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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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
(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
(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
(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成果产出的质量和对原始性创新的贡献及潜在价值。
(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二十条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冀科平函〔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有关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单位: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9年新建“河北省有机氟材料及应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22个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通知》(冀科平函〔2019〕33号)和《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19〕4号)要求,省科技厅定于2021年11月上旬对2019年新建、两年建设期满的22个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名单见附件)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方式验收工作采用“申请验收单位按照诚信原则在线填报验收材料、邮寄纸质材料,专家组通过会议验收形式审查验收材料并给出验收结果”方式进行。

参加验收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参加验收会议。

二、验收申请与验收材料(一)验收申请。

采用线上电子版填报提交和线下纸质材料报送的方式。

(二)电子版验收材料。

以申报用户在“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公共服务平台”(:81/)-登录“河北省研发平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任务验收”,填写验收申请表,上传验收大纲、验收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等,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归口管理单位。

(三)纸质验收材料1.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2.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验收大纲3.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实施方案(二年建设期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4.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验收总结报告5.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包括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分类。

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

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专利和标准等。

应用研究类重点评价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

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下同)重点评价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

软科学研究类重点评价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研究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等。

(二)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类价值。

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半年工作要求

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半年工作要求

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半年工作要求一、总体目标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半年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推动产业升级,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深入开展科技研究,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产业发展与科技进步的有机结合。

二、科研项目1. 加强产业前沿技术研究,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深入研究其在制造业、金融业、医疗健康等领域的应用。

2. 继续推进产学研合作项目,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

通过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共享平台等形式,促进产业技术创新的集聚效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人才培养1.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团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组建研究团队、开展技术培训等措施,不断提升团队的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

2. 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搭建学术平台,促进人才交流和合作。

通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讲座,提高团队成员的学术素养和创新思维能力。

四、技术转化1. 加强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与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技术创新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加强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

五、国际合作1. 加强与国际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交流。

通过与国外专家学者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 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通过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推动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影响力和地位,提高国际合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绩效评估1. 建立科研绩效评估体系,全面评估科研项目的成果和质量。

通过制定科研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激励科研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苏政办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推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相应院所、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省产研院可按规定赋予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

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津科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7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做好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是在天津注册,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后端,在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与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独立法人组织。

产研院是我市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组织开展产研院的认定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研院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四条申请产研院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组织。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天津,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

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二)完善的体制机制: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津科区〔2023〕18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
效考核奖励名单的通知
津科区〔202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产业技术研究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和《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的相关政策要求,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工作。

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形成了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
2023年2月1日
附件
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
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6
•【字号】苏政办发[2013]151号
•【施行日期】2013.08.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云峰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徐南平省政协副主席、省政府党组成员
成员:朱步楼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方省编办主任
陈震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一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沈健省教育厅厅长
刘捍东省财政厅厅长
王秦省科技厅常务副厅长
陈少军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曹苏民省科技厅副厅长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曹苏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6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重要指示精神,更加扎实推进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22年10月8日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科学深化提升、大力倡导推进的农村工作机制重大创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决定在全省乡镇(街道)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的总体原则,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科技特派员为重要抓手,在乡镇(街道)布局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科技人员的服务带动作用,着力打造科技创新提升农业进步的“桥头堡”、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的“加速站”、科技创新培养高素质农民的“生力军”。

(二)建设原则一是党建引领,科技支撑。

遵循党管人才要求,坚持党对科技人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统一领导,丰富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地区的党组织体系,鼓励成立科创临时党支部,发挥科技特派员党的“三农”政策宣传队作用,以党的领导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以科技创新服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是乡镇主体,三级联动。

着力依托乡镇(街道)的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站设室,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作用,坚持共建共抓共促,打造最基层一线的科技创新服务站点。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各市、州、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8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

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

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鄂财教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教发〔2019〕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高校院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项目预算管理(一)精简合并直接费预算编制科目。

