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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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第四条存款人在村镇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印鉴卡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使用
第六条受理申请。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
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经办柜员应留存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复印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行对申请开设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发放“开户申请书”和空白印鉴卡片。
第七条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和印鉴卡片,会计主管应通过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审查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印鉴卡片所填写的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联系人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清晰合规。如没有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必须要客户出示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并留复印件。在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在印鉴卡片上签章交前台柜员办理开户。
第八条前台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启用日期等信息,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专夹保管,一份印鉴卡前台专人保管,一份交还客户。
第九条印鉴卡保管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工作。一般必须折对角“十”字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业务,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并由三级(含)以上柜员复核,经办人和复核人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证明。
第四章预留印鉴的保管、移交
第十条已启用的印鉴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支行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会计主管应至少每月对印鉴卡全面盘查一次。
第十一条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放入现金尾箱或入保险柜保管。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需登记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会计主管监交。
第十三条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集中专夹保管。
第五章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四条单位存款人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提供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原预留印鉴章以及更名后的印鉴章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签章但因预留签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签章的,还应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