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按风俗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滨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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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俗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滨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滨民一初字第****号原告周南。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滨海县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北。

委托代理人唐修法,男,1951年4月生,汉族,盐城市政法干部学校工作人员,住盐城市区育才路9号。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南与被告张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俊松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军、被告张北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修法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收到36000元,见面礼、搬箱、开箱、三金是事实,已全部支出,不予返还,要求原告承担青春损失费5万元。

本案无争议事实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200元、搬箱费用1600元、开箱费1600元,金项链、戒指、耳环价值1075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给付被告礼金36000元。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和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购买三金的费用是从36000元中支出的。

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媒人介绍,定亲下礼,男方付女方礼金是原、被告居所地当地通行的风俗习惯。

原告周南按风俗习惯支付被告张北礼金符合生活经验。

媒人是除当事人外最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所作的证言证明力较高,且证人证言内容符合风俗习惯,更有还款保证书佐证。

正常情况下,200元是不需写保证书的,足以证明是大金额的。

综上分析,本院认定被告收取原告36000元礼金事实。

被告的辩解理由一与风俗习惯不符,二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为2019年农历正月初五,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

农历3月8日送礼金36000元已扣除回礼,并用该款购买了金项链、戒指、耳环。

农历3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共同生活数月后即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故本案原告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的内容及标准问题,有实物存在的,应返还实物,以减轻当事人返还义务上的负担,故对于被告认可的金项链、戒指、耳环等实物,被告应予返还。

如原物不存在或有损坏的,应折币返还。

被告收取礼金后,双方同居数月,客观上实际消耗部分,不宜全部返还,可酌情返还。

被告父亲代女儿收受彩礼符合风俗习惯,目的是用于女儿婚事,是一种家事行为,应认定被告及其父亲共同接受了彩礼,应负共同的返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其中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故被告认为彩礼是交给其父的,原告应向其父主张不能成立。

张北要求周南赔偿5万元青春损失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北返还原告周南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张北返还原告周南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副,如原物已不存在或有破损,折价返还人民币8500元。

上述两款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44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225元,保全费44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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