在项目申报时,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合并为材料事务费;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业务事务费;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并为人资费。

简化后,科研项目直接费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事务费、业务事务费、人资费、其他支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分别归并列入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执行中,据实列入相关支出经济分类。

研究院实验室关键绩效考核指标

研究院实验室关键绩效考核指标

研究院实验室关键绩效考核指标一、科研成果产出类指标科研成果是研究院实验室的核心产出,评价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

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发表的论文数量和质量、申请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参与的国家级和地方级科研项目的数量等。

这些指标可以客观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反映出实验室在相关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技术转化与产业合作类指标研究院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应该能够转化为实际的技术和产品,服务于社会和产业发展。

因此,关键绩效考核指标还应包括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数量和质量等。

这些指标可以评估实验室的技术转化能力和经济效益,反映出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对产业创新和发展的贡献。

三、研究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类指标研究院实验室的核心力量是研究团队,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此外,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关键绩效考核指标还可以包括培养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数量和质量、获奖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等。

这些指标可以评估实验室的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能力,反映出实验室的科研环境和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四、学术交流与社会影响类指标研究院实验室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可以包括组织或参与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数量和质量、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引用的次数和影响因子等。

此外,还可以考虑实验室在社会服务和公众科学普及方面的表现,如组织的公众科学讲座数量和影响力、对政策制定的参与和建议等。

这些指标可以评估实验室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反映出实验室在相关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研究院实验室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应该综合考虑科研成果产出、技术转化与产业合作、研究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以及学术交流与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指标,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价实验室的工作和成果。

这些指标不仅考虑了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还考虑了实验室的技术转化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要求,对于科研机构的发展和改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鄂科技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建设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在科技领域的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能够在开展国际联合科学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择优认定、连续支持;动态评估、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不断提升省国合基地的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四条省科技厅加强“布点组网”顶层谋划,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

省科技厅可以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离岸中心”“湖北省国际技术转移离岸中心”或其他专项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36号),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湖北省辖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湖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通过成果辐射和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装备的设计与制造水平。

(五)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为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认定和组建两种方式。

根据相关产业发展需要,满足工程中心条件、运行良好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具备一定基础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鄂科技通〔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2月22日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问题导向、开放协同”,优化技术转移要素配置,打通技术转移服务链条,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到2023年,湖北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初具规模,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为枢纽,省、市、县上下(三级)联动,区域性、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网络形成,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

到2025年,技术交易市场功能更加齐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更加高效,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全省技术转移服务架构。

1.加快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

推进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建设和运营,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联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集聚科技中介、法律、会计、资产、融资等与成果转化相关环节的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科技发重〔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0月13日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

新型研发机构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产学研金全链条通道,对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优化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我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创新发展战略需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将“楚才在鄂”的优势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链融合发展,构建多元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建设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体系,为湖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鄂科技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就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进行了研究,分别制定了《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着力打通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金政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开启科技强省新征程的意见》以及《2021年度第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案》安排,省科技厅现启动2021年度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工作。

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聚焦我省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要载体和重点政策,以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突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创新,集中优势科研人才团队“揭榜挂帅”,实现科技创新全域、全链条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为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前,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资信度高,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提供相应的配套和支撑条件。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1961年1月1日(院士可放宽至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具有组织协调管理大型科研项目的能力,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申报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且2020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要求,即:2020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5%,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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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的通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鄂科技通[2017]4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的通知
(鄂科技通〔2017〕43号)
各研究院、相关市州科技局:
为加强对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开展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步支持的重要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经省科技厅批准组建的研究院(附件1)。

二、考核内容
研究院近三年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与转化、科技条件资
源、研发投入以及对企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等内容。

三、相关要求
1、研究院负责人使用个人账号登录http://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研究院绩效考核报告的电子版(申报书的电子版格式为PDF格式,大小控制在15M以内)。

2、研究院所在地科技局负责督促研究院认真总结近三年的建设与运行情况,按时上传绩效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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