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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四版)第一编总论第五章商号

商法(第四版)第一编总论第五章商号
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 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与废止 第五节 商号权 第六节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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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号的 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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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一)商号的概念 •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 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 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 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 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
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 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大陆法系国 家商号与行号的区别,近似于我国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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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号与商号缩写的区别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 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 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 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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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主体可以使 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名 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 构:
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 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
(二)商号选定的原则 1. 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 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 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2. 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 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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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商号选定的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 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

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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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一商的意义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时货的行为法学:一切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速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第三节一体系——商主体、商行为、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制度二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制第四节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五节一古代商法(一)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罗得海法》(二)希腊法和雅典法(三)罗马法(四)教会法二中世纪商法(一)内容1 城市法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汇编》《巴黎习惯法汇编》市政当局的城市规章——城邦条例:《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萨克森市管理》同盟性规约——《汉萨同盟》《伦巴第联盟》城市的特许状行会法令——公会、基尔特2 海商法——《罗德海事法典》《巴希尔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3教会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和各种教令集4 王室法三近现代商法(一)法国商法1 内容《商事敕令》1673、《海事敕令》1681、《法国商法典》、2 特点独立性、客观性、变动性、司法性、广泛影响性(二)德国商法1 内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1681、《德国商法典》1897.4.7通过2 特点坚持主观主义原则、变动性大(三)日本商法1 内容1890旧商法、1899新商法2 特点在理论上坚持折中主义原则、内容广泛、协调性强(四)英国商法1 商事习惯与判例爱德华.科克、、曼斯菲尔德2 商事成文法(五)美国商法1 特殊性2 统一州法运动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威廉.施奈德3 《统一商法典》——十一篇四十五章四百九十八条评价:充满革命精神的现代商法“以商业交易”为中心进行立法设计价值取向上重“资本”运营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哲学观上受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支配第六节中国近现代商法体系一近代商法清末1904 大清商律1909 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1914 中华民国商律新中国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劵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与商法有关的经济理论一重商主义(一)概念十六到十八世纪末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兴起的,以名族国家为对象,以发展商贸为指针,以金银聚敛为基础,以致富强国为宗旨的经济政治理论和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把金银等贵重金属的聚敛作为致富的源泉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严禁金银品出口和奢侈品进口实行特许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三)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的区别:早期——马基雅维里重金主义晚期——托马斯。

《商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商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 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 述
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 索赔与理赔
感谢观看




第一节 破产原 因
第二节 申请的 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管理人 的资格与指定
第二节 管理人 的职责与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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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务人 财产概说
2
第二节 破产撤 销权
3
第三节 取回权
4
第四节 破产抵 销权
5
第五节 破产费 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 说
第三节 债权确认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的召集与职权
限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2
第二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设立
3 第三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组织 机构
4 第四节 上市公
司组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5 第五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份 发行与转让
1
第一节 公司债 券
2
第二节 公司财 务与会计
3 第三节 公司的
变更、合并与 分立
4
第四节 公司的 解散和清算
5
第五节 外国公 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商法中的商 人概念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 行为概念
第三节 商法中的营 业概念
第四节 商人、商行 为与营业的关系
第一节 商人资 1
格的取得与丧 失
2
第二节 商人的 营业能力
3
第三节 商人的 分类
4
第四节 商事登 记
5
第五节 商号
第一节 营业实 现
第二节 营业转 让
第一节 商业账簿的 设置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 保存与提出
险金的...
第一节 保险业 法的概念和性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第四版)-第四章 商事登记-精品文档

商法(第四版)-第四章  商事登记-精品文档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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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 当代各国商事登记制度主要由《商法典》与商事登记专门 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商主体 登记时,通常将商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并由此适用不同的 法律法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商事登记奉行的 立法原则不同。商事登记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 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商 事登记是否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学界对此所持观点 不一,各国立法亦差异较大。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的规定不同,主要有四种模式。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 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种 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商 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商事登 记管理亦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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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
1.主体之限制: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 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 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 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 2.行为之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 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 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 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 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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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 历史考察
(一)放任设立原则 (二)特许原则 (三)核准原则 (四)准则原则 (五)严格准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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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登记的限制
(一)商事登记限制的概念
商事登记之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 记的制度。

商法(第四版)-第六章 商事账簿共26页文档

商法(第四版)-第六章  商事账簿共26页文档
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 和依据。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的内容
1. 强制原则,也称干预原则 2. 放任原则,又称自由原则 3. 折衷原则 (三)小商人设置商事账簿问题 小商人是否都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对此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 只从事小规模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也必须按照 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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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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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概念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 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 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它是由多个主体参与的,受私法和公法 共同调整的特殊法律关系。它构成了商事账簿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商事账簿法律制度的 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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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事账簿分类
1. 会计凭证 是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
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2. 会计账簿 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
业务活动的簿册。它通常由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具有专门格 式并互有联系的账册组成。 会计账簿种类很多,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 文件。 财务报告按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按编制和报送时间不 同可分为月份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三项内容组成:
(二)我国商事账簿立法模式 商事账簿立法采用独立立法模式,商事账簿制度主要由《会计法》

