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级单位领导和房管、人事、财务等部门通力协作下,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从1996年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起步,先后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等阶段,已基本完成了房改工作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补贴的新旧两种住房体制转换,使职工住房基本步入货币化、社会化、商品化的住房新轨道。
一、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1.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长期储蓄的住房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增强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实现。
1996年7月,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的统一部署,各级单位开始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制定了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同时,加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组织房管人员深入学习国家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不同渠道宣传归集公积金的目的和意义,以提高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
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展顺利,为职工购房及改善住房条件积累了资金,提供了贷款保证。
2.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了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9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厅字〔1999〕10号),该《方案》的下发,标志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新制度即将启动。
《方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从1998年底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完全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
为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各单位1999年底开始组织在京单位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厅字[20xx]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7月30日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为妥善解决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使用于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该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
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该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一)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
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的思考》调研工作的报告2002年7月中旬,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的委托,承接了《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的思考》的调研课题,其主要内容是:一、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物业管理的特点;二、关于住宅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三、目前制约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物业管理发展的原因;第四,如何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如房改卖房的产权多元化,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小区建设等。
),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目前需要开展的工作。
从2002年7月中旬成立课题组,到12月下旬调研工作结束,历时了5个半月。
现将调研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指导思想调研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住房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为动力,以新的思维、新的观念,围绕着调研主题及主要内容,深入机关,深入社会,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工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的创新探索新的思路,加快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使其尽快实现向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提出可行性报告供领导决策。
二、制定调研工作计划课题组甫一成立就立即制定了调研工作计划。
调研计划分为4部分,一是调研内容。
主要包括住宅物业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怎样全面推行住宅物业管理,目前亟需做好哪些工作;二是调研方法。
主要采用召开专题座谈会、外出学习考察、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等;三是调研步骤与时间安排。
全部调研工作分为4个步骤进行,时间安排5个半月。
第一步,邀请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部、委、局有关领导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举行专题座谈,时间1个月;第二步,到外省市和民政部进行学习考察,时间1个月;第三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时间1个半月;第四步,起草专题报告与组织讨论修改,时间2个月。
三、开展调研工作一、召开座谈会在7、8月份,课题组先后邀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新华社、卫生部、广电总局、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等16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部、委、局有关领导和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就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举行了三次专题座谈会。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三条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第四条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第五条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第六条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
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
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
第七条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展开全文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范围?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
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
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
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者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合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住手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 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 号)的规定: 1998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者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者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者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⑹未领取过国家或者单位的住房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答:标准价是指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取销。
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份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 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造面积;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份。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住房补贴政策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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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一般规定:
以下不核定为职工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9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特殊问题:
1.婚姻关系变化后的面积核定 2.公房承租人去世、承租人变更后的面积核定问题 3.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多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 人为其子女的面积核定问题 4.以交私房调换住房职工的住房核定问题 5.拆迁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6.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面积核定 7.阳台、阁楼、平台等面积核定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 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
[201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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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文件规定: • 两局文件:
