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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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鉴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印鉴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印鉴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印鉴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印鉴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银行印鉴安全、准确、合规的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验印章、行政章、专用章等)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我行全体员工。

第三条银行印鉴是我行对外界的一种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使用和管理银行印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银行印鉴的使用和管理是综合性的,涉及到各个岗位和环节。

各个岗位和环节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明确职责,做好印鉴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银行印鉴的分类和规定第五条银行印鉴分为公章、法人章、验印章、行政章、专用章等,具体制式和设计由我行进行统一规定。

第六条公章是我行最高级的印章,用于盖以我行的全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公章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特定人员保管和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法人章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授予我行合法代表行使职权的专用的印章,用于盖以我行的简称,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法人章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委托的特定人员保管和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验印章是对外交流简单易辨认的印章,用于临时盖章,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验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权限由行领导书面指定人员确定。

第九条行政章是每个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规定的印章,用于办理日常行政事务,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行政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权限由部门主管书面指定人员确定。

第十条专用章是为方便部门进行日常工作设置的印章,用于特定的工作情况,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权限由部门主管书面指定人员确定。

第十一条每个印章都应有相应的保管和使用记录,详细记录印章的领取和归还情况,确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的安全。

第三章银行印鉴的使用原则和方法第十二条银行印鉴的使用原则是准确、合规、安全。

使用印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印章时应经过合法授权,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使用印章时必须保证印面清洁、印章完好、印章盖齐且无空白漏印。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鉴,是指存款人在X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证明,是开户行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贷款保证金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内部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空白印鉴卡片作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以1元/套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五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应是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第七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名称应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户名、存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部业务需要预留印鉴的,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结算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

第九条预留印鉴应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银行印鉴使用和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印鉴使用和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印鉴使用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印鉴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银行印鉴的安全、有效使用。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银行行业规范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印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银行印鉴:指银行机构为了证明文件或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2. 印鉴保管人:指银行机构指定的负责印鉴保管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银行印鉴的制作和使用第四条银行印鉴的制作1. 银行机构应选择可信赖的印鉴制作商进行银行印鉴的制作,并保障印鉴的质量和真实性。

2. 银行机构应根据需要制作不同类型的银行印鉴,并在印鉴上标明其用途及所属部门。

第五条银行印鉴的使用管理1. 银行印鉴的使用范围应明确,并由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2. 银行印鉴不得私自转借、外借或私自使用于非指定用途。

3. 银行印鉴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印鉴使用的日期、用途、经办人等信息,以便于追溯和核对。

第六条银行印鉴的保管1. 银行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印鉴保管室或保险柜,用于存放银行印鉴。

2. 银行印鉴保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印鉴,并定期检查印鉴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3. ___或保险柜应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确保印鉴的安全。

第七条银行印鉴的遗失和损毁处理1. 发现银行印鉴遗失或损毁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 银行印鉴遗失或损毁后,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挂失或补制,防止被他人恶意使用。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八条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印鉴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 相关部门有权调查银行印鉴使用违规、滥用的行为,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违规行为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使用、外借或转借银行印鉴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重警告、停职、解聘等处罚。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印鉴卡是银行核验客户身份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依据,为加强银行印鉴卡的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营业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

二、印鉴卡的定义和种类银行印鉴卡是指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的卡片,分为单位公章印鉴卡、财务专用章印鉴卡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印章印鉴卡等。

三、印鉴卡的设计与制作印鉴卡应由银行统一设计和制作,确保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印鉴卡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印鉴启用日期、预留印鉴样式、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印鉴卡的材质应具备一定的防伪性能,以防止伪造和篡改。

四、印鉴卡的预留(一)新开户单位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并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二)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开户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审核无误后,指导开户单位填写印鉴卡,并在印鉴卡上加盖预留印鉴。

(三)预留印鉴应清晰、完整、规范,不得模糊、残缺或重叠。

预留印鉴的印章应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印章。

(四)银行应留存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印模,并将印鉴卡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五、印鉴卡的保管(一)印鉴卡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二)印鉴卡应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或库房中,确保安全、防潮、防火、防盗。

(三)银行应建立印鉴卡保管登记簿,详细记录印鉴卡的出入库情况,包括日期、凭证号码、领用人、交还人等信息。

(四)严禁将印鉴卡带出银行营业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印鉴卡的使用(一)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严格核对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与客户提交的支付凭证上的印鉴是否一致。

(二)对于电子支付业务,应采用有效的电子印鉴核验技术,确保支付安全。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和异地分行,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分行营业部、支行。

