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技术导则(12.13.国管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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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修订稿5.1)
二○一三年十一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3】34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房地【2013】396号的要求,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老旧小区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老旧小区实际情况,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8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基本规定;3.抗震加固;4.房屋综合整治;5.基础设施;6.公共服务设施;7. 小区环境整治;8.绿色化整治。
本导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以便今后修订参考。
编制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名单
主编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人员:马立东曾捷胡荣国孟莎诸火生
张铁军孙绍蕾袁洁刘永晖王官竹武娜
王峰张宇闫凤
目录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抗震加固 (3)
3.1 检测 (3)
3.2 抗震加固的技术方案 (3)
3.3 抗震加固的施工及验收 (4)
4 房屋综合整治 (5)
4.1 屋面防水保温 (5)
4.2 外墙外保温 (5)
4.3 外门窗 (5)
4.4 楼内外饰面 (6)
4.5 电梯 (6)
4.6 楼内管线、设施、设备 (6)
4.7 人防工程整治 (11)
4.8 地下空间整治 (13)
5 基础设施 (17)
5.1 热计量 (17)
5.2 小区市政管网 (18)
5.3 供热热源和管网节能 (20)
5.4 电气管线 (21)
5.5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更新 (23)
5.6用电设施节能 (23)
5.7 供水节能设施 (25)
6 公共服务设施 (26)
6.1 室外道路、绿化、景观照明设施 (26)
6.2 无障碍设计 (27)
6.3 信报箱 (28)
6.4 停车位 (29)
6.5 便民设施 (29)
6.6 通信设施设备 (30)
6.7 安防设施 (30)
7 小区环境整治 (32)
7.1 垃圾分类收集 (32)
7.2 违章建筑 (32)
7.3 户外广告 (32)
8 绿色化整治 (33)
8.1 太阳能应用 (33)
8.2 室外雨水工程 (33)
8.3 中水系统 (34)
1总则
1.0.1为贯彻《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3】34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房地【2013】396号的要求,规范1990年以前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立项、设计、建设和维护。
1.0.3小区改造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本导则的规定为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老旧小区的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经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老旧小区改造应符合经济、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和空间。
2.0.2老旧小区改造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2.0.3老旧小区改造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2.0.4老旧小区改造必须满足节能要求(达到50%节能的,不在改造范围内;未达到50%节能的,按照65%节能的要求进行改造),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2.0.5老旧小区结构改造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2.0.6老旧小区改造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2.0.7老旧小区改造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2.0.8 改造前应进行现场勘查,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了解小区现状,及时与居民沟通,尊重居民利益,提出合理、经济的改造技术方案,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3抗震加固
3.1 检测
3.1.1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京中央企业1980年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的老旧小区,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3.1.2 应按住宅的高度、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住宅整体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倒易损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栋住宅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加固对策和处理意见。
3.1.3对没有抗震加固价值的老旧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等经鉴定后可进行翻建。
3.1.4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加固及翻建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增加楼层及户型面积,可增设地下车库等。
3.2 抗震加固的技术方案
3.2.1根据老旧小区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抗震能力鉴定的结果,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 11/T689 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进行老旧小区建筑物的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