国管房改字[2000]36号文 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文 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
国管房改字[2010]4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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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补贴政策发展过程及涉及的文件
配套文件: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 部、人事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 办法》([2006]164) 国管局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办《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集中销户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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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计算
1、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的差额补贴 第二类:无法腾退,按照412号文
(1)合居房。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 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 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 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 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2)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 金标准承租的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 积乘以1.333计算,或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 203号文第二条的 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 取的部分。
住房补贴政策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汇编
• 北京市相关文件
京房改办字 [2003]078号文
京房改办字[2004]25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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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一般规定:
以下核定为职工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公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房 2、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 3、拆迁公房后计算货币补偿的面积 4、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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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补贴政策发展过程及涉及的文件
(二)完善:2005年至今
2005年,•中共中机关住房制度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2005年5月21 日印发),提出完善住房补贴政策,调整补贴标准, 简化发放程序,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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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补贴政策发展过程及涉及的文件
配套文件: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 部、人事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 办法‣([2006]164) 国管局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办•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集中销户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6]63号)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六)不可售住房的面积核定 1、合居房。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 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 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 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2、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 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 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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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 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 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三)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 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 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四)以交私房或父母住房调换住房的职工,按照 调换后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9.15•【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施行日期】199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围:中央在京单位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论其户口与档案关系如何,单位都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临时工、离退休职工、外国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和(97)京房改办字071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单位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可不补交房价款,单位应从满65年之月起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金中心委托的银行经办网点(建行经办网点附后)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房改的困境与出路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房改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彭卫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4年第12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文)印发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在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下已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全国房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示范作用,但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前一段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社会各界过多地强调了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在全国的示范作用,而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特点、收入水平、属地环境等认识不够,迄今仍未能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亦未能完全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住房旧制度已打破,新体系尚未形成,过渡时期仿佛只有进退维谷带着某种福利性质的住房政策才能吸引公众的眼球,而不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夹心层”身份。
过渡时期已整整15年,或许还将更加漫长。
15年的房改实践中,由于中央和地方的准绳有差异,公务员住房标准不一、苦乐不均现象比较突出,肆意超标者有之,蜗居一族者有之,这种有失公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务员房改的整体进程。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队伍,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国家公务的社会群体。
有人问,“你能想象一个蜗居在陋小宿舍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坚守着忠诚与奉献,为全国人民…安得广厦千万间‟而竭尽全力吗”?此话说得虽然有些直白,但足以说明住房问题关系着队伍的稳定和事业的发展。
就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房改面临的困难、瓶颈与出路,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关于住房货币化与支付能力问题住房货币化是指国家或单位将住房以实物分配形式改为以货币分配形式分配给职工,由职工到市场上购买住房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分配方式,可以说是将房改之前的“暗补”改为“明补”,将“补砖头”改为“补人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9.24•【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施行日期】199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范集资建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现将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购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按本通知办理。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一)单位建房的各种手续齐备;(二)单位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建账户,且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三)待建住房已出售给职工,并已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四)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与期限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四、贷款保证金制度。
集资建房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
