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圣才出品】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证券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设立条件1.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的基本类型和业务范围(1)证券公司的基本类型根据旧《证券法》第119条规定,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的基本类型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资信管理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管理 证券公司利润分配的管理 证券公司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的概念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证券经营机构①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指可以从事经纪和自营等所有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②经纪类证券公司是指只能从事经纪类的业务,而不能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
新《证券法》已经取消了这一类型的划分,但实务中人们仍然使用这一分类方法。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3.证券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②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③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⑤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九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
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一、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制度1.概念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制度是指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数额后,依法披露其持股及增减状况的一种法律制度,也称股东持股信息披露制度。
2.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范围(1)股东持股的信息披露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 概念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制度 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范围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内容和法律后果 要约收购的种类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的程序协议收购的概念 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区别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报告和公告。
3.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内容和法律后果(1)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内容《证券法》第87条规定,股东持股及其变动信息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包括的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2)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法律后果①投资者持股达到应予报告的法定比例后,在报告期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②投资者持股变动情况达到应予报告的法定比例后,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收购方式。
1.要约收购的种类(1)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是指通过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法—债务人财产习题与答案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范围」1.归属债务人的财产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包括:、、无形财产(债权、股权、、用益物权)等。
②债务人所有,已依法设定的特定财产。
③共有财产的相关、可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④撤销、追回及执行的财产;2.不应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占有、使用的;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的财产;③所有权专属于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④出卖人可取回的。
答案「债务人财产范围」1.归属债务人的财产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财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
②债务人所有,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③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可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④撤销、追回及执行回转的财产;2.不应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④出卖人可取回的在途货物。
「取回权」1.权利人行使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相关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2.管理人对鲜活易腐财产的提存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行使取回权。
3.承运途中+未付清全款,出卖人可取回在运途中的。
但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4.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出卖人已通过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主张了但未能实现。
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5.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由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谁破产谁决定。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六编 保险法第三十四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保险概述1.保险的概念经济学上保险是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制度,就是将集中于某一个体的风险,转移给团体中众多主体共同承担,当团体中的成员发生损失时,以团体成员共同聚集的金钱补偿该遭受损失成员的损失。
法律上保险是合同行为,即当事人签订合同,一方交付保险费,另一方为该方承担保险标的物风险的法律行为。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承担风险的一方支付保险费,补偿交付保险费一方的经济损失。
2.保险的分类(1)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而构成的保险关系。
保险的概念保险概述 保险的分类 保险与相关概念 保险法的概念与分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的特征保险法的历史保险与保险法概述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保险。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并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保险。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承保的保险。
再保险合同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因承担原保险合同的责任所受损失承担再保险合同的责任。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经营原则开办的各种保险。
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绝大多数属于商业保险,其规制法律为保险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社会政策或保障公民利益而采取的经济补偿手段的总称。
3.保险与相关概念(1)保险与储蓄①实施方法不同储蓄可单独、个别地进行;保险必须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实现。
储蓄是自助行为,保险是多数人的互助合作行为。
②支出与获得不同储蓄获得的利息很少;保险支出的保险费很少,获得的保险金是几十倍。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 商法的基础理论【圣才出品】
第二章 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法理论产生的特征1.内容的丰富性(1)交易本身广泛商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海上贸易的交易规则,也包括陆上贸易的交易规则。
(2)商法规范的内容复杂多样关于货物买卖的合同规则,买卖的支付手段、信用手段,买卖中的担保,提单和其他运输单据,以及船舶本身的股份作为担保的冒险借贷、破产等内容都出现在商法中,都有相应 内容的丰富性产生的自主性商法理论产生的特征 集中保护交易自由体系的完整性各地商法的相似性商法的和谐性市场交易的简捷性商法的理论基础 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市场交易的确定性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商法价值取向的概念 商法的价值取向 效率的含义及保障将效率作为商法的价值取向的意义 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确立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商法的基本原则 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交易公平原则商法的兼容性商法的技术性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进步性商法的资本经营性商法的基础理论的交易规则作为保证。
2.产生的自主性商法作为市场交易的准则,一开始就“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被认为是“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业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商人行会组织通过认可和接纳商人,考察商人在交易中形成的习惯和习惯法,制定或编纂交易规则或习惯规则,逐渐形成较为系统的商人习惯法。
商人习惯法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做法,又被人们称为商人法。
3.集中保护交易自由在商法概念产生之初,国家对市场交易还没有更多的控制,商人行会组织为了满足商人的需要,鼓励商人之间的相互贸易,所制定的规范目的就是保护交易自由。
商法保护交易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不是无限度的。
人们的自由要有效,就必须承认某些相互的限制”,“每一种自由都依靠一种相应的控制”,这种“限制”和“控制”体现在商法的理念、原则和完整的规则体系之中。
4.体系的完整性商法作为市场交易准则,逐渐构成了区别于其他法律门类的独特的、完整的体系。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将依保险标的标准对财产保险合同予以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其标的是以特定物形式存在且能以一定价值尺度进行衡量的有形财产。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关系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保险代位标的转让财产保险的其他问题 危险的增加与减少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以分为数类:①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国家、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或者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②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家庭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③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以船舶、飞机、机动车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④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如房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
(2)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合同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①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以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受人身伤亡所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合同。
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对社会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合同。
③产品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其产品质量缺陷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合同。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破产范围与破产原因【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破产范围与破产原因【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破产范围与制度适用 破产范围是依破产法规定破产的主体范围,属于破产范围的主体方有资格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1.破产范围(1)企业法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是企业法人,除法人企业之外,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属于破产范围的主体,非法人企业原则上也不属于破产范围的主体。
