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附内资企业直接H股上市的其它要求)(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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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条件
注册地
主板
创业板
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前述以外地区申请人需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 保障水平,且联交所作为个案进行审核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财务准则的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 2.市值/收入测试 3.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
必须取得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的多项批文或报告,,包括:申 请到境外上市的报告;保荐人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法 律意见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如适用)管理 的批复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编 制及按照国际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 报告等
证监会要求H股公司在其组织章程中加入某些必备条款,联交所还要求H股 公司在章程中再加上一些详细反映内资股和海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的 公司组织 不同性质和各自持有人的不同权利;规定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接收代理人, 章程的强 以接收发行人宣派的股息并代H股股东托管股息,有待支付予H股股东;在 同主板 香港存有股东名册,股份过户必须在香港登记;其它事项包括董事责任、 制规定 公司管治事务、核数师委任、免职或辞任程序、财务披露和需由H股持有人 专门投票表决的情况等 解决争议 因发行人公司组织章程或中国《公司法》授予或附加并涉及H股股东的任何 的仲裁机 权利或义务引起的争议必须以仲裁解决。争议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同主板 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 制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申请人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 管理专长 4.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名,而且 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具有适当的 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应由独立 非执行董事担任
财务要求
过去三年盈利达5,000万 股东应占 港元(最近一年2,000万 不适用 盈利 港元,其前两年合计达 3,000万港元) 市值 收入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 度至少达5亿港元 至少达5亿港元 不适用
创业板
1.上市时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2.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并非必须做出包销安排。如果发行人拟筹集的新资本并非获全 数包销,新股只可以在筹得招股章程中指明的最低认购额时方 可上市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招股机制,只要做出全面披露即可
最低公众持股量
1.公众不论何时至少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市 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2.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发行人而言,联交所 可接受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3.无论何时均必须维持以上厘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条件
股东人数
主板
1.至少300名股东 2.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 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公开发售部分必须获全数包销 有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基准及(如果出现超额认购的情况)配售部分与 公开认购部分之间的回补机制设有特定限制。新申请人可能不会获准以配 售方式上市 控股股东必须承诺在上市后六个月内不出售其股份;另外,在上市后的第 二个六个月的期间,出售股份不得导致其不再是控股股东 1.新申请人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以协助其处理上市申请 2.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协助保荐人履行职责
董事会和管理层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条件 主板 创业板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 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3.但是新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记录期内符合2,000万港 元现金流量规定 1.公司秘书须具备履行发行人公司秘书职能所需的知识及经验 2.一般而言,公司秘书须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普通会员、《 法律执业者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或 因其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而具备能力履行上述职能的个 别人士 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剩余时间及 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到该目标的方 法 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其本身负责经营,或由其一家或多家 附属公司经营。如果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新 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必须拥有有关附属 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允许董事、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经营竞争业务,但必须于上市 时及其后(除主要股东外)持续做全面披露 1.股份: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2.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为600万港元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 业记录和管理层维持不变的要求: 放宽营业记录和管理 1.矿务公司 层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维持不变的要求 3.就市值╱收入测试下的合资格的申请人,如新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 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至少3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在最近一个经 审核的财政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 1.公司秘书须为一名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具备履行发行人公司秘书职务 所需的知识及经验 2.一般而言,公司秘书须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普通会员、《法律执业者 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或为一名本交易所认为在 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该等职务的个别人士 并无有关特定要求,但会要求新申请人提供未来计划及前景的一般声明
上市时至少达1亿港元 不适用
现金流 营业记录
不适用
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 经营业务有净现金流入,于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 前3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 万港元 1亿港元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 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4.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 三名,而且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 专长。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委任公司秘书
业务目标声明
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 实际上,联交所会要求发行人对本身业务具有控制权 务
业务竞争 最低市值
