辩论环节正方代表:首先,我们同意反方代表关于土地纠纷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杀人故意。
反方代表:我们承认张三持刀攻击李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是否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
而本案中,张三并没有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正方代表:尊敬的反方代表,您提到张三没有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但我们认为这是对案件事实的误解。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明显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李四死亡,因此具有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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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开庭![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万国全、袁大星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
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辩护人]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05)3号起诉书。
内容: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
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
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
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文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其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诉人:张鸿军、杜君豪[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
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
你听明白了吗?[被告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审判长]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陈述是否完毕?[被告人]陈述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你母亲张洁是怎么死得?[被告人]是我用电击死的。
[公诉人]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那天下午,母亲的病又发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这种折磨,于是利用铁丝接通电源将她电死。
[公诉人]电击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被告人]大约半个小时。
[公诉人]你当时知道这会导致你母亲死亡吗?[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你明知道还这样做,那就是说你希望你母亲死亡,对不对?[被告人](沉默)[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发问?[辩护人]是。
[审判长]可以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证明你母亲的疾病治愈无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被告人]我有母亲住院的病历。
[辩护人]你母亲是否反复地向你表示过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被告人]是,母亲每次病发时都说受够罪了,生不如死。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陈妍出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陈妍出庭!(法警带证人陈妍到证人席)[审判长]证人陈妍,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你听明白了吗?[证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公诉人,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证人陈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关系?[证人]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的母亲张洁死亡这件事,你知道吗?[证人]知道。
(指着被告人)就是被他杀死的![公诉人]请你详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人]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门,一进门就看到于文清拿着铁丝,重复地说:我杀死了我妈,我杀死了我妈!我仔细一看,他母亲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已经断气了。
[公诉人]被告人确实是对你说过他杀死他母亲了吗?[证人]是的。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没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你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陈妍退庭![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 现在出示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于2004年12月5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2004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母亲张洁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
(法警展示毛巾、铁丝,并将现场勘验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依次投影到屏幕上。
下文证据展示次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山河市公安局于2004年12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可以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