- 7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面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特殊单位是指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金融、非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预留印鉴的分类预留印鉴按存款人性质可分为:一、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必须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若开户单位需要,也可再增加一枚其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章(即“个体户×××”章)加经营者个人名章。

- 7 -三、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第四条预留印鉴的名称存款人预留印鉴,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出资人的名称。

二、账户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单位客户因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而向开户银行预留的,在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通过方可受理的签章样本。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实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自动提取、核对,并可编制与每张支付凭证一一对应的支付密码,在使用支付凭证时验证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将支付密码和印鉴识别成功信息返回综合业务系统以便进行账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是指电子验印系统内置程序根据相关要素计算编制的一组密码数据,用以填写在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支付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它是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信息真实性的技术手段和辅助措施。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五条存款人必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未签章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第七条单位客户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单位申请开立的账户名称一致。

对于单位名称过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必须在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的签章。

第九条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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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银行印鉴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融机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印鉴管理工作。

第三条印鉴种类金融机构应当对其使用的印章种类(以下简称“印鉴”)进行规定和登记,并严格管理。

第四条存放管理金融机构的印鉴应当放在由金融机构指定的专门存放印鉴的保险柜或者保险柜库里,做到安全可靠。

第五条印鉴使用1、职务到位的人员在印鉴使用前,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确认,核对印鉴的类别、字、数量及所有权。

2、在进行印章盖章前,必须认真核对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符合操作流程,严禁无凭无据盖章。

3、盖章前,必须先登记凭证编号、日期、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制作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4、在印鉴使用后要及时将凭证注销,做好登记和记录,并且要求其立即缴还印鉴。

第六条印鉴保护1、各机构的印鉴保护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印鉴用过后必须及时返还原有存放处。

2、对于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下的印鉴,应当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同时迅速通知营业部、柜员室,妥善处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检查使用印章的合法性,提出改进建议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盖章、存放、管理、使用印鉴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如果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则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机构负责,并且在本机构内予以公布实施。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同时,本行原有方案、办法,如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印鉴记载的单位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日常保管、核对等内容。

第四条我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保管及核印工作。

预留印鉴经客户在印鉴卡片上按标准要求加盖妥当后,由柜员扫描印鉴卡片、录入客户信息并上传影像的方式完成预留印鉴建库工作,最终将预留印鉴电子版存储于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库,供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时核印使用;客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手续时,开户营业机构需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处理。

第五条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授权他人代办的,除出具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原则上,开户营业机构受理上述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按照《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xx银行公司业务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片管理第七条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见附件1),由一级分行统一组织印制。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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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和异地分行,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面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特殊单位是指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金融、非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预留印鉴的分类预留印鉴按存款人性质可分为:一、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必须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若开户单位需要,也可再增加一枚其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章(即“个体户×××”章)加经营者个人名章。

三、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第四条预留印鉴的名称存款人预留印鉴,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出资人的名称。

二、账户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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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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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分行会计运营工作管理,规范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以及《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后预留的签章样本,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空白印鉴卡为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分行对其实行控号管理。

第五条单位客户申请办理预留签章手续,包括单位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业务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印鉴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预留印鉴由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或签名组成。

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款人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一致。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第一篇: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XX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印鉴卡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预留印鉴卡作为重要凭证管理,本办法所指印鉴卡为具有八位编号的印鉴卡,分为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和已使用印鉴卡管理,用于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的凭证。

不具有编号的印鉴卡不再新增使用。

第三条空白印鉴卡的管理。

(一)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空白印鉴卡由总行、分行及支行凭证管理员负责保管。

(二)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印制,各分、支行不得私自印制。

(三)分、支行空白印鉴卡不够使用时,应从总行领取,不得自行跨网点调剂,确需调剂的应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调剂。

(四)空白印鉴卡的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控号管理。

(五)空白印鉴卡按每套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六)开户单位领用空白印鉴卡应在《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已使用印鉴卡的管理。

(一)各支行对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一式三联送交总行或分行确认时,应将印鉴卡用信封密封后,由会计经理会同经办人在封口处进行双人封签,并进行交接登记(必须登记印鉴卡编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送总行或分行印章审核管理员(以下简称“审核员”)。

审核员审核完毕,将开户资料退回支行,由支行保管。

(二)审核员收到支行送达的印鉴卡密封信封,检查密封口是否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等。

对复审无误的,于当日将一式三联印鉴卡予以确认,并在复核处加盖审核员私章后,将第一联、第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支行账户管理员。