允许董事及控股股东经营竞争业务,但必须于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做全面 披露 1.股份和预托证券: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亿港元 2.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为1,000万港元 1.公众不论何时至少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市值不得少于 5,000万港元 2.倘若有预托证券,且预托证券可以与其代表的股份之间自由转换,则公 众持有的在联交所及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全部股份,包括预托证券所代表 的股份,均可计入前述25%之内 3.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发行人而言,联交所可接受15%至 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无论何时均必须维持以上厘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申请人及其主要发起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两 年来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属于国家科技部证明的高 新技术企业,将获优先批准
必须取得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的多项批文或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这些批文及报告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申请人境外上 市的文件;境外投资银行对申请人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申请人审批机关 批文及报 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股东大会批准境外募集 股份及上市的决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和国有 告 股权管理的批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和土地使 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按照中国会计制度 编制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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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安排
招股机制
禁售期 保荐人的委任
同主板 同主板
对中国境 1.申请在主板发行H股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4亿元 内企业直 财务要求 2.最近一年的税后盈利不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 (简称H股 3.与及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公司)接 容许H股主板发行人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必须在香港留驻足够的管理层人员的 赴香港上 市的其它 董事会和 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与其保持定期沟通,并确保其 授权代表可随时与联交所联系。但是,《上市规则》规定在主板发行H股的 管理层 要求 公司必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委任公司 / 秘书 1.企业的控股股东的竞争业务不得引致控股股东与其它股东之间出现利益 冲突 业务竞争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 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情况 最低公众 由公众持有的H股及其它类别的股票(例如A股)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上述的最 持股数量 低公众持股比率
同主板
对于创业板的H股申请人,关于管理层及董事会的要求是基本 相同的,但创业板并没有要求任何管理层或董事须通常居于香 港 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内,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 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
同主板
同主板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条件 主板
同主板
创业板
由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主管机关发出明确批准中国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 文件时限 市的文件的经认证副本必须于建议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呈交本 要求 交易所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它基本 条件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申请境外上市的基本条件,包括符合境外上市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筹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 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上市后分红派 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条件
注册地
主板
创业板
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前述以外地区申请人需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 保障水平,且联交所作为个案进行审核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财务准则的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 2.市值/收入测试 3.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
必须取得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的多项批文或报告,,包括:申 请到境外上市的报告;保荐人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法 律意见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如适用)管理 的批复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编 制及按照国际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 报告等
证监会要求H股公司在其组织章程中加入某些必备条款,联交所还要求H股 公司在章程中再加上一些详细反映内资股和海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的 公司组织 不同性质和各自持有人的不同权利;规定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接收代理人, 章程的强 以接收发行人宣派的股息并代H股股东托管股息,有待支付予H股股东;在 同主板 香港存有股东名册,股份过户必须在香港登记;其它事项包括董事责任、 制规定 公司管治事务、核数师委任、免职或辞任程序、财务披露和需由H股持有人 专门投票表决的情况等 解决争议 因发行人公司组织章程或中国《公司法》授予或附加并涉及H股股东的任何 的仲裁机 权利或义务引起的争议必须以仲裁解决。争议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同主板 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 制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申请人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 管理专长 4.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名,而且 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具有适当的 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应由独立 非执行董事担任
财务要求
过去三年盈利达5,000万 股东应占 港元(最近一年2,000万 不适用 盈利 港元,其前两年合计达 3,000万港元) 市值 收入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 度至少达5亿港元 至少达5亿港元 不适用
创业板
1.上市时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2.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并非必须做出包销安排。如果发行人拟筹集的新资本并非获全 数包销,新股只可以在筹得招股章程中指明的最低认购额时方 可上市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招股机制,只要做出全面披露即可
最低公众持股量
1.公众不论何时至少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市 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2.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发行人而言,联交所 可接受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3.无论何时均必须维持以上厘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条件
股东人数
主板
1.至少300名股东 2.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 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公开发售部分必须获全数包销 有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基准及(如果出现超额认购的情况)配售部分与 公开认购部分之间的回补机制设有特定限制。新申请人可能不会获准以配 售方式上市 控股股东必须承诺在上市后六个月内不出售其股份;另外,在上市后的第 二个六个月的期间,出售股份不得导致其不再是控股股东 1.新申请人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以协助其处理上市申请 2.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协助保荐人履行职责
