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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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笔记整理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②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商人地位低下。

3、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拆分;重组5、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①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三、商事的范围“买卖活动是商事活动的中心”商法理论上,通常作以下四类划分: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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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一商的意义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时货的行为法学:一切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速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第三节一体系——商主体、商行为、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制度二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制第四节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五节一古代商法(一)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罗得海法》(二)希腊法和雅典法(三)罗马法(四)教会法二中世纪商法(一)内容1 城市法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汇编》《巴黎习惯法汇编》市政当局的城市规章——城邦条例:《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萨克森市管理》同盟性规约——《汉萨同盟》《伦巴第联盟》城市的特许状行会法令——公会、基尔特2 海商法——《罗德海事法典》《巴希尔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3教会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和各种教令集4 王室法三近现代商法(一)法国商法1 内容《商事敕令》1673、《海事敕令》1681、《法国商法典》、2 特点独立性、客观性、变动性、司法性、广泛影响性(二)德国商法1 内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1681、《德国商法典》1897.4.7通过2 特点坚持主观主义原则、变动性大(三)日本商法1 内容1890旧商法、1899新商法2 特点在理论上坚持折中主义原则、内容广泛、协调性强(四)英国商法1 商事习惯与判例爱德华.科克、、曼斯菲尔德2 商事成文法(五)美国商法1 特殊性2 统一州法运动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威廉.施奈德3 《统一商法典》——十一篇四十五章四百九十八条评价:充满革命精神的现代商法“以商业交易”为中心进行立法设计价值取向上重“资本”运营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哲学观上受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支配第六节中国近现代商法体系一近代商法清末1904 大清商律1909 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1914 中华民国商律新中国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劵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与商法有关的经济理论一重商主义(一)概念十六到十八世纪末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兴起的,以名族国家为对象,以发展商贸为指针,以金银聚敛为基础,以致富强国为宗旨的经济政治理论和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把金银等贵重金属的聚敛作为致富的源泉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严禁金银品出口和奢侈品进口实行特许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三)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的区别:早期——马基雅维里重金主义晚期——托马斯。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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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b、资本确保规则c、承担的有限责任d、风险回避原则2、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原则a.公平原则b效益原则(民商法作为私法,也必然以追求效益为价值取向)c效益至上,兼顾公平(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强调公平至上。

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强调的是效益至上。

)3、安全至上,兼顾效率原则a效率与效益(短期消灭时效主义:票据法上的短期时效)b、安全原则。

体现在:政府干预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商法中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极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1-50)②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和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区别)④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3利: ①有限责任,股东风险小。

②不发行股票,经营稳定。

(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小)③设立程序简便,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

④组织机构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⑤股东能直接参与管理(具人合性),且股东间相互信任、容易协调,利于体现所有股东意志,反映股东利益。

决策成本低、效率高。

⑥监管相对宽松,财务不须公开,公司保密性好。

⑦一般适合中小企业(不排除大企业,如国企改制),且经营灵活、风险小。

4弊①企业人数限制及封闭性,不利于大规模集资,限制企业发展。

②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公司住所。

商法学笔记

商法学笔记

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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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商法基础知识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中级职称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法基本概念
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任务是规范
商业活动和保护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商法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范畴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最基本形式,是商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
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实质内容公平、签订形式严格等特征。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业领域中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和公司法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同时也是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必备知识点,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学完整笔记

商法学完整笔记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定义三、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四、性质五、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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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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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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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概述1、 概念(1) “商” 的概念1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2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2) 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 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 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 商人地位低下。

3、 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 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拆分;重组5、 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 国际服务 知识产权领域① 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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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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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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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笔录第一章商法概括第一节商法见解与特色商法发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消亡~文艺中兴期间,近代商法发源于地中海贸易。

1、见解: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色: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经过经营活动而获得经济利益的特色(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不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履不是全部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同样关系中特其余部分(仅合用于行了商事登记而拥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 A 、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单据)③商法例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众多,赏赐一致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个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严禁)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同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同样3、原则:见解:指集中表现商法的性质和主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然恪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含:商主体种类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想法定种类以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富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办非规范性的财富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建立必然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实时认识;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抗衡好心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详细状况)【例: A 为登记法人, B 为实质法人, C 为好心第三人, A 与 C 签署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建立必然要经过公示。

好心第三人相信公示而与非实质法人的登记法人签署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正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正的见解从事商行为,正当履行权益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备别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 A 、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同样B、诚实信誉③交易简单、敏捷原则反应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激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 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 A 、交易简单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以变)和随意法推定条款(可变)依据大部分状况的多半法进行合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赶快履行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益证券化和权益义务格式化④激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然充足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足提示,使相对人可以全面认识,并加以法律看守,保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见解:指商法作为特其余法律规范系统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学详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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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文义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6、票据是提示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8、票据是返还证券。