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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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一章第一节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一章第一节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该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法规范的性质、作用、 构成、实施方式等在理念上的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为商 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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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概念与分类
(2)从商法所包括的范围来划分,商法可以分为广义的 商法与狭义的商法。这种分类是对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的再 次划分。 ·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规范,即不仅包括规定 商主体与商行为等基本制度的商法典,而且包括与商事交 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 行、保险、运输、信托、工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 施行法等。从性质上讲,狭义的商法属于国内商法中之商 事私法,商事公法则不包含在内。
·由于我国未制定形式商法,在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 仍只能适用相关商事单行法及民法一般规范,从而使本应 得到强化的私法自治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应通过对强化私法自治理念的解释,使该理念在司 法实践中得到自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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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理念
(3)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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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理念
(三)保护营利 ·基于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应赋予商行为 的实施主体获取合理收益的权利。在商法理论中,可将这 种保护营利目的的商法精神称为保护营利理念。 ·在商事法规中,大陆法系商法典中所规定的佣金请求权 与法定利率可谓保护营利理念的代表性制度。但保护营利 理念并非只在具有这种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在法 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适用。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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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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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要件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
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 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其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 (二)关于“不能清偿”不同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 和债务超过的概念。 英美法系:在判断债务人构成不能清偿时,通常使用“现 金流量”标准或者“资产负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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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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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位。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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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 离立法的模式。

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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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楼的帖子未经我老师干勾及小生我的允许不准转载或者用于任何盈利活动!!干勾老师对词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特别感谢我在读本科时的老师干勾的慷慨授权,他对于我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学术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不仅仅教给我知识,而且教给我如何做一名真正的学者!!"大胆怀疑---小心求证----谨慎结论"我永远的为学之路!!现在把他的<商法总论>教案的部分内容贴于此,望各位多多指正!!谢谢!!关于商法基本理论问题的困惑与争论,真的很多,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历来缺少商法独立化的土壤,另一方面是商法本身发展太快,“理论滞后于实践”。

关于疑问,我试着就王宝树教授所言谈点想法:“商法与民法及经济法的关系就像三胞胎。

中国商法是在没有完善的民法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这与国外的情况不一样。

”“三胞胎”比较形象,也是以王先生为代表的转化学者的共识。

说民法未完善相信大家没有意见,但说到经济法的现代意义,不敢苟同。

理论界对经济法的独立性一直存在疑问,即使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也在积极向原来商法转变,说我国经济法的现代意义,不知从何说起?“商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物质基础是以企业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即营利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企业说在日本很流行,但企业为中心和营利性是否同意,有疑问。

所以我们界定的时候,企业只是商事主体的有机构成部分,而商事关系的特色除了营利性还有营业性。

“特殊性体现在主体的特殊和行为的特殊上:第一,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事主体,如政府、军队,所以不能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划等号。

商事主体是从民事主体上衍生出来的,从民事主休到商事主体有一个过程。

商事主体应该有营业财产,有营业能力并以盈利为目的。

“这一点也是我们强调的,有人以”人人皆商“来反对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应该说不符和社会现实。

《商法总论》教案之三——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概念:(一)总说:1、简单讲,商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商法独立化的基础。

商法学(第四版)

商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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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论
概念
商法
法学
票据
公司
海事
商法学
部分
出处 制度
商事

合同
船舶
法律
行为
商法
关系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系我国商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前三版的锤炼,内容已经日臻完善。本书共由六编三十 章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除有关商法的基本描述外,重点对“商人”与“商行为”这两个商法的最核心概念以 及作为商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即商事登记、商号、营业以及商事账簿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学习分论部 分的基础。第二编至第六编构成了本书的分论部分,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基本 概念、制度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是本书的重点部分。全书内容详略得当,论述精准,概念清晰,是一 本难得的商法学优秀教材。本书编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准确给出相关法规条文出处、跟踪理论成果、前沿问 题以及注重目录的索引功能等。另外,还通过精选大量相关案例、介绍司考真题、准确锁定词条出处等方式,加 强了本书的实用性。相信本书对法学教育、研究以及法律实务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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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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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公司基 本事项的变更
和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关联 公司与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
第五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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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学详细笔记

商法学详细笔记

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文义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6、票据是提示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8、票据是返还证券。

9、票据是债券证券、金钱证券。

)破产可撤销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成立已逾2年及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