董事会和管理层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条件 主板 创业板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 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3.但是新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记录期内符合2,000万港 元现金流量规定 1.公司秘书须具备履行发行人公司秘书职能所需的知识及经验 2.一般而言,公司秘书须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普通会员、《 法律执业者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或 因其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而具备能力履行上述职能的个 别人士 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剩余时间及 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到该目标的方 法 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其本身负责经营,或由其一家或多家 附属公司经营。如果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新 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必须拥有有关附属 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允许董事、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经营竞争业务,但必须于上市 时及其后(除主要股东外)持续做全面披露 1.股份: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2.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为600万港元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 业记录和管理层维持不变的要求: 放宽营业记录和管理 1.矿务公司 层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维持不变的要求 3.就市值╱收入测试下的合资格的申请人,如新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 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至少3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在最近一个经 审核的财政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 1.公司秘书须为一名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具备履行发行人公司秘书职务 所需的知识及经验 2.一般而言,公司秘书须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普通会员、《法律执业者 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或为一名本交易所认为在 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该等职务的个别人士 并无有关特定要求,但会要求新申请人提供未来计划及前景的一般声明
上市时至少达1亿港元 不适用
现金流 营业记录
不适用
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 经营业务有净现金流入,于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 前3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 万港元 1亿港元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 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4.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 三名,而且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 专长。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委任公司秘书
业务目标声明
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 实际上,联交所会要求发行人对本身业务具有控制权 务
业务竞争 最低市值
允许董事及控股股东经营竞争业务,但必须于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做全面 披露 1.股份和预托证券: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亿港元 2.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为1,000万港元 1.公众不论何时至少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市值不得少于 5,000万港元 2.倘若有预托证券,且预托证券可以与其代表的股份之间自由转换,则公 众持有的在联交所及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全部股份,包括预托证券所代表 的股份,均可计入前述25%之内 3.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发行人而言,联交所可接受15%至 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无论何时均必须维持以上厘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申请人及其主要发起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两 年来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属于国家科技部证明的高 新技术企业,将获优先批准
必须取得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的多项批文或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这些批文及报告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申请人境外上 市的文件;境外投资银行对申请人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申请人审批机关 批文及报 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股东大会批准境外募集 股份及上市的决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和国有 告 股权管理的批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和土地使 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按照中国会计制度 编制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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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机制
禁售期 保荐人的委任
同主板 同主板
对中国境 1.申请在主板发行H股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4亿元 内企业直 财务要求 2.最近一年的税后盈利不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 (简称H股 3.与及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公司)接 容许H股主板发行人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必须在香港留驻足够的管理层人员的 赴香港上 市的其它 董事会和 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与其保持定期沟通,并确保其 授权代表可随时与联交所联系。但是,《上市规则》规定在主板发行H股的 管理层 要求 公司必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委任公司 / 秘书 1.企业的控股股东的竞争业务不得引致控股股东与其它股东之间出现利益 冲突 业务竞争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 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情况 最低公众 由公众持有的H股及其它类别的股票(例如A股)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上述的最 持股数量 低公众持股比率
同主板
对于创业板的H股申请人,关于管理层及董事会的要求是基本 相同的,但创业板并没有要求任何管理层或董事须通常居于香 港 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内,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 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
同主板
同主板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条件 主板
同主板
创业板
由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主管机关发出明确批准中国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 文件时限 市的文件的经认证副本必须于建议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呈交本 要求 交易所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它基本 条件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申请境外上市的基本条件,包括符合境外上市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筹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 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上市后分红派 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