9、票据是债券证券、金钱证券。

)破产可撤销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成立已逾2年及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

6、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7、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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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平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交易简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迅捷原则(交易简便、交易简便、短期实效、短期实效、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维(维护交易的有效性、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意思自治等原则)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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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一商的意义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时货的行为法学:一切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速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第三节一体系——商主体、商行为、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制度二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制第四节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五节一古代商法(一)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罗得海法》(二)希腊法和雅典法(三)罗马法(四)教会法二中世纪商法(一 )内容1城市法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汇编》《巴黎习惯法汇编》市政当局的城市规章——城邦条例:《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萨克森市管理》同盟性规约——《汉萨同盟》《伦巴第联盟》城市的特许状行会法令——公会、基尔特2 海商法——《罗德海事法典》《巴希尔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3 教会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和各种教令集4王室法三近现代商法(一)法国商法1 内容《商事敕令》 1673、《海事敕令》 1681 、《法国商法典》、2特点独立性、客观性、变动性、司法性、广泛影响性(二)德国商法1内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 1681、《德国商法典》1897.4.7 通过2特点坚持主观主义原则、变动性大(三)日本商法1内容1890 旧商法、 1899 新商法2特点在理论上坚持折中主义原则、内容广泛、协调性强(四)英国商法1商事习惯与判例爱德华 .科克、、曼斯菲尔德2商事成文法(五)美国商法1特殊性2统一州法运动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威廉 .施奈德3 《统一商法典》——十一篇四十五章四百九十八条评价:充满革命精神的现代商法“以商业交易”为中心进行立法设计价值取向上重“资本”运营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哲学观上受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支配第六节中国近现代商法体系一近代商法清末1904 大清商律1909 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1914 中华民国商律新中国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劵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与商法有关的经济理论一重商主义(一 )概念十六到十八世纪末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兴起的,以名族国家为对象,以发展商贸为指针,以金银聚敛为基础,以致富强国为宗旨的经济政治理论和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把金银等贵重金属的聚敛作为致富的源泉精品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严禁金银品出口和奢侈品进口实行特许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三)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的区别:早期——马基雅维里重金主义晚期——托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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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l、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征,但其本质仍然为私法。

2.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具有营利性。

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有较强的技术性。

4、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

5、商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6、商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

第二节商法的形成与渊源一、商法的形成商法形成的前提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基础是商人阶层的形成和壮大。

二、我国商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法规4、立法与司法解释5、国际条约6、国际惯例7、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8、地方性法规9、政府规章10、商事自治规则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短期时效主义;2、交易定型化规则;3、行为的要式性。

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化;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化;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化。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3、情势变迁。

第四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一、商法与民法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公私兼有;民法调整范围广,商法调整范围窄;2、民商合与分的问题1、我国目前缺乏制定商法典的条件。

一是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二是民法基础不具备。

2、民法与商法不存在实质上差别;一是性质无差别;二是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不可区分性。

3、民法与商法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重合性。

4、民商的差异可通过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予以解决。

二、商法与经济法商法调整平权商事关系,经济法则调整不平权经济关系;商法注重“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注重“国家统治原则”;商法以商事主体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为本位;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内容结构不同。

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第一、商事主体应当同时具备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条件。

第三、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具有法定性。

第二节商事主体的分类一、依照商主体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注册商人和非注册商人.1、非注册商人有分为法定商人与任意注册商人。

(1)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法定商行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商人资格,成为商人。

(2)任意商人又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的经营者,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基本商行为以外的商行为者,如果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则必须通过在商事登记簿登记获得商人资格。

(二)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可分为——大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其代表国家为日本和德国德国法上的大商人,是指严格按照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设置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的完全商人。

(三)依据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可分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其代表国家是日本和德国。

1、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持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经营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2、拟制商人是指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者,虽然其本身仅是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的效力,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日本)3、表见商人即错误地作为商人或商事公司登记者,或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他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被视为表见商人。

(德国)1、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四)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或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主体的范围界定1、公司2、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3、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我国商主体的法律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概况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6章48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第二,有企业名称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两种模式: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三、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2006年8月27日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新法共有六章: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合伙企业,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元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审查: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颁照: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四)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的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外部)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内部)优先购买权。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就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合伙事务执行方式: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六)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八)入伙、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声明退伙,也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的退火情形。

有约定期限的退火情况:(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当然退伙。

也称法定退火,是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不再具备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须退伙的情形。

法定退火的情形有:(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退火:(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发生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终止、解散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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