(三)确认完成后的第三联印鉴卡由审核员送印鉴卡保管员处集中统一保管。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销户时,印鉴卡随其开销户资料一同归档保管。

第五条各支行对已建档的印鉴卡应按照存款科目顺序排列存放,以方便查阅。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三条单位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第四条存款人在村镇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印鉴卡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使用第六条受理申请。

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经办柜员应留存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复印件。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行对申请开设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发放“开户申请书”和空白印鉴卡片。

第七条审查手续。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和印鉴卡片,会计主管应通过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审查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印鉴卡片所填写的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联系人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清晰合规。

如没有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必须要客户出示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并留复印件。

在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在印鉴卡片上签章交前台柜员办理开户。

第八条前台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启用日期等信息,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专夹保管,一份印鉴卡前台专人保管,一份交还客户。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五条基本存款账户。

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一)申请开户。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二)审批账户。

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XXXXXX分行印章管理办法(2。

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保护XX的合法权益,根据总行《XXXX印章管理办法》(1。

0版,2014年)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XX分行各单位依法刻制的,用于确认并表明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是分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印信凭证,应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印章,维护XXXX 的利益和信誉。

第三条 XXXXXX分行印章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分行办公室是印章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制定本级行印章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分行及下及行印章管理工作,并负责分行及下级行公章的归口管理.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

具体负责制定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一)分行办公室是分行行章、同城支行公章、分行部门公章等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分行运营部是全行会计业务和财务专用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分行授信业务管理部是全行公司授信类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

(四)零售信贷风险管理部是全行零售授信类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

(五)同城支行及分行各部门是其他类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其他类印章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异地支行是异地支行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其他类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支行范围内使用印章的管理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六)其他由总行职能部门统一要求刻制的印章,应由分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六条印章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所管理印章的保管使用、审批流程、日常管理监督等做出详细规定,并开展监督检查.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印章种类第八条公章。

指按照法定规格、外形、尺寸和式样刻制的,标明机构、团体名称的印章。

第九条专用章。

指为便于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五篇范例)

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五篇范例)

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五篇范例)第一篇: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银行业务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印章,是指**银行在办理会计、出纳、储蓄、支付结算业务、信贷合同签订和银行承兑协议过程中,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贷款合同、承兑协议上表明并确认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公章。

第三条业务印章的刻制、发放和管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四条本行内部处理各类会计凭证、票据等会计资料及对外发出的会计业务单证,均应按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会计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总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印章,各级会计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印章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章、证分管”的内控原则。

(一)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分管分用;(二)本票专用章与银行本票分管分用。

第八条印章的接收、下发、交接、停用、注销、缴回、销毁等都应在登记簿中登记。

第三章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第九条根据颁发权限,我行业务印章分为三大类:(一)由人民银行规定模式并统一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带支付系统行号)、本票专用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二)由人行规定模式、我行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票据交换专用章。

(三)由安徽省联社规定模式,由我行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业务公章、账户管理专用章、会计业务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个人名章;(四)由我行规定模式刻制颁发的印章,如食堂专用章,全额、半额兑换专用章。

第十条人民银行、安徽省联社或我行规定模式的印章,应按规定模式刻制,不得随意变更名称、规格、字体、式样。

机构名称较长时,字体可适当缩小。

第十一条我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印章种类和用途。

(一)业务公章用于加盖在对外办理的资信证明、询证函、存款证明、止付通知、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单据和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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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第四条存款人在村镇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印鉴卡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使用
第六条受理申请。

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
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经办柜员应留存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复印件。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行对申请开设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发放“开户申请书”和空白印鉴卡片。

第七条审查手续。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和印鉴卡片,会计主管应通过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审查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印鉴卡片所填写的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联系人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清晰合规。

如没有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必须要客户出示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并留复印件。

在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在印鉴卡片上签章交前台柜员办理开户。

第八条前台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启用日期等信息,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专夹保管,一份印鉴卡前台专人保管,一份交还客户。

第九条印鉴卡保管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工作。

一般必须折对角“十”字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业务,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并由三级(含)以上柜员复核,经办人和复核人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证明。

第四章预留印鉴的保管、移交
第十条已启用的印鉴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支行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

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会计主管应至少每月对印鉴卡全面盘查一次。

第十一条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放入现金尾箱或入保险柜保管。

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手续。

办理交接时需登记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

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会计主管监交。

第十三条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集中专夹保管。

第五章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四条单位存款人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提供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原预留印鉴章以及更名后的印鉴章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签章但因预留签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签章的,还应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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