(2)非法人组织《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参照该法规定的程序。
也即只有其他法律对非法人企业有破产规定时,其程序才参照破产法进行。
非法人组织破产,参照破产法适用的只是程序部分,不包括实体内容。
破产范围 破产范围与制度适用制度适用 破产原因的概念和构成破产原因 “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关系破产范围与破产原因2.制度适用(1)国有企业法人国有企业法人是国家单独投资,或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投资人身份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全部投资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这类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没有进行公司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作为法人企业,这类企业毫无疑问地适用《企业破产法》。
但《企业破产法》第133条对部分国有法人企业的破产作出了专门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2)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企业。
在此类法人破产适用破产法的前提下,存在一些特殊规定:①作为债务人的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时,自己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只能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②债权人对金融机构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其采取接管、托管措施的,有权申请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③金融机构适用破产法的同时,国务院有权制定专门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实施办法。
212.独角兽法考(商法)-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破产财团)
三、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破产财团)(F30、35、36、37)(一)债务人财产1.全部财产破产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债务人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承担出资责任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董、高,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将该承担责任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F41—43)1.破产费用:财团费用破产受理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费用。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诉讼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如:保管费、清理费、运输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通知费;(3)人工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如:管理人的报酬、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处理破产事务的费用。
某债权人甲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是破产费用么?某债权人乙聘请律师的代理费是破产费用么?例题(2012-3-30):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
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解析】破产程序的诉讼费,不是预交的。
2.共益债务(权):财团债务破产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市场交易行为【圣才出品】
第五章 市场交易行为【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市场交易行为概述1.市场交易行为的概念市场交易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商行为,是指市场交易主体(商主体)的资本经营行为,它是商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市场交易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商人的行为很多主体在市场交易中都可能作出行为,但只有商人作出的行为才是市场交易行为。
(2)必须是商人的资本经营行为商人除了资本经营行为外,还有其他行为,比如,个体商人除了为卖而买的行为外,还有家庭、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必须是商人实施的资本经营行为。
(3)必须以资本增值为目标资本增值的内容包括资本营运增值和资本结构优化(智力经营)增值。
(4)必须是商人合法的资本经营行为为了建立和谐的市场秩序,实现资本的持续增长,商人在进行资本经营时,其行为必须市场交易行为的概念建立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市场交易行为概述 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 市场行为规范化原则市场交易行为的范围 市场交易行为的范围和分类 市场交易行为的分类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和内容 市场交易行为的内容市场交易行为受市场交易规则的约束,即不得违反软商法和硬商法的规定,以及商法之外的各种禁止性规定。
2.建立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1)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2)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
(3)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需要。
(4)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防止“泛市场”,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需要。
(5)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实施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需要。
(6)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实行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需要。
(7)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3.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1)市场交易行为法律规范具有宽松、任意性的特征。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第三十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于保险事故发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受益人的概念受益人的指定主体受益人的资格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类型、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 受益权的丧失受益人缺失的保险金处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死亡保险合同及其规制的必要性死亡保险的特殊机制 无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的规制死亡保险的同意权规制 年龄错误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其他问题 犹豫期条款自杀条款犯罪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金额之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通常又可分为三类:①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存保险;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死亡保险;③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均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死两全保险。
(2)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以其罹患疾病、分娩或因疾病、分娩致残或致伤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①由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
②由非先天的原因造成。
③由非长期存在的原因造成。
(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构成意外伤害通常须符合四个方面的要件:①伤害是外来因素造成的,即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②伤害是突发的,即在瞬间造成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
③伤害是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
④伤害非由疾病引起。
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来计量、评价。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五章 破产管理人【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 破产管理人【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制度沿革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接管债务人企业、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并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而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负责业务经营、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2.管理人制度的沿革管理人制度产生于英国。
在英国1986年破产法中,规定了十分严格的管理人制度,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仅限于破产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且只限于自然人。
不具备该法规定资格的人任职的,即构成犯罪行为。
②取得管理人从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必须向工商部申请个人营业执照;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
③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从业人员必须提供执行职务的保证金,先提供25万英镑的总担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制度沿革管理人制度的沿革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的产生与人选管理人的人选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约束管理人的报酬和职业责任保险破产管理人保,以后还可以追加担保,但追加金额不得超过500万英镑。
破产管理人资格取得的高门槛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在保证管理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值得借鉴。
管理人制度在英国产生后受到其他国家的效仿,我国《企业破产法》引进了管理人制度,取代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
二、管理人的产生与人选1.管理人的产生《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即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但保留债权人的异议权和更换请求权。
管理人由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指定。
债权人提出更换管理人的条件是:(1)管理人不能依法执行职务。
管理人在客观上因法律知识欠缺或根本不具有法律修养不能准确理解把握法律,因此不能正确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或在主观上因怀有个人目的或其他目的,在破产程序中故意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外国公司概述1.外国公司的概念(1)概念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2)各国规定西方国家公司法中对外国公司所下的定义都比较简单,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组织、登记而设立的公司。
在确定公司的国籍问题上,曾存在三种标准(后两种标准存在明显的弊端):①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②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作为确定该公司国籍的依据; 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的概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含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③以公司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作为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
(3)我国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即,凡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在我国境外的公司,即为外国公司。
至于股东的国籍如何,在所不问。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实际上是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之外的国家设立的分公司。