贷款发放前,集资建房单位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已批准贷款额度从贷款中提取5%为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
贷款期间,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
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该账户内资金可以由单位自行使用。
贷款期间,发生借款人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不还款情况,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金额。
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
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现有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和提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售房价格。
2000年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2号)的规定,2000年取消现住房折扣率;住房折旧年限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龄计算到1999年;按2000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不享受提前付款折扣。
二、房屋出售。
产权属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部级干部住房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出售;产权属各部门的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普通公有住房,各部门提出具体出售意见,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批后,由各部门出售。
三、装修设备价。
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经过装修改造的普通公有住房,超出普通公有住房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的,在出售时,房屋产权单位应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分别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四、最低限价。
20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31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51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11元。
五、工龄计算。
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
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2]17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加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和房改政策,符合国家普通住宅建设标准,以本单位及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为供应对象,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严控成本,规范运作”的要求,多渠道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土地利用(一)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其用地必须是本单位现使用的、具有使用权且无权属纠纷的土地,必须符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及北京市总体建设规划。
(二)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应结合本单位长远发展综合考虑,优先保证办公、业务用地及生产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限制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三、组织方式(一)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可采用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方式,遵照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
(二)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可采用集资建房的方式,所建住宅按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不得占用单位其他资金,单位不得进行资金补贴。
参加集资建房得职工,不应在领取购房补贴。
(三)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可组织职工建立住宅合作社,按国家住宅合作社的政策规定组织建设。
(四)不同单位集中宿舍区或自用土地毗连的,各相关单位可采用联合建设的方式建设住宅。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1.22•【文号】国管房改[2008]3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346号)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提取和职工按规定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做好旧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根据《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北京市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方案的要求,现就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和内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范围,原则上为1984年底之前集中建设的住宅区。
整治的内容包括:(一)维修和加固具有安全隐患或达不到北京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基础、墙体、梁、柱等房屋构件;(二)改造需采取保温、隔热等节能措施的房屋门窗和墙体;(三)维修和新建消防、安全、给排水、无障碍等设施设备;(四)维修和改造公共道路、绿地、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五)整修和改造公共地面、楼面、屋面或立体空间环境;(六)维修、更新和改造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等。
涉及老旧供热管网的改造项目,按北京市《关于加快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报和使用程序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改造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统一组织,各部门、各单位为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进行环境整治,实行事前申报制度。
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各部门、各单位须编制旧住宅区环境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管理渠道,分别报送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
探索实行官邸制的意义及制度构想
级干部房改的《 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 施意见》 、 吉林省的《 吉林省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 意见》 以及副部级城市厦门的《 厦门市副省级干部住房制
、
何为官邸制
提 起官 邸, 我们 难免会联想 到美国 白宫 、 法国爱丽舍
机关工作人员住房都由单位分配 , 但所有权属于单位或
国家, 入住居民只享有使用的权利, 入住人员调离机关单 位后 , 必须归还所占用 的住房。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满 足了官员的住房需求 , 但是这种保障制度似乎有分配不 公的嫌疑 , 对于普通群众而言 , 制度化、 封闭式的官员特 殊住房待遇促使人联想到国家给予公务员阶层的特权利
学习西方官邸制成熟的经验做法 , 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的
官邸制度。
同, 彰显了我国决策层根除住房腐败的改革勇气, 也是顺
应新形势、 新要求、 新期待的明智之举。
一
二、 我国官员住房制度改革的大事记
( 一) 1 9 9 8 年改革前后的住房制度现状 我 国在 1 9 9 8 年以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 国家
级干部的住房规格和货币分房的要件 , 某种程度上, 该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 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
加快住房建设 , 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不断满
足城镇居 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改革思想指导下 , 改 变以往的房屋实物分配制,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例如该
件 已有官邸制的雏形。 ” 在此《 意见》 问世之后 , 地方省
门话题 , 由于官邸制在我 国尚属新鲜事物 , 官邸制的理论研究严重不足 , 什么是官邸及官邸制 , 实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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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级单位领导和房管、人事、财务等部门通力协作下,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从1996年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起步,先后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等阶段,已基本完成了房改工作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补贴的新旧两种住房体制转换,使职工住房基本步入货币化、社会化、商品化的住房新轨道。
一、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1.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长期储蓄的住房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增强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实现。
1996年7月,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的统一部署,各级单位开始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制定了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同时,加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组织房管人员深入学习国家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不同渠道宣传归集公积金的目的和意义,以提高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
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展顺利,为职工购房及改善住房条件积累了资金,提供了贷款保证。