6、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7、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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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平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交易简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迅捷原则(交易简便、交易简便、短期实效、短期实效、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维(维护交易的有效性、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意思自治等原则)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法(第四版)-第二章 商主体共49页文档

商法(第四版)-第二章  商主体共49页文档
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进 一步讲,商主体只能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商主体能 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联。
3.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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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商法理论 关于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商主体概念既反映了其商法特性也反映了商主体 之为商事法律关系发动者的内在含义,应当成为 现代商法的法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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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 1. 民事主体一般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统一为基础,但权利能力 是民事主体构成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则是非必备要件;商主 体之构成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一般情况下, 就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产生在先,行为能力在后;商主体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总是同时产生的。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和自由
登记商人
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和 表见商人
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 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 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 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
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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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 从商人到企业
本章导语
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商人在商 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不过,各国商主 体立法差异较大。我国目前尚无基于法律规定的 商主体定义。在法学界,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也 是莫衷一是。本书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 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 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 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我 国理论界多依传统商法分类,将商主体分为商法 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 型。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 现代商法已经历了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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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2、其存在于商事主体之间,民商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之间3、商事法律关系,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商事自治规则:例:上海证交所制定的规则第三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1、商法与民法:见书P19~20相同点:都是属于私法不同点:①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②商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特殊关系,民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一般关系(具体如何适用看是否有特殊规定)③民法调整范围广泛,商法调整范围有限2、商法与经济法:见书P20~213、商法与行政法:见书P21不同点:商法调整横向,行政法调整纵向关系商法中公司上下级:始终私人单位行政法中政府上下级:始终公共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无太大交集,但行政法为商法提供一定的外部框架4、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不影响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概念区分: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主体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在中国都要登记,例: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概念:商主体,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第二节商法人1、法人分类:民法法人(私法法人):财团法人(基于目的财产)——以财产为基础(区别于公法法人)社团法人(人的联合)——以人为基础成立2、概念: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属于社团法人)3、公司的好处:①法人不会死②聚沙成塔,汇聚社会资源(技术)③股东公司承担责任有限(法人制度区别于其他的根本原因)公司制的兴起=商法人的兴起,支持资本主义世界4、分类:①国有商法人②集体商法人③合营或合资商法人责任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④私营商法人⑤外商投资商法人第三节商合伙1、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无限责任:个人投入合伙里的财产,赔了后还要将个人与合伙无关的财产赔进去3、合伙优点:能共进退4、特征: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一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例外)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①②为本质)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财产不独立)④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人格不独立)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不独立)5、类型:A、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概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B、合伙型联营(若按《合伙企业法》登记就要变成合伙企业)概念: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C、合伙企业概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不是合伙的企业就是法人)第四节商个人类型:1、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2、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问:一人公司是否包括?答:不包括,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与国营相对)第五节商中间人【从事的人不一定是商主体(判断是否进行了商事登记)】概念: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而不是与之相对的身份行为(必须亲力亲为)类型: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特征:①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②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③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代理关系的成立:代理权的授予,它有一定基础关系(有因性),若买卖协议(基础关系)是无效的,那代理关系是否有效?按通说,认为基础关系与商事关系没有关系。

民事代理:不一定要自己承担商事代理:自己承担2、居间商(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例:房产中介)《合同法》中“居间”含义: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买卖合同:两者买卖房子居间合同:与中介签合同,帮人看有什么房子(办房证,不收佣金,交保证金——不是居间活动,而属于代办等)3、行纪商概念: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例:代购)委托理财中的典型行为:证券买卖(由证券公司买,结果交付)第六节商辅助人【不是商主体】1、概念: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2、类型:A、经理人特点: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交易间接代理:交易时,对方不知道其为代理人或不知道被代理人是谁【例:CEO就是经理人(代理权),经理人可以有多个,内部有权限划分,不影响(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签合同)善意第三人的权限,若公司规定没有变更,则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限】B、代办人:区别(经理权):①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②代办人是对被代办人的思想执行第三章商行为第一节商行为概念与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概念:绝对商行为: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区分:民法中的绝对法律行为(物权)和相对法律行为(债权)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个主体间发生)概念:单方商行为: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区分: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标准不同:以人数判断第二节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种类:1、商事买卖互易:拿东西换东西;买卖:拿货币换货币(除互易外基本为买卖行为)雇佣:拿钱换劳务;承揽:拿钱让人盖房子;加工:拿钱让人修东西2、商事代理3、商事行纪4、商事居间5、商事信托财产一旦进入信托将有两个所有人,但民法上物权只有一个所有人(英美法中是为了避遗产税)6、商事信用信用不可提现金,否则可白赚利息7、商事期货交易(灵活性,多选择)现货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期货交易:未来某一天将货买入赚差价(高风险高收益)8、融资租赁9、商事仓储10、商事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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