②外国公司进入我国营业,一般可以采取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独资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等形式。
外国公司在东道国直接设立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进行营业活动的主要方式,也是外国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一种延伸。
③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一般均规定外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营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它在公司主要活动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实现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职能。
各个分支机构只是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分担着公司所要执行的各种职能,并在空间上扩大了公司的活动范围。
最新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汇总
c p 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P274)(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企业破产法》第30条】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008年多选题)【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
【解释2】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即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1)【《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债务人财产的认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非债务人财产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共有财产①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③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 股份有限公司【圣才出品】
第十章 股份有限公司【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收起人认购的资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的概念 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东名册 股份的分类 股份的发行股份的转让与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的概念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
股份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股份是对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
(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股份需通过股票形式表示。
2.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股票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
(2)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是一种代表已经发生的股权的证券。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股票所表示的权利。
(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5)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即可以在社会上自由流通。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保险合同通则【圣才出品】
第三十五章 保险合同通则【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保险合同概述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合同期间的风险,并于风险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
2.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订立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 通常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通则(1)以保险标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①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①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设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保险合同。
②定额给付保险合同,简称给付性保险合同,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3)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①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②不定值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4)以合同保障利益的主体不同,分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①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投保人自己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形:a.投保人自己为被保险人,而未另行指定受益人;b.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八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证券的上市制度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法律现象。
证券上市以证券公开发行为前提。
1.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1)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①股票上市的条件a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b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c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d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证券的上市制度 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证券上市的利与弊 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类型证券的交易制度 证券交易的一般程序 证券交易的类型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e.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②股票上市的程序a.上市保荐人保荐。
b.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申请。
c.证券交易所审核。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设立了上市委员会。
审核依据主要是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等。
d.签订上市协议。
应包括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股票停牌事宜、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仲裁条款和其他内容。
e.上市公告。
通过指定的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作信息披露。
f.挂牌交易。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①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b.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c.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d.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章 证券交易所【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证券交易所【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证券交易所的产生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其包括两类:(1)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2)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
我国的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产生证券交易所是随着经济生活中出现证券这一财产权利凭证形式后,由于证券交易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的产生 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各国证券交易所简介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交易所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趋势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制的主要原因证券交易所现在国际上著名的证券交易所有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香港等证券交易所。
(1)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美国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中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证券交易所,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密、对世界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
(2)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证券交易所,它的前身为17世纪末伦敦交易街的露天市场,是当时买卖政府债券的“皇家交易所”。
(3)我国的证券交易所20世纪20年代初我国曾经在上海、武汉等地开设几家证券交易所。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两家证券交易所。
4.证券交易所的设立(1)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2)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3)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5)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重整与和解【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重整与和解【知识框架】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的概念及特征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申报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与程序程序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中的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债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债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和性质权人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管理人实施的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行为【重点难点归纳】一、重整1.重整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重整是指对已具备破产原因或可能出现破产原因而有拯救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2)特征①适用对象特定化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的适用对象只为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虽然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但不能适用重整程序。
②原因多元化重整原因不像破产清算与和解那样单一,申请重整程序可以在具备破产原因而未开始破产程序时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也可以在破产原因未完全具备之前。
③申请主体多元化申请重整的主体既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也可以是出资人。
④重整程序优先化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而且优先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
⑤重整期间特定权利行使受限制重整程序开始后,其效力及于别除权、取回权、股东收益分配请求权和特定主体股权转让权。
⑥参与主体的广泛化在重整程序中,参与者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外,在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中没有任何参与资格的出资人不仅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而且对有的重整计划草案还有表决权。
2.重整制度的产生与发展①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破产法改革风潮,建立重整制度是各国在这次改革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随着破产实践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出现或可能出现债务危机企业的重整,在本国的破产制度中,要么制定重整的专门法律,要么在破产法中设专章规定。