2.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了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9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厅字〔1999〕10号),该《方案》的下发,标志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新制度即将启动。
《方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从1998年底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完全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
为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各单位1999年底开始组织在京单位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
2000年12月,财政部下达首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分别规范了职工购房补贴的审批和发放程序。
2002年,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惑和问题,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携建设部、财政部及时下发了《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2002〕203号),保证了各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的顺利实施。
3.推动了住房供应体系的社会化进程。
2000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家投资建设职工住宅的体制宣告结束,新的住房分配体制已经开始。
但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尚不完善,职工暂时难以在社会上购买到较为称心的住房。
如何使职工的住房条件得以继续改善成为房改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对此通过广泛调研,房改办提出了“建、改、购”改善职工住房的新思路,得到各大单位的拥护。
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职工住宅,且在分售政策上实现了住房货币化分配与供应的分离,实现了新旧住房管理体制的切换,其改革思路得到了认可和肯定,各级单位有条件的纷纷着手运作。
4.建立了与货币化分配相适应的住房管理新体制。
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实施,对旧的住房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随着《方案》的下发,200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中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该文件全面启动住房新制度、是进一步推进住房货币化实施的重要文件。
2006年5月,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建设部、发改委、人事部六大部委根据厅字〔2005〕8号文件的内容,下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此文件延用至今,与《方案》相比,住房补贴额度提高了一大截,确实解决了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
5.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房改实施货币化补贴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住房新体制的建立以及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2003年11月,按照国管局的统一部署,各单位于2003年底全面展开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工作,并在2004年初初步建成了职工住房档案系统,在今后的几年里,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不管完善升级,目前已成为国管局审核立项、利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央产房交易等重要且唯一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实现了职工住房档案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体会1、坚决按国家政策规定办事,是做好房改工作的关键。
改革是利益分配的调整,要有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和职工的理解、支持。
多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收入较低,住房差,要求改善住房条件的呼声高,这对贯彻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具有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全面落实房改政策带来挑战。
为了平稳推进改革,房改工作要始终坚持执行国家政策与保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在具体工作中,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在教育和引导职工深刻理解和积极参与房改工作的同时,针对个别特殊、特类人员的具体问题,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大前提下,可以灵活解决这些问题,这样既缓解了矛盾,又能使房改售房、公房提租、购房补贴发放及新旧体制转换等几项大的房改工作得以平稳推进,顺利进行。
实践证明,住房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按国家政策规定办事,是做好房改工作的关键。
2.只有解放思想,敢于创新,才能开拓房改工作新局面。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整体起步较晚,但通过几年的努力,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能有今天的好局面,解放思想,敢于创新是关键。
在住房改革转轨期间,抓住机遇,加快集资建房速度,使大部分职工得到了实惠。
停止住房建设拨款后,房改办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努力创新,提出了改善职工住房的“建、改、购”新思路。
在抓好自建职工住宅的同时,积极开拓新渠道,先后完成了广泉、广源等一系列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职工住宅的建设与配售。
3.加强宣传是做好房改工作的重要保证。
房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要开展好此项工作,房改部门必须全面、准确掌握和运用好国家政策,同时,也要让群众了解和理解政策,参与和支持房改工作。
多年来,房改部门不仅自身认真学习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房改政策,关注国家住房改革新动向,还多次组织政策培训和讲解答疑,将房改政策按照问题类型汇编成册印发给各单位,向广大职工深入宣传房改政策和国家推进房改的目的、意义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广大职工理解和支持房改工作,为开展和深化房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房改工作存在的问题1.房改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自1998年房改售房到现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相继浮现出来,很多情况复杂,没有文件可依,这也给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例如在京外工作的在京单位职工,其住房补贴无法兑现、调京干部长期居住周转房,住房问题无法得到实际解决等问题。
2.改革的政策尚未完善。
物业费和供暖费的支付改革滞后,影响房改工作向纵深推进。
自2000年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后,新职工的按月补贴额度太少,支付能力很低,严重影响了职工到社会上购买住房的能力。
而实际情况是北京的房价直线飙升,我们还在用5500元/平米的标准做为基数测算补贴时,待文件下发后,房价已经升到了8000元/平米,等到资金落实后发到职工手里的时候,房价更是升到了10000元/平米的高度,现在四环以内的房价早已经突破了40000万/平米,而我们还在维持按5500元/平米的标准做为基数测算的住房补贴水平。
这就造成职工的购买力和市场以及住房政策三者之间的差距和距离,不利于房改工作的发展和推进。
3.住房补贴资金严重不足。
2006年启动新的补贴政策后,又面临着住房补贴财政拨款严重不足,虽然使用了售房款发放职工住房补贴,除按月补贴基本可以保证外,在职职工的补贴资金仍存在严重拖欠现象,财政资金不足是主要原因。
而且自推行住房补贴政策以来,很多特殊情况层出不断,给补贴发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房改售房财务管理工作薄弱。
售房资金财务管理是房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财务和房改业务的分离,公房和现如今的职工住宅出售资金台帐无人建立,售房款不建立明细台帐易留下遗留问题,并会给今后的相关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
5.对外地调京干部的管理。
近年来由于人才战略的实施,各单位干部调动频繁,外地调京干部较以往更有明显增加之势。
而针对外地调京干部的住房文件只在2005年末有一个国管房改〔2005〕484号,自文件颁布以来,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文件无法落实实施,且问题层出不穷。
对外地调京干部的住房管理只停留在了文件上。
由于跨省的问题,给住房管理和补贴发放也带来了很多困难,调查核实有难度,且情况复杂,无法落实到实处。
有的职工中间转了几个单位,无法核查住房及补贴情况,而且不同地区普通商品房均价相差悬殊,尤其是北、上、广三地,且也不好确定,对调京干部的界定也应该有个说法。
6.利用自用土地建房困难。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单位无法实施利用自有土地建房,有的是因为没有土地资源,有的是因为资金短缺。
而现实情况是,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人数太多,个别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占职工总人数近70%,职工住房条件落后,不能得到改善,意见很大,给过渡期间房改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四、对房改工作的意见及建议1.对于既没有享受房改政策、也没有享受过购房政策优惠的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房改政策不明确。
在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中曾以“另行研究”作为对这部分职工住房的解释。
事实情况是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很难在北京市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即便可以购买限价房,也都是五环甚至六环以外的住房,而大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都在三环以内,给工作和上下班带来很多不便,给年轻人工作、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有些单位还有应急服务和业务值班,在电话打通半小时之内必须到达现场处理,种种情况都不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
2.针对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和军产房的老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房改政策更是近乎“残酷”。
他们租住在30、40平米的小房子里,却又不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心理很难接受,意见很大。
政策对这部分职工的规定是“待腾退住房后发放一次性差额补贴”,但由于单位不再建房、职工自身没有购买能力,最终导致职工无法腾退,即使现在可以根据其住房面积发放差额补贴,几万元对于这北京购房简直是杯水车薪。
这部分职工的现实问题难以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