②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在20世纪得以确认并发展起来。
法国于1985年制定了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该法对原破产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将重心转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票据制度通则【圣才出品】
第三十一章 票据制度通则【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票据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票据使用、流转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有的属于票据法调整,包括票据关系与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有的不属于票据法调整,由合同法等法律调整,但与票据的签发、使用有牵连,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概述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 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行为概述 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效与无效的后果票据代理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权利的取得要件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时效票据责任的承担要件 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 票据责任的基本内容 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类型 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变造、更改 票据变造与更改 票据丧失的概念与失票人的范围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救济方式票据制度通则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或其他合法事由而发生的,体现在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规定的各种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通常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依法定事由使某一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2)票据关系的特征①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创设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虽约定签发票据,但未实施票据行为时,票据关系不存在;反之,没有约定签发票据而实际上实施了票据行为的在该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票据关系。
②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最初仅由出票人签发票据、收款人取得票琚这种票据授受的形式而产生。
至于当事人之所以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内容,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是票据法规定的事项。
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存在,票据关系则是发生在票据授受之后。
③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以票据债权人的身份所享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对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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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特点
①财产存在的目的由原来的以只为生产经营为特征转变为专为破产法规定的各个程序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情形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撤销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无效
无效和财产的追回 对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处置财产的追回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及债务人
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抵销权的概念
抵销权 行使抵销权的法定条件
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
取回权
取回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别除权 别除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行使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服务;
②财产的占有人和管理人发生了变化。
2.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立案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
这些财产具体包括:
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
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
③应该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还包括债务人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
④债务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及其他在中国境外的财产。
⑤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⑥债务人的开办人在开办时出资不足的,在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足的部分。
⑦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立案后列入债务人财产;因错误执行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债务人财产。
⑨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
如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他对被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列入债务人财产。
⑩债务人在破产立案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应当减
去未到期的利息。
⑪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以及在其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
⑫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人可以将其出售、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和股权收益。
⑬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⑭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3.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情形
①取回权的标的物: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②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③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④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⑤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⑥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⑦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
⑧债务人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而改给个人的;
⑨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无效和财产的追回
1.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含义及要件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实施的损害破产关系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使因此而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回归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①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a.这种行为必须是有效行为,并且其危害性在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
b.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②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
我国规定的期限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的1年内。
③对有偿行为,当事人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对无偿行为,只要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都应撤销。
(2)可撤销行为的范围
可撤销行为分为两类,即损害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和偏袒部分债权人的行为。
这两类行为如果是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均属应撤销范围。
①损害全体破产债权人的行为
a.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不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让渡给他人。
不论无偿转让财产的受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无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都应撤销该行为,使债务人财产恢复原状。
但受益人以公平价格将该财产转让给了他人,受让人又无过错的,该受让人不受追究,只能由第一取得人将转让所得价款返还。
债务人为纯公益事业所为的无偿转让行为不予撤销。
b.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是指以明显低于当时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当时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c.放弃自己的债权
但是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获得了公平的回报,没有因放弃行为而减少财产的,这种放弃行为有效。
②偏袒部分债权人的行为
a.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另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出现破产原因,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也属应当撤销的行为。
但是对该行为有一种例外,即在这一法定时间内因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这种清偿行为有效,不予撤销。
2.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无效
无效行为是指当事人所为的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因而其自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破产法》中对无效行为没有期限的规定。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两种行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3.对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处置财产的追回
债务人实施的处置财产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应撤销的行为或无效行为后,因该行为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因为该财产的取得人取得、占有该财产已构成不当得利,管理人有权依法行使对该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追回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违法并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处分的财产;
②行使追回权的主体是管理人;
③管理人行使追回权,必须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为前提。
行使追回权的结果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
三、出资人出资的补缴及债务人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1.出资人出资的补缴
管理人对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所认缴的出资有要求出资人缴纳的权利。
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所认缴的出资的情形包括:
(1)虚报注册资本
在企业设立登记时,采取提供虚假的验资证明或其他欺骗性手段,使注册资本不实而骗取公司设立登记。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出资人在企业设立或增资时不交付货币、不转移财产权而谎称已出资,或者在企业成立时真实、足额出资,而在企业成立后将出资抽回。
(3)出资不足
股东或其他出资人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4)非货币财产估价过高
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作价显著高于章程所定价额或其实际价值。
(5)承诺的增资不到位
在公司或其他企业增加资本时,股东或出资人承诺增资而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
在破